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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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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docx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运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担当中心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主动推动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限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其次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朝气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 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八条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纳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九条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第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政府选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根据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印制财政票据应当运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运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态、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应当运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须要的,可以同时运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运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托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托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 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托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供应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分别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根据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安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根据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其次十条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根据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根据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依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惩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次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运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其次十二条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供应前次票据运用状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运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其次十三条 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方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其次十四条 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运用量。 其次十五条 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根据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运用与保管 其次十六条 财政票据运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运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根据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运用状况。 其次十七条 财政票据应当根据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样。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缘由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其次十八条 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运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运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其次十九条 财政票据运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相互替代。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运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运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应当根据规定运用。不按规定运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运用完毕,运用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依次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当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须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别状况须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尚未运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运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四条 财政票据运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运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运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五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运用单位应当查明缘由,刚好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觉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运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平安。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运用、管理等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根据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财政票据运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照实反映状况,供应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赐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1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1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运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运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运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方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惩罚。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赐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处理、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详细实施方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9101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101104号)同时废止。 财政票据有哪些种类以及运用范围 财政票据包括收费票据、罚没收据和收款收据三大类。但是,根据目前的管理方法,我们通常将财政票据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两大类。 1、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主要包括: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罚没款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取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运用。 罚没票据,适用于执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依法托付的代收机构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罚没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捐赠票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代表政府受赠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款物时开具运用。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按其适用性还可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 通用票据主要有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它是指能满意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一般要求,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收益等其他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别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收费票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集中汇缴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按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将收取的款项分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专用票据是指通用票据不能满意非税收入征管的特别须要时,依据非税收入的征收特点而设计的具有特定式样的票据。专用票据主要有:马路养路费票据、车辆通行费票据、港航规费票据、法院诉讼费票据、墙改票据、散装水泥票据、学校教化收费票据、海疆运用金票据、土地出让金票据、罚没票据、捐赠票据,还有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套印红字注明部门专用的票据,如公安交警、出入境、工商、林业、农业、水利、国土、海洋渔业、人防等,也都属于专用票据。 专用票据还可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 2、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非税收入票据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需运用税务发票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规范管理须要而设定的,由财政部门印制、发放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等。 (1)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出具的收款凭证。医疗票据又细分为门诊收费收据、门诊就诊卡、住院收费收据和住院预缴款收据。 (2)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适用于各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向其个人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运用。 (3)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适用于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预收、暂扣或代管特定的款项时开具运用。 (4)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单位内部发生的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等非经营服务性的款项业务。 第14页 共14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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