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管理制度(8篇).docx
分局管理制度(8篇)第1篇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税收管理员制度第2篇某税务分局停歇业管理办法第3篇质监分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规范第4篇路桥分局安全生产投入统计管理办法第5篇s分局车辆维修管理办法第6篇x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税收管理员制度第7篇a税务分局停歇业管理办法第8篇水政管理分局职工守则-范本【第1篇】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税收管理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工作基础,明确管理职责,防止“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现象,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纳税人及时如实申报纳税,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税收管理员制度。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分片(类)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基本职责是按片(类)负责对纳税户的税源管理工作。包括对纳税户的案头管理和实地了解纳税户情况、提供纳税服务和进行必要的核查。第三条按照“贴近管理、贴近服务”的要求,依据现有的人员和机构配置,税收管理实行分片与分类管理相结理,个体户按相应的街道乡镇实行分片管理。每一纳税户的税收管理责任均有具体的税收管理员,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户,谁管理谁负责。第四条根据税务管理的工作职责和纳税户分片(类)管理原则,税收管理岗位分为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员、企业(非一般纳税人)管理员、个体管理员。第五条责任区管理范围大小或者户数多少要与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相匹配。第二章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第六条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一)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二)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三)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四)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五)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六)开展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七)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八)协助进行发票管理;(九)其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一)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所辖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登记事项,加强登记环节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通过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财务核算情况;各税种的核定及其有关资格认定、各类征收方式核定、多元化申报和缴款方式的核准情况;各税种的申报纳税、税款滞纳及其补缴情况;税务检查及其处理、享受减免税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品种、数量情况;纳税户关、停、并、转、歇业、失踪情况;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的银行开户、关联企业等情况。(二)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法实施税源管理措施。及时掌握纳税人与纳税直接相关的情况,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销售、成本、价格、增加值利润以及企业人员组成及变动、资金往来、财务状况、企业前景等与纳税间接相关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方面的基本情况。并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对及逻辑判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三)税收管理员要做好纳税户的税源分析监控和税源管理业务的具体实施,着重做好支柱产业、重点行业税收的关键指标及其增减变化的分析监控。对重点税源企业根据其申报纳税的情况,包括销售收入、当期申报税额与上年同期数的对比分析、与同行业的税负率对比分析,通过下户询问、实地查看、纳税评估等方式,分析税源变化情况,掌握税源变化动态,做好税源监控与预测。加强对块状经济、重点行业税收调研分析,对行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建议,为分局做好税源分析工作,强化管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提供依据和保障。第三章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要求第一节纳税人分类管理第八条税收管理员要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合理安排工作重点和管理力量,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不同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具体分成以下几类:(一)重点监控类。包括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的重点税源企业;欠税企业;有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抵扣税额及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两头在外”的商贸企业;月定额超过30000元的,或者月均发票使用量达到或超过其税收定额的个体户。(二)强化管理类。税负异常或申报销售收入明显偏低企业;其他商贸企业;应建帐但未建帐或者建帐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有使用发票的个体定额户;新登记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或者处在暂认定期、整改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起伏大或者生产经营不正常,随时会发生关、停、并、转的纳税户/p>(三)一般管理类。重点监控和强化管理类以外的纳税户。对纳税人的分类工作一般每年的1月确定一次,中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可以个别调整。第九条根据纳税人的分类情况,确定不同的管理要求。重点监控类纳税户:税收管理员要实时跟踪、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趋势,税收变动情况,执行税收政策和税收警戒指标、税源变化等情况,根据各种信息,加强纳税辅导,第一时间处理一般性问题,及时解决普遍性问题,强化细化管理。对定期定额户在时机成熟时要求健全帐册,实行查帐征收。强化管理类纳税户:税收管理员每月根据各种掌握的情况,分析企业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加强税收监控和对建帐建证的辅导和监督,重点实行税负率警戒线和销售额警戒线管理,发现疑问及时警示,监督纠正,控制发票用量。对不正常的纳税人要严密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严格控制发票使用,必要时停止使用发票,实行代开监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杜绝税收管理死角的形成。对使用发票的定额户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实地调查发票使用保管情况,宣传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辅导其正确保管使用发票。