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pdf
掘进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新编版)掘进班组长是掘进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掘进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掘进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组织施工,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班前会监督本班组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次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监员(验收员)一起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检查迎头瓦斯,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使用状况和迎头 10m内的支护质量等),并严格执行“手指口述”制度,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第 3 条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第 4 条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第 5 条协调好本班各工种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第 6 条根据当班出勤人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有序组织生产。第 7 条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第 8 条监督检查本班组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第 9 条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第 10 条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第 11 条组织落实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第 12 条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第 13 条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第 14 条进行放炮前的检查和警戒工作,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三级信号”、“三保险”、“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第 15 条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 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第 16 条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 工人撤离,保证安全。第17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 排工人操作。第 18 条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可靠。第 19 条保证掘进班组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第 20 条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第 21 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 22 条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组织人员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跟班队长的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二、责任追究 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24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照,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25 条掘进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 26 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 27 条、未协调好本班各工种的工作,或相互之间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 28 条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 29 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 30 条不认真进行放炮检查,警戒,落实安全放炮制度的,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第 31 条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第 32 条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3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人作业,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 34 条掘进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第 35 条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型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36 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 37 条未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 38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39 条局部通风不正常,致使掘进工作面无风,风量不足作业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40 条掘进班组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41 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42 条班前会不能有效的监督本班组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43 条不能严格监督检查本班组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 44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掘进区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通用版)掘进区队长是本区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工区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区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区队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第 3 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第 4 条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第5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第 6 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第 7 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第 8 条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等。第9条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 10 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第 11 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 12 条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第 13 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第 14 条组织好本区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全同,并监督执行。第 15 条负责本区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第 16 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 按章作业的意识。第 17 条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 18 条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第19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区队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第 20 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 21 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区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23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区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4、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区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4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区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接撤职的处分。第 25 条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第26条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第 27 条掘进区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区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 28 条对本区队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第 29 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第 30 条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区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 31 条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区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第 32 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区队长负主要责任。第 33 条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 34 条没有组织好掘进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第 35 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第 36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第 37 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第 38 条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第 39 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 40 条掘进区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第 41 条掘进区队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第 42 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第4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区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第 44 条分管的掘进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区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 45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