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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法律法规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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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法律法规课件ppt.ppt

    物流法律法规物流法律法规西南交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 何娟何娟 2011-32011-3课程内容安排v第一章物流法概述v第二章物流法律关系v第三章物流合同的基本问题v第四章物流与货物销售v第五章包装、配送的法律问题v第六章仓储中的法律问题v第七章装卸、搬运的法律、法规及公约v第八章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有关的法律问题v第九章物流活动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范案例讨论1v一、上海一家出口公司一、上海一家出口公司(以下称为第一方以下称为第一方)将一批茶叶交由第将一批茶叶交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安排装运。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和第一方签三方物流经营人安排装运。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和第一方签订物流服务总合同。然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将茶叶交由另订物流服务总合同。然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将茶叶交由另一家仓储公司一家仓储公司(以下称为第二方以下称为第二方)装箱。第二方在装箱时将茶装箱。第二方在装箱时将茶叶和丁香配装在同一集装箱内。收货人收到茶叶后对茶叶做叶和丁香配装在同一集装箱内。收货人收到茶叶后对茶叶做质检质检报告认为茶叶与了香串味,已经无法饮用。该批质检质检报告认为茶叶与了香串味,已经无法饮用。该批茶叶成交价为茶叶成交价为CIF,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以下简称为“人人保保”)承保。第一方凭保险单向人保提出赔偿要求,人保在承保。第一方凭保险单向人保提出赔偿要求,人保在赔付之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追偿。赔付之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追偿。v问题:问题:v1、第一方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承担、第一方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为什么?v2、人保补偿第一方经济损失后,可以向谁行使代位求偿、人保补偿第一方经济损失后,可以向谁行使代位求偿权权?v1、第一方经济损失应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承担,由保险公司、第一方经济损失应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承担,由保险公司承保赔付。第一方与第三方签订正式合同,对合同当事人都承保赔付。第一方与第三方签订正式合同,对合同当事人都产生法律效力,结合案情,根据我国产生法律效力,结合案情,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07条规条规定,第三方物流公司应对承运的茶叶安全及质量负全责。定,第三方物流公司应对承运的茶叶安全及质量负全责。v当然,这里第一方与第三方按当然,这里第一方与第三方按CIF成交,第一方经济损失应成交,第一方经济损失应先行由保险公司承保赔付。先行由保险公司承保赔付。CIF(指定目的港,原文为(指定目的港,原文为COST,INSURANCEAHDFREIGHT)术语中译名为成本加)术语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按此术语成交,货物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保险费加运费。按此术语成交,货物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到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为买家办理运港到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为买家办理货运保险,交付保险费。这里,上海一家出口公司货运保险,交付保险费。这里,上海一家出口公司(以下称为以下称为第一方第一方)通过合法渠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通过合法渠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以下简称为“人人保保”)对茶叶进行投保,投保行为具有法律效益。当第一方茶对茶叶进行投保,投保行为具有法律效益。当第一方茶叶受到非自身因素导致的损失时,第一方有权凭保单向保险叶受到非自身因素导致的损失时,第一方有权凭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第一方可向保险公司即人保提出赔偿要求,公司提出赔偿。第一方可向保险公司即人保提出赔偿要求,补偿第一方经济损失。补偿第一方经济损失。v2、应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追偿。保险代为求偿权又名为保险、应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追偿。保险代为求偿权又名为保险代为权,是指保险公司享有的,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代为权,是指保险公司享有的,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的索赔求偿权的权利。