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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合同管理(工期索赔)讲义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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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合同管理(工期索赔)讲义课件.doc

    工期索赔一、工程延误的合同规定及要求工程延误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工程工期是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涉及到业主和承包人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工程延误对合同双方一般都会造成损失。业主因工程不能及时交付使用、投入生产,就不能按计划实现投资效果,失去盈利机会,损失市场利润;承包人因工期延误而会增加工程成本,如现场工人工资开支、机械停滞费用、现场和企业管理费等,生产效率降低,企业信誉受到影响,最终还可能导致合同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处罚。因此工程延误的后果是形式上的时间损失,实质上的经济损失,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人,都不愿意无缘无故地承担由工程延误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工程工期是业主和承包人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之一,工期索赔在整个索赔中占据了很高的比例,也是承包人索赔的重要内容之一。 1、关于工期延误的合同一般规定如果由于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在土木工程合同和房屋建造合同中,通常都规定承包人有权向业主提出工期延长的索赔要求,如果能证实因此造成了额外的损失或开支,承包人还可以要求经济赔偿,这是施工合同赋予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正当权利。FIDIC合同条件第44条规定:“如果由于任何种类的额外或附加工程量,或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的拖延,或异常的恶劣气候条件,或其他可能发生的任何特殊情况,而非由于承包商的违约,使得承包商有理由为完成工程而延长工期,则工程师应确定该项延长的期限,并应相应通知业主和承包商。”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13条也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进行了规定(参见第六章第二节)。此外,英国JCT63合同第23条、JCT80合同第25条和IFC84合同第2.3、2.4、2.5条等也有相近的规定。 2、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合同一般规定如果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原定的或工程师同意延长的合同工期内竣工时,承包人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见FIDIC第47条,英国JCT63第23条,JCT80第24条,IFC84第2.6、2.7、2.8等条款),这是施工合同赋予业主的正当权利。具体内容主要有两点:1) 如果承包人没有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或按合同有关条款重新确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工程时,工程师将签署一个承包人延期的证明文件。2) 根据此证明文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业主赔偿合同规定的延期损失。业主可从他自己掌握的已属于或应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该项赔偿费,且这种扣款或支付,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此项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责任与义务。 3、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目的1) 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免去或推卸自己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责任。2) 确定新的工程竣工日期及其相应的保修期。3) 确定与工期延长有关的赔偿费用,如由于工期延长而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分包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利息、利润等额外费用。 二、工程延误的分类、识别与处理原则1、 工程延误的分类和识别整个工程延误分类见图15.1。图15.1 工程延误分类图1) 按工程延误原因划分 (1)因业主及工程师自身原因或合同变更原因引起的延误 业主拖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在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由于业主没有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方面的有关前期工作,或未能及时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执照或准建手续等,造成施工现场交付时间推迟,承包人不能及时进驻现场施工,从而导致工程拖期。 案例151 上海市某工程施工中发生有关拆迁的工期索赔。由于施工现场X X X路一侧的旧有配电房直接阻挡了承包人的施工,使承包人的导墙和地下连续墙施工停工10天,承包人提出10天的工期索赔。但业主认为该导墙施工不在关键线路上而加以拒绝。