一般管理类纳税户:税收管理员要在保证上述两类纳税人的管理的同时,按照税源管理的基本要求不少于每季或半年巡查掌握纳税户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做好正常的税务管理。第二节具体管理要求第十条在保证纳税人得到税务机关统一服务的同时,税收管理员要做好服务上门和税法宣传工作。对新登记的企业,要在57个工作日内下户向纳税人宣传相关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申报方法、办税程序的辅导,及时准确解答纳税人关心的各项涉税问题。对重大政策调整和紧急事项要及时逐户通知到位,确保使纳税人尽快掌握相关政策。第十一条税收管理员要在收到登记部门传递过来的税务登记资料后57个工作日内通过所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并对税务登记部门的初步税种核定情况进行复核,有差错的及时改正。依据工商登记信息,及时通知和督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依法进行处理。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通知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要督促纳税人依法亮证经营。税收管理员要根据管理的需要及时开展对辖区的日常巡察,并安排开展全面巡察,全面巡察每年不少于2次,及时发现未办税务登记户,防止漏征漏管。按照省局考核口径的税务登记率要达到100%。税收管理员要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各类信息,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强化和细化管理。要健全户籍管理档案,并通过信息化实现纳税人户籍资料的“一户式”存储管理。第十二条税收管理员对列入总局重点监控税源企业的分户税源调查报告每年不少于2篇;对列入省局、市局重点监控税源企业的分户税源调查报告每年不少于1篇。对行业税源调研分析或者对行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建议每年不得少于1篇。第十三条税收管理员要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纳税户纳税申报的质量。首先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在申报期内做好提醒申报,确保准期纳税申报率达到预定的考核目标;征期结束后对未申报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申报通知书,并依法做好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未及时入库税款的催缴工作,杜绝新欠,积极清理陈欠。对已经办理的纳税申报,税收管理员要根据纳税人的户籍资料、基础信息以及各类相关警戒指标,按次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审核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报税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四小票”(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收购票以及海关代征凭证抵扣清单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对辅导期的商贸企业,要认真核对其申报抵扣税额是否已经通过稽核。同时要重点关注纳税人一定期间的总体增值税税负率。对上述相关数据间存在逻辑问题或者税负率明显偏低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疑问核查表(附表1)作进一步核实处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审核时要注意比对其日常普通发票开具金额与纳税申报的金额、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与其纳税申报的金额等方面的合理性。认真核定、修正其申报警戒线。对相关数据间存在逻辑问题或者申报的销售额低于申报警戒线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疑问核查表(附表2)作进一步核实处理。对所得税纳税申报,要比对主表与附表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对增值税企业,还要注意及时对其增值税申报销售金额与所得税申报的全部销售收入;对营业税企业,要及时掌握其营业税申报计税金额与所得税申报收入比对。对相关指标异常或者相关数据间有逻辑疑问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所得税申报疑问核查表(附表3)作进一步核实处理。各项申报疑问,在听取纳税户的解释和进行必要的核查后,得出核查结论。纳税人理由充足,核查相符的,得出无问题结论;纳税人存在问题,但问题是由于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失误造成的,税收管理员协助纳税人改正;纳税人涉嫌故意偷逃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和其他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加强普通发票使用的管理,做好发票使用户的日常辅导和管理工作。对初次领购发票的纳税人,10个工作日内到实地了解纳税人发票的保管、开具情况,辅导其正确开具发票,告知发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具体要求。在使用过程中,还应不定期进行辅导和核查。对一次领购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要进一步了解纳税人的相关生产经营情况和发票的保管使用情况,消除发票使用隐患。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好防伪税控普通发票、有奖发票以及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第十五条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税源宏观数据、税负变化信息和纳税人户籍资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的纵向分析,利用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的优势,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判断。对主要指标异常的,要及时移交评估检查部门进行全面系统的纳税评估。第十六条在税源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需要进行核实的问题,以普通下户调查方式难以取得准确、有效的数据资料,需要向纳税人调取查阅帐簿、实地盘货对帐的,要及时移交评估检查部门进行日常检查。第三节工作规范第十七条年初各科室要分别制订税收管理员下户的工作总结计划,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辅导或者核查有关事项等各项税源管理事务时要按照计划执行,下户前要填写税源管理下户报告表(附表4)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各科室要按季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年度计划。第十八条税收管理员下户时必须着装,核查要有详细记录,根据税源管理的基本要求填写税源管理下户调查工作底稿(附表5)。对需要核对项目已有相关表格的,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转正、年审,纳税人申报疑问的核查等,可以以审批表或者审核表代替工作底稿。所获税源信息要记录归档,实行共享,条件成熟时有关信息要全部录入计算机,实现“一户式”存储管理。第十九条税收管理员下户执行各项税源管理事务时,发现纳税人存在可能涉及达到立案标准的“偷逃抗骗”税、现行税收政策和涉税指标、标准有疑问或漏洞等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填写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报告单(附表6),根据性质和处理权限由科室或分局集体研究决定处理方案,对不能解决的税收管理疑难问题逐级上报。对已确定的重大情况或重大问题,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税收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动向。第二十条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生依法需要回避的情形,应及时向单位报告申请回避。