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二级建造师》考试试题及答案.pdf
二 级 建 造 师:公 共 课 法 规 和 施 工 管 理 都 是 选 择 题,专 业 实 务 是 单 选、多 选,案 例 分 析。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考 试 习 题 1.万 某 2 0 0 6年 9 月 参 加 了 全 国 二 级 建 造 师 资 格*,假 如 他 成 绩 合 格,就 可 以()oA.以 建 造 师 的 名 义 担 任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的 项 目 经 理 B.以 建 造 师 名 义 从 事 其 他 施 工 活 动 的 管 理 工 作 C.取 得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通 过 注 册 以 建 造 师 名 义 执 业 D.取 得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同 时 在 两 个 以 上 企 业 受 聘 并 执 业*:C背 景 材 料:大 地 建 筑 公 司 有 4 名 工 程 师 通 过 全 国 统 考 取 得 了 二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其 中:赵 某 因 工 作 单 位 变 动 需 通 过 新 聘 用 单 位 注 册,李 某 因 故 未 能 在 3 年 内 申 请 注 册,王 某 经 注 册 被 该 公 司 派 往 外 省 担 任 施 工 项 目 经 理,而 张 某 在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的 3 年 前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期 间 所 负 责 的 项 目 发 生 过 重 大 质 量 和 安 全 事 故。根 据 上 述 背 景,按 照 我 国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和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试 行),作 答 2 5 题。2.赵 某 通 过 新 聘 用 单 位 进 行 的 注 册 属 于()。A.初 始 注 册 B.延 续 注 册 C.变 更 注 册 D.增 项 注 册 答 案:A3.李 某 申 请 注 册 必 须()。A.重 新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B.提 供 达 到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的 证 明 材 料 C.提 供 新 的 业 绩 证 明 D.符 合 延 续 注 册 的 条 件 答 案:B4.派 往 外 省 执 业 的 王 某 的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在 工 程 所 在 地()0A.无 效 B.有 效 C.应 重 新 认 证 D.应 被 吊 销 答 案:B5.对 于 张 某 的 注 册 申 请,主 管 部 门 应()。A.不 予 注 册 B.不 予 受 理 C.受 理 和 批 准 D.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C背 景 材 料:赵 某 于 2 0 0 5年 9 月 通 过*取 得 了 二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2 0 0 6年 8 月 受 聘 并 注 册 于具 有 二 级 资 质 的 蓝 天 建 筑 公 司,2 0 0 7年 9 月 因 工 作 变 动 而 变 更 注 册 于 田 原 建 筑 公 司。根 据 上 述 背 景,按 照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和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工 程 规 模 标 准 的 规 定,作 答 6-9 题。6.赵 某 可 以 建 造 师 名 义 担 任(A.各 类 中 小 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的 项 目 经 理 B.本 专 业 大 中 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的 项 目 经 理 C.各 类 民 用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的 项 目 经 理 D.蓝 天 建 筑 企 业 资 质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的 项 目 经 理 答 案:D7.变 更 注 册 后,赵 某 的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的 有 效 期 截 止 到()。A.2008 年 9 月 B.2009 年 8 月 C.2009 年 9 月 D.2010 年 9 月 答 案:B8.赵 某 在 变 更 注 册 有 效 期 满 时 办 理 了 延 续 注 册,则 他 的 注 册 有 效 期 可 延 续 到()。A.201 1 年 9 月 B.2012 年 8 月 C.2012 年 9 月 D.2013 年 9 月 答 案:B9.赵 某 调 离 原 受 聘 单 位 后,因 原 来 负 责 的 项 目 工 作 需 要,仍 继 续 担 任 该 项 目 施 工 的 项 目 经 理,则 他 的 注 册 证 书 将()。A.被 吊 销 B.被 撤 销 C.需 增 项 D.失 效 答 案:A背 景 材 料:申 请 建 造 师 注 册 的 下 列 人 员 中,肖 某 曾 因 执 业 活 动 受 到 过 刑 事 处 罚,王 某 2 0 0 6年 3月 1 日 因 违 规 被 吊 销 了 注 册 证 书,万 某 2 0 0 7年 5 月 3 日 曾 因 其 他 原 因 受 到 过 刑 事 处 罚,李 某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但 获 得 了 注 册 许 可。根 据 上 述 背 景,按 照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作 答 1 0-1 3题。1.肖 某 申 请 建 造 师 注 册,在 处 罚 开 始 之 日 起 到 处 罚 完 毕 之 日 止 必 须 满(A.2 年 B.3 年 C.4 年 D.5 年 答 案:D2.王 某 正 常 情 况 下 再 申 请 注 册 最 早 只 能 是()。A.2 0 0 7年 3 月 1 日 B.2 0 0 8年 3 月 1 日 C.2 0 0 9年 3 月 1 日D.2 0 1 1年 3 月 1 日 答 案:B3.