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消防题库法律法规.pdf
消 防 监 督 业 务 题 库(法 律 法 规)一、判 断 题 1、消 防 行 政 案 件 只 能 由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地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管 辖。(X)解 析:消 防 行 政 案 件 由 违 法 行 为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管 辖。由 违 法 行 为 人 居 住 地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管 辖 更 为 适 宜 的,可 以 由 违 法 行 为 人 居 住 地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管 辖。2、几 个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都 有 权 管 辖 的 行 政 案 件,由 级 别 高 的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管 辖。(x)解 析:几 个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都 有 权 管 辖 的 行 政 案 件,由 最 初 受 理 的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管 辖。必 要 时,可 以 由 重 要 违 法 行 为 地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管 辖。3、火 灾 公 众 责 任 险 是 强 制 保 险,公 众 聚 集 场 合 和 生 产、储 存、运 送、销 售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的 公 司 必 须 投 保,保 险 公 司 必 须 承 保。(义)解 析:国 家 鼓 励、引 导 公 众 聚 集 场 合 和 生 产、储 存、运 送、销 售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的 公 司 投 保 火 灾 公 众 责 任 保 险;鼓 励 保 险 公 司 承 保 火 灾 公 众 责 任 险。4、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权 对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及 其 工作 人 员 在 执 法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检 举、控 告。(4)5、生 理 上、精 神 上 有 缺 陷 或 年 幼,不 能 辨 别 是 非、不 能 对 的 表 达 意 志 的 人,不 能 作 为 行 政 案 件 的 证 人。(4)6、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送 达 行 政 案 件 法 律 文 书 应 当 一 方 面 采 用 直 接 送 达 的 方 式。(Y)7、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对 行 政 案 件 进 行 调 查 时,应 当 全 面、及 时、合 法 地 收 集、调 取 有 关 证 据,并 予 以 审 查、核 算。28、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调 查 行 政 案 件 时,办 案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并 应 向 被 调 查 人 员 表 白 执 法 身 份。(4)9、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及 其 办 案 人 员 当 场 收 缴 罚 款,不 出 具 省 级 或 国 家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制 发 的 罚 款 收 据 的,当 事 人 有 权 拒 绝 缴 纳 罚 款。(4)10、对 作 出 的 罚 款 处 罚 决 定,被 处 罚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到 指 定 的 银 行 缴 纳 罚 款。(X)解 析:对 作 出 的 罚 款 处 罚 决 定,被 处 罚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到 指 定 的 银 行 缴 纳 罚 款。11、对 违 法 嫌 疑 人 在 异 地 但 需 要 调 查 询 问 的,经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负 责 人 批 准,可 以 将 其 传 唤 到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所 在 地 进 行。(X)解 析:对 违 法 嫌 疑 人 不 得 异 地 传 唤。12、被 处 罚 人 对 当 场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有 权 提 起 行 政 诉讼。(d)13、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办 案 人 员 为 了 取 证,可 以 向 证 人 表 达 自 己 对 案 件 的 见 解。(x)解 析: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办 案 人 员 取 证 时,不 得 向 证 人 表 达 自 己 对 案 件 的 见 解。14、询 问 违 法 嫌 疑 人,在 文 字 记 录 的 同 时,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录 音、录 像。(4)15、违 法 嫌 疑 人 自 行 书 写 陈 述 的,应 规 定 违 法 嫌 疑 人 在 其 陈 述 的 末 页 上 署 名 或 者 捺 指 印,办 案 人 员 收 到 后,应 当 在 首 页 右 上 方 写 明 收 届 时 间 并 署 名。(x)解 析:违 法 嫌 疑 人 应 当 在 其 提 供 的 书 面 材 料 结 尾 处 署 名 或 者 捺 指 印。办 案 人 员 应 当 在 首 页 注 明 收 到 日 清,并 署 名。16、询 问 证 人 前,应 当 了 解 证 人 的 身 份 以 及 证 人 与 违 法 嫌 疑 人 之 间 的 关 系,并 告 知 其 如 实 提 供 证 据。(“)17、消 防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在 一 年 内 未 被 发 现 的,不 予 行 政 处 罚。