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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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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治理方法实施细则公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文号:交基建发xx14 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心 1 号文件精神,确保广西农村大路建设“十一五规划有序、快速、持续进展,按时完成农村大路建设任务,依据大路法、国家进展改革委、交通部农村大路改造工程治理方法、交通部农村大路建设治理方法、农村大路建设质量治理方法试行和中心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大路建设打算治理暂行方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农村大路的实际,制订本细则。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广西“十一五农村大路建设规划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通建制村大路通达工程、通建制村沥青水泥 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农村客运站等农村大路建设工程。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是指县城或国省干线通达乡镇或联网的沥青水泥路的建设工程。通建制村大路、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是指乡镇或国省干线、县道通达建制村或联网的大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是指县道、通乡镇或通建制村大路上的渡口改造建设,包括渡口码头改造、渡改桥建设工程。农村客运站是指在乡镇建设的等级客运站、大路沿线便民候车亭。第三条农村大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有用;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确保质量、留意环保的原则。第四条农村大路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农村大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依据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第五条农村大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本钱,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其次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大路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治理和质量监视。市、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大路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治理和质量监视。第七条自治区交通厅成立自治区农村大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争论和制定相关政策打算、协调和解决广西农村大路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大路建设办公室和农村客运站建设办公室,农村大路建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大路治理局,农村客运站建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道路运输治理局,建设办公室依据职能分工,承办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大路建设日常治理工作,制定农村大路建设技术政策和帮助编制年度建设建议打算,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监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总结沟通阅历,收集、整理和反响建设信息等。各市指地级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相应成立农村大路建设治理机构,履行本辖区农村大路建设治理的有关的职责。第八条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以下含二级大路建设治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xx132 号要求, 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建设工程业主含大路局治理养护大路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通建制村大路、渡口改造和渡桥建设工程以及农村客运站建设工程业主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工程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工程责任人。第三章 建设标准第九条依据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大路的建设标准。一条农村大路可视状况分段承受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简洁推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 或路线穿插地点,承受过渡路段并设置相应交通标志。第十条为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农村大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展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承受经济适用、施工便利的构造型式。路面应中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构造。第十一条农村大路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大路抗灾力量。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提高行车安全性。第十二条通乡镇沥青水泥路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大路工程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四级大路标准。其中一沿线人口较密集,连通多个乡镇,交通量大,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且地方人民政府乐观性高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可按三级或二级大路标准修建。二路基宽度不小于 6.5 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 5 米,困难路段不小于 4.5 米须经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路面为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三农村大路建设应当因地制宜,依据当地自然条件、建筑材料状况承受路面构造类型,建议承受水泥混凝土路面为主。四承受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厚度不小于 20 厘米、基层厚度不小于 20 厘米;承受沥青路面时,沥青面层厚度不小于 4.5 厘米含 1.5 厘米双层封油层、基层厚度不小于 30 厘米。第十三条通建制村大路和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的主要技术指标原则上按标准规定的四级大路标准实施。其中一路基宽度一般取 6.5 米,如工程地形、地质条件简单,可承受 4.5 米路基宽度,但须按标准有关规定设置错车道。二路面宽度不小于 3.5 米。三承受水泥混凝土路面时,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厚度应不小于18 厘米、基层厚度不小于 15 厘米;承受沥青路面时,沥青面层厚度应不小于 3.5 厘米含 1.5 厘米双层封油层,基层厚度不小于 25 厘米。四结合实地状况,按标准规定设置排水设施。五重建或建桥梁的,设计洪水频率及桥下净空等须按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桥面净宽不小于6.5 米,汽车荷载等级不得小于大路级。六工程困难、地质简单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七尽量利用旧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开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古滑坡复活和的地质灾难。第十四条渡口改造或建,码头宽度应不小于 7 米;渡改桥汽车荷载等级不低于大路ii 级,桥面净宽原则上不小于 7.0 米,特别状况不小于6.5 米经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农村大路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标准的规定。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参照交通部交大路发xx372 号关于印发农村大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的农村大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执行。第十六条农村客运站的建设应便利旅客、经济有用、便于施工和维护,设计应遵循“小站房、大车场”的原则,尽量节约土地,削减建设本钱。农村客运站原则上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xx规定的五级站标准建设,客流量较大的乡镇可按三、四级站标准建设。便民候车亭按统一标准建设,按自治区道路运输治理局或大路治理局供给的图纸实施。