万 某 的 注 册 申 请 被 受 理,正 常 情 况 下 最 早 只 能 是()。A.2 0 0 8年 5 月 3 日 B.2 0 0 9年 5 月 3 日 C.2 0 1 0年 5 月 3 日 D.2 0 1 1年 5 月 3 日 答 案:C4.李 某 的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将 被()。A.吊 销 B.撤 销 C.注 销 D.认 可 答 案:B5.注 册 建 造 师 有 权()。A.在 建 造 师 执 业 范 围 内 超 出 聘 用 单 位 业 务 范 围 从 事 执 业 活 动 B.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受 聘 或 执 业 C.允 许 信 得 过 的 人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从 事 执 业 活 动 D.对 本 人 执 业 活 动 进 行 解 糅 和 辩 解 答 案:D6.注 册 建 造 师 张 某 的 聘 用 单 位 被 撤 回 资 质 证 书,则 张 某 的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将(A.继 续 有 效 B.失 效 C.被 吊 销 D.被 撤 销 答 案:B7.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得 同 时 担 任 两 个 及 其 以 上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但 可 有 例 外,例 如 A.所 承 建 的 工 程 施 工 进 入 收 尾 阶 段 B.受 聘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确 定 不 足 C.因 非 承 包 方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超 过 1 2 0天,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D.因 不 可 抗 力 等 特 殊 原 因 必 须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答 案:C8.关 于 建 造 师 的 执 业 活 动,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具 有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单 位 的 注 册 建 造 师,可 担 任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B.可 以 从 事 项 目 总 承 包 管 理、施 工 管 理、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服 务、建 设 工 程 技 术 经 济 咨 询 C.经 受 聘 单 位 同 意,可 允 许 他 人 以 自 己 名 义 执 业 D.在 保 证 执 业 成 果 质 量 的 前 提 下,超 出 聘 用 企 业 业 务 范 围 执 业 答 案:B9.银 河 建 筑 公 司 承 包 了 一 个 写 字 楼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总 包 任 务,由 注 册 建 造 师 王 某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并 配 有 担 任 工 程 技 术、质 量、安 全 等 岗 位 的 注 册 建 造 师。该 工 程 合 同 包 含 有 多 个 专 业 工 程,外 保 温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给 了 一 家 装 饰 公 司。由 于 协 作 关 系 复 杂,该 工 程 施 工 中 形 成 的 施 工 管 理 文 件,必 须 由()才 能 生 效。A.项 目 负 责 人 王 某 签 章 B.王 某 和 担 任 工 程 技 术、质 量、安 全 工 作 的 建 造 师 分 工 签 章 C.王 某 授 权 分 包 企 业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签 章 D.由 王 某 委 托 有 关 注 册 建 造 师 签 章 答 案:A1 0.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工 程 规 模 标 准 将 工 程 划 分 为 十 四 个 专 业,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可 担 任 本 专 业 中 小 型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但 不 包 括()A.中 小 型 爆 破 与 拆 除 工 程 B.中 小 型 公 路 隧 道 工 程 C.小 型 化 学 品、油、气 码 头 工 程 D.中 小 型 城 市 供 气 工 程 答 案:C11.建 造 师 的 信 誉 档 案 包 括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基 本 情 况、业 绩、良 好 行 为、不 良 行 为 等。上 述 信 息 应 按 有 关 规 定()oA.向 社 会 公 示 B.保 密 C.告 知 建 造 师 本 人 D.告 知 聘 用 单 位 答 案:A1.申 请 建 造 师 初 始 注 册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有()oA.经 考 核 认 定 或 考 试 合 格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B.受 聘 于 一 个 相 关 单 位 C.填 写 注 册 建 造 师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D.达 到 继 续 教 育 的 要 求 E.没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不 予 注 册 的 情 形 答 案:A、B、D、E背 景 材 料:方 某 2 0 0 6年 6 月 通 过 全 国 统 考 取 得 了 二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同 年 1 0 月 6 日 受 聘 并 注 册 于 具 有 二 级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的 东 新 建 筑 公 司,2 0 0 8年 1 2 月 拟 变 更 工 作 单 位。