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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1∕T 3426-20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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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1∕T 3426-20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docx

    ICS  03.100.01CCS  A 00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 3426202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office building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2021 - 05 - 22 发布2021 - 06 - 22 实施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21/T 3426202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辽宁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权属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维修管理、处置利用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范畴内对应各级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党政机关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3.2办公用房 office building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4权属管理4.1基本要求4.1.1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权属应统一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除外。4.1.2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权属,可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4.1.3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应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涉及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应本着尊重历史和事实的原则,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任何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4.2权属登记及变更4.2.1各级党政机关自有办公用房已作权属登记的,应将权属变更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14.2.2各级党政机关与其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合建办公用房的,应按照项目批复、项目投资等历史资料对各自占用的面积进行核定和分割,分别办理权属登记后办理权属变更。4.2.3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具备权属登记条件但尚未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初始登记。使用单位应提供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批准文件,接管、接收、购买、置换等有关批文资料以及其它权属登记必备的资料。4.2.4因机构改革、单位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房屋用途改变等原因需进行权属变更的,应由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办理权属变更。5配置管理5.1基本要求5.1.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应采用赞助、捐款、集资、摊派、借款、垫资等形式,并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5.1.2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应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向资产管理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5.2配置方式5.2.1调剂5.2.1.1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5.2.1.2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业务需求等情况,结合办公用房存量等实际情况对办公用房进行调剂。5.2.1.3办公用房调剂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按照本文件第五章的规定执行。5.2.2置换5.2.2.1置换办公用房应遵循以物易物、满足功能的原则,置换房产价值差距不宜过大,不应变相处置或变相购置。5.2.2.2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置换房产组织资产评估。5.2.2.3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5.2.2.4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按照建设审批程序执行。5.2.3租用5.2.3.1无法通过调剂或置换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的,且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可以提出租用办公用房申请:新组建部门或单位;经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办事机构;因机构增设、人员编制增加且现有办公用房无法满足基本使用需求;原办公用房拆迁或存在安全隐患;其他需要租用办公用房的特殊情况。5.2.3.2租用办公用房应履行如下审批程序:2DB21/T 34262021a)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b)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c)租用办公用房租金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应租用酒店、宾馆作为临时办公用房。5.2.3.3不应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5.2.3.4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尚未制定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的,以第三方评估价格作为参考依据。5.2.3.5租用办公用房的面积,应纳入使用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进行核定。5.2.4建设5.2.4.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5.2.4.2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报前应具备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必要性审查意见、同级政府同意建设实施的相关文件、项目资金落实支撑性文件。5.2.4.3省本级及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5.2.4.4省级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5.2.4.5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处级以上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处级以下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5.2.4.6县本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审批。5.2.4.7县本级以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5.2.4.8市县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市制定。6使用管理6.1分配使用凭证管理6.1.1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进行统一权属登记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核发规定参见附件 A) 。6.1.2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可用于出租、出借、经营。6.2日常管理6.2.1使用单位应加强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确保办公用房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正常使用。6.2.2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可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不可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6.3办公室管理6.3.1各类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标准配备,按规定使用办公用房。6.3.2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按年度进行内部公示,并将领导干部办公室配备情况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36.3.3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任职的,应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 1 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审批后,可由兼职单位再安排 1 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 2 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6.3.4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 1 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6.4非行政单位办公用房6.4.1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6.4.2公益性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6.5机构变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6.5.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因机构、编制调整,导致办公用房使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 6 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6.5.2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转企单位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在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6.6办公用房物业管理6.6.1各级党政机关应推介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6.6.2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7维修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范(DB21/T 34272021)的规定执行。8处置利用管理8.1处置条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述情形之一闲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利用: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拆迁的;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8.2处置要求8.2.1需处置利用办公用房的,应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8.2.2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权利、用途等变更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8.3处置方式4DB21/T 342620218.3.1调剂使用调剂使用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与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所在地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与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需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8.3.2转换用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可会同相关部门商议将闲置办公用房转换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8.3.3置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可会同相关部门商议将闲置办公用房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8.3.4出租符合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8.3.5拍卖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9监督管理9.1清查盘点制度9.1.1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9.1.2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调整更新。9.1.3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9.2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9.2.1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省级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于每年 9 月底前统计汇总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9.2.2统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本级办公用房总体使用情况;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情况;5其它需要上报的内容。9.3档案管理制度9.3.1办公用房档案分为权属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和使用管理档案。9.3.2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工作以权属档案管理为核心,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归档、多套分存、授权使用的原则。9.3.3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工程、使用管理等原始档案资料,并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9.3.4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房地产档案管理,并以年度为单位进行归集整理,确保房地产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9.3.5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9.4巡检考核制度9.4.1责任部门。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联合巡检。9.4.2巡检对象。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及下级党政机关。9.4.3巡检内容。