第四章打算及前期工作治理第十七条市级农村大路“十一五”建设规划应依据国家农村大路建设规划要求,以普查和专项调查数据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由各市交通局编制本市农村大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打算,上报自治区交通 厅。自治区农村大路“十一五”建设规划应依据国家农村大路建设规划要求,以普查和专项调查数据及各市上报规划或方案为依据, 由交通厅和自治区发改委编制和下达广西农村大路建设“十一五”规划和年度打算,依据实际状况对农村大路建设工程实施动态治理, 并联合报送国家交通部和发改委。第十八条农村大路建设工程年度打算安排原则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十一五”农村大路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暂行治理方法的通知交打算xx67 号执行,优先安排地方人民政府乐观性高、前期工作完成好的工程。对上年度打算完成好的市、县,下年度打算优先或可以适当增加安排工程;对上年度打算完成差的市、县,下年度打算可以少安排或不予以安排工程。第十九条各市上报要求列入自治区年度农村大路建设打算的工程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已纳入广西“十一五”农村大路建设规划;二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附相应批复文件;三工程业主和配套资金落实方案明确附市或县人民政府确定工程业主有关文件以及经市级交通或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金承诺书。其次十条农村大路建设工程业主对已列入“十一五”农村大路建设规划的工程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下一年度安排实施的农村大路建设工程, 必需在上一年10 月31 日前完成设计与审批工作。xx 年须全部完成“十一五”期间全部农村大路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其次十一条农村大路建设年度打算一经下达,必需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变更设计、缩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 需报自治区交通厅批准。其次十二条农村大路建设工程可行性争论报告应当依据以下规定编制。一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渡改桥大中型以上桥梁工程须编制工程可行性争论报告。编制工作由工程业主负责组织实施,依据交通部大路建设工程可行性争论报告编制方法编制。二通建制村大路及沥青水泥路四级大路、渡口改造、小型桥梁、农村客运站建设工程可直接开展施i 图设计或简易设计。三使用国债中心预算内投资的工程,依据中心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工程治理暂行方法治理。其次十三条可行性争论报告应当依据以下程序审批。一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工程。工程可行性争论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市发改委、交通局联合编制可行性争论报告以打捆的方式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并抄报自治区交通厅、抄送自治区大路治理局,自治区大路治理局提出初步行业审查意见,经自治区交通厅审核,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二大中型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工程。可行性争论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工程业主依据工程工程技术难易及投资大小,报送自治区发改委或市发改委审批。其次十四条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交通部大路工程根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方法的规定进展编制。一二级以上的大路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展。二二级以下的大路含二级农村大路工程工程可以直接承受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其次十五条通建制村大路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简易设计文件编制,主要内容为:一设计说明;二路线平面缩图,平、纵面图、标准横断面图;三平、纵主要技术指标汇总表;四中、小桥梁设计图,涵洞标准图,分类型园管、盖板、拱涵、分不同跨径;五路面构造图,弯沉测量、计算表;六主要工程量汇总表,分项工程数量计算表;七工程概预算。其次十六条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建设工程、农村客运站等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担当;通建制村大路可以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阅历的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技术人员担当。其次十七条农村大路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对有中心和自治区补助投资的农村大路建设工程,到达以下条件之一的,施工图设计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审批:1、大路等级到达二级以上含二级;2、工程总投资在 xx 万元以上含 xx 万元;3、有特大桥或中隧道以上含中隧道的工程;4、自治区交通厅指定的其它工程。二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各市交通局报经自治区大路治理局审查后,再由自治区大路治理局报自治区交通厅审批。三未到达本条第一项条件的农村大路工程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各市交通局负责审批;建设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工程,各市交通局可授权有审批力量的县交通局审批。第五章 建设治理其次十八条农村大路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展招标。建设工程所在地政府实行政府选购的从其规定。其次十九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简单的农村大路建设工程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大路建设工程可以在同一乡镇 范围内多工程一并招标。第三十条渡口改造、渡改桥工程和总投资达 1000 万元以上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建设工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投标工作,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大路治理机构对招标投标工作进展指导和监视。其它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和通建制村大路工程、农村客运站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进展指导和监视。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展公示。第三十一条二级以上大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打算的农村大路建设工程,完成相应预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第三十二条农村大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进展为宗旨,留意培育“政府监视、法人治理、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大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视治理。第三十四条自治区交通质量监视站应当加强对农村大路建设质量监视工作的指导。我区农村大路建设实行分类分级监视治理。一农村大路按重要工程和一般工程分类治理。县道、里程在20 公里以上的四级大路、10 公里以上的三级大路和二级及以上大路、独立大中桥隧或投资超过 600 万元的工程,为重要农村大路工程, 其他农村大路工程为一般农村大路工程。二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视站负责全区农村大路建质量监视的指导、治理工作,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视分站对重要农村大路建设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视工作;各县交通局对一般农村大路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视工作。第三十五条农村大路的建设单位工程业主在开工前必需办理监视申请手续。重要农村大路工程向设市交通质量监视分站办理质量监视手续, 一般农村大路同一乡镇的工程一并向所在县交通局办理质量监视手续。第三十六条农村大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治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技术治理和廉政建设。第三十七条农村大路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十八条农村大路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 5%。第三十九条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余额应当返还施工单位。第四十条农村大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准时上报,不得隐瞒。