承包人在对工程网络计划分析后,证明由于拖延10天使该导墙施工从原来的非关键线路变成了关键线路,最后业主同意了3天的工期顺延。 业主拖延交付图纸。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尤其是目前国内较多的边设计、边施工的项目,从而引起工期索赔。 案例152 某工程屋顶梁的配筋图未能及时交付给承包人,原定93年5月20日交付的图纸一直拖延至6月底,由于图纸交付延误,导致钢筋订货发生困难(订货半个月后交付钢筋)。因此原定6月中旬开始施工的屋顶梁钢筋绑扎拖至8月初,再加上该地区8月份遇到恶劣的气候条件,因气候原因导致工程延误1周。最后承包人向业主提出8周的工期索赔。 业主或工程师拖延审批图纸、施工方案、计划等。 业主拖延支付预付款或工程款。 业主提供的设计数据或工程数据延误。如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确。 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 案例153 某工程因业主指定分包商分包的地下连续墙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结构倾斜,基坑平面尺寸减小,影响了总包商的正常施工,因而总包商向业主提出了工期索赔。 业主未能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材料或设备。 案例154 某工程由业主负责供应商品混凝土,但由于供应商产品供不应求,不能及时供应业主要求的商品混凝土,导致承包人楼板浇筑不能按原计划执行,因此承包人向业主提出了2周的工期索赔要求。 业主拖延关键线路上工序的验收时间,造成承包人下道工序施工延误。工程师对合格工程要求拆除或剥露部分工程予以检查,造成工程进度被打乱,影响后续工程的开展。 业主或工程师发布指令延误,或发布的指令打乱了承包人的施工计划。业主或工程师原因暂停施工导致的延误。业主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超出原合同的约定。 业主设计变更或要求修改图纸,业主要求增加额外工程,导致工程量增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引起施工程序的变动。业主的其他变更指令导致工期延长等。(2)因承包商(人)原因引起的延误 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一般是其内部计划不周、组织协调不力、指挥管理不当等原因引起的。如:施工组织不当,如出现窝工或停工待料现象。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造成的返工。资源配置不足,如劳动力不足,机械设备不足或不配套,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缺乏流动资金等造成的延误。开工延误。劳动生产率低。承包人雇佣的分包人或供应商引起的延误等。 显然上述延误难以得到业主的谅解,也不可能得到业主或工程师给予延长工期的补偿。承包人若想避免或减少工程延误的罚款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只有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或增加投入,或采取加速施工的措施。(3)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延误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延误。如有记录可查的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和修复。 案例155 某工程施工中,由于持续下雨,雨量是过去20年平均值的两倍,致使承包人的施工延误了34天,承包人要求工程师予以顺延工期。监理工程师认为延误时间中的一半(17天)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料的,另外的17天为承包人应承担的正常气候所影响,即同意延长工期17天。 特殊风险如战争、叛乱、革命、核装置污染等造成的延误。 不利的自然条件或客观障碍引起的延误等。如现场发现化石、古钱币或文物。 案例156 鲁布革CI合同引水系统C2区遇到了相当大的F203断层及许多大小溶洞,导致施工难度增大,生产效率降低,工期拖延了4.5个月。承包人提出了工期索赔。为了不影响工程按期投产,工程师只批准该单位工程延期3个月,其余15个月承包人必须通过加速施工赶回。 案例157 某土方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有一现场勘察中未曾发现的供水管道,于是采取将该管道改线的办法,导致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长,为此承包人提出4个月的工期索赔。 施工现场中其他承包人的干扰。 合同文件中某些内容的错误或互相矛盾。 罢工及其他经济风险引起延误,如政府抵制或禁运而造成工程延误; 案例15.8 某项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因下述三项原因提出工期索赔20天:由于设计变更,承包人等待图纸全部停工7天;在同一范围内承包人的工人在两个高程上同时作业,工程师考虑施工安全而下令暂停上部工程施工而延误工期5天;因雨影响填筑工程质量,工程师下令工程全部停工8天,等填筑材料含水量降到符合要求后再进行作业。问工程师应批准承包人展延工期多少天?答:由于设计变更,承包人等待图纸的7天停工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应给予工期补偿。考虑现场施工人员安全而下达的暂时停工令,责任在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合理,不应批准工期延展。因雨影响填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根据当时的降雨记录来划分责任归属。如果雨量和持续时间超过构成异常恶劣的气候影响或不可抗力标准,则应按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能合理预见到的异常恶劣自然条件的条款,批准展延8 天工期。如果没有超过合同内约定的标准,尽管工程师下达了暂停施工令,但责任原因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即承包人报送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中,他不是按一年365天组织施工,而是除了节假日外还应充分估计到不利于施工的天数而进行施工组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应批准该部分的展延工期要求。