根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的索赔求偿权的权利。根据我国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347、394条规定,保险合同和仓储合同条规定,保险合同和仓储合同都采取的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本案例,保险公司应当向第三都采取的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本案例,保险公司应当向第三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行使代为求偿权,即按照责任代替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行使代为求偿权,即按照责任代替第一方追究第三方责任,向第三方追讨赔偿,同时第三方与第一方追究第三方责任,向第三方追讨赔偿,同时第三方与第二方有合同效应关系,第二方为直接责任人,第三方可向第二方有合同效应关系,第二方为直接责任人,第三方可向第二方追讨赔偿。第二方追讨赔偿。案例讨论2v甲原是一名公务员,后留职停薪。甲原是一名公务员,后留职停薪。2004年年8月,甲为做生意月,甲为做生意向邻居乙借款向邻居乙借款50万,并以其去年新建的临街万,并以其去年新建的临街2层小楼为抵押,层小楼为抵押,双方签订了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手续。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月息年,月息1.5%。如。如2年期满甲不能年期满甲不能清偿借款,乙可以把作为抵押物的楼房卖掉,以所得的价款清偿借款,乙可以把作为抵押物的楼房卖掉,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v第二年,甲由于生意顺利,在原来的第二年,甲由于生意顺利,在原来的2层楼上又加盖一间阁层楼上又加盖一间阁楼,并把楼房一层的一部分出租给丙,租期楼,并把楼房一层的一部分出租给丙,租期3年,租金为年,租金为3000元元/月。月。v2006年年8月,借款合同期满,甲无力偿还借款。乙多次催要月,借款合同期满,甲无力偿还借款。乙多次催要未果,向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依照抵押合同拍卖甲的未果,向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依照抵押合同拍卖甲的楼房,并代甲向丙收租直至借款还清为止。但是甲就新建的楼房,并代甲向丙收租直至借款还清为止。但是甲就新建的楼阁是否为抵押物,以及乙提出的代收租金的要求提出了异楼阁是否为抵押物,以及乙提出的代收租金的要求提出了异议。议。v1.乙的要求是否合理?乙的要求是否合理?v2.新建的楼阁是否应作为抵押物?新建的楼阁是否应作为抵押物?v3.收取租金的权利到底属于谁?收取租金的权利到底属于谁?v乙的请求基本合理。乙的请求基本合理。v新建的阁楼不属于抵押物。新建的阁楼不属于抵押物。v收取的租金的权利在产权转让前仍应当由甲收取的租金的权利在产权转让前仍应当由甲收取,但乙可就协议向丙代收,甲乙纠纷应收取,但乙可就协议向丙代收,甲乙纠纷应当不影响丙的合同效力。当不影响丙的合同效力。案例讨论3是买卖合同纠纷?v案情介绍案情介绍v案件要追溯到案件要追溯到2008年年初。央企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旗下全年年初。央企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旗下全资公司资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河北物流中心(以下简称中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河北物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储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女老板曹连英签订了贸易合同。储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女老板曹连英签订了贸易合同。双方合同约定,每月初金鲲公司出售双方合同约定,每月初金鲲公司出售2000万元的铁精粉给中万元的铁精粉给中储河北物流,月底再由另一家名为奇石麟的公司加价储河北物流,月底再由另一家名为奇石麟的公司加价3%买买回,中储河北物流赚得回,中储河北物流赚得60万元。万元。v而事实上,金鲲和奇石麟均为曹连英和李永平夫妻持股而事实上,金鲲和奇石麟均为曹连英和李永平夫妻持股100%和和90%的私企,两公司的法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曹连的私企,两公司的法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曹连英,曹通过自己掌控的两家公司向中储一卖一买铁精粉,实英,曹通过自己掌控的两家公司向中储一卖一买铁精粉,实为获得为获得2000万元流动现金。万元流动现金。v2008年年6月底,中储河北物流没能如期从奇石麟收到月底,中储河北物流没能如期从奇石麟收到2000万元和万元和3%加价款项加价款项60万元,对方称因资金紧张要延期半月万元,对方称因资金紧张要延期半月支付。同时,曹连英又催促完成下一笔交易,要中储河北物支付。同时,曹连英又催促完成下一笔交易,要中储河北物流支付流支付2000万元货款。中储为顺利拿到第六单的回款,只得万元货款。中储为顺利拿到第六单的回款,只得继续接受金鲲公司的铁精粉。但此时,中储河北物流总经理继续接受金鲲公司的铁精粉。但此时,中储河北物流总经理张堪勇对曹连英已有些信不过了,变故自此而生。张堪勇对曹连英已有些信不过了,变故自此而生。v但到第二天早晨,前来转账的曹连英被银行告之,中储但到第二天早晨,前来转账的曹连英被银行告之,中储河北物流已于头天晚上下班前将账户上的钱划走了,支票已河北物流已于头天晚上下班前将账户上的钱划走了,支票已成空头支票,且已被中储成空头支票,且已被中储“挂失挂失”。遭此暗算后,曹连英盛。遭此暗算后,曹连英盛怒,当天遂以怒,当天遂以“票据诈骗票据诈骗”为名,向石家庄公安局经侦支队为名,向石家庄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但警方了解双方报案。