第四章税收管理员的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税收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接受纳税户的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到纳税户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者赊欠货款;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或者无偿占用其财物;不准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等。实行税收管理员廉政反馈制度,分局每年年底组织全部或者部分纳税人对其税收管理员执行廉政制度以及提供纳税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反馈。由纳税人填写税收管理员_年度廉政及服务情况反馈表(附表7),对纳税评估下户核查及涉及向纳税人调取帐簿、实地盘货对帐的日常检查,应由纳税人按次填写反馈。反馈的方式应主要以邮寄或者网络等形式回复。第二十二条科室每月组织税收管理员业务学习不少于2次,学习要有详细记录,作为科室考核的依据之一。分局每年对税收管理员组织12次综合业务培训,并定于每年的1112月份组织岗位业务考试。以切实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税收业务水平、财务会计水平、计算机应用水平和数据分析能力,使之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第二十三条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税收管理岗位每年年初组织轮换一次,轮换面50%。每一税收管理员2年应轮换一次。第五章税收管理员的考核第二十四条根据工作业绩、业务水平、社会评价等因素对税收管理员进行综上一页12345下一页考核,考核实行“平时计分,按年评价”的方法,每年年初给予起评分100分,根据当年的考核情况给予加分或者减分,年末汇总得分确定考核的成绩。考核的成绩作为岗位轮换、公务员考核等工作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五条税收管理员有下列情况的酌情加分:(一)认真开展税源调研,税源调查分析报告或者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受到肯定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二)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提出促进企业发展的良好建议得到采纳,收到良好的社会评价,相关事迹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报导的;(三)参加分局岗位业务考试,成绩在前三名,或者参加市级以上考试,成绩在前十名的;(四)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或者在管理中发现重大案源线索,查获大要案,受到省局嘉奖以上表彰的;(五)其它在管理工作中树立国税形象的行为,经分局讨论确实可以加分的。第二十六条税收管理员的管户中有下列情况的每户(次)扣考核分1分:(一)未按分类管理的标准对全部管户进行分类或者调整类别;(二)对新登记户未按规定做好上门服务及税法宣传工作;(三)重大政策调整或者紧急事项未及时通知相关纳税人;(四)税种核定有误,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改正;(五)未按规定开展日常巡查,管片内发生漏征漏管情况的;(六)纳税人户籍管理档案不完整或者未按要求将纳税人的户籍资料实行“一户式”存储的;(七)未按要求对发票使用户进行辅导或者核查的;(八)未按规定要求纳税人反馈廉政及服务情况的。第二十七条税收管理员发生下列情况每次扣考核分1分:(一)单月登记率未达到100%的;(二)单月准期申报率未达到预定考核目标的;(三)未按要求掌握一般管理类纳税户户籍情况及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四)未按规定完成分户税源调查报告或者行业税源分析的;(五)未按要求对发票使用户进行辅导或者核查的;(六)下户前未按要求报告,擅自下户的;(七)下户时未按要求记录核查情况或者未将记录归档及纳入“一户式”管理的;(八)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科室业务学习的。第二十八条税收管理员发生下列情况每次扣考核分2分:(一)未按规定次数进行全面巡查的;(二)下户时发现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的;(三)未按要求掌握强化管理类纳税户户籍情况及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四)日常管理中未依法申请回避的;(五)纳税人纳税申报存在疑问未按规定制作疑点表并进行调查核实的;(六)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综合业务培训的。第二十九条税收管理员发生下列情况每次扣考核分5分:(一)纳税人纳税申报存在疑问未按规定制作疑点表并进行调查核实,导致税款流失的;(二)未按要求对发票使用户进行辅导或者核查,导致发票流失或者发生涉票违章案件的;(三)未按要求掌握重点监控类纳税户户籍情况及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四)发生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五)参加岗位业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第三十条专管户有下列情况的,调离管理员工作岗位:(一)管理责任不落实,不具体了解管户的真实情况,管户中发生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偷税行为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抵扣的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情况,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采用相同违法手段延续时间超过1年的(以上情况由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自行发现案源线索,并移送稽查部门查出的除外);(二)管片中存在漏征漏管户,占其总管户的10%以上的;(三)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四)帮助企业弄虚作假偷逃税款的;(五)未按规定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造成纳税人损失的;12下一页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六)岗位业务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未通过的;(七)因各种原因失去执法资格的;(八)征管工作严重失误或者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给国税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实施前的操作方法或者操作惯例与本制度不符的,适用于本制度。<上一页12345下一页p>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中的“以上”、“以下”、“日内”,均含本数。上一页123451上一页12【第2篇】某税务分局停歇业管理办法停歇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分局纳税人停歇业管理和严格内部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停歇业制度运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权限执行。第三条:纳税人应在停歇业七日前向辖区内专管员提交书面申请。专管员应按政策规定及时受理,并督促纳税人结清当期应缴税款,封存票证,在停歇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报管理组长初审。第四条:管理组长应对辖区纳税人停歇业的管理、审核工作严格把关,按照“执行政策,征管适度”的原则,适当控制停歇业的数量和次数。一般一个纳税期的的停歇业个数应控制在当期应申报户数的10%以内。当期停歇业户数超过20%的应查明情况,报分局审批后执行。第五条:对分局主体税源的停歇业管理,管理组初审后报分局领导审议,分局长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六条:各管理组对当期申请停歇业的纳税人初审后,由管理组长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分局审批。