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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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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

    HSDFDZD 华能山东发电管理制度 HSDFDZD-04-GC01电力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09-3-6 发布 2009-3-6实施华能山东发电 发 布华能山东发电电力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能山东发电(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基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监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中国华能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理各单位(以下统一简称为“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电力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三条 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负有全面管理和监督责任,工程项目建设中不仅要抓好自身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参建单位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遵守并督促所有参建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履行并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监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各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接受国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公司工程部、安全监察室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组织、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经常对照“三个不能过高估计”(不能过高地估计安全管理的形势、现状;不能过高地估计对于安全生产的认识;不能过高地估计我们安全管理的水平)的理念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检查并不断完善体系的运转。统筹安排,协调管理,认真做好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等事项。第五条 应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建立健全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制定适合工程项目建设的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加强教育与培训,保证工程项目建设必需的安全投入,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和“负责制”为内容的电力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基本责任制度。第六条 应明确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建设单位管理主导与项目参建单位管理主体工作定位的基本管理制度,强化工程项目建设的约束机制,推动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到位。第七条 本办法是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文件, 应将本办法全部内容作为与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的有关安全管理条款,写入合同和安全协议文本中,并检查、落实。第二章 安全目标第八条 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三个“零目标”,即杜绝以下三类事故发生:(一)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二)各类重要设备、设施、建构筑物及施工机械的损毁、倒塌和环境污染事故;(三)影响安全生产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事故。第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目标(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发生重要设备、材料损毁事故;(三)不发生质量隐患造成影响机组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的事故;(四)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施倒塌、倾覆事故;(五)不发生因基建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六)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七)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八)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九)不发生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十)不发生建构筑物重大垮(坍)塌事故。第十条 应做好安全目标分解、细化和保证措施的制订与落实。第三章 建设单位安全职责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基本安全职责(一)组织传达、贯彻和落实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的规定、部署和要求,履行并督促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履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监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各责任主体安全职责;推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宣贯和落实;(二)组建由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等参建单位参加的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项目安委会),并由行政正职出任安委会主任;制定项目安委会工作标准,定期召开会议。依托项目安委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三)策划并组织编写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经项目安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四)对包括建设单位在内的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通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技能的培训工作;(五)以预防“五个绝对不允许”类事故 (绝对不能发生重大的责任事故;绝对不能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绝对不能在重要的时间和重要地点发生事故;绝对不能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绝对不能发生由于燃料供应问题而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为重心和基础,在夯实基础的前提下全面实现有序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六)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资信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七)组建建设单位安监部门与项目参建单位安全部门及安全人员参加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网络,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活动,并做好活动记录; (八)发挥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管理作用,创造条件支持监理的工作,并依据法律、法规、合同和本办法对监理单位履职进行督促和提供帮助,制订考评办法进行考评;(九)组织各种安全检查。查找安全体系、各管理环节漏洞;检查各责任主体安全职责履行情况;检查“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强制性标准”落实情况;(十)组织参建单位全面编制危险点和危险源一览表及对应的控制预案。(十一)组织、协调建立工程项目建设应急救援体系。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建设的应急预案,监督、督促各项目参建单位编制现场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组织机构;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支持保障系统,确定应急救援体系的响应机制;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培训和演练工作;(十二)建立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台帐(参见附录B),如实登录并妥善保管。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如实登录并妥善保管各自的安全管理台帐。台帐及其有关记录、文件的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十二)严格执行公司事故报告制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安全信息)上报、统计、分析工作;并根据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领导岗位安全职责建设单位行政正职安全职责1建设单位行政正职是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华能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负责组织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支持安监人员行使安全监察职能;负责建立工程项目事故应急保障体系;3. 传达有关上级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并提出实施要求,组织协调落实; 4. 组织制定并颁布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保证各项制度、标准的可操作性和管理功能的有效性;5. 组织建立工程项目安委会,并担任主任委员。组织制定并颁布项目安委会工作条例,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签发由项目安委会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参见附录A);6. 保证工程管理部门、安全监督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条件符合规定要求。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培训;7.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8. 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证书;9. 经常深入工程项目建设现场,全面掌握安全状况和薄弱环节,定期不定期地向上级汇报工程项目建设安全情况和安全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10. 