根 据 上 述 背 景,按 照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作 答 2-5 题。2.方 某 以 建 造 师 名 义 执 业 的 范 围 包 括(A.担 任 各 类 中 小 型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的 项 目 经 理 B.担 任 东 新 建 筑 公 司 承 建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的 项 目 经 理 C.从 事 该 公 司 其 他 施 工 活 动 的 管 理 工 作 D.法 律、建 设 法 规 或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业 务 E.该 公 司 所 在 地 方 政 府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规 定 的 其 他 业 务 答 案:B、C、D3.方 某 在 与 该 公 司 签 完 聘 用 合 同 时 提 出,自 己 以 建 造 师 名 义 执 业 享 有 的 下 列 权 利,其 中 正 确 的 有()。A.可 对 本 人 执 业 活 动 进 行 解 释 和 辩 护 B.亲 自 保 管 和 使 用 本 人 注 册 证 书、执 业 印 章 C,在 东 新 建 筑 公 司 业 务 范 围 外 从 事 相 关 专 业 的 执 业 活 动 D.对 侵 犯 本 人 权 利 的 行 为 进 行 申 述E.介 入 与 自 己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商 务 答 案:A、B、D4.东 新 建 筑 公 司 要 求 方 某 以 建 造 师 名 义 执 业 时,应 尽 到 以 下 义 务,其 中 正 确 的 有()。A.遵 守 法 律、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恪 守 职 业 道 德 B.执 行 技 术 标 准、规 范 和 规 程 C.在 公 司 需 要 时 担 任 两 个 以 上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的 负 责 人 D.保 守 在 执 业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机 密 及 他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E.允 许 他 人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从 事 执 业 活 动*:A、B、D5.下 列 情 形 中,能 导 致 方 某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失 效 的 情 形 有(A.2 0 0 8年 8 月 方 某 本 人 年 满 6 0 岁 B.所 承 建 的 工 程 项 目 的 建 设 单 位 破 产 C.2 0 0 8年 1 0 月 6 日 尚 未 办 理 延 续 注 册 D.与 聘 用 单 位 解 除 了 合 同 关 系 E.东 新 建 筑 公 司 2 0 0 8年 1 1月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答 案:D、E6.方 某 办 理 变 更 注 册 手 续 时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有()oA.注 册 建 造 师 变 更 注 册 申 请 表 B.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C.专 业 增 项 资 格 证 明 D.与 新 聘 用 单 位 签 订 的 聘 用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E.与 东 新 建 筑 公 司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证 明 答 案:6.A、B、D、E7.按 照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试 行)的 规 定,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得 同 时 担 任 两 个 及 以 上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除 非()。A.发 包 方 与 注 册 建 造 师 受 聘 企 业 已 解 除 承 包 合 同 B.同 一 工 程 相 邻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C.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D.因 非 承 包 方 原 因 造 成 了 该 项 目 停 工 超 过 1 2 0天,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E.因 不 可 抗 力 等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答 案:B、C、D8.按 照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试 行)的 规 定,允 许 担 任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在 其 承 建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或 移 交 项 目 手 续 办 结 前 变 更 注 册 单 位 的 情 况 有()。A.发 包 方 同 意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B.发 包 方 与 该 注 册 建 造 师 受 聘 企 业 已 解 除 承 包 合 同 C.该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受 聘 企 业 聘 用 了 新 的 项 目 经 理 D.因 不 可 抗 力 等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E.因 发 包 方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超 过 1 0 0天 答 案:A、B、D9,王 某 于 2 0 0 6年 1 1月 通 过*取 得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2 0 0 7年 6 月 1 日 进 行 了 初 始 注 册,并 取 得 注 册 证 书。则 下 列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A.