但警方了解双方“以贸易方式融资以贸易方式融资”的实质后,认为的实质后,认为中储河北物流此举不构成诈骗罪,建议曹连英向法院起诉。中储河北物流此举不构成诈骗罪,建议曹连英向法院起诉。半年之后,半年之后,2009年年9月月14日,河北金鲲公司突然以日,河北金鲲公司突然以“票据纠票据纠纷纷”为由,将中储河北物流诉至石家庄市中院,诉请法院判为由,将中储河北物流诉至石家庄市中院,诉请法院判令中储河北物流向其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等近令中储河北物流向其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等近2300万。万。2010年年5月月6日,河北高院对一诉日,河北高院对一诉“票据纠纷票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中储河北物流归还金鲲公司本息判令中储河北物流归还金鲲公司本息2300万元。万元。v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一诉终审完两个月后,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一诉终审完两个月后,2010年年7月,河北金鲲以月,河北金鲲以“2000万元票据款不足支付购货款,中万元票据款不足支付购货款,中储河北物流还欠储河北物流还欠2000多万元货款多万元货款”为由,发起了第二轮为由,发起了第二轮“买买卖纠纷卖纠纷”诉讼。曹连英诉称,截至诉讼。曹连英诉称,截至2008年年7月月10日,中储河日,中储河北物流总计收到金鲲供给的铁精粉北物流总计收到金鲲供给的铁精粉31589万吨,因对方开具万吨,因对方开具的的2000万元支票空头,经河北高院判令对方偿还了万元支票空头,经河北高院判令对方偿还了2000万万货款,但该款对应的只是货款,但该款对应的只是12870吨货物,还有吨货物,还有18719吨价值吨价值2909万元的铁精粉至今未予归还,诉请判令退还铁精粉或相万元的铁精粉至今未予归还,诉请判令退还铁精粉或相应货款。金鲲提供的证据,仍是一诉审理中来自中储河北物应货款。金鲲提供的证据,仍是一诉审理中来自中储河北物流的监管日志和货物出入日报表,流的监管日志和货物出入日报表,31589万吨铁精粉的总量,万吨铁精粉的总量,正是据此正是据此“监管日志监管日志”算出算出。v对此,张堪勇表示,当年对此,张堪勇表示,当年7月月4日和日和10日两天记录有误,将日两天记录有误,将还未完全倒进货场的还未完全倒进货场的19792吨和吨和5046吨货错误登记了。因此,吨货错误登记了。因此,面对面对“31589万吨万吨”铁精粉总量,中储河北物流再次有口难铁精粉总量,中储河北物流再次有口难辩,只得认栽。辩,只得认栽。10月月18日,石家庄中院对二诉进行宣判:中日,石家庄中院对二诉进行宣判:中储河北物流退还金鲲公司储河北物流退还金鲲公司18719吨铁精粉(价值吨铁精粉(价值2909万元)。万元)。这意味着,在这桩由这意味着,在这桩由“贸易融资贸易融资”引发的两起诉讼中,中储引发的两起诉讼中,中储两诉皆败,两诉皆败,5200万元国资将流失殆尽,且钱货两空。万元国资将流失殆尽,且钱货两空。v思考与讨论:思考与讨论:v1、中储两诉皆败的根源在哪里?由其承担本案主要责任是、中储两诉皆败的根源在哪里?由其承担本案主要责任是否合理合法?否合理合法?v2、案例是、案例是“贸易融资纠纷贸易融资纠纷”?“票据欺诈票据欺诈”?v3、怎么规避案件中的风险?、怎么规避案件中的风险?v分分析析v1、要判断中储河北物流和河北金鲲谁是谁非须基于我国的、要判断中储河北物流和河北金鲲谁是谁非须基于我国的法律法规,根据法律法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要对自的原则,当事人要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举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举证不能的话,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河北高院的证不能的话,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河北高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中储河北物流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承担判决是正确的,中储河北物流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全部责任。v2、所谓的贸易融资(供应链金融),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所谓的贸易融资(供应链金融),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如原油、金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属、谷物等)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属、谷物等)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而企业之间的贸易融资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而企业之间的贸易融资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v如果涉嫌票据诈骗,公安机关肯定会立案侦查,追究中如果涉嫌票据诈骗,公安机关肯定会立案侦查,追究中储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的刑事责任。储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的刑事责任。v所以中储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的行为既不属于贸易所以中储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的行为既不属于贸易融资,亦不属于票据诈骗。融资,亦不属于票据诈骗。v通过分析案情可以看出,二者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真实的通过分析案情可以看出,二者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v分分析析v3、中储河北物流和河北金鲲公司之间的行为可以界定为中储河北物流和河北金鲲公司之间的行为可以界定为供应链金融的一种民间的创新模式,根据规范的合同来看是供应链金融的一种民间的创新模式,根据规范的合同来看是不存在违法行为的。