2) 按工程延误的可能结果划分(1)可索赔延误 可索赔延误是指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包括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和双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并且该延误工序或作业一般应在关键线路上,此时承包人可提出补偿要求,业主应给予相应的合理补偿。根据补偿内容的不同,可索赔延误可进一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只可索赔工期的延误。这类延误是由业主、承包人双方都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如上文所述的不可抗力、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特殊社会事件、其他第三方等原因引起的延误。对于这类延误,一般合同规定:业主只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不给予费用损失的补偿。但有些合同条件(如FIDIC)中对一些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如“特殊风险”和“业主风险”引起的延误,业主还应给予承包人费用损失的补偿。 只可索赔费用的延误。这类延误是指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引起的延误,但发生延误的活动对总工期没有影响,而承包人却由于该项延误负担了额外的费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不能要求延长工期,但可要求业主补偿费用损失,前提是承包人必须能证明其受到了损失或发生了额外费用,如因延误造成的人工费增加、材料费增加、劳动生产率降低等。 可索赔工期和费用的延误。这类延误主要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而直接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经济损失。如业主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又侵犯了承包人的工期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不仅有权向业主索赔工期,而且还有权要求业主补偿因延误而发生的、与延误时间相关的费用损失。在正常情况下,对于此类延误,承包人首先应得到工期延长的补偿。但在工程实践中,由于业主对工期要求的特殊性,对于即使因业主原因造成的延误,业主也不批准任何工期的延长,即业主愿意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却不希望延长总工期。业主这种做法实质上是要求承包人加速施工。由于加速施工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而多支出的费用,就是承包人提出费用补偿的依据。(2)不可索赔延误 不可索赔延误是指因可预见的条件或在承包人控制之内的情况、或由于承包人自己的问题与过错而引起的延误。如果没有业主或工程师的不合适行为,没有上面所讨论的其他可索赔情况,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实施和完成施工任务,而没有资格获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应向业主提出任何索赔,业主也不会给予工期或费用的补偿。相反,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竣工,还应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3)按延误事件之间的时间关联性划分(1)单一延误 单一延误是指在某一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间隔内,没有其他延误事件的发生,该延误事件引起的延误称为单一延误或非共同延误。(2)共同延误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个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完全相同时,这些事件引起的延误称为共同延误。共同延误的补偿分析比单一延误要复杂。图15.2列出了共同延误发生的部分可能性组合及其索赔补偿分析结果。 图15.2 共同延误组合及其补偿分析3)交叉延误。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只有部分时间重合时,称为交叉延误。由于工程项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因素众多,常常会出现多种原因引起的延误交织在一起,这种交叉延误的补偿分析比较复杂。实际上,共同延误是交叉延误的一种特殊情况。4)按延误发生的时间分布划分(1)关键线路延误 关键线路延误是指发生在工程网络计划关键线路上活动的延误。由于在关键线路上全部工序的总持续时间即为总工期,因而任何工序的延误都会造成总工期的推迟,因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关键线路延误,必定是可索赔延误。(2)非关键线路延误? 非关键线路延误是指在工程网络计划非关键线路上活动的延误。由于非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可能存在机动时间,因而当非承包人原因发生非关键线路延误时,会出现两种可能性: 延误时间少于该工序的机动时间。在此种情况下,所发生的延误不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工期延误,因而业主一般不会给予工期补偿。但若因延误发生额外开支时,承包人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 延误时间多于该工序的机动时间。此时,非关键线路上的延误会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关键线路延误,从而成为可索赔延误。 