(x)解 析:消 防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在 二 年 内 未 被 发 现 的,不 予 行 政 处 罚。18、符 合 听 证 条 件,当 事 人 规 定 听 证 的,应 当 在 行 政 机 关 告 知 听 证 权 利 后 三 日 内 提 出。(4)19、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及 其 办 案 人 员 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未 履 行 告 知 程 序 或 者 拒 绝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申 辩 的,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能 成 立。N)20、抽 样 取 证 应 当 采 用 随 机 的 方 式,抽 取 样 品 的 数 量 不 限。(X)解 析:抽 样 取 证 应 当 采 用 随 机 的 方 式,抽 取 样 品 的 数 量 以 可 以 认 定 本 品 的 品 质 特 性 为 限。21、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办 案 人 员 收 集 证 据 时,在 证 据 也 许 灭 失 或 者 以 后 难 以 取 得 的 情 况 下,经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负 责 人 批 准,可 以 将 证 据 先 行 登 记 保 存。(q)22、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处 罚,只 能 由 法 律 或 行 政 法 规 设 定。(x)解 析: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处 罚,只 能 由 法 律 设 定。23、公 安 机 关 作 出 行 政 拘 留 决 定 前,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有 规 定 举 行 听 证 的 权 利。(x)解 析:行 政 拘 留 决 定 不 属 于 举 行 听 证 的 申 请 范 围。24、违 法 嫌 疑 人 放 弃 听 证 或 者 撤 回 听 证 规 定 后,处 罚 决 定 作 出 前,又 提 出 听 证 规 定 的,一 律 不 允 许。(x)解 析:违 法 嫌 疑 人 放 弃 听 证 或 者 撤 回 听 证 规 定 后,处 罚 决 定 作 出 前,又 提 出 听 证 规 定 的,只 要 在 听 证 申 请 有 效 期 限 内,应 当 允 许。25、没 有 法 定 依 据 或 者 不 遵 守 法 定 程 序 的,行 政 处 罚 无 效。(4)26、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收 到 听 证 申 请 后,应 当 在 三 日 内决 定 是 否 受 理。(X)解 析: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收 到 听 证 申 请 后,应 当 在 二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受 理。27、两 个 以 上 违 法 嫌 疑 人 分 别 对 同 一 行 政 案 件 提 出 听 证 规 定 的,可 以 合 并 举 行。(Y)28、同 一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中 有 两 个 以 上 违 法 嫌 疑 人 的,其 中 部 分 违 法 嫌 疑 人 提 出 听 证 申 请 的,可 以 先 对 未 提 出 听 证 申 请 的 嫌 疑 人 进 行 裁 决。(x)解 析:同 一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中 有 两 个 以 上 违 法 嫌 疑 人 的,其 中 部 分 违 法 嫌 疑 人 提 出 听 证 申 请 的,应 当 在 听 证 举 行 后 一 并 作 出 解 决 决 定。29、行 政 案 件 听 证 结 束 后,听 证 主 持 人 应 当 写 出 听 证 报 告 书,连 同 听 证 笔 录 一 并 报 送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负 责 人。(4)30、第 三 人 在 听 证 时 仅 享 有 可 以 陈 述 事 实 的 权 利。(x)解 析:第 三 人 可 以 围 绕 案 件 的 事 实、证 据、程 序、合 用 法 律、处 罚 种 类 和 幅 度 等 问 题 进 行 辩 论。31、对 当 场 发 现 的 违 法 嫌 疑 人 进 行 口 头 传 唤,无 须 补 办 传 唤 证。(4)32、当 事 人 对 当 场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有 权 规 定 听 证。(x)解 析:当 场 处 罚 决 定 不 得 申 请 听 证。33、违 法 嫌 疑 人 不 讲 真 实 姓 名、住 址,身 份 不 明,但 只 要 违 法 事 实 清 楚,证 据 的 确 充 足 的,可 以 按 照 其 自 报 的 姓 名、贴 附 照 片 作 出 处 罚 决 定,并 在 相 关 法 律 文 书 中 注 明。(”)34、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应 采 用 书 面 或 笔 录 的 形 式 告 知 违 法 嫌 疑 人 相 关 权 利。(“)35、对 依 据 地 方 性 法 规 或 者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作 出 的 罚 款 处 罚 时,关 于 合 用 听 证 的 罚 款 数 额,地 方 规 定 和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不 一 致 时,按 照 后 者 执 行。(x)解 析:对 依 据 地 方 性 法 规 或 者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作 出 的 罚 款 处 罚 时,合 用 听 证 的 罚 款 数 额 执 行 地 方 规 定。36、听 证 主 持 人 不 能 是 本 案 件 的 调 查 人 员。(d)37、国 家 机 关 依 职 权 制 定 的 文 书 的 证 明 效 力 高 于 其 他 书 证。(q)38、数 个 种 类 不 同、内 容 一 致 的 证 据 的 证 明 力 优 于 一 个 孤 立 的 证 据。(4)39、当 事 人 逾 期 不 履 行 停 产 停 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应 当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x)解 析:当 事 人 逾 期 不 履 行 停 产 停 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实 行 强 制 执 行。