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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市政公用设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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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市政公用设施.ppt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年版)1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4.1 给水4.2 排水4.3 燃气4.4 公共交通4.5 加油(气)站、充电站4.6 电力、电信、邮政4.7 环境卫生4.8 工程管线综合24.1 给水o 4.1.1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非居民生活用水尽量不采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市政、园林绿化、河道景观等用水宜利用再生水或者雨水。o 4.1.2 城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有序推行城乡一体化供水,城郊的村镇应纳入城市管网统一供水。o 4.1.3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和工业企业的上游清洁河段。必须加强水源保护,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34.1 给水o 4.1.4 各级保护区的保护按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第146 号公告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1、新建、扩建三类工业,如: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印染、染料、练油、练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2、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站、有毒有害物品仓库、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以及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项目。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1、设置排污口;2、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物、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3、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4、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一切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44.1 给水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2011 年版长江干流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其他河道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廷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省管湖泊、大中型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1000米范围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廷1000米范围水型水库 整个水域 集中水区域2004年版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100米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0米、陆域200米不影响流域水质,保证取水口水质表4.1.4 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54.1 给水o 4.1.5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 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污染源,现有的必须拆除、清除。o 4.1.6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按表执行,必要时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水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 米的绿化地带。o 4.1.7 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按表采用。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 米的绿化带。表4.1.7 水厂及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建设规模(万m3/d)地表水水厂m2/(m3/d)地下水水厂m2/(m3/d)加压泵站m2/(m3/d)510 0.70.50 0.400.30 0.250.201030 0.500.30 0.300.20 0.200.103050 0.300.10 0.200.08 0.100.0364.2 排水o 4.2.1 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应采用分流制;城市旧城区结合旧城区改造逐步实现分流制。o 4.2.2 城市、县总体规划中应确定污水处理厂的位置、用地面积和污水收集范围,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面积。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 米的绿化带。厂址宜选在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在取水口下游不少于1000 米,并确保准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厂区尽量设在城市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厂区外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间距。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指指标按照表 执行。74.2 排水表4.2.2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指标建设规模(万m/d)二级污水处理厂m2/(m3/d)深度处理m2/(m3/d)类(50-100)0.45-0.400.14-0.10 类(20-50)0.55-0.450.18-0.14 类(10-20)0.65-0.550.24-0.18 类(5-10)0.80-0.650.33-0.24 类(1-5)1.10-0.800.45-0.3384.2 排水o 4.2.3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雨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按照表采用。