第四十一条农村大路建设工程应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推行社会监理制度的工程应依法实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规模较小的工程可按区域实行工程捆绑方式招标社会监理,也可由市级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抽调有阅历的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工程监理组织状况应向属地质量监视机构组织备案。第四十二条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应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应满足合同要求。设立专项监理组的工程,其监理人员和设备必需满足需要,监理人员必需持证或持有农村大路建设专项技术业务培训合格证上岗。第四十三条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其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为节约资源,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合同商定,监理单位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利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但试验检测工作须由监理单位自行完成。对设立专项监理组的工程,监理试验可通过协议合同的方式就近托付有资质的试验室完成,其所在地交通系统的试验检测机构应赐予乐观支持。监理质量掌握与检查的试验数据必需独立、准确。第四十四条监理要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旁站。第四十五条应鼓舞社会力气监视农村大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大路建设中的工作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 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视机构组织举报。第六章 施工治理第四十六条农村大路建设工程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全部农村大路建设工程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工程名称、等级、规模、投资额、路面类型与宽度、施工工期,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视人员及举报 和通讯地址等。有关部门对质量举报应准时调查处理。第四十七条农村大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承受机械化施工。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需按以下要求加强质量治理,确保工程质量。一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标准和规程,依据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治理方法。二必需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对工程质量全过程掌握。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需责任到人。三施工现场必需配备与施工工艺相配套的压实、拌合、计量设备。施工工艺必需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掌握要求。第四十九条路基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掌握一路基填筑必需使用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垃圾、腐植土。路基填料内不得混有草皮、树根和超大粒径石块,确保填筑材料均匀。二路基填筑前,对土质材料必需做液塑限试验,确定土类和塑性指数,确定其填筑性能。对不同填料必需分别进展标准击实试验, 确定其最正确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三路基填筑必需坚持全幅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严格掌握含水量,依据压实工艺合理确定摊铺厚度,并逐层检查压实度,确保路基压实度和压实均匀性。四桥涵等构造物台后回填应使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砂砾石、碎石,按每层压实厚度不大于 15cm 分层回填碾压。五山区路基施工要确保上、下边坡稳定,设置适当的排水设施,确保排水通畅。第五十条路面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掌握一外购原材料必需进展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 自采材料必需经试验验证,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标准。二基层、底基层施工必需保证计量准确、拌合均匀,保证厚度,并在最正确含水量状况下进展碾压,使其到达最大密实度。提倡基层施工实行“厂拌机铺”,路拌法施工时必需保证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准时养生,掌握交通。三路面面层施工应突出强调强度、均匀性及耐久性的质量治理。承受砖、石或预制块件构造时,要加强底层、垫层质量掌握。承受撒布法沥青外表处治时,应保证层间干净、粒料干净、沥青撒布均匀、初期养护到位。承受上拌下灌黑色路面构造时,要加强灌入层均匀性和拌合层密实性质量掌握。承受沥青碎石或沥青混凝土构造时,要严格按有关标准加强质量掌握。承受水泥路面构造时,应加强协作比、水泥用量、拌和、养生、切缝、灌缝的质量掌握。路面面层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交通的疏导与管制。第五十一条桥涵构造物工程应按以下要求质量掌握一构造物的设置位置必需正确,各部尺寸必需准确,确保构造安全、使用功能有效。二加强原材料质量掌握,水泥、钢材、沥青、碎石、砂必需经过试验,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严格制止质量指标不稳定的企业生产的水泥、钢材等用于农村大路建设。三切实加强水泥混凝土协作比设计、制备、运输、浇注的质量掌握。混凝土制备必需以重量法计量,保证振捣、养生质量。四一般钢筋混凝土施工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平坦度,支撑结实不漏浆。钢筋直径、数量、间距,钢筋加工、焊接、使用焊条质量均应满足标准规定。预应力构造应严格按标准掌握质量。五防护工程的圬工砌体必需选用无风化、无水锈石料,强度及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砂浆拌制必需承受重量法计量,机械拌合。石料砌筑前应洒水冲洗干净,大面朝下,丁顺面按标准合理搭配,砂浆饱满。临空面砌体应勾凹缝,勾缝应均匀美观。已完成砌体不得扰动,留意养生。第七章 资金治理第五十二条农村大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投入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鼓舞农村大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大路建设资金;鼓舞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大路建设,鼓舞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大路建设。第五十三条农村大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承受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依据“一事一议”的原则征得农民同意。第五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大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农村大路建设的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只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不得从中提取询问、审查、治理、监视等费用。按工程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实行标准化治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铺张,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可以承受以奖代补的方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局部,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足额到位,并存入工程资金专户,由建设单位依据工程进度分期支付。第五十五条农村大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第五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大路建设资金治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管。农村大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承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大路建设资金。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大路建设资金使用状况, 向大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展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视。第八章 工程验收第五十八条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建设,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总投资3000 万元以上含3000 万元的工程,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建制村大路建设工程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大路工程验收工作进展抽查。第五十九条农村大路建设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展。