40、对 依 据 地 方 性 法 规 或 者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作 出 的 罚 款 处 罚,合 用 听 证 的 罚 款 数 额 按 照 地 方 规 定 执 行。(4)41、询 问 笔 录 应 当 交 给 违 法 嫌 疑 人 核 对 或 者 向 其 宣 读,经 违 法 嫌 疑 人 核 对 无 误 后,由 其 在 询 问 笔 录 上 逐 页 署 名 或 者 捺 指 印。(4)42、利 害 关 系 人 发 现 被 许 可 人 不 应 当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的,有 权 请 求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撤 消 行 政 许 可。(q)43、公 民 对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可 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对 于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不 能 申 请 行 政 复 议。(x)解 析:公 民 对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可 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对 于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也 可 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44、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消 防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可 以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4)45、申 请 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只 能 书 面 申 请。(x)解 析:申 请 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可 以 书 面 申 请,也 可 以 口 头 申 请。46、在 行 政 诉 讼 过 程 中,被 告 不 得 自 行 向 原 告 和 证 人 收 集 证 据。(”)47、擅 自 拆 封 或 使 用 被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查 封 的 场 合、部 位 的,依 照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作 出 处 罚 决 定。(x)解 析:擅 自 拆 封 或 使 用 被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查 封 的 场 合、部 位 的,依 照 消 防 法 的 规 定 作 出 处 罚 决 定。48、责 令 停 产 停 业,对 经 济 和 社 会 生 活 影 响 较 大 的,由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提 出 意 见,并 报 请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决 定。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公 安 机 关 等 部 门 实 行。(x)解 析:责 令 停 产 停 业,对 经 济 和 社 会 生 活 影 响 较 大 的,由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提 出 意 见,并 由 公 安 机 关 报 请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决 定。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公 安 机 关 等 部 门 实 行。49、对 案 情 复 杂 的 违 法 嫌 疑 人 调 查 询 问 时,经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负 责 人 批 准,可 以 连 续 传 唤。(x)解 析:不 得 以 连 续 传 唤 的 形 式 变 相 拘 禁 违 法 嫌 疑 人。50、询 问 违 法 嫌 疑 人,在 文 字 记 录 的 同 时,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录 音、录 像。(4)51、期 间 以 时、日、月、年 计 算,期 间 开 始 之 时 或 者 日 不 计 算 在 内。(4)52、符 合 听 证 条 件,当 事 人 规 定 听 证 的,应 当 在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告 知 听 证 权 利 后 三 日 内 提 出。(”)53、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及 其 办 案 人 员 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未 履 行 告 知 程 序 或 者 拒 绝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申 辩 的,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能 成 立。(”)54、吊 销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的 行 政 处 罚,可 以 由 地 方 性 法 规 设 定。(x)解 析:地 方 性 法 规 可 以 设 定 除 限 制 人 身 自 由、吊 销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以 外 的 行 政 处 罚。55、书 证 的 原 本、正 本 和 副 本 均 属 于 书 证 的 原 件。(“)56、对 违 法 行 为 轻 微 并 当 场 改 正 完 毕,依 法 可 以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的,可 以 口 头 责 令 改 正,并 在 检 查 记 录 上 注 明。