2、工程延误的一般处理原则 1)工程延误的一般处理原则 工程延期的影响因素可以归纳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合同双方均无过错的原因或因素而引起的延误,主要指不可抗力事件和恶劣气候条件等;第二类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原因造成的延误。 一般地说,根据工程惯例对于第一类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承包人只能要求延长工期,很难或不能要求业主赔偿损失;而对于第二类原因,假如业主的延误已影响了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承包人既可要求延长工期,又可要求相应的费用赔偿;如果业主的延误仅影响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且延误后的工作仍属非关键线路,而承包人能证明因此,如劳动窝工、机械停滞费用等引起的损失或额外开支,则承包人不能要求延长工期,但完全有可能要求费用赔偿。2)共同和交叉延误的处理原则共同延误可分两种情况:在同一项工作上同时发生两项或两项以上延误;在不同的工作上同时发生两项或两项以上延误,是从对整个工程的综合影响方面讲的“共同延误”。第一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基本组合: 可索赔延误与不可索赔延误同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可索赔延误与不可索赔延误同时发生时,则可索赔延误就变成不可索赔延误,这是工程索赔的惯例之一。 两项或两项以上可索赔工期的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只能得到一项工期补偿。 可索赔工期的延误与可索赔工期和费用的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可获得一项工期和费用补偿。 两项只可索赔费用的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可得两项费用补偿。 一项可索赔工期的延误与两项可索赔工期和费用的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可获得一项工期和两项费用补偿。即:对于多项可索赔延误同时存在时,费用补偿可以叠加,工期补偿不能叠加,见图15.2。 第二种情况比较复杂。由于各项工作在工程总进度表中所处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同,同等时间的相应延误对工程进度所产生的影响也就不同。所以对这种共同延误的分析就不像第一种情况那样简单。比如,不同工作上业主延误(可索赔延误)和承包人延误(不可索赔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能否获得工期延长及经济补偿?对此应通过具体分析才能回答。首先我们要分析不同工作上业主延误和承包人延误分别对工程总进度造成了什么影响,然后将两种影响进行比较,对相互重叠部分按第一种情况的原则处理。最后,看看剩余部分是业主延误还是承包人延误造成的,如果是业主延误造成的,则应该对这一部分给予延长工期和经济补偿;如果是承包人延误造成的,就不能给予任何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对其他几种组合的共同延误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交叉延误,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参见图15.3。具体分析如下: 在初始延误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情况下,随之产生的任何非承包人原因的延误都不会对最初的延误性质产生任何影响,直到承包人的延误缘由和影响已不复存在。因而在该延误时间内,业主原因引起的延误和双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均为不可索赔延误。见图15.3中的(l)(4)。 如果在承包人的初始延误已解除后,业主原因的延误或双方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延误依然在起作用,那么承包人可以对超出部分的时间进行索赔。在图193中(2)和(3)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获得所示时段的工期延长,并且在图中(4)等情况下还能得到费用补偿。 反之,如果初始延误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原因引起的,那么其后由承包人造成的延误将不会使业主摆脱(尽管有时或许可以减轻)其责任。此时承包人将有权获得从业主的延误开始到延误结束期间的工期延长及相应的合理费用补偿,如图15.3中(5)(8)所示。 如果初始延误是由双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那么在该延误时间内,承包人只可索赔工期,而不能索赔费用,见图15.3中的(9)(12)。只有在该延误结束后,承包人才能对由业主或工程师原因造成的延误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如图15.3中(12)所示。图15.2 共同延误组合及其补偿分析3)交叉延误。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只有部分时间重合时,称为交叉延误。由于工程项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因素众多,常常会出现多种原因引起的延误交织在一起,这种交叉延误的补偿分析比较复杂。实际上,共同延误是交叉延误的一种特殊情况。4)按延误发生的时间分布划分(1)关键线路延误 关键线路延误是指发生在工程网络计划关键线路上活动的延误。由于在关键线路上全部工序的总持续时间即为总工期,因而任何工序的延误都会造成总工期的推迟,因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关键线路延误,必定是可索赔延误。(2)非关键线路延误 非关键线路延误是指在工程网络计划非关键线路上活动的延误。由于非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可能存在机动时间,因而当非承包人原因发生非关键线路延误时,会出现两种可能性: 延误时间少于该工序的机动时间。在此种情况下,所发生的延误不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工期延误,因而业主一般不会给予工期补偿。