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宜设置宽度不小 于10 米的绿化带。建设规模(万m/d)单位用地指标m2/(m3/d)类(50-100)0.0054-0.0047 类(20-50)0.010-0.0054 类(10-20)0.015-0.010 类(5-10)0.020-0.015 类(1-5)0.055-0.020表4.2.3.1 污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 雨水流量(l/s)用地指标(m.L/s)20000以上 0.6-0.410000-20000 0.7-0.55000-10000 0.8-0.61000-5000 1.1-0.8(1)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2)本标准未包括站区周转帐绿化带用地。(3)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4)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5)中心城地区新建雨水泵站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10%-20%。表4.2.3.2 雨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94.2 排水o 4.2.4 保护城市水面,保持自然水体的雨水调蓄功能。规划建设GB50513-2009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水体必须保持其完整性;水体可以调整,但调整后的控制水面积不得小于其现有水面积,即不能填塘、填河、填湖;确保城市水源需要,确保城市防洪排涝需要;生态岸线应优先保护,能保尽保;增加的水域优先用于调蓄雨水;江苏城市适宜水域面积率:8%-12%。苏中、苏南12%,苏北不小于8%。104.3 燃气o 4.3.1 城市、县应根据国家能源政策、燃气资源条件与燃气的技术特性,结合城市燃气工程现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近远期发展燃气气源种类。o 4.3.2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穿越;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确需随桥梁敷设时,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兆帕。o 4.3.3 燃气门站和燃气储配站应远离居民稠密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物资仓库以及通信、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宜选址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交通便利,地势平坦,工程地质条件好,地面高出防洪标高。114.3 燃气建筑形式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建、构筑物外墙重要公共建筑外墙铁路中心线城镇道路红线电力变配电柜地上单独建筑高压(A)18.0 30.0 25.0 5.0 6.0高压(B)13.0 25.0 20.0 4.0 6.0次高压(A)9.0 18.0 15.0 3.0 4.0次高压(B)6.0 12.0 10.0 3.0 4.0中压(A、B)6.0 12.0 10.0 2.0 4.0调压柜次高压(A)7.0 14.0 12.0 2.0 4.0次高压(B)4.0 8.0 8.0 2.0 4.0中压(A、B)4.0 8.0 8.0 1.0 4.0地下单独建筑中 压(A、B)3.0 6.0 6.0-3.0地下调压箱中压(A、B)3.0 6.0 6.0-3.04.3.4 燃气调压站的设置一般采用区域调压站。中、低压调压站服务半径500-1000 米。应设在用气比较集中的地区,但尽量避开闹市区。调压站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规定。124.3 燃气o 4.3.5 居住小区内宜采用楼幢调压时,调压箱(柜)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o 4.3.6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聚的场所。供应基地(气化站和混气站)站址宜选择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废弃矿井等。134.3 燃气单罐容积(m3)防火间距(米)名称总容积(m3)505120020050050010001000250025005000500020 50 100 200 400 1000 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外墙)45 50 70 90 110 130 150工业区(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27 30 35 40 50 60 75民用建筑 40 45 50 55 65 75 100其他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 18 20 22 25 30 40 50三级 22 25 27 30 40 50 60铁路(中心线)国家线 60 70 80 100企业专用线 25 30 35 40公路(路边)高速、I、级 20 25 30 级、级 15 20 25架空电力线(中心线)1.5倍杆高1.5倍杆高,但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40架空调信线(中心线)I、级 30 40其他 1.5倍杆高o 4.3.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的规定。表4.3.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144.3 燃气o 4.3.8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应选在供应区域的中心附近,靠近道路,供应半径1000 米,供应范围5000 10000 户。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的规定。名称 气瓶总容积(m3)项目 级站 级站10-20 6-10 3-6 1-3民用建筑 15 10 8 6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25 20 15 12道路(路边)主要 10 8次要 5 5表4.3.8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154.5 加油(气)站、充电站o 4.5.1 加油(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口附近。o 4.5.2 汽车充电站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合理利用就近的供电、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洪排涝等公用设施。城区内的充电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口附近和交通繁忙路段。164.6 电力、电信、邮政o 4.6.1 火力发电厂选址应满足环保要求,地质条件好,水源充足,燃料供应便利,有煤灰场地,有高压架空线出线条件,且有发展余地。热电厂供热半径一般不超过12 公里。o 4.6.2 变电所的选址应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无腐蚀变电设备的环境污染,与军事、通讯、机场等设施应按规定保持一定的距离。174.6 电力、电信、邮政o 4.6.3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35 110KV 变电所应采用户内式结构,城市中心区域内110KV 变电所宜采用地下式结构。