(4)57、门 窗 上 设 立 影 响 逃 生 和 灭 火 救 援 的 障 碍 物,经 责 令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由 公 安 机 关 强 制 执 行。(X)解 析:门 窗 上 设 立 影 响 逃 生 和 灭 火 救 援 的 障 碍 物,经 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由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强 制 执 行。58、责 令 停 产 停 业,对 经 济 和 社 会 生 活 影 响 较 大 的,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决 定 并 组 织 实 行。(x)解 析:责 令 停 产 停 业,对 经 济 和 社 会 生 活 影 响 较 大 的,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决 定 并 组 织 实 行。59、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出 具 失 实 文 献,给 别 人 导 致 损 失 的,依 法 承 担 补 偿 责 任,由 原 许 可 机 关 依 法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或 者 吊 销 相 应 资 质、资 格。(x)解 析: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出 具 失 实 文 献,给 别 人 导 致 损 失 的,依 法 承 担 补 偿 责 任;导 致 重 大 损 失 的,由 原 许 可 机 关 依 法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或 者 吊 销 相 应 资 质、资 格。60、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送 达 行 政 案 件 法 律 文 书 应 当 一 方 面 采 用 直 接 送 达 的 方 式。(“)二、单 项 选 择 题 1、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送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时 不 能 采 用(D)的 方 式。A、当 场 交 付 B、直 接 送 达 C、留 置 送 达 D、电 话 告 知 2、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办 理 消 防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时,询 问 同 案 的 违 法 嫌 疑 人 或 者 其 他 证 人 应 当(D)进 行。A、分 别 B、同 时 C、联 合 D、个 别 3、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对 被 传 唤 的 违 法 嫌 疑 人 询 问 查 证 的 时 间 一 般 不 得 超 过(A)小 时。A、8 B、12 C、24 D、484、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对 案 情 复 杂,违 法 行 为 依 法 也 许 合 用 行 政 拘 留 处 罚 的,对 违 法 嫌 疑 人 询 问 查 证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C)小 时。A、8 B、12 C、24 D、365、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在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中,对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的 证 据,应 当 在(C)内 作 出 解 决 决 定。逾 期 不 作 出 解 决 决 定 的,视 为 自 动 解 除。A、3 日 B、5 日 C、7 日 D、15 日 6、扣 押、扣 留、查 封 期 限 为(D)日,情 况 复 杂 的,经 批 准 可 延 长()日;法 律、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A、5 日 1 5日 B、7 日 7 日 C、1 0日 1 0日 D、3 0日 3 0日 7、(C)不 能 作 为 行 政 诉 讼 的 证 据。A、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在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现 场 合 作 的 调 查 笔 录 B、行 政 处 罚 听 证 记 录 C、行 政 诉 讼 期 间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自 行 向 证 人 取 证 所 作 的 笔 录D、人 民 法 院 规 定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补 充 的 鉴 定 结 论 8、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受 理 听 证 后,应 当 在 举 行 听 证 的(D)前 将 举 行 听 证 告 知 书 送 达 听 证 申 请 人,并 将 举 行 听 证 的 时 间、地 点 告 知 其 他 听 证 参 与 人。A、2 日 B、3 日 C、5 日 D、7 日 9、某 县 公 安 消 防 大 队 对 某 单 位 拟 作 出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的 处 罚,依 法 向 该 单 位 告 知 其 享 有 听 证 的 权 利。该 单 位 规 定 举 行 听 证 会,听 证 会 可 由(D)主 持。A、办 案 人 员 李 某 B、办 案 人 员 丁 某 C、办 案 人 员 李 某 或 丁 某 D、大 队 未 参 与 本 案 办 理 的 参 谋 王 某 10、违 法 嫌 疑 人 放 弃 听 证 或 者 撤 回 听 证 规 定 后,处 罚 决 定 作 出 前 又 提 出 听 证 规 定 的,(C)。A、不 允 许 听 证 B、任 何 时 候 都 应 当 允 许 听 证 C、只 要 在 听 证 申 请 有 效 期 限 内,应 当 允 许 D、只 要 违 法 嫌 疑 人 陈 述、申 辩 合 理 的,应 当 允 许 11、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及 其 办 案 人 员 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不 依 法 向 当 事 人 告 知(A),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能 成 立。