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合同双方由于不存在违法行为的。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合同双方由于操作失误,同时在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上规避不当,以致引操作失误,同时在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上规避不当,以致引发连续的诉讼和纠纷。发连续的诉讼和纠纷。v关于如何有效规避供应链金融运营风险的问题,供应链金关于如何有效规避供应链金融运营风险的问题,供应链金融具体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种类,如信用风险、市场融具体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种类,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最大风险当数操作风险。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最大风险当数操作风险。v供应链金融与传统金融有很大区别。传统金融最关注信供应链金融与传统金融有很大区别。传统金融最关注信用风险,注重对借款企业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如财务状况怎用风险,注重对借款企业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如财务状况怎么样、规模怎么样、管理团队怎么样等;而供应链金融关注么样、规模怎么样、管理团队怎么样等;而供应链金融关注的是借款企业主体真实的贸易背景,关注的是担保品的状况,的是借款企业主体真实的贸易背景,关注的是担保品的状况,如借款企业主体有没有充足的订单、贸易上下游企业之间关如借款企业主体有没有充足的订单、贸易上下游企业之间关联怎样、上下游企业信誉和规模怎样等。供应链金融采取大联怎样、上下游企业信誉和规模怎样等。供应链金融采取大量的担保品可以缓释信用风险,但也相应地提高了操作风险。量的担保品可以缓释信用风险,但也相应地提高了操作风险。vv我国关于供应链金融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比如我国关于供应链金融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比如物权法物权法虽是我国关于物权的最高法,然而总体上还比较虽是我国关于物权的最高法,然而总体上还比较笼统,缺乏相应的细则。所以从制度层面讲,还要出台一些笼统,缺乏相应的细则。所以从制度层面讲,还要出台一些配套的法律、规章、制度、政策、标准,进行进一步的解读、配套的法律、规章、制度、政策、标准,进行进一步的解读、规范。现在国家很重视制定供应链融资、物流金融的标准,规范。现在国家很重视制定供应链融资、物流金融的标准,比如中国仓储协会进行的仓储金融标准的制定工作,这对于比如中国仓储协会进行的仓储金融标准的制定工作,这对于规范相关业务具有重要作用。具体操作层面来讲:规范相关业务具有重要作用。具体操作层面来讲:v从银行层面讲,应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物流金从银行层面讲,应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物流金融平台或系统的建设。融平台或系统的建设。“如单据的扭转、资金流使用的状况,如单据的扭转、资金流使用的状况,作为银行都应该通过平台或系统很清晰地观测到,消除信息作为银行都应该通过平台或系统很清晰地观测到,消除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要针对客户设计合适的商业模式或业务流程。不对称的风险;要针对客户设计合适的商业模式或业务流程。v从物流企业角度讲,最主要的风险是操作风险。物流企从物流企业角度讲,最主要的风险是操作风险。物流企业的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对风险是否有相应控制能力和对业的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对风险是否有相应控制能力和对策,这些对物流企业都非常重要。对此,物流企业首先要判策,这些对物流企业都非常重要。对此,物流企业首先要判断借款企业是否能够准入,要建立一套准入体系,对借款企断借款企业是否能够准入,要建立一套准入体系,对借款企业进行识别和评估,多方考察企业信用情况,审慎选择合作业进行识别和评估,多方考察企业信用情况,审慎选择合作企业;此外,物流企业还要加强对物流、资金流的监管,严企业;此外,物流企业还要加强对物流、资金流的监管,严格按监管业务流程去做,建立监管平台,使监管可视化、智格按监管业务流程去做,建立监管平台,使监管可视化、智能化,从而降低操作风险。能化,从而降低操作风险。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发行人的债务责任v案情简介案情简介v2001年年11月月,上海市青浦县练塘工业公司上海市青浦县练塘工业公司(简称练塘简称练塘公司公司)与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银公司简称申银公司)签订签订包销发行债券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包销发行债券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练塘公司委托练塘公司委托申银公司以包销方式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申银公司以包销方式代理发行企业债券500万元万元,申申银公司负责代理发行、兑付债券等各项业务银公司负责代理发行、兑付债券等各项业务,债券发债券发行起息日为行起息日为2001年年11月月9日至日至2004年年11月月8日日,债券债券的还本付息及经济责任概由练塘公司负责的还本付息及经济责任概由练塘公司负责;申银公司申银公司将所收之款定期划入练塘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将所收之款定期划入练塘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练塘练塘公司在第三年还本付息的前公司在第三年还本付息的前5天天,将债券应付本息金将债券应付本息金额划入申银公司账户额划入申银公司账户;兑付结束后申银公司将收回的兑付结束后申银公司将收回的兑付债券交由练塘公司点收兑付债券交由练塘公司点收;本协议还本付息后自动本协议还本付息后自动失效。