应包括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办公用房管理情况以及其它必要内容。9.4.4违规问题处理。巡检过程中,对存在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违规使用办公用房、管理不到位等违规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到位。9.5信息公开制度9.5.1公开内容。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9.5.2公开途径。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及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平台等公共平台。9.5.3公开目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10技术业务用房管理10.1党政机关本级和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不可调整用作办公用房。10.2党政机关本级和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相关必要性审查意见。10.3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现有技术业务用房和办公用房已一体立项建设的,应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技术业务用房标准进行重新确定。超出技术业务用房标准部分面积应转为办公用房,并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10.4通过办公用房调剂方式配置的技术业务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标准核定安排;没有标准及项目批复的,在相关标准制定出台前,由机关事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专业评审单位评审,确定合理的使用面积和功能。6DB21/T 34262021AA附 录A(资料性)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核发规定1.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 号)和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936号)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2.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核发的范围包括辽宁省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范畴内对应各级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将各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一并纳入核定。3.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在内容上保持完全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正本由各使用单位持有,副本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持有。5.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6.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须和相关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并将办公用房使用协议作为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附件内容。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对办公和业务用房的分配情况、权属管理、使用维护及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7.办公用房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 号)相关规定,根据各使用单位的人员编制进行核定。业务用房没有核定标准的,须结合各使用单位开展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核定。8.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核发应以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普查测绘数据为基础,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手段,依托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平台,确保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数据精准和管理精细。7BB附 录B(资料性)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核发流程收集单位人员编制信息和三定方案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核定业务用房面积制作办公用房使用凭证使用单位签字盖章机关事务部门签字盖章正本下发副本保留图B.1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核发流程8DB21/T 34262021CC附 录C(资料性)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模板C.1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模板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正本/副本)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制9编号:辽机管房20*号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号 ) 和  辽 宁 省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办 法 ( 辽 委 办 发201936 号),为规范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明确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双方权责义务,同时为便于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办理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特发此证。发证机关(盖章):发证日期:10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协议期限房屋状况坐落不动产权证号所在层数2建筑面积(m )备注DB21/T 34262021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基本情况表11单位及人员编制单位名称机构规格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办公用房管理层次人员级别编制人数(人)编制内实有人数(人)挂职(其他)人数(人)省级正职省级副职正厅(局)级副厅(局)级正处级副处级处级以下合计:办公业务用房核定基本办公用房使用面积2(m )建筑面积2(m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2(m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2(m )汽车停车位(个)办公室食堂停车库服务用房警卫用房设备用房人防设施其他小计:小计:办公业务用房2建筑面积合计(m ):附记办公业务用房核定表备注:集中办公区由牵头管理单位负责填报,各使用单位做好配合;独立办公区自行填报。12DB21/T 34262021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部门: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部门:地址:联系电话:传真:13总 则(一)为规范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明确办公用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甲方”)和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权责义务,保证办公用房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规定,签订本协议。(二)甲、乙双方应根据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党内制度规定,依据本协议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办公用房。(三)本协议将乙方履行法定职能所需的业务用房一并纳入统筹安排管理。二、基本情况(四)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核定,甲方将位于的房屋资产(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详见“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基本情况表”)安排给乙方使用。其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具体使用单位包括:xxx 等单位。三、权属管理(五)甲方作为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主管部门,拥有上述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的所有权及相应基底和院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履行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六)乙方在协议规定的使用期间,享有自主安排使用上述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的权利,可按规定在内部合理安排使用,但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处置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七)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单位机构职能调整情况,以及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配置保障规划,甲方可对上述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进行重新调整安排,乙方应服从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八)本协议所涉及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未登记在甲方名下的,由甲方负责统一组织权属变更,乙方应配合做好权属变更相关工作。四、使用维护(九)乙方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制度,健全房产的使用管理档案。乙方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上述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不得超标准配备使用。(十)甲方负责指导、监督乙方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使用管理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甲、乙双方应共同协作,保证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的功能齐全、设施完好,满足正常办公的需要。(十一)乙方应做好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定期对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正常、安全使用,发现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质量或安全问题,应及时排除,并向甲方报备。14DB21/T 34262021(十二)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需进行大中修的,由乙方编制大中修方案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同意后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并加强大中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全过程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也可由甲方实行全过程统一组织实施。(十三)乙方应对使用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实行规范化的物业管理,监督物业服务单位的日常服务和维护工作,积极抓好办公区的环境卫生和综合治理工作,努力创建优美、和谐、文明的办公环境。五、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终止协议:1.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职能变化等情况,乙方使用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不符合核定标准。2.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出现质量或结构等危及安全的问题,不适宜办公和开展业务工作的。(十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1.不服从甲方根据辽宁省省级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配置保障规划进行调整的;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结构、外观或使用功能的;3.将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租赁、转借、调整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4.不履行应尽职责,致使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质量、安全状况严重恶化,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自行终止:1.在机构改革中,协议主体一方被撤销或发生重大调整;2.因处置等原因,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权属发生变更或灭失;3.因不可抗力,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严重损坏不适宜办公或灭失。(十七)协议终止,乙方不需要继续使用分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的,由甲方收回统一集中管理。六、法律责任(十八)相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应尽职责,违反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管理有关规定,或致使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使用功能受损、发生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附则(十九)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履行各自职责和义务,保证辽宁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合理、安全、有效使用。(二十)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经协商,应在附记栏中注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附记内容与协议内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十二)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盖章):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盖章):法定代表(委托)人:法定代表(委托)人:年月日年月日15附记16DB21/T 34262021房地产平面图17参 考文献1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1 号)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 号)3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国管房地200485号)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5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936号)_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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