A、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事 实、理 由 和 依 据B、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事 实、情 节 和 理 由 C、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理 由、情 节 和 依 据 D、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事 实、理 由 和 程 序 12、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办 案 人 员 当 场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应 当 于 作 出 决 定 后 的(A)内 报 所 属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备 案。A、2 4小 时 B、2 日 C、3 日 D、5 日 13、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办 案 人 员 当 场 作 出 下 列 哪 种 行 政 处 罚 决 定,可 以 当 场 收 缴 罚 款 是(C)oA、5 0元 以 下 罚 款 B、3 0元 以 下 罚 款 C、2 0元 以 下 罚 款 D、2 0 0元 以 下 罚 款 14、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应 当 自 收 到 办 案 人 员 当 场 收 缴 的 罚 款 之 日 起(B)内,将 罚 款 缴 付 指 定 的 银 行。A、2 4小 时 B、2 日 C、3 日 D、5 日 15、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办 案 人 员 当 场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必 须(A)。A、报 所 属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备 案 B、报 所 属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批 准 C、报 上 级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备 案 D、报 所 属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复 核 16、本 地 政 府 公 务 员 李 某 在 城 区 加 油 站 违 反 禁 令 吸 烟,消 防 监 督 员 张 某 拟 对 其 罚 款 5 0元。下 列 说 法 对 的 的 是(B A、可 当 场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并 当 场 收 缴 B、可 当 场 作 出 处 罚 决 定,但 不 能 当 场 收 缴 C、不 能 当 场 作 出 处 罚 决 定,也 不 能 当 场 收 缴 D、不 能 当 场 作 出 处 罚 决 定,但 可 当 场 收 缴 17、按 照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程 序 规 定,在 消 防 行 政 处 罚 过 程 中,不 需 要 事 先 通 过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负 责 人 批 准 的 是(A)oA、告 知 B、先 行 登 记 保 存 C、合 用 一 般 程 序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D、使 用 传 唤 证 18、当 事 人 确 有 经 济 困 难,经 当 事 人 申 请 和 作 出 决 定 的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批 准,可 以(D)罚 款。A、免 缴 B、减 少 处 罚 数 额 C、免 缴 或 减 少 处 罚 数 额 D、暂 缓 或 者 分 期 缴 纳 19、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及 其 办 案 人 员 当 场 收 缴 罚 款 的,应 当 出 具(D)财 政 部 门 统 一 制 发 的 罚 款 收 据。A、省 级 B、国 家 C、地 市 级 D、省 级 或 者 国 家 20、对 违 反 消 防 法 规 定 行 为 给 予 行 政 拘 留 处 罚 的,由(A)依 照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决 定。A、县 级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B、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C、公 安 机 关 治 安 管 理 机 构 D、公 安 派 出 所 21、对 违 法 行 为 涉 嫌 构 成 犯 罪 的,由 行 政 案 件 转 为 刑 事案 件 办 理 错 误 的 说 法 是(B)oA、无 需 撤 消 行 政 案 件 B、应 当 撤 消 行 政 案 件 C、应 当 对 行 政 案 件 予 以 结 案 D、以 作 出 的 行 政 解 决 决 定 应 当 附 刑 事 卷 宗 22、消 防 法 规 定,过 失 引 起 火 灾,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处(C)。A、警 告、罚 款 或 者 拘 留 B、警 告 或 者 500元 以 下 罚 款;情 节 严 重 的,处 1 0日 以 上 1 5日 以 下 拘 留 C、1 0日 以 上 1 5日 以 下 拘 留,可 以 并 处 500元 以 下 罚 款;情 节 较 轻 的,处 警 告 或 500元 以 下 罚 款 D、1 0日 以 上 1 5日 以 下 拘 留,并 处 5000元 以 下 罚 款;情 节 较 轻 的,处 5 日 以 上 1 0日 以 下 拘 留,并 处 500元 以 下 罚 款 23、某 公 安 消 防 大 队 在 消 防 监 督 检 查 中,发 现 乙 公 司 销 售 产 品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灭 火 器 材。根 据 消 防 法,对 的 做 法 是(C)OA、大 队 应 当 受 案 调 查 解 决 B、大 队 应 当 将 发 现 的 情 况 通 报 该 市 技 术 监 督 局 依 法 查 处 C、大 队 应 当 将 发 现 的 情 况 通 报 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依法 查 处 D、大 队 应 当 将 发 现 的 情 况 通 报 该 市 技 术 监 督 局 或 者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依 法 查 处 24、某 公 安 消 防 大 队 检 查 发 现,某 公 司 建 筑 面 积 5000平 方 米 的 商 场 消 防 设 计 文 献 未 进 行 消 防 设 计 备 案 就 开 始 施 工。