农村大路建设工程中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建设、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按工程验收。通建制村大路建设工程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农村汽车客运站建设按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建设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和方法进展质量验收。第六十条农村大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农村客运站工程由各县运政治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xx进展定级验收前方可投入运营。第六十一条农村大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明确治理养护责任主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治理,确保安全畅通。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大路治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xx148 号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大路治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大路治理养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大路建设规划, 组织编制农村大路养护建议性打算,筹集和治理农村大路养护资金, 监视大路治理机构的治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大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农村客运站应加强运营和维护治理,实现运营模式多样化,保障客运站“建得起,留得住”。第六十二条农村客运站属于公益性根底设施,未经自治区级道路运政机构批准不得擅自转变其性质和功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政治理机构要加强监视检查。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三条除符合本细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十四条国防和战备性质的农村大路建设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其次篇: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治理方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治理方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治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土、矿, 保障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xx16 号河道采砂收费治理方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xx59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治理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状况,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治理范围内含水库迁安高程以下、河口、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纳潮区 的营业性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需听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治理权限实行治理。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河道治理范围内采砂、石、土、矿,统一归口由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和组织开发利用。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自治区水电厅统一印 制,由所在县以上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治理单位负责发 放,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在河道内采掘单位和个人收取治理 费。其它任何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治理费。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需提交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市县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前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石、取土的,在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土地、黄金治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办理采砂许可证。第五条采砂治理费计收标准一在河道治理范围内从事营业性采砂石,取土的,按当地销售价的 815%计收。二在河道治理范围内淘金含淘取其它金属和非金属,按销售价的 57%计收;三河道治理单位统一发放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证,每证收工本费 10 元。各地采砂石、取土和淘金,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实际状况,在上述幅度内提出方案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并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电厅备案。第六条凡在河道治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的,属以下状况之一者, 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免交采砂治理费:一经县以上防汛指挥部批准,为防汛抢险,需从河道采挖砂石、取土的;1二交通部门依据上级批准的航道整治规划的疏浚航道,需从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的;三公民因个人自建房屋需要,凭建房许可证申请,从河道采挖少量砂石、取土的。第七条为确保按批准打算采砂和弃料准时清理,实行收取护堤、护岸及弃料清理押金,标准按打算年产值的 1020%计收,于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时一次收取。开采期间无违章作业和按期清理弃料,停业时验收合格后退还押金。假设违章作业造成坍岸、冲坑,或弃料乱积存河床、航道,造成阻碍行洪或通航,又逾期不清理、不修复堤岸的, 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采砂单位或个人限期修复及清理弃料,或由河道主管单位用押金作清理弃料、修复河道堤岸费用,多还少补。第八条河道采砂治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第九条市县收取的河道采砂治理费含许可证费,13%上缴地市河道治理单位,13%上缴自治区河道治理单位,74%留县市河道治理单位。各级河道主管单位收取的采砂治理费,6070%用于河道整治、堤防、护岸、闸坝等河道工程的修理、工程设施的更改造,3040% 用于河道治理单位的治理费含采砂河段的勘测、规划、设计、科研、宣传、资料印刷、阅历沟通、表彰嘉奖等支出。第十条各级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采砂收费治理,建立健全财务治理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治理费。采砂治理费按预算外专项资金治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监视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状况和资金使用状况。第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河道治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治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水电厅商财政厅、物价局解释。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般高中学籍治理实施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般高中学籍治理实施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标准我区一般高中办学行为, 提高一般高中科学治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区由各级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一般高中和在此类学校就读的 高中学生。第三条学生学籍治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治理、学校实施”的治理体制。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区学生学籍治理工作,制订学籍治理实施方法;指导、监视、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治理工作;依据国家要求,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治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的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制定一般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式样。