原则上每月报解结束后至次月纳税申报期内为分局集中审批停歇业申请的时间,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各管理组对当期申请停歇业的纳税人应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报批,超过停歇业期间十日以上的,一律不予批准,更不得跨月报审或先停后报,各管理组应将当期审批执行停歇业的纳税人清单同时上报分局综合组备案核查。第七条:分局综合组负责对分局辖区内停歇业管理的督办,核查工作。每月应对当期上报的停歇业户进行实地查访,并做好质量记录,对虚假停歇业,未结清前期欠税和其它纳税手续的要认真查处,对纳税人偷逃的税款由综合组直接追缴并予以处罚,并责成管理组责任人作出情况说明,专管员包庇、纵容纳税人假停歇业,查证落实一次,取消管理组长和专管员年度评选资格,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并扣发全年奖金。各管理组或专管员利用假停歇业在纳税户中吃、拿、抵、要物资的,一经查实,分局按省、市局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条例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县局从严处理。第八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5次申请停歇业的纳税人,管理组应将其纳入重点管理对象加强管理,并上报分局综合组,分局纳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第九条:综合组负责分局停歇业的审核,由分管业务局长按管理权限审批,每个纳税期后由综合组负责整理并书面报分局长审查,做好质量记录后归档。第十条:本办法自年1月10日起执行。【第3篇】质监分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规范为了加强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一、重点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安全管理措施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负主体责任,应确保其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并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2、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并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3、定期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4、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专业队伍,并定期演练;5、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及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6、逐台建立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二、分局应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对本辖区内各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登记造册,逐台落实监管责任人。2.对一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每4个月至少组织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二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每6个月至少组织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三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每12个月至少组织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安全管理级别评定为级或级的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频次,并督促指导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接到检验机构关于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其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报告,或接到相关举报投诉时,应立即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3.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按规定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表,检查的内容至少应覆盖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检查表所列项目,并对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级别进行评价。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督促使用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未及时整改的,应立即依法查处;属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质监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4.及时将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有关信息、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电子监管系统。5.定期召开的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分析会应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三、其他规定分局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对辖区内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监察,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设备安全技术状况向市质监局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二一一年一月十日【第4篇】路桥分局安全生产投入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工程局有关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的有关精神,规范我分局安全生产投入统计工作,全面真实反映全分局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状况,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各单位、项目部的安全投入管理。第三条分局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项目提取、确保需要、单位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各项目部负责安全投入基础统计工作,并统计汇总报分局财务部及工程管理部。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有关规定第五条各单位要依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以完成产值为计提依据,按照所从事的施工主业范围分类确定具体的提取标准。(一)房屋建筑工程为2.0%。(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三)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为1.0%。分包工程时,应在分包合同中具体明确安全费用的计提依据和计提标准,并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六条投资开发建设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按暂行办法第六、七、八、九、十条规定执行。