但若因延误发生额外开支时,承包人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 延误时间多于该工序的机动时间。此时,非关键线路上的延误会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关键线路延误,从而成为可索赔延误。三、工期索赔的分析与计算方法1、工期索赔的依据与合同规定表191列出了FIDIC合同条件和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有关工期延误与索赔的规定,工期索赔的依据主要有:合同约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如网络图、横道图等;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月、季、旬进度实施计划;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如会谈纪要、来往信件、确认信等;施工日志、气象资料;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其他有关工期的资料等。此外在合同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有许多关于工期索赔的规定,它们可以作为工期索赔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可供参考。表15.1 工程索赔的依据和合同规定2、工期索赔的程序不同的工程合同条件对工期索赔有不同的规定。在工程实践中,承包人应紧密结合具体工程的合同条件,在规定的索赔时限内提出有效的工期索赔。下面从承包人的角度来分析几种不同合同条件下进行工期索赔时承包人的职责和一般程序。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9-O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13条规定了工期相应顺延的前提条件和程序(参见第六章第二节)。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36条规定: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按照索赔条款规定的程序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2)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19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 (1) 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 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 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该条件第20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 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 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3) 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 (5) 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6)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发生上述事件后,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 发生上述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合同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 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3) 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3)FIDIC施工合同条件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44条规定,如果由于 (1) 额外或附加工作的数量或性质,或 (2) 本合同条件中提到的任何延误原因,如获得现场占有权的延误(第42条),颁发图纸或指示的延误(第6条),不利的自然障碍或条件(第12条),暂时停工(第40条),额外的工作(第51条),工程的损害或延误(第20和65条)等,或 (3)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4) 由业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或 (5) 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违约或由他负责的以外,其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则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之后的28天内,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在上述通知之后的28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工程师详细复查全部情况后,应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决定竣工日期延长的时间,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4)JCT80合同条件 英国合同联合仲裁委员会(Joint Contracts Tribunal)制订的标准合同文本JCT条件规定,承包商在进行工期索赔时必须遵循如下步骤(其流程图见图194): (1) 一旦承包商认识到工程延误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就应该立即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建筑师,而且该延误通知书中必须指出引起延误的原因及其相关事件。(2) 承包商应尽可能快地详细给出延误事件的可能后果。 (3) 承包商必须尽快估算出竣工日期的推迟时间,而且必须单独说明每一个延误事件的影响,以及延误事件之间的时间相关性。(4) 若承包商在延误通知书中提及了任一指定分包商,他就必须将延误通知书、延误的细节及估计后果等复印件送交该指定分包商。(5) 承包商必须随时向建筑师递交关于延误的最新发展状况及其对竣工日期的影响报告,并同时将复印件送交有关的指定分包商。承包商有责任在合同执行的全过程中,随时报告延误的发生、发展及其影响,直至工程已实际完成。(6) 承包商必须不断地尽最大努力阻止延误发展,并尽可能减少延误对竣工日期的影响。这不是说承包商必须增加支出以挽回或弥补延误造成的时间损失,但是承包商应确信工程进度是积极、合理的。(7) 承包商必须完成建筑师的所有合理要求。如果业主要求并批准采用加速措施,并支付合理的费用,承包商就有责任完成工程加速。图15.4 JCT80合同条件下的工期索赔程序图 3、工期索赔的分析与计算方法1)工期索赔的分析流程 工期索赔的分析流程包括延误原因分析、网络计划(CPM)分析、业主责任分析和索赔结果分析等步骤,具体内容可见图15.5。 (1) 原因分析。分析引起工期延误是哪一方的原因,如果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则不能索赔,反之则可索赔。(2) 网络计划分析。运用网络计划(CPM)方法分析延误事件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以决定延误是否可索赔。注意:关键线路并不是固定的,随着工程进展,关键线路也在变化,而且是动态变化。关键线路的确定,必须是依据最新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在工程索赔中,一般只限于考虑关键线路上的延误,或者一条非关键线路因延误已变成关键线路。 (3) 业主责任分析。结合CPM分析结果,进行业主责任分析,主要是为了确定延误是否能索赔费用。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的延误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则这种延误不仅可索赔工期,而且还可索赔因延误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只能索赔工期。若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延误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则只可能索赔费用。(4) 索赔结果分析。在承包人索赔已经成立的情况下,根据业主是否对工期有特殊要求,分析工期索赔的可能结果。如果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工程竣工日期客观上不能改变,即对索赔工期的延误,业主也可以不给予工期延长。这时,业主的行为已实质上构成隐含指令加速施工。因而,业主应当支付承包人采取加速施工措施而额外增加的费用,即加速费用补偿。此处费用补偿是指因业主原因引起的延误时间因素造成承包人负担了额外的费用而得到的合理补偿。 图15.5 工期索赔的分析流程图 2)工期索赔计算方法 (1)网络分析法 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必须确定干扰事件对工期的影响值,即工期索赔值。工期索赔分析的一般思路是:假设工程一直按原网络计划确定的施工顺序和时间施工,当一个或一些干扰事件发生后,使网络中的某个或某些活动受到干扰而延长施工持续时间。将这些活动受干扰后的新的持续时间代入网络中,重新进行网络分析和计算,即会得到一个新工期。新工期与原工期之差即为干扰事件对总工期的影响,即为承包人的工期索赔值。网络分析是一种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它是通过分析干扰事件发生前、后网络计划之差异而计算工期索赔值的,通常可适用于各种干扰事件引起的工期索赔。但对于大型、复杂的工程,手工计算比较困难,需借助计算机来完成。 图15.6 某项目分部工程计划网络图案例159 某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如图196所示,总工期为32周。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延误。节点由原来的6周延至7周,节点由原来的4周延至5周,节点由原来的5周延至9周,节点经赶工后由原来的3周缩短为2周。其中的延误是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其余均由非承包人责任造成。将延误后新的持续时间代入原网络计划,即得到工程实际网络图,见图15.7。 比较图15.6和图15.7,可发现总工期为34周,比原计划延误了2周,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延误(l周)不在关键线路上,因此承包人可向业主要求2周的工期延长。图15.6和15.7中的图例说明见图15.8。图 15.8(注关键线路 :非关键线路 ES:活动的最早开始时间 EF:活动的最早结束时间 LS:活动的最迟开始时间 LF;活动的最迟结束时间 T:活动持续时间 TF:总时差 TE:事项最早开始时间 TL:事项最迟开始时间) (2)比例类推法 在实际工程中,若干扰事件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采用较简单的比例类推法。比例类推法可分为两种情况: 按工程量进行比例类推。当计算出某一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延长后,还要把局部工期转变为整体工期,这可以用局部工程的工作量占整个工程工作量的比例来折算。 案例1510 某工程基础施工中,出现了不利的地质障碍,业主指令承包人进行处理,土方工程量由原来的2760立方米增至3280立方米,原定工期为45天。因此承包人可提出工期索赔值为:若本例中合同规定10范围内的工程量增加为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则工期索赔值为: 按造价进行比例类推。若施工中出现了很多大小不等的工期索赔事由,较难准确地单独计算且又麻烦时,可经双方协商,采用造价比较法确定工期补偿天数。 案例1511 某工程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总工期为24个月,现业主指令增加额外工程90万元,则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为:比例类推法简单、方便,易于被人们理解和接受,但不尽科学、合理,有时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且对有些情况如业主变更施工次序等不适用,甚至会得出错误的结果,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注意,正确掌握其适用范围。