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治理本市一般高中学籍,指导学校的学籍治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展相应治理。审验一般高中毕业证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上级的有关规定,负责催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治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治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次章入学、注册第四条初中毕业生除按规定保送者外参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升学考试,符合录用条件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录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放入学录用通知书。生须按规定到录用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未经录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擅自录用的,不予办理学籍。第五条生因病或其他特别缘由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录用学校办 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录用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录用学校应保存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不到校注册,且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录用学校应主动联系学生及其监护人,查明缘由,做出保存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保存入学资格最长时限为一年。第六条生入学后经查证核实有如下状况之一,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1. 实行非法手段如考试作弊、阅卷作弊及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等骗取入学资格;2. 违反招生规定,擅自招收入学。第七条生入学之日起 1 个月内,学校依据规定在电子学籍系统内建立生学籍档案,并补充和完善相关的信息和材料。第八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根底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九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治理。在逐步推动学籍档案电子化的同时,保存必要的纸质档案,并由学校学籍治理员负责治理。第三章考勤、评价第十条学校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应参与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 动,因故不能参与的,必需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常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准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 共同加强教育。第十一条评价要全面、客观反映学生的成长经受,要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而有共性的进展。学校必需依据教育部和自治区的要求, 定期形成学生的综合素养进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综合实践活动等。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与考试、考核考察。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养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要依据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准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四章升级、留级第十三条学生按课程方案规定学完本学年的课程,经考试含补考和考核考察合格,且学年综合素养评价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正常升级。第十四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进展,学习成绩特别优异,能提前到达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和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跳级,并相应调整该生学籍。第十五条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无法正常升级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和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留级,并相应调整该生学籍。学校要严格掌握留级学生数量, 高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留级。第五章休学、复学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行抗拒的缘由,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和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保存学籍。第十七条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供给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峻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供给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和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连续休学。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不超过两年。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应准时凭休学证明和有关证明申请复学。学校依据学生实际状况,报请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安排学生在原年级或下一年级就读。第六章转学其次十条一般高中学生有以下状况之一者,应准予转学:1. 家庭户籍跨当年招生区域、且实际居住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2. 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工作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3. 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4. 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 可准予随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5. 其他确需转学的状况。其次十一条一般高中学生不得随便转学。学生有以下状况之一者,不得转学:1. 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行为;2. 一般一般高中向自治区示范性一般高中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3. 未到达转入校当年录用最低成绩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 其次十二条允许学生在一般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双向转学。一般高中学校学生可转入全区任一所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限转入中考所在设区市的一般高中学校。转学需经双方学校及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涉及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需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一般高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年级就读, 二、三年级学生只能在第一个学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就读,转学学生所学一般高中课程可适当转换为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学分,所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根底课程及专业课程应全部予以补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一般高中学校一年级就读,二、三年级学生只能在第一个学期转入一般高中学校一年级就读,其中考成绩须到达转入学校当年录用最低成绩,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其次十三条转学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第 1 个月内办理。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后,转出学校应保存其电子档案备份,以及必要的纸质档案; 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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