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docx
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号:000164223004本指南适用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事项的申请和办理。三、办理依据(一)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二)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I、受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处五、决定机构2长春办事处长春辽宁省、吉林省0431-886266933黑龙江省办事处哈尔滨黑龙江省0451-823373474福州办事处福州福建省、江西省0591-878549755成都办事处成都重庆市、四川 省、西藏自治区028-680568186云南省办事处昆明云南省0871-631019077贵阳办事处贵阳贵州省0851-85559428长沙湖南省0731-855507608武汉办事处武汉湖北省027-51796271郑州河南省0371-659371159合肥办事处济南山东省0531-8855771010广州办事处广外广东省020-81720103南宁广西壮族自治区0771-6783610海口海南省0898-6625352511西安办事处西安陕西省、甘肃 省、青海省、宁 夏回族自治区029-8865204112乌鲁木齐办事处乌鲁木齐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0991-558724613上海办事处上海上海市、江苏 省、安徽省021-50477215杭州浙江省0571-8739920314北京办事处北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010-84239873附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处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七、许可条件(1)申请内容与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 批准文件相符。(2)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4)能够证明其合法来源。(5)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八、申请材料(一)新办申请材料1、工FT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 复印件要求备 注1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 请表原件填写完整,附申请人身份的有效 文件。申请人为法人的,附法人 盖章的授权委托材料;通过代理 人申请的,附代理人身份的有效 文件和委托代理证明文件。2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 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原件1 .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 应当提交证明野外或者人工繁 育培植等来源类型的材料。证明进出口野生动植3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2 .进口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植 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境外公 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 明材料,公约规定由进口国先出 具允许进口证明材料的除外;出 口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植物及 其产品,或者进口后再出口公约 原件或 附录I所列活体野生动植物的, 复印件应当提交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公约规 定由出口国先出具允许出口证 明材料的除外。3 .与非公约缔约国之间进行野 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申 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是在 公约秘书处注册的机构核发的 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4 .进口后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 其产品的,应当提交经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和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5.申请出口野生动植物的,应提 交合法来源证明;对于属“公 约前所获”的,还应注明获得 时间;对于经公约秘书处注 册的(附录I )商业性人工繁殖 (培植)基地生产的野生动植物,还应注明该基地的注册号以 及出口标本的标记号。按规定属 于个人或家庭的财产,应提交有 关证明文件,或提交购货发票。4进出口合同,以非商业 贸易为目的的个人所 有的野生动植物及其 产品进出口的除外复印件5证明申请人或委托代 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 或材料复印件1 .首次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 份证复印件。3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 委托代理协议。1 .进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 药品、食品等产品的,应当提交 物种成分含量表和产品说明书。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6其产品的其他说明材原件 料2 .进出口活体野生动物的,应当 提交证明符合公约规定的装运 条件的材料,其中,进口公约附 录I所列活体野生动物的,还应 当提交接受者在笼舍安置、照管 等方面的文字和图片材料。3 .进口野生动植物原料加工后 再出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生产 加工的转换计划及说明。4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后再出 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提交 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复印 件或者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相 关内容(表头及相关表体部分) 打印件。5 .申请商业性进出口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允许从 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资质证明。(二)变更申请材料应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 提交如下材料:1 .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变变更申请书。备注:申请书内容应包含变更事由、变更内容等。2 .原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三)延续申请材料应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原发证 机关提交如下材料:1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延续申请书。备注:申请书内容应包含延续事由、延续内容、延续 期限等。外方有关许可证或证明书许可期限内有关货物不 能离港的,请附经外方有关机构延期或新签发的许可证或 证明书;有关货物已离港的,应附经出口国(地区)海关 签注的相关许可证或证明书。2 .原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九、申请接收“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证书管理系统” (www. singlewindow, cn)十、办理基本流程(1)申请(2)受理(部分情况下开展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 展现场勘验)(3)决定(4)送达十一、办理时限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 时限。十二、审批结果允许进出口证明书1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以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为准(不 超过180天)2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限定 的口岸十三、结果送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送 达、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 .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2 .陈述权;3 .申辩权;4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5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 .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7 .知情权;8 .要求听证权;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 .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2 .反映真实情况;3 .按照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4 .接受监督检查;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六、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联系电话:(010)84239633(二)电话咨询:(010) 84239633(三)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 64213811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邮政编码:100714 十八、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www. singlewindow, cn)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十九、国家濒管办办事处管辖区域序号办事处办证点管辖区域电话1内蒙古办事处呼和浩特内蒙古自治区0471-4309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