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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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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docx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及管理工作,保障新型 职业农民合法权益,加快培育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 队伍。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 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 方案(2018-2025)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年龄在18至60周 岁,初中以上学历,思想理念先进、创业欲望强烈、市场意 识超前、务农意愿稳定、社会责任意识较强,具备“以农业 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 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五个基本特征。第三条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 业服务型三种类型。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 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 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 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和农业企业负责人等。专业技能型是指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 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专业服务型是指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 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 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 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第四条邹平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本着公开、平等、竞争、 择优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架构和社 会服务能力。第五条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包括登记,下同),一般 须以先行培育为前提,纳入培育计划。对通过培育符合条件 的农业从业人员,颁发由农业部统一监制的新型职业农民证 书。持有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享受相关惠农政策的重 要依据。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和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县农业局农村科技教育培训中 心(县农广校)承办,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 放、信息库管理及服务等认定事项。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七条认定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产业标准。第八条基础标准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诚实 守信,无违法和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不良行为;2 .社会责任感强,具有一定的奉献精神,对周边农户增 收致富起到积极的影响和带动作用;3 .本县户籍或非我县户籍但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年 龄在18至60周岁;4 .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所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 资格证书;5 .有主要来自于从事农业领域的合法稳定收入;6 .经过农业等相关部门学习培训并达到规定时间,取得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结业证书,或经过全日制高校学习并毕 业;7 .产业规模应当达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产业标准1 .生产经营型(1)基本要求:原则上具备中等专业教育基础或累计 不少于90个学时的培训,并获取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证书 资格;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稳定从事农业生产3年及以 上时间。(2)生产规模:种植业以种植小麦、玉米、棉花、 蔬菜、瓜果等作物为主。种植规模符合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 业发展规划。流转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 合同或协议。粮食种植面积50亩以上;棉花种植面积20亩 以上;瓜果、蔬菜需达10亩以上;从事蔬菜设施栽培(钢 架大棚)达到3个及以上标准大棚(每个大棚占地面积在1 亩左右)的人员。畜禽养殖业以养殖生猪、蛋(肉)鸡、 蛋(肉)鸭、牛、羊等畜禽为主。养殖生猪存栏50头,或 年出栏不少于100头以上;养殖蛋(肉)鸡、蛋(肉)鸭存 栏2000只,或年出栏不少于10000只;养牛存栏10头以上, 养羊存栏50只以上。水产养殖业以养殖鱼、虾、藕等水 产品为主。标准精养鱼池应达3亩以上,普通水面养殖应不 少于5亩。果树花卉栽培。果树种植8亩以上;花卉培育 5亩以上;设施栽培3亩以上。(3)产出效益及收入水平:产业收益要高于本产业平 均水平10%以上。年收入应不低于5万元。(4)示范带动能力:示范带动周围农民致富能力强, 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实践和其它活动。2 .专业技能型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 人、农业雇员等。3 .专业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头人, 以及其中的为农业生产全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村级经县 认定的农民技术员、动物防疫员、动物检疫员等。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十条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由各镇(街道)组织申 报,各镇(街道)初审后上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申请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应提供下列材料:1 .邹平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 近期2寸照片3张;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 记证书等复印件;3 .学历证书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4 . 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定后的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5 .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者荣誉证书等复印件。第十二条县农业、林业、农机、畜牧兽医等部门组成评 审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进行公 不O第十三条新型职业农民的初级认定,县政府为认定主体, 县农业局农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县农广校)具体承办。拟认 定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颁发邹平县新型职 业农民资格证书。第十四条符合基础标准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直 接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1 .取得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主要职业,从业时间3年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农业职业技能 资格证书的;2 .在农业经营主体从业3年以上,从事农业技术或管理 服务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第十五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 行资格评价和认定,建立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 理系统,依托新型职业农民管理网络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信息平台,实行新型职业农民网络化动态管理。第十六条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三个级别。首次认定级别统一为初级。第四章资格管理第十七条实行动态管理。有违法违纪行为,因个人过失 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伪造相关 证明材料、业绩,不服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管理以 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县新型职业农 民工作领导小组核实,注销其资格。第十八条实行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档案,以户 为单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姓名、 性别、身份证编码、地址、联系电话、主导产业、资格认定 时间、参加培训情况、考评状况、从业情况、政策扶持情况 及考核情况等)。退出人员公示后无异议不再享受各项扶持 待遇。第十九条定期检审与资格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定期检审和资格退出机制。凡取得资 格的人员每2年须接受一次资格检审,检审不合格的将暂时 退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并不 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检审 不合格:1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低于2天(或12学时)的;2 .至检审时,已连续脱离农业生产领域1年以上(申请 暂缓的除外);3 .从事产业和规模已不符合认定标准;4 .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它情况。第二十条暂缓资格。由于政策因素、不可抗力、或生病 等原因造成一段时间内暂不继续从事生产与经营等情况的, 须向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给予暂缓年审,期间 暂停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的一切权利,直至恢复并检审合格为 止。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涂改、转让无效。 因故需要补发、换发资格证书的,可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补发、换发资格证书。第五章扶持政策第二十一条凡取得我县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人员给予 以下的政策支持:1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2 .对新型职业农民兴办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各级 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重点 龙头企业、现代农业示范园等;3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邹平县乡村之 星评选;4 .支持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 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定及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等“三品 一标”认证;5 .开展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培训;6 .建立专家、农技人员与新型职业农民“结对帮扶制度”,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技术帮扶指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县政府成立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 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全县 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等工作。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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