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按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规定,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第十三条 分管副厂长安全职责1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副厂长、筹建处副主任协助行政正职分管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贯彻落实;3组织制订工程项目安全工作目标;协助或主持工程项目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工程项目建设安全工作计划;4强化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保证体系,完善安全施工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5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采取措施,使工程项目施工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6参加公司定期召开的安全情况分析会;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7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的教育培训、竞赛评比、经验交流、表彰奖励活动;8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9组织或主持安全施工大检查和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之间的互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10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11按照规定要求,参加或主持工程项目建设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规定,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12组织做好工程项目应急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部门安全职责(一)工程部安全职责1.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工程项目建设文明、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2. 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交底会议。在工程项目建设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3.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时,应同时审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环保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在施工中监督贯彻落实;4. 组织、监督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有关操作规程、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安全“强制性标准”。在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监督、协调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和培训;5. 参加编写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6. 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工程调度;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问题;7. 参与审查标书、合同中关于文明、安全施工及奖罚条款;8. 参加项目有关安全工作会议;参加月度和专项安全大检查;9. 参加工程项目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0. 组织或协调建设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演练、检查、评估和改进工作;(二)安质部安全职责1. 安质部是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2. 安质部专职安全监督人员配置应满足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一般应不得少于3人)。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应具备安全管理资质,并充分了解项目建设中各责任主体的安全职责;3.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安全工作。从体系和程序层面督促并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公司和项目安委会有关要求;4. 监督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方的安全职责;5. 制订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目标、安全工作年度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制订建设单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经审定后监督执行;6. 按安全管理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要求,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及现场安全施工状况,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7. 协助领导发挥项目建设单位主导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安全监督网络的作用,组织推动覆盖所有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督、协调建立现场各项目参建单位安全部门信息联系制度和相关安全管理信息库;8. 对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项目安委会决定;9. 组织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和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编写工程项目建设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经项目安委会通过后,监督各项目参建单位共同遵照执行;10检查监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履行合同安全条款(安全协议)情况,执行项目安委会决议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执行情况;11. 协助领导组织定期安全大检查;重要时段的安全检查;迎峰度夏等季节性施工安全检查。组织做好施工现场的例行检查。依据法规、规定,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正要求;12. 协助领导策划、组织、召开项目安委会工作会议、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召开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网络会议,做好工程项目安全监督闭环管理工作;13. 监督建设单位有关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组织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负责对建设单位有关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参建单位等提出安全考核、奖惩意见;14. 组织并监督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取证(新开工项目须在半年内完成取证工作)。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领导和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持证上岗情况,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意见;15. 组织安全监理工程师重点监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从编制到实施、大型施工机械管理的各自安全职责落实,从方案、机械、人员的准入入手把好基建安全源头关;负责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督促安全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督危险作业项目施工过程,验证各项安全措施的正确执行;16. 配合工程部做好工程文明、安全施工总体策划工作;17. 组织有关部门和监理单位监督检查施工现场保卫、消防、交通、环境卫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18. 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工程部报告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参加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配合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等调查处理工作;19. 负责组织编写相关应急预案;监督、检查项目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20.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治、环境保护、消防等“三同时”检查验收;21. 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安全措施费用、安全奖金提取和使用情况;22. 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组织或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标志、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23. 参与编写或审查标书、合同中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24. 建立安全管理台帐,按时报送安全月报,事故报表。建立良好的执业习惯,以规范的文字材料作为传递,反馈,记录各类信息的凭证;25. 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时,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环保措施,审批、签证程序完整性;负责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签证组织、协调工作;26. 督促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各层级安全技术交底和交底记录;27. 督促并检查监理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或旁站计划;28. 监督、协调工程项目交叉作业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29. 对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等管理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对不称职的人员提出撤换意见;30. 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以及有关人员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监督;31. 对于扩建项目,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本单位安监部门(安监室)的监督。(三)计划部安全职责1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负责组织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承包商安全资质的审查;2在审核承包商施工计划的同时,组织审核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3负责工程建设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4负责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管理,按照安质部的考核意见经审批程序,扣罚、支付保证金,做到专款专用;5负责有关工程保险管理工作。(四)综合部安全职责1. 