嗣后失效。嗣后,练塘公司经有关部门及金融管理机关批练塘公司经有关部门及金融管理机关批准准,于同年于同年11月月9日通过申银公司向社会发行了抗灾日通过申银公司向社会发行了抗灾自救企业债券。自救企业债券。v该债券章程规定该债券章程规定,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万元,期限为期限为3年年,全部委托申银公司总代理全部委托申银公司总代理;债券到期一债券到期一次兑付本息不计复利次兑付本息不计复利,不记名不记名,不挂失不挂失,可按国家规定可按国家规定在证券市场转让在证券市场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债券由青浦债券由青浦县练塘财政所担保兑付。上海洁士日用化学品厂县练塘财政所担保兑付。上海洁士日用化学品厂(简简称洁士日化厂称洁士日化厂)通过申银公司购买了该企业债券。通过申银公司购买了该企业债券。2004年年3月月9日日,洁士日化厂与余姚市日用工艺制品洁士日化厂与余姚市日用工艺制品厂厂(简称余姚厂简称余姚厂)签订购销喷雾器合同一份。嗣后签订购销喷雾器合同一份。嗣后,洁洁士日化厂因收到余姚厂货物后无力偿付货款士日化厂因收到余姚厂货物后无力偿付货款,便将其便将其购买的购买的8万元上述债券折抵货款万元上述债券折抵货款10万余元万余元,余姚厂予余姚厂予以接受。债券到期后以接受。债券到期后,余姚厂持该债券要求申银公司余姚厂持该债券要求申银公司予以兑付。申银公司以练塘公司未将兑付之本息划予以兑付。申银公司以练塘公司未将兑付之本息划入其账户为由拒绝兑付。入其账户为由拒绝兑付。v余姚厂因与申银公司交涉未果余姚厂因与申银公司交涉未果,遂以洁士日化厂为被遂以洁士日化厂为被告告,申银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申银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洁士日化要求判令洁士日化厂承兑企业债券厂承兑企业债券8万元或偿付货款万元或偿付货款10万余元。万余元。审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练塘公司为本案被告追加练塘公司为本案被告,青浦县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后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练练塘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后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练塘公司向社会发行之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塘公司向社会发行之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应承担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第三人申银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机构民事清偿责任。第三人申银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机构,对发行的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也应承担民事清偿对发行的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也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青浦县练塘财政所明知知其无担保资格仍提责任。青浦县练塘财政所明知知其无担保资格仍提供担保供担保,应由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应由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于二审法院于2006年年4月月20日撤销一审判决日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原审判决原审被告练塘公司、原审第三人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被告练塘公司、原审第三人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共同清偿余姚厂持有的抗灾自救企业债券共同清偿余姚厂持有的抗灾自救企业债券8万元。万元。裁判文书裁判文书v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不服共同清偿企业到期债券上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不服共同清偿企业到期债券上诉案诉案v上诉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v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原告):余姚市日用工艺制品厂。余姚市日用工艺制品厂。v原审被告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县练塘工业公司。上海市青浦县练塘工业公司。v原审被告原审被告:上海洁士日用化学品厂。上海洁士日用化学品厂。v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上海市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v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申银公司应否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申银公司应否共同承担清偿责任?v2001年年11月月,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县练塘工业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县练塘工业公司(简称练塘公司)与上诉人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练塘公司)与上诉人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银公司简称申银公司)签订包销发行在债券协议一份。