王 某 必 须 在 3 年 内 不 改 变 执 业 范 围 B.王 某 申 请 延 续 注 册 时 应 提 交 原 注 册 证 书 C.2 0 0 7年 1 1月 王 某 变 更 到 另 一 家 施 工 企 业,则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有 效 期 到 2 0 1 0年 11月 止 D.王 某 的 初 始 注 册 有 效 期 至 2 0 1 0年 5 月 3 1 日 E.因 增 加 执 业 专 业,王 某 申 请 专 业 增 项 注 册 答 案:B、D、E1 0.按 照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在 下 列 情 形 中,不 予 注 册 的 情 形 包 括()oA.甲 某 曾 于 1年 前 因 犯 罪 被 判 处 管 制 两 年 B.乙 某 5 年 前 因 故 意 伤 害 罪 被 判 处 拘 役 6个 月 C.丙 某 今 年 已 经 63周 岁 D.丁 某 去 年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期 间,该 项 目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E.戊 某 因 事 故 中 受 伤,被 鉴 定 为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答 案:A、D、E11.下 列 关 于 各 位 建 造 师 的 表 述,属 于 应 收 回 建 造 师 执 业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的 情 形 有()。A.赵 某 年 龄 已 满 65周 岁 B.钱 某 所 注 册 施 工 企 业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C.孙 某 曾 于 10年 前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D.李 某 在 两 个 施 工 企 业 受 聘 执 业 E.周 某 在 工 程 事 故 中 死 亡 答 案:A、B、D、E1.法 律 体 系 是 指 一 国 的 全 部 现 行 法 律 规 范,按 照 一 定 的 标 准 和 原 则,划 分 为 不 同 的()而 形 成 的 内 部 和 谐 一 致、有 机 联 系 的 整 体。A.法 律 部 门 B.法 律 形 式 C.法 律 等 级 D.法 律 规 范 答 案:A2.下 列 与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的 法 规,属 于 民 法 的 是()。A.建 筑 法 B.环 境 保 护 法 C.合 同 法 D.安 全 生 产 法 答 案:C3.下 列 法 律 中,属 于 商 法 的 是(A.担 保 法 B.公 司 法 C.招 标 投 标 法 D.消 防 法 答 案:B4.行 政 法 是 调 整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中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和。主 要 包 括 行 政 处 罚 法、行 政 复 议 法、行 政 监 察 法 和()。A.安 全 生 产 法 B.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C.环 境 保 护 法 D.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答 案:D5.社 会 保 障 法 是 调 整 有 关 社 会 保 障、()的 法 律,包 括 安 全 生 产 法、消 防 法 等。A.社 会 治 安 B.社 会 福 利 C.社 会 秩 序 D.社 会 环 境 答 案:B6.自 然 资 源 与 环 境 保 护 法 是 关 于 保 护 环 境 和 自 然 资 源、()和 其 他 公 害 的 法 律。A.社 会 治 安 B.社 会 福 利 C.防 治 污 染 D.社 会 环 境 答 案:C7.行 政 规 章 是 一 种 法 律 规 范 性 文 件,包 括 部 门 规 章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其 制 定 者 是()。A.人 大 常 委 会 B.最 高 人 民 法 院 C.国 务 院 D.国 家 行 政 机 关 答 案:D背 景 材 料:甲 省 光 华 建 筑 公 司 2 0 0 5年 参 与 了 乙 省 的 某 大 型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的 投 标。为 了 能 够 在 竞 争 中 胜 出,光 华 建 筑 公 司 提 出 了 由 自 己 垫 付 建 设 资 金 的 优 惠 条 件。2 0 0 5年 5 月 1 2 日,光 华 建 筑 公 司 收 到 了 建 设 单 位 发 来 的 中 标 通 知 书。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光 华 建 筑 公 司 将 劳 务 作 业 分 包 给 了 北 方 建 筑 公 司。分 包 合 同 采 用 的 是 2 0 0 3年 建 设 部、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颁 发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劳 务 分 包 合 同(示 范 文 本),其 中 对 于 为 职 工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的 条 款 未 作 修 改。2 0 0 5年 1 2月 1 日,北 方 建 筑 公 司 要 求 光 华 建 筑 公 司 为 北 方 建 筑 公 司 施 工 现 场 的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险,遭 到 了 光 华 建 筑 公 司 的 拒 绝。其 理 由 是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劳 务 分 包 合 同(示 范 文 本)第 1 5.4款 规 定:劳 务 分 包 人 必 须 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职 工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交 付 保 险 费 用,因 此,不 应 该 由 光 华 建 筑 公 司 承 担。2 0 0 6年 2 月 3 日,建 设 单 位 以 光 华 建 筑 公 司 垫 付 建 设 资 金 违 反 了 1 9 9 6年 6 月 4 日 建 设 部、国 家 计 委、财 政 部 下 发 的 关 于 严 格 禁 止 在 工 程 建 设 中 带 资 承 包 的 通 知,请 求 按 照 无 效 合 同 处 理,也 不 予 支 付 工 程 款。