第七条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达到本单位上年度营业额的2%时,经分局工程管理部和财务部同意,可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第八条各项目部安全费用应及时、足额提取并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年度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九条各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第三章统计职责第十条各项目部主要领导应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投入统计工作。第十一条各项目部财务人员负责安全投入统计、上报工作,并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定期与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账户核对,确保安全资金的使用。第十二条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和统计口径,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实施。第十三条各经营管理、施工技术、设备物资、人力资源等部门按各自分工协助财务部门进行安全投入统计工作。第四章统计范围第十四条安全投入统计的主要内容(1)安全工程费用。指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改造费用;各种警示装置、标志、器材费用;安全课题研究费用;临时性安全防护设施费用等。(2)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等。指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因素进行的评估、整改、过程控制所发生的投入费用,以及发生事故后各单位对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整改等费用投入。(3)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费用。指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工种变换教育、复工返岗教育、“四新”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知识讲座等)、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咨询、“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安全活动所发生的投入费用。(4)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费用。指为保障生产过程中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费用。如个人、集体、专项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器具费用。(劳动服装、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网、安全手套、防护面罩、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或报警仪器、专项安全用具等)(5)日常安全管理费用。指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日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包括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安全生产方面的考核、奖励、各种安全活动中表彰奖励、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等费用。(6)应急救援投入费用。指各单位为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和开展应急管理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设施费用,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应急救援涉及的人员训练、演习、物资费用等。(7)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第十五条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暂行办法的规定,各项目部为员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职业病防治等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做为安全费用投入统计范围。第十六条各项目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第十七条各项目部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第五章统计要求第十八条各级财务部门应明确安全费用统计责任人。做到每发生一项内容登记一项,不漏项,并保证记录的真实性。记录内容相关的凭证应及时收集保存。第十九条各项目应认真做好安全投入统计工作,保证安全投入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重复统计。各项目所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应以表格的形式进行统计。(见附表)第二十条各项目部应在每年年中7月5日前和次年元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度全年安全投入统计报表上报分局工程管理部,及财务部。第六章考核奖惩第二十一条分局在每年组织年度综合大检查和安全生产检查评比时,同时检查评比安全投入统计工作,并对各项目的安全投入统计工作进行考核。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项目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投入统计管理实施细则,具体落实。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分局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2009年4月22日【第5篇】s分局车辆维修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分局车辆维修管理,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包括分局机关使用的所有车辆。二、车辆维修应坚持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和做到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三、分局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2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大众维修站、汽车修理厂),并与其签定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四、分局成立具有高级技师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车辆故障检测小组,负责车辆故障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小组成员由3人、)组成,车班负责人为小组长。五、驾驶员要加强对所管理、使用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经常检测各项性能,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维修,确保车辆完好率达100%。六、车辆故障报修程序:(一)本车驾驶员提出修车报告(除车辆正常保养以外);(二)由检测小组鉴定车辆检测故障原因,到维修厂家询价后,由车队负责人写出书面维修报告;(三)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四)分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五)驾驶员持车辆维修审批单到定点修理厂修理;(六)车辆修理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验车单上予以签字确认。七、维修费报销程序:所有车辆维修费,坚持一月一次月底统一结算。具体是:(一)由驾驶班和财务部派员一同前往修理厂结账;(二)车班填写报销凭证;(三)办公室审核;(四)按分局财务报销制度审批报销。