协签订包销发行在债券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议约定:练塘公司委托申银公司以包销方式代理发行练塘公司委托申银公司以包销方式代理发行企业债券企业债券500万元万元,申银公司负贵代理发行、兑付债申银公司负贵代理发行、兑付债券等各项业务券等各项业务,债券发行起息日为债券发行起息日为2001年年1I月月9日至日至2004年年11月月8日日,债券的还本付息及经济责任概由练债券的还本付息及经济责任概由练塘公司负责塘公司负责;申银公司将所收之款定期划入练塘公司申银公司将所收之款定期划入练塘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指定的银行账户;练塘公司在第三年还本付息的前练塘公司在第三年还本付息的前5天天,将债券应付本息金额划入申银公司账户将债券应付本息金额划入申银公司账户;兑付结兑付结束后申银公司将收回的兑付债券交由练塘公司点收束后申银公司将收回的兑付债券交由练塘公司点收;本协议还本付息后自动失效。嗣后本协议还本付息后自动失效。嗣后,练塘公司经有关练塘公司经有关部门及金融管理机关批准部门及金融管理机关批准,于同年于同年11月月9日通过申银日通过申银公司向社会发行了抗灾自救企业债券。公司向社会发行了抗灾自救企业债券。v该债券章程规定该债券章程规定,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万元,期限为期限为3年年,全部委托申银公司总代理全部委托申银公司总代理;债券到期一债券到期一次兑付本息不计复利次兑付本息不计复利,不记名不记名,不挂失不挂失,可按国家规定可按国家规定在证券市场转让在证券市场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债券由青浦债券由青浦县练塘财政所担保兑付。原审被告上海洁士日用化县练塘财政所担保兑付。原审被告上海洁士日用化学品厂学品厂(简称洁士日化厂简称洁士日化厂)通过申银公司购买了该企通过申银公司购买了该企业债券。业债券。2004年年3月月9日日,洁士日化厂与被上诉人余洁士日化厂与被上诉人余姚市日用工艺制品厂姚市日用工艺制品厂(简称余姚厂简称余姚厂)签订购销喷雾器签订购销喷雾器合同一份。嗣后合同一份。嗣后,洁士日化厂因收到余姚厂货物后无洁士日化厂因收到余姚厂货物后无力偿付货款力偿付货款,便将其购买的便将其购买的8万元上述债券折抵货款万元上述债券折抵货款10万余元万余元,余姚厂予以接受。债券到期后余姚厂予以接受。债券到期后,余姚厂持余姚厂持该债券要求申银公司予以兑付。申银公司以练塘公该债券要求申银公司予以兑付。申银公司以练塘公司未将兑付之本息划入其账户为由拒绝兑付。司未将兑付之本息划入其账户为由拒绝兑付。v被上诉人余姚厂因与上诉人申银公司交涉未果被上诉人余姚厂因与上诉人申银公司交涉未果,遂以遂以洁士日化厂为被告洁士日化厂为被告,上诉人申银公司为原审第三人诉上诉人申银公司为原审第三人诉至法院至法院,要求判令洁士日化厂承兑企业债券要求判令洁士日化厂承兑企业债券8万元或万元或偿付货款偿付货款10万余元。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万余元。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练追加练塘公司为本案被告塘公司为本案被告,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一审法院认为练塘公司向社会发行之企业债券到期一审法院认为练塘公司向社会发行之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不能兑付,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第三人申银证券公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第三人申银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机构司作为证券机构,对发行的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也对发行的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也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青浦县练塘财政所明知其无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青浦县练塘财政所明知其无担保资格仍提供担保担保资格仍提供担保,应由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承应由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遂依照担民事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第84条第条第1款、第款、第89条之规定条之规定,判决练塘公司、青浦判决练塘公司、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和申银公司共同清偿余姚厂持有县练塘镇人民政府和申银公司共同清偿余姚厂持有的抗灾自救企业债券的抗灾自救企业债券8万元。万元。v上诉人申银公司不服原判上诉人申银公司不服原判,认为其非系债券的发行人认为其非系债券的发行人,也非债券的兑付担保人也非债券的兑付担保人,原审判令其与练塘公司等共原审判令其与练塘公司等共同清偿债券显属不当同清偿债券显属不当,提出上诉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请求依法改判。v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姚厂与洁士日化厂之间因购余姚厂与洁士日化厂之间因购销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销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余姚厂取得债故余姚厂取得债券合法有效。