根 据 上 述 背 景,作 答 8 1 1题。8.下 面 不 属 于 广 义 的 法 律 的 是(A.建 筑 法 B.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C.甲 省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D.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劳 务 分 包 合 同(示 范 文 本)答 案:D9.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3 8 条 规 定: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为 施 工 现 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实 行 总 承 包 的,由 总 承 包 单 位 支 付 意 外 伤 害 险。该 条 规 定 与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劳 务 分 包 合 同(示 范 文 本)的 规 定 不 符,则 就 光 华 建 筑 公 司 是 否 应 当 为 北 方 建 筑 公 司 支 付 意 外 伤 害 险 事 宜,你 的 看 法 是()。A.按 照 合 同 约 定,由 北 方 建 筑 公 司 自 己 支 付 B.由 光 华 建 筑 公 司 支 付C.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D.都 不 用 支 付,由 员 工 自 己 支 付 答 案:B1 0.对 于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的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的 理 由,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理 由 成 立,合 同 无 效 B.理 由 不 成 立,合 同 有 效 C.理 由 不 成 立,合 同 效 力 待 定 D.理 由 不 成 立,合 同 是 否 有 效 取 决 于 竣 工 工 程 的 质 量 是 否 合 格 答 案:B11.甲 省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与 乙 省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发 生 冲 突,应 如 何 适 用()。A.适 用 甲 省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B.适 用 乙 省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C.由 国 务 院 裁 决 适 用 哪 一 个 D.当 事 人 自 由 协 商 适 用 哪 一 个 答 案:B1 2.法 律 效 力 等 级 是 正 确 适 用 法 律 的 关 键,下 述 法 律 效 力 排 序 正 确 的 是()。A.国 际 条 约 宪 法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B.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C.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地 方 性 法 规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D.宪 法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答 案:D.我 国 的 法 律 体 系(部 门 法 体 系)通 常 包 括:宪 法、民 法、商 法、经 济 法、行 政 法,以 及()。A.行 政 法 规 B.地 方 性 法 规 C.劳 动 法 与 社 会 保 障 法 D.自 然 资 源 与 环 境 保 护 法 E.刑 法 与 诉 讼 法 答 案:C、D、E2.经 济 法 是 调 整 国 家 在 经 济 管 理 中 发 生 的 经 济 关 系 的 法 律,包 括()。A.建 筑 法 B.招 标 投 标 法 C.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D.税 法 E.安 全 生 产 法 答 案:A、B、C、D3.自 然 资 源 与 环 境 保 护 法 是 关 于 保 护 环 境 和 自 然 资 源、防 治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 的 法 律。下 列 选 项 中,属 于 自 然 资 源 与 环 境 保 护 法 范 畴 的 有()。A.消 防 法 B.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C.节 约 能 源 法 D.土 地 管 理 法 E.安 全 生 产 法 答 案:B、C、D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立 法 法 规 定:地 方 性 法 规、规 章 之 间 不 一 致 时,由 有 关 机 关 依 照 相 应 规 定 做 出 裁 决,以 下 不 属 于 规 定 权 限 范 围 的 有()。A.同 一 机 关 指 定 的 新 的 一 般 规 定 与 旧 的 特 别 规 定 不 一 致 时,由 制 定 机 关 裁 决 B.部 门 规 章 之 间、部 门 规 章 与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时,由 国 务 院 裁 决 C.部 门 规 章 之 间、部 门 规 章 与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时,由 地 方 政 府 提 请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裁 决 D.地 方 性 法 规 与 部 门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由 地 方 政 府 提 请 当 地 人 大 常 委 会 裁 决 E.地 方 性 法 规 与 部 门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由 国 务 院 提 出 意 见 答 案:A、B、E5.建 设 法 规 的 表 现 形 式 多 种 多 样,以 下 属 于 建 设 法 规 的 形 式 的 有()A.某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的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B.