对 某 公 司 的 行 为,下 述 哪 种 解 决 意 见 是 对 的 的(B)oA、责 令 某 公 司 停 止 施 工 并 处 罚 款 B、责 令 某 公 司 限 期 改 正,处 罚 款 C、某 公 司 装 修 行 为 合 法,依 法 不 予 解 决 D、对 某 公 司 予 以 罚 款 25、下 列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错 误 的 是(A)。A、某 工 厂 发 生 火 灾 后,员 工 张 某 故 障 破 坏 火 灾 现 场,情 节 严 重,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对 张 某 处 罚 款 B、王 某 阻 拦 报 火 警,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对 王 某 处 警 告 C、李 某 违 反 禁 令 使 用 明 火,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对 李 某 处 罚 款 D、叶 某 过 失 引 起 火 灾 尚 未 导 致 严 重 损 失,公 安 机 关 对 其 作 出 拘 留 处 罚 决 定 26、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在 监 督 检 查 时 发 现,王 某 擅 自 停 用 其 经 营 的 某 K T V消 防 设 施,予 以 受 案 调 查。在 调 查 中 还 发 现 王 某 无 工 商 执 照 经 营。下 列 说 法 对 的 的 是(B)oA、将 该 案 移 送 工 商 部 门 查 处 擅 自 停 用 消 防 设 施 和 无 照经 营 行 为 B、对 王 某 擅 自 停 用 消 防 设 施 的 行 为 作 出 处 罚 的 同 时,告 知 工 商 部 门 查 处 无 照 经 营 行 为 C、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与 工 商 部 门 共 同 查 处 擅 自 停 用 消 防 设 施 D、对 王 某 的 两 个 违 法 行 为,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和 工 商 部 门 都 能 给 予 处 罚 27、对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与 建 设 单 位 串 通,弄 虚 作 假,减 少 消 防 施 工 质 量 的 违 法 行 为,依 据 消 防 法 的 规 定,该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的 对 象 是(D)。A、建 设 单 位 B、施 工 单 位 C、工 程 监 理 单 位 D、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和 建 设 单 位 28、某 娱 乐 场 合 因 锁 闭 安 全 出 口 被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处 罚,在 一 年 内 该 娱 乐 场 合 又 锁 闭 同 一 安 全 出 口。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对 这 一 行 为(D)解 决。A、不 能 再 处 罚 B、不 能 再 给 予 罚 款 处 罚 C、应 当 给 予 拘 留 处 罚 D、应 当 从 重 处 罚 29、甲 市 乙 区 消 防 大 队 与 丙 市 丁 区 消 防 大 队 发 生 管 辖 争 议,后 经 指 定 丁 区 消 防 大 队 管 辖。该 项 指 定 应 当 由 下 列 哪 一 机 关 作 出?(D)A、甲 市 公 安 消 防 支 队 B、乙 市 公 安 消 防 支 队C、甲 市 公 安 消 防 支 队 或 乙 市 公 安 消 防 支 队 D、甲 市 公 安 消 防 支 队 和 丙 市 公 安 消 防 支 队 的 共 同 上 一 级 机 关 30、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取 得 的 下 列 证 据 材 料 中,(A)可 以 作 为 定 案 依 据。A、经 查 证 属 实 的 违 法 嫌 疑 人 的 陈 述 B、以 胁 迫 手 段 取 得 的 证 据 材 料 C、经 当 事 人 技 术 解 决 而 无 法 辨 明 真 伪 的 证 据 材 料 D、以 偷 拍、偷 录、窃 听 手 段 获 取 的 证 据 材 料 31、某 公 司 员 工 甲 因 过 失 引 起 火 灾 被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传 唤。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应 当 将 传 唤 因 素 和 处 所 告 知(C)oA、甲 的 朋 友 B、甲 住 所 地 的 居 民 委 员 会 C、甲 的 家 属 D、甲 所 在 公 司 的 负 责 人 32、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中,违 法 嫌 疑 人 依 法 规 定 听 证 的,听 证 由(B)组 织 实 行。A、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部 门 B、该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C、主 管 公 安 机 关 法 制 部 门 D、上 级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33、消 防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听 证 的“较 大 数 额 罚 款”是 指 对 个 人、单 位 分 别 处 以(A)以 上 罚 款,但 地 方 立 法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 规 定。A、2023 元,10000 元 B、1000 元,10000 元 C、2023 元,5000 元 D、1000 元,6000 元34、李 某 为 间 歇 性 精 神 病 人,其 在 精 神 正 常 时 谎 报 火 警,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应(C)行 政 处 罚。A、不 予 B、从 重 C、予 以 D、从 轻 35、下 列 说 法,错 误 的 是(C)。