220KV 变电所用地面积按6500-8000 平方米控制,100KV 变电所用地面积按3000-5400 平方米控制,35KV变电所用地面积按2000-3000 平方米控制。o 4.6.3.1 10KV 开闭所、配电室在市中心地区、居住区、旅游景区、高层建筑等区域内,尽可能设于公共建筑内或地下室。o 4.6.3.2 城市用地紧张、配电室选址困难时,或用电容量小而分散的建筑群,宜采用箱体配电设施。o 4.6.3.3 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于150 米。184.6 电力、电信、邮政o 4.6.4 城市中心区、高层建筑区、繁华街道、主要风景旅游区及景观敏感区、户外人群活动集中地区和新建居住区应采用地下电缆。o 4.6.5 邮政支局、所应设置于交通便利、运输邮件易于进出的地段。在城市中心区、居住区、公共活动场所、大型工矿企业、大专院校以及车站、机场、港口等地方应设邮政分局或服务点。o 4.6.6 通信局、站的选址应符合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的要求。194.7 环境卫生o 4.7.1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使用方便、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的要求。o 4.7.2 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中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o 4.7.2.1 公共厕所的间距或服务范围: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公共厕所间距不超过300 米;一般街道的宜为500-800 米。未改造的老居住区,公共厕所服务半径100-150 米;新建居住区服务半径250-400 米。o 4.7.2.2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指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未改造区为30-60 平方米/座;商业金融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为50-120 平方米/座。o 4.7.2.3 独立设置的公共厕所与民用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范规范的规定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符合非住宅建筑的相关间距要求。204.7 环境卫生o 4.7.3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又要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服务半径不大于70 米。o 4.7.3.1 生活垃圾转运站采用封闭式、便于机械操作的站舍。应按服务范围和最终处置方式决定规模,尽量做到一次转运。o 4.7.3.2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的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的用地应当满足城市垃圾分类转运的要求。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400-1000 米;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000-4000 米。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见表。o 4.7.3.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场址应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下方、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居住区、公共场所或人畜供水点500 米以外,与河流湖泊距间距应大于50 米。填埋场用地内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应大于等于20 米。设计填埋容量应使用10 以上。o 4.7.3.4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标准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环境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填埋场和焚烧厂的用地标准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执行。214.8 工程管线综合o 4.8.1 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其他基础设施、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表 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燃气管道公称直径和壁厚(mm)地下燃气管道压力(hpa)1.61 2.5 4A 所有管径 9.5B 所有管径9.5 11.9C 所有管径11.913.5 15 17.06.5 7.5 9.03.0 5.0 8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四级地区,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四级地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高压A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当管壁厚度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5m);2)高压B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6m(当管壁厚度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0m)。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当受条件限制管道必须在本款所列区域内通过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24.8 工程管线综合o 4.8.4 主要干管线应优先布置于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下。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机动车道下,地下管线布置次序(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宜为:给水配水、燃气配气、热力、电力、电信、燃气输气、给水输水、污水、雨水。o 4.8.5 应尽量减少道路交叉口中的管线交叉点;各种管线的敷设除交叉处外,不得上下重叠。地下管线交叉时,由上至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信、电力、热力、燃气、给水、雨水、污水。o 4.8.6 地下管线交叉处的避让原则为: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流管,易弯曲管让不易弯曲管,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234.8 工程管线综合o 4.8.7 管线穿越河道时,埋深不应妨碍河道的通航、整治、泄洪、引水,并保护管线的安全。管线跨越河道,其净空高度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o 4.8.8 在桥梁上敷设管线应符合市政工程管理的规定。