建 设 部 发 布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办 法 C.某 省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D.某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下 发 通 知 要 求 公 办 学 校 全 部 向 外 来 工 子 女 开 放,不 收 取 任 何 赞 助 费 E.某 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发 的 加 强 安 全 管 理 的 通 知 答 案:A、B、C6.关 于 法 律 的 适 用,下 面 说 法 错 误 的 有()。A.同 一 机 关 制 定 的 新 的 一 般 规 定 与 旧 的 特 别 规 定 不 致 时,由 制 定 机 关 裁 决 B.同 一 机 关 制 定 的 新 的 般 规 定 与 旧 的 特 别 规 定 不 一 致 时,由 人 民 法 院 裁 决 C.部 门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时,由 国 务 院 裁 决 D.部 门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时,由 人 民 法 院 裁 决 E.部 门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时,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裁 决 答 案:B、D、E1.合 同 变 更 是 指 合 同 依 法 成 立 后,在()时,当 事 人 依 法 经 过 协 商,对 合 同 内 容 进 行 修 订 或 调 整 所 达 成 的 协 议。A.尚 未 履 行 B.尚 未 完 全 履 行 C.尚 未 履 行 或 尚 未 完 全 履 行 D.已 经 完 全 履 行 2.合 同 终 止,又 称 为 合 同 的 消 灭,是 指 合 同 关 系 不 再 存 在,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终 止,当 事 人 不 再 受()的 约 束。A.法 律 关 系 B.合 同 关 系 C.民 事 关 系 D.合 作 关 系 3.关 于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处 理 的 方 式,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A.当 事 人 首 先 必 须 选 择 通 过 和 解 或 者 调 解 解 决 合 同 争 议 B.当 事 人 不 愿 和 解、调 解 或 者 和 解、调 解 不 成 的,可 以 根 据 仲 裁 协 议 向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仲 裁C.当 事 人 没 有 订 立 仲 裁 协 议,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D.当 事 人 订 立 的 仲 裁 协 议 无 效 的,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4.施 工 合 同 当 事 人 对 合 同 纠 纷 的 总 体 防 范 措 施,下 面 说 法 错 误 的 是()。A.认 真 学 习、理 解 和 遵 守 合 同 及 建 设 工 程 相 关 的 法 律、法 规 B.提 高 和 强 化 合 同 意 识 和 诚 信 履 约 意 识 C.建 立 和 完 善 企 业 合 同 管 理 体 系 和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D.设 立 专 业 的 合 同 管 理 机 构,配 备 专 业 的 合 同 管 理 人 员 5.合 同 法 第 2 7 0务 规 定,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应 当 采 用()形 式。A.口 头 B.书 面 C.默 示 D.其 他 6.违 约 责 任 是 促 使 合 同 当 事 人 履 行 债 务,使 守 约 方 免 受 或 者 少 受 损 失 的 法 律()手 段,对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关 系 重 大,合 同 对 此 应 予 明 确.A.强 制 B.补 助 C.救 济 D.惩 罚 7.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A.在 工 程 建 设 中,B.在 工 程 建 设 中,C.在 工 程 建 设 中,D.在 工 程 建 设 中,寄 送 的 价 目 表 为 要 约 工 程 招 标 为 要 约 邀 请 投 标 属 于 要 约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承 诺 8.承 诺 的 法 律 效 力 在 于 要 约-经 受 约 人 承 诺 并 送 达(),合 同 便 宣 告 成 立。A.受 要 约 人 B.要 约 人 C.受 承 诺 人 D.承 诺 人 9.合 同 是 指 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 人、法 人、其 他 组 织 之 间 设 立、变 更、终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A.文 书 B.协 议 C.凭 证 D.证 据 10.担 保 法 规 定 的 担 保 形 式 有()五 种。A.承 诺、抵 押、质 押、留 置 和 定 金 B.保 证、抵 押、承 诺、质 押 和 留 置 C.承 诺、留 置、质 押、抵 押 和 定 金 D.保 证、抵 押、质 押、留 置 和 定 金 1.C 2.B 3.A 4.D 5.B 6.C 7.A 8.B 9.B 10.D1.建 造 师 在 工 作 中,必 须 严 格 遵 守(),恪 守 职 业 道 德。A.法 律 B.法 规C.规 章 D.行 业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定 E.规 范 性 文 件 2.根 据 建 设 部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将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分 为()三 大 系 列。A.施 工 总 承 包 B.专 业 承 包 C.劳 务 分 包 D.项 目 总 承 包 E.项 目 分 包 3.下 列 选 项 中,叙 述 正 确 的 是()。A.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开 工 B.