负责工程项目保卫、消防、环境卫生、交通车辆等安全管理工作;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防火防爆安全责任制及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做好建设单位和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 负责制订施工现场人员、车辆出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4. 监督、协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保卫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督促限期消除,确保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5协调、组织、监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节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专业性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6负责组织、配置、管理现场医疗急救设施;负责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卫生防疫工作;7负责组织编写消防、突发事件等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8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四章 工程项目安委会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安委会是由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门研究决定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有关问题的联合议事和决策机构。第十六条 项目安委会由建设单位行政正职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由建设单位主管工程项目行政副职、监理单位总监理师和主要标段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授权的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其他参建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员参加。建设单位安质部为项目安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第十七条 安委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后各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议定并颁布安委会工作条例;以后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第十八条 项目安委会主要职能:组合建设单位和各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与管理资源,构筑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贯彻上级有关电力建设工程的安生产指示精神以及华能集团、公司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思想、理念、方针和具体要求。通过项目安委会完成以下基本工作:(一)审定并发布各项目参建单位必须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奖惩办法;(二)研究、决定工程项目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措施;(三)研究、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四)协调解决各项目参建单位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第五章 对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要求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勘察(测)、设计、监理、施工等项目参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第二十条 对监理单位安全管理的要求(一)有关人员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管理资质;(二)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相应安全责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在工程项目安委会的领导下,协同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三)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将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 (四)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和危险程度较高的作业项目旁站工作计划,并按其对施工、调试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且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细则实施监理,并做好有关监理旁站记录;(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做好相关的监督记录(见附录C)。(六)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参与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技术交底并记录交底情况;(七)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包括租用、借用、雇用、外协等)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及安全设施的合格证和检测、验收、准用手续;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做好大型施工机械进、退场管理;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建立相关台帐做好监理检查记录;(八)协调工程项目交叉作业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九)在自查安全监理保证体系的到岗、和工作到位情况的同时,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作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资质和工作到位情况;(十)监督工程项目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施工协议;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十一)组织或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以及工程的地理、气象条件等编写现场、专项、综合各种层次的应急预案;组织或督促施工单位对应急援救预案进行演练;(十二)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督促并定期检查施工单位分阶段安全生产自查和层级检查 (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并建立相关台帐做好检查记录。(十三)工程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下列安全监督工作1监督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中安全措施的实施;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3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用具使用;4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5监督施工单位“临口”、“临边”、高处作业、临时用电、起重机械、爆破及危险危害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安全防护工作,并检查安全标志设置的正确、完整和规范性;6监督高危作业、重要施工工序、易发生安全事故源和薄弱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并做好相关旁站监理,跟踪检查和平行检验记录;7监督施工总平面,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消防措施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8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9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用于采购和更新合格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十四)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的档案资料。主要有:1. 安全监理主要工作的定期或阶段评价报告;2. 经监理检查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机械、安全设施及安全交底情况汇总表(附阶段性评价报告);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汇总一览表(附阶段性总结报告);4.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特殊结构及相关安全管理监督措施一览表;5.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报审汇总表;施工队伍、人员(特别强调外包队伍人员)进、退场登记表(附阶段性评价报告);6.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日志和旁站记录(旁站记录内容应包含;作业项目名称、经审定的施工方案、工序、安全技术措施等是否得到正确执行、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与落实情况等,)(十五)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十六)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的配备应满足工程项目监理需要。在施工现场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应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并建立规范的安全旁站记录;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十七)监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施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第二十一条 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一)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本工程项目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管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二)施工队伍人员准入条件:1. 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活动;2.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技术装备与投标时的承诺一致,如有变化须征得甲方同意。3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在持证资格范围内作业,不得混岗,不能错误使用资质证。4. 