设计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位置。244.8 工程管线综合o 4.8.9 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土地壤性质、路面结构和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表的要求时,应采取工程加固措施。有防冻要求的管线除满足表的要求外,同时应满足防冻覆土深度的要求。表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米)序号 1 2 3 4 5 6 7管线名称电力管线 电信管线 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直埋 在导管内 直埋 在导管内 直埋 管沟最小覆土深度人行道下 0.50 0.40 0.70 0.40 0.50 0.20 0.60 0.60 0.60 0.60车行道下 0.70 0.50 0.80 0.70 0.70 0.20 0.90 0.70 0.70 0.70注:10kv 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54.8 工程管线综合o 4.8.10 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重力流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的规定。下面的管线名称序号净距(m)上面的管线名称1 2 3 4 5 6给水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电信管线 电力管线直埋 在导管内直埋 在导管内1 给水管线 0.152 污、雨水排水管线 0.40 0.153 热力管线 0.15 0.15 0.154 燃气管线 0.15 0.15 0.15 0.155 电信管线直埋 0.50 0.50 0.15 0.50 0.25 0.25在导管内 0.15 0.15 0.15 0.15 0.25 0.256 电力管线直埋 0.15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在导管内 0.15 0.50 0.50 0.15 0.50 0.50 0.50 0.507 沟渠(基础底)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8 涵洞(基础底)0.15 0.15 0.15 0.15 0.20 0.25 0.50 0.509 电力(轨底)1.00 1.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10 铁路(轨底)1.00 1.20 1.20 1.20 1.00 1.00 1.00 1.00表4.8.10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米)264.8 工程管线综合o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的规定。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该工程管线所属部门同意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274.8 工程管线综合序号 管线名称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建筑物 给水管B燃气管 热力管 电力电线 电信电缆35KV 灌木地上杆柱道路侧石边缘铁路钢轨(或坡脚)基础外墙面(出地面处)d200mmd200mm低压中压 次高压直埋 地沟 直埋 导管 直埋 导管通信照明10KV高压铁塔基础边A B A 35KV1 建筑物基础 1.0 3.0 2.5 0.7 1.0 1.5 2.5 0.5 0.5 1.0 1.5 3.0 1.5 6.0外墙面(出地面处)5.0 13.52 给水管d200mm 1.0 1.00.5 1.0 1.5 1.5 0.5 1.0 1.5 0.5 3.0 1.55.0d200mm 3.0 1.53 污水、雨水、排水管 2.5 1.0 1.5 1.0 1.2 1.5 2.0 1.5 0.5 1.0 1.5 0.5 1.5 1.54 燃气管低压 P 0.01mpa 0.70.51.0DN300mm 0.4DN 300mm 0.51.00.5 0.5 1.0 0.751.0 1.02.0 1.5中压B 0.01mpap0.2mpa 1.01.2 1.0 1.5A 0.02mpa p0.4mpa 1.5次高压B 0.04mpa p0.8mpa 5.0 1.0 1.5 1.5 2.0 1.0 1.01.2 5.0 2.5A 0.08mpa p1.6mpa 13.5 1.5 2.0 2.0 4.0 1.5 1.55 热力管直埋 2.51.5 1.5 1.01.0 1.5 2.02.0 1.0 1.5 1.0 2.0 3.0 1.5 1.0地沟 0.5 1.5 2.0 4.06 电力电缆直埋0.5 0.50.5 0.51.0 1.5 2.0 0.5 1.0 0.6 1.5 3.0导管 1.0 1.07 电线电缆直埋0.5 1.0 1.00.51.0 1.5 1.0 0.5 0.51.01.0 0.5 0.6 1.5 2.0导管 1.0 1.58 街树(中心)1.01.5 1.50.75 1.21.5 101.0 1.51.5 0.59 灌木 1.5 1.010 地上杆柱通信照明10KV 3.0 0.5 0.5 1.0 1.00.60.5 1.50.5高压铁塔基础边35KV 1.53.0 1.51.0 2.00.635KV 12 2.0 5.011 道路侧石边缘 1.5 1.5 1.5 2.5 1.5 1.5 1.5 0.5 0.512 铁路钢轨(或坡脚)6.0 5.0 1.0 3.0 2.013 有轨电车钢轨 0.75 1.24.8.11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米)284.8 工程管线综合o 4.8.12 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则,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 米的位置;有分车带的道路,线杆宜布置在分车带内。o 4.8.13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的规定。o 表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米)名称建筑物(凸出部分)道路(路缘石)铁路(轨道中心)热力管线电力10KV 边导线 2.0 0.5 杆高加3.0 2.035KV 边导线 3.0 0.5 杆高加3.0 4.0110KV 边导线 4.0 0.5 杆高加3.0 4.0220KV 边导线 5.0 5.0 杆塔高加3.0 5.0500KV 边导线 8.5 8.0 杆塔高加3.0 7.5电信杆线 2.0 0.5 4/3 杆高 1.5热力管线 1.0 1.5 3.0-294.8 工程管线综合o 4.8.14 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的规定。4.8.14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米)名 称建筑物(顶端)道路(地面)铁路(轨顶)电 信 线热力管线电力线有防雷装置电力线无防雷装置电力线10KV 及以下 3.0 7.0 7.5 2.0 4.0 2.035KV 4.0 7.0 7.5 3.0 5.0 3.0110KV 5.0 7.0 7.5 3.0 5.0 4.0220KV 6.0 8.0 8.5 4.0 5.0500KV-14.0 14.0 8.5 7.5电信线 1.5 4.5 7.0 0.6 0.6 1.0热力管线 0.6 4.5 6.0 1.0 1.0 0.25注:1、横跨道路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 米。2、架空导线与电气化铁路轨顶最小垂直净距为16 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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