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docx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推动资阳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 励条例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 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二)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每年评选一次,每次为一 届。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每届授奖总数不超 过30项。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空缺。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 空缺。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 为5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核拟奖者和 奖励等级建议,并对奖励评审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奖励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奖励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各奖种 拟奖者和奖励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 新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 志,并可在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中优先推荐。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成果或者奖项记入本人档案, 作为考核、职称评审、聘用(任)岗位(职务)的重要依据。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和 评审的候选者或者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示期内 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异 议进行调查核实后,将处理意见报监督委员会审定。对异议者的身份应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 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第三十三条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的异议不影响其 评审进程,评审委员会或者监督委员会认为需要中止评审和 审核的除外。异议经调查核实成立,处于评审进程的,该候选者的评 奖资格终止;已经授奖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授奖。第三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市科学技术奖提名、 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或者奖励 委员会举报和投诉。对以真实身份举报和投诉的组织和个人, 应当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 员应当对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技术秘密或者剽窃技术成果。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守国 家秘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市科学技 术奖提名者、候选者和评审专家的诚信档案。诚信档案中的 有关记录作为选聘评审专家、授予提名权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七条对市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 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禁止在商 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或者 获奖对象。禁止利用市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 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第三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工作经费在创新创业引 导资金中列支。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市科学技术奖工作经费的预算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 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 被提名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 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学术造假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已经授奖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定期 限内或者终身被提名市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资格。第四十一条 提名者在提名过程中审查不严,影响评审 结果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其1至3年的提名资格。提名者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提 名者是个人的,永久取消其提名资格;提名者是组织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禁止其参与市科 学技术奖励工作。第四十二条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 等行为的,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第四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为参评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成果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报告的,停 止采信其出具的相关报告,并由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处理。第四十四条 对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到处理的组织或者个人,有 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失信信息纳入诚信档案。第四十五条国家公职人员在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6日起施行,有效 期2年。三等奖3个等次。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 尊重科学、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创造的方针,其提名、评审 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 非法、违规干预。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 简称“奖励委员会”),统筹协调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奖 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第六条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 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分 别简称“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进行监督, 并对异议进行处理。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提名、 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 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 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协助做好市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工作, 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项。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项, 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诚信、公益、公开的原则,不得 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所设奖项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 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第二章奖励对象与条件第九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 术发展中取得国内外公认的重大成就的;(二)在我市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 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 益的。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者连续在资工作不少于2年, 且提名年度在资工作。第十条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发现或者在科学技 术发展中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 推动作用的;(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 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的。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候选者于提名当年1月1日应 未满40周岁,且提名年度在资工作。第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 工艺、材料、器械及其系统等作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和组 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重大技术价值;(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或者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十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个人和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在我 市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 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 全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我市科学技术基础性 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 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对我市有重大科学技术 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 先水平的;(四)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将其他组织、个 人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于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 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 全效益的;(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我市政 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六)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我市普及科学知识、 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等作出突出贡 献的;(七)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技 术创新体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使我市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显著提升,产生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第三章提名与受理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 单位提名,不受理自荐。(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 区管委会;(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提名资格的资 阳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候选 人,还可以由3名同一行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联名 提名。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届市科学技 术奖评审工作启动时,向社会公布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 明确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提名时间、方式及材料要求等有关 事项。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 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中承 担相应责任。提名者是个人的,应当在其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 提名;提名者是组织的,应当公布提名细则和流程,并在本 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提名。第十六条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四川省科学技 术杰出贡献奖的,不再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 者。第十七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届市科学技术奖 中重复申报。同一人同一届只能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被提 名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上两届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 的完成人,不得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被提名为本届科学技术 奖的候选者。同一项目已两次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经评审未获奖的, 如果没有新的重大创新成果和贡献,不再被提名。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市科学技 术奖候选者:(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于被立案审查调查 期间的;(二)被判处刑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党纪处分、政务 处分,并依法被限制表彰奖励的;(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于惩戒期 内的。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项目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被提名参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奖:(一)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 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三)项目成果已在其他科学技术奖励中使用过的。第二十条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 理或者辅助服务工作的,不得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不得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 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 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第二十一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 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成果等内容。提名者为个 人的,在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提 名者为组织的,在提名者单位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 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 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提名材料进 行形式审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予 以受理。第四章评审与授予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 创新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包括初评和综合 评审两个环节。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杰出青年科学技术 创新奖的初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科技专家库中遴选 有关方面专家,必要时可聘请市外专家,按照评审规则和程 序进行初评,产生拟奖候选者。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期间应 当保密。第二十五条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由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有关方面专 家组成若干初评小组,必要时可聘请市外专家,按照评审规 则和程序进行初评,产生拟奖候选者。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 期间应当保密。第二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 专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回避:(一)本人是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的,不得参加本届的 评审;(二)本人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有可能 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不得参加该候选者有关项目的评审;(三)提名专家不得参与其提名项目所属专业(学科) 评审组的评审;(四)候选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其单位 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向市科学技术行政 部门申请回避。提名者和被提名者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活 动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在提名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 请该专家回避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综合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按 照评审规则和程序,从拟奖候选者中产生拟奖者和奖励等级 建议。评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综合评审形成的 拟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