新进场施工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一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组织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组织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并经过国家规定考核合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正确履行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七)不得对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挪做他用,其使用应接受建设单位和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监督;(八)标段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将分包单位状况(分包单位有效资质、人员状况等)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备案,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将工程主体项目分包;分包合同中应明确与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九)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时,对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核准签字、建设单位审查备案后实施;(十)对工程中达到国家规定的涉及高边坡、高竖井、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大剂量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十一)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须经施工技术、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以及监理审查,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总监理师审核,由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十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十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十四)对因工程项目建设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十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以及正确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十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取证,合格后方可上岗;(十七)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六章 工程项目建设现场管理第二十二条 现场管理总体要求是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遵章守纪。现场管理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应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责任,设置文明施工设施,作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机具。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按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分开设置,符合安全、环保、劳动卫生有关要求,并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协调,分区域自制,分区域负责的管理模式。各类生活设施应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防止各类中毒和疫情的发生。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进行封闭,队伍、人员、机械进退场必须遵守有关进退场和登记制度。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用品等。第二十七条 临时建筑工程、力能管线布置、排水系统等应有设计,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备案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挡、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现场安全标志、标牌标识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设置的各类围挡应符合相关规定,做到坚固整洁。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现场道路布置、建设应符合设计规范与有关规程规定要求。施工现场内的地面应平整硬化,道路应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应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施工现场出入口和交叉道口等交通标志设置应明显、规范和齐全。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弃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严格垃圾及废料管理。工程项目应尽量做好工地绿化工作。第三十二条 现场车辆机具及牌照要清洗干净,停放要入位,车头对齐。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接线接电;外电线路防护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采用TN-S保护系统,并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按照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第三十四条 施工机械(包括租赁机械)准入条件:(一)有技术监督部门发的准用合格证;产品说明、检测检验报告等各项资料齐全;(二)机容、机貌干净、整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三)登机梯子、栏杆、平台、走道、罩盖等齐全、标准、有效,操作室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四)主要受力构件不得变形、损伤或锈蚀超限;不得有漏电现象;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并可靠接地;(五)各部件连接不得有松动、裂纹;主要机构不得有异响、噪音和不正常振动;(六)油、水、气不得泄漏;各种仪表齐全有效,无缺损、破碎;液压系统和元件必须正常、有效和完好;(七)自制机械应有有资质单位的鉴定书或核算报告;各种机械应有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和责任人等标识。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各类塔式起重机、提升高度在30米以上的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的拆装,应当由具备拆装资格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塔吊、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厂内机动车辆、高空作业吊篮、外用电梯、龙门架、搅拌机)应经有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构配件,按照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脚手架架体基础按照规定施工,架体材料不得钢木混用,架体搭设、安全网张挂符合标准;作业人员高(悬)空作业应按照规定实施安全防护。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现场工具、构件、材料堆放必须按总平面图规定定值定位堆放。各种材料、构件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并设置标牌。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防火保卫制度,并按照规定设置消防保卫设施。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分类存放,避雷及防静电接地等防护设施完整,设置明显标志。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施工中发现地下不明管道或者不明危险物体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和现场应当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设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特种设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并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并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三条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第七章 安全检查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应结合上级文件精神落实和工程项目建设实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项目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和检查计划。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公司专项安全检查表见附件D),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安全检查应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第四十六条 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亦应同时纳入检查范围。主要检查内容有:(一)建设单位与项目参建单位各部门、各层级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情况;(二)监理单位及其他项目参建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安全职责情况;(三)施工单位部门、层级安全职责履职,各级安全人员履职;(四)施工现场安全状况;(五)安全检查制度,台帐记录;(六)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安全管理机构,分包;(七)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技术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八)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执行;(九)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第四十七条 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应在施工单位层级自查基础上进行抽查,并要求施工单位自查与“强制性标准”对标;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批准、交底、实施的检查和对施工单位大型施工机械使用和管理检查时,同时对安全管理体系各层级的管理和检查工作进行检查评价。第四十八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检查单位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第八章事故即时报告及应急救援第四十九条 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即时报告(一)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事件),重大及以上机械材料损毁、火灾、交通、环境污染、垮塌,影响安全生产及电网安全运行事故(事件),各单位应立即(1小时内)用 或 向公司报告,同时并督促发生事故的参建单位向工程所在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公安、检察部门及工会报告;(二)各单位向公司的报告渠道是安质部同时向公司安监室和工程部报告;各单位行政部门向公司经理部报告;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向公司领导报告。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工程项目建设的总体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评估。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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