A、已 满 14周 岁 不 满 18周 岁 的 人 有 违 法 行 为 的,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B、不 满 14周 岁 的 人 有 违 法 行 为 的,不 予 行 政 处 罚,但 是 应 当 责 令 其 监 护 人 严 加 管 教,并 在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中 载 明 C、间 歇 性 精 神 病 人 有 违 法 行 为 的,一 概 不 予 处 D、违 法 行 为 人 有 立 功 表 现 的,应 从 轻、减 轻 或 不 予 处 罚 36、生 产、储 存、经 营 非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以 外 的 其 他 物 品 的 场 合 与 居 住 场 合 设 立 在 同 一 建 筑 物 内,不 符 合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的,应 当(D)。A、罚 款 B、不 予 处 罚 C、责 令 限 期 改 正 D、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并 处 罚 款 37、违 法 行 为 轻 微 并 及 时 纠 正,没 有 导 致 危 害 后 果 的,(B)行 政 处 罚。A、从 轻 B、不 予 C、减 轻 D、免 去 38、当 事 人 对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行 政处 罚(D)。A、停 止 执 行 B、不 影 响 继 续 执 行 C、一 概 不 断 止 执 行 D、不 断 止 执 行,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39、消 防 监 督 人 员 在 一 加 油 站 检 查 时 发 现,加 油 工 钱 某 在 加 油 时 手 上 夹 着 点 燃 的 香 烟。监 督 员 责 令 钱 某 立 即 改 正 并 对 钱 某 处 5 0元 罚 款。钱 某 缴 纳 罚 款 的 方 式 为(D)oA、当 场 交 纳 B、到 公 安 机 关 交 纳 C、到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交 纳 D、到 指 定 银 行 交 纳 40、李 某 投 资 经 营 的 茶 社(工 商 登 记 为 个 体 工 商 户)发 生 火 灾,李 某 故 意 破 坏 火 灾 现 场 被 甲 市 乙 区 消 防 大 队 受 案 查 处,拟 对 其 处 拘 留 的 处 罚,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 以(B)名 义 作 出。A、甲 市 公 安 局 B、乙 区 公 安 分 局 C、甲 市 公 安 消 防 支 队 D、乙 区 公 安 消 防 大 队 41、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出 具 的 当 场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 载 明 当 事 人 的 违 法 行 为、行 政 处 罚 依 据、罚 款 数 额、时 间、地 点 以 及 行 政 机 关 名 称,并(A)。A、由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办 案 人 员 署 名 B、由 作 出 该 处 罚 决 定 的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署 名 或 盖 章C、由 审 批 批 准 该 处 罚 决 定 的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负 责 人 署 名 或 盖 章 D、由 所 属 公 安 机 关 盖 章 42、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对 作 出 的 处 罚 决 定,因(D),不 妥 场 收 缴 事 后 难 以 执 行 的,无 论 当 事 人 是 否 积 极 提 出,办 案 人 员 都 可 以 当 场 收 缴 罚 款。A、在 边 远 地 区 B、在 旅 客 列 车 上 C、水 上 D、被 处 罚 人 在 本 地 没 有 固 定 住 所 43、我 国 消 防 工 作 的 原 则 是(A)。A、政 府 统 一 领 导、部 门 依 法 监 管、单 位 全 面 负 责、公 民 积 极 参 与 B、防 火 安 全 责 任 制 C、专 门 机 关 和 群 众 相 结 合 D、隐 患 险 于 明 火,防 范 胜 于 救 灾 44、(A)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消 防 工 作 实 行 监 督 管 理,并 由()负 责 实 行。A、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B、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C、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D、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公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和 公 安 派 出 所 45、军 事 设 施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由(B)监 督 管 理,()协 助。A、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其 主 管 单 位 B、其 主 管 单 位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C、本 地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D、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本 地 人 民 政 府 46、在 农 业 收 获 季 节、森 林 和 草 原 防 火 期 间、重 大 节 假 日 期 间 以 及 火 灾 多 发 季 节,(B)应 当 组 织 开 展 有 针 对 性 的 消 防 宣 传 教 育,采 用 防 火 措 施,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检 查。A、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B、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C、乡 镇 人 民 政 府 D、有 关 人 民 政 府 47、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