八、在外执行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第6篇】x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税收管理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工作基础,明确管理职责,防止“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现象,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纳税人及时如实申报纳税,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税收管理员制度。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分片(类)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基本职责是按片(类)负责对纳税户的税源管理工作。包括对纳税户的案头管理和实地了解纳税户情况、提供纳税服务和进行必要的核查。第三条按照“贴近管理、贴近服务”的要求,依据现有的人员和机构配置,税收管理实行分片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总体上企业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以及各类纳税人的分属行业实行分类管理,个体户按相应的街道乡镇实行分片管理。每一纳税户的税收管理责任均有具体的税收管理员,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户,谁管理谁负责。第四条根据税务管理的工作职责和纳税户分片(类)管理原则,税收管理岗位分为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员、企业(非一般纳税人)管理员、个体管理员。第五条责任区管理范围大小或者户数多少要与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相匹配。第二章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第六条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一)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二)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三)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四)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五)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六)开展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七)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八)协助进行发票管理;(九)其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一)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所辖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登记事项,加强登记环节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通过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财务核算情况;各税种的核定及其有关资格认定、各类征收方式核定、多元化申报和缴款方式的核准情况;各税种的申报纳税、税款滞纳及其补缴情况;税务检查及其处理、享受减免税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品种、数量情况;纳税户关、停、并、转、歇业、失踪情况;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的银行开户、关联企业等情况。(二)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法实施税源管理措施。及时掌握纳税人与纳税直接相关的情况,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销售、成本、价格、增加值利润以及企业人员组成及变动、资金往来、财务状况、企业前景等与纳税间接相关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方面的基本情况。并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对及逻辑判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三)税收管理员要做好纳税户的税源分析监控和税源管理业务的具体实施,着重做好支柱产业、重点行业税收的关键指标及其增减变化的分析监控。对重点税源企业根据其申报纳税的情况,包括销售收入、当期申报税额与上年同期数的对比分析、与同行业的税负率对比分析,通过下户询问、实地查看、纳税评估等方式,分析税源变化情况,掌握税源变化动态,做好税源监控与预测。加强对块状经济、重点行业税收调研分析,对行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建议,为分局做好税源分析工作,强化管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提供依据和保障。第三章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要求第一节纳税人分类管理第八条税收管理员要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合理安排工作重点和管理力量,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不同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具体分成以下几类:(一)重点监控类。包括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的重点税源企业;欠税企业;有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抵扣税额及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两头在外”的商贸企业;月定额超过30000元的,或者月均发票使用量达到或超过其税收定额的个体户。(二)强化管理类。税负异常或申报销售收入明显偏低企业;其他商贸企业;应建帐但未建帐或者建帐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有使用发票的个体定额户;新登记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或者处在暂认定期、整改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起伏大或者生产经营不正常,随时会发生关、停、并、转的纳税户/p>(三)一般管理类。重点监控和强化管理类以外的纳税户。对纳税人的分类工作一般每年的1月份确定一次,中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可以个别调整。第九条根据纳税人的分类情况,确定不同的管理要求。重点监控类纳税户:税收管理员要实时跟踪、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趋势,税收变动情况,执行税收政策和税收警戒指标、税源变化等情况,根据各种信息,加强纳税辅导,第一时间处理一般性问题,及时解决普遍性问题,强化细化管理。对定期定额户在时机成熟时要求健全帐册,实行查帐征收。强化管理类纳税户:税收管理员每月根据各种掌握的情况,分析企业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加强税收监控和对建帐建证的辅导和监督,重点实行税负率警戒线和销售额警戒线管理,发现疑问及时警示,监督纠正,控制发票用量。对不正常的纳税人要严密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严格控制发票使用,必要时停止使用发票,实行代开监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杜绝税收管理死角的形成。对使用发票的定额户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实地调查发票使用保管情况,宣传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辅导其正确保管使用发票。一般管理类纳税户:税收管理员要在保证上述两类纳税人的管理的同时,按照税源管理的基本要求不少于每季或半年巡查掌握纳税户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做好正常的税务管理。第二节具体管理要求第十条在保证纳税人得到税务机关统一服务的同时,税收管理员要做好服务上门和税法宣传工作。对新登记的企业,要在57个工作日内下户向纳税人宣传相关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