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后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的 应 当 向 县 级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延 期 C.既 不 开 工 又 不 申 请 延 期 或 者 超 过 延 期 时 限 的,施 工 许 可 证 自 行 废 止 D.在 建 的 建 筑 工 程 因 故 中 止 施 工 的,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中 止 施 工 之 日 起 1 5 日 内,向 发 证 机 关 报 告,并 按 照 规 定 做 好 建 筑 工 程 的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E.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批 准 开 工 报 告 的 建 筑 工 程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超 过 六 个 月 的 应 当 重 新 办 理 开 工 报 告 的 批 准 手 续 4.下 列 叙 述 正 确 的 是()。A.禁 止 承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建 筑 工 程 转 包 给 他 人 B.禁 止 承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建 筑 工 程 肢 解 以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转 包 给 他 人 C.建 筑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可 以 将 承 包 工 程 中 的 全 部 工 程 发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分 包 单 位;但 是,除 总 承 包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分 包 外,必 须 经 建 设 单 位 认 可 鲁|ED.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建 筑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的 施 工 必 须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自 行 完 成 E.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建 筑 工 程 基 坑 开 挖 的 施 工 必 须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自 行 完 成 5.工 程 监 理 单 位 与 被 监 理 工 程 的 下 列()不 得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A.建 设 单 位 B.承 包 单 位 相 C.建 筑 材 料 供 应 单 位 D.设 计 单 位 E.设 备 供 应 单 位 6.下 列 关 于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划 分 正 确 的 选 项 是()。A.大 型 基 础 设 施、公 用 事 业 等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 益、公 众 安 全 的 项 目 B.个 人 投 资 的 生 产 性 项 目 葡 C.外 商 投 资 的 生 产 性 项 目 D.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或 者 国 家 融 资 的 项 目 E.使 用 国 际 组 织 或 者 外 国 政 府 资 金 的 项 目 在 7.投 标 文 件 的 送 达 是 整 个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一 项 重 要 的 法 律 行 为,与 投 标 人 的 利 益 密 切,相 关。投 标 人 在 送 达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事 项,下 面 所 列 正 确 的 是()。A.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前 送 达 投 标 文 件 B.最 好 是 在 截 止 日 期 前 一 天 C.要 求 招 标 人 签 收 技 标 文 件 D.送 达 文 件 必 须 两 人 以 上 E.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修 改 和 撤 回 8.招 标 投 标 法 关 于 开 标 程 序,下 列 叙 述 正 确 的 是()。A.开 标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提 交 技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同 一 时 间 公 开 进 行 B.开 标 地 点 应 当 为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商 定 的 地 点 C.开 标 由 招 标 人 主 持,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 D.招 标 人 作 为 整 个 招 标 活 动 的 发 起 者 和 组 织 者,应 当 负 责 开 标 的 举 行 E.招 标 人 不 得 只 通 知 一 部 分 投 标 人 参 加 开 标 9.建 设 部 对 事 故 的 审 理 和 结 案 的 要 求,下 面 叙 述 错 误 的 是()。A.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结 论 报 出 后,须 经 当 地 有 关 有 审 批 权 限 的 机 关 审 批 后 方 能 结 案 B.要 求 伤 亡 事 故 处 理 工 作 在 6 0 日 内 结 案,特 殊 情 况 也 不 得 超 过 1 2 0日 C.对 事 故 责 任 者 的 处 理,应 根 据 事 故 情 节 轻 重、各 种 损 失 大 小、责 任 轻 重 加 以 区 分,予 以 严 肃 处 理 D.处 理 资 料 进 行 专 案 存 档。事 故 调 查 和 处 理 资 料 是 用 鲜 血 和 教 训 换 来 的,是 对 职 工 盟 进 行 教 育 的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