(3)直接法 有时干扰事件直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或一次性地发生在一个项目上,造成总工期的延误。这时可通过查看施工日志、变更指令等资料,直接将这些资料中记载的延误时间作为工期索赔值。如承包人按工程师的书面工程变更指令,完成变更工程所用的实际工时即为工期索赔值。 案例1512 某高层住宅楼工程,开工初期,由于业主提供的地下管网坐标资料不准确,于是经双方协商,由承包人经过多次重新测算得出准确资料,花费5周时间。在此期间,整个工程几乎陷于停工状态,于是承包人直接向业主提出5周的工期索赔。(1) 工时分析法 某一工种的分项工程项目延误事件发生后,按实际施工的程序统计出所用的工时总量,然后按延误期间承担该分项工程工种的全部人员投入来计算要延长的工期。3、 加强工程进度控制,尽量避免和减少工程延期 关于工程延期问题,应尽量避免和减少,使工程能按期或提早完工,发挥其工程效益。要防止工程延期的发生,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 不管是工程师还是业主和承包人,都必须熟悉和掌握有关合同条件和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和执行合同。(2) 作为业主应多协调、少干预;必须尽量避免由于行政命令的干扰引起的工程延误。(3) 应尽量避免由于图纸延迟发出、征地拆迁延误、工程暂停和不按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等引起的延期。(4) 工程师必须掌握第一手原始资料,认真作好“监理日志”等原始记录,以了解工地现场的实际情况。(5) 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的进度计划安排给予充分重视。 比例类推法简单、方便,易于被人们理解和接受,但不尽科学、合理,有时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且对有些情况如业主变更施工次序等不适用,甚至会得出错误的结果,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注意,正确掌握其适用范围。(3)直接法 有时干扰事件直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或一次性地发生在一个项目上,造成总工期的延误。这时可通过查看施工日志、变更指令等资料,直接将这些资料中记载的延误时间作为工期索赔值。如承包人按工程师的书面工程变更指令,完成变更工程所用的实际工时即为工期索赔值。 案例1512 某高层住宅楼工程,开工初期,由于业主提供的地下管网坐标资料不准确,于是经双方协商,由承包人经过多次重新测算得出准确资料,花费5周时间。在此期间,整个工程几乎陷于停工状态,于是承包人直接向业主提出5周的工期索赔。(1) 工时分析法 某一工种的分项工程项目延误事件发生后,按实际施工的程序统计出所用的工时总量,然后按延误期间承担该分项工程工种的全部人员投入来计算要延长的工期。3、 加强工程进度控制,尽量避免和减少工程延期 关于工程延期问题,应尽量避免和减少,使工程能按期或提早完工,发挥其工程效益。要防止工程延期的发生,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 不管是工程师还是业主和承包人,都必须熟悉和掌握有关合同条件和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和执行合同。(2) 作为业主应多协调、少干预;必须尽量避免由于行政命令的干扰引起的工程延误。(3)应尽量避免由于图纸延迟发出、征地拆迁延误、工程暂停和不按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等引起的延期。(4) 工程师必须掌握第一手原始资料,认真作好“监理日志”等原始记录,以了解工地现场的实际情况。(5) 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的进度计划安排给予充分重视。4)工程加速案例15.16 某工程地下室施工中,发现有残余的古建筑基础。因此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考古研究,决定对其开挖,然后由承包人继续施工,其间共延误工期50天。该事件后,业主要求承包人加速施工,赶回延误损失。因此承包人向业主提出工程加速索赔累计达131万人民币。5)业主或工程师责任造成的可索赔费用的延误6)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断或终止案例1517 某项水利工程,要求进行河流拓宽,修建两座小型水坝。工程于1990年11月签订合同,合同价为4000万美元,工期为2年。该河流的上游有一个大湖泊,这是一个自然保护区,大量的动植物在这块潮湿地生活、生长。河流拓宽后,将会导致湖泊水位下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国际绿色和平组织不断向该国政府及有关人员施加压力,要求取消合同。最后业主于1991年1月解除了合同。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要求业主补偿这两个月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外加完成全部工程所应得的利润。经过谈判,业主支付了1200万美元的补偿。7)工程量增加(不含业主失误)案例1518 某工程在基础工程施工中,因地质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发生了工程量增大,原计划土方量为4500立方米,实际达到5780立方米,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承担5的工程量增加的风险。因此,承包人提出如下费用索赔:承包人应承担的土方量=4500×(15)=4725立方米业主应承担的土方量=57804725=1055立方米土方挖、运、回填直接费1055立方米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25320元。8)其他:如业主指定分包商违约。合同缺陷。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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