申银公司是代理练塘公司销售本案债券合法有效。申银公司是代理练塘公司销售本案债券的承销商券的承销商,其对练塘公司到期不能兑付该债券产生其对练塘公司到期不能兑付该债券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后果,既无合同约定的无条件兑付义务既无合同约定的无条件兑付义务,也无也无法律规定的应当清偿的责任。因此法律规定的应当清偿的责任。因此,一审判决申银公一审判决申银公司共同承担上述民事清偿责任司共同承担上述民事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据此,二审法院于二审法院于2006年年4月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日作出终审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2)原审被告练塘公司、原审第三人原审被告练塘公司、原审第三人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共同清偿余姚厂持有的抗灾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共同清偿余姚厂持有的抗灾自救企业债券自救企业债券8万元。万元。案件分析案件分析v这是一起企业债券到期后不获兑付的案件。企业债这是一起企业债券到期后不获兑付的案件。企业债券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义务人对债券所载明的债务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义务人对债券所载明的债务应无条件给付。按照应无条件给付。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第9条条之规定之规定,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本案原审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本案原审被告洁士日化厂用所购企业债券折抵所欠被上诉人被告洁士日化厂用所购企业债券折抵所欠被上诉人余姚厂货款余姚厂货款,被上诉人余姚厂因此成为债券持有人被上诉人余姚厂因此成为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要求兑付。但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申银公有权按期要求兑付。但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申银公司应否共同承担清偿贵任司应否共同承担清偿贵任?v根据本案的事实根据本案的事实,上诉人非企业债券的发行人上诉人非企业债券的发行人,也非也非债券的兑付担保人债券的兑付担保人,而是本案企业债券的发行和兑付而是本案企业债券的发行和兑付的代理人。按照的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第67条之规定条之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本案债券发行经有关部门和金融机关批准本案债券发行经有关部门和金融机关批准,程序合法程序合法,申银公司作为发行代理人申银公司作为发行代理人,其代理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其代理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定。此外,按照申银公司与练塘公司之间委托包销发按照申银公司与练塘公司之间委托包销发行债券协议书约定行债券协议书约定,申银公司只对发行及兑付的具体申银公司只对发行及兑付的具体工作负责工作负责,债券的还本付息责任概由练塘公司负责债券的还本付息责任概由练塘公司负责,协议并无约定申银公司应承担到期不能兑付该债券协议并无约定申银公司应承担到期不能兑付该债券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练塘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未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练塘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未履行其与申银公司之间委托包销债券协议约定的义务行其与申银公司之间委托包销债券协议约定的义务,造成债券到期未能兑付造成债券到期未能兑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v按照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第36条之规定条之规定,发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贵任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贵任,练塘公司练塘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青浦县练塘财政理应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青浦县练塘财政所明知其无担保资格所明知其无担保资格,仍为练塘公司发行企业仍为练塘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供担保债券提供担保,应由其上级机关即原审第三人应由其上级机关即原审第三人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但一审法院判一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但一审法院判决申银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决申银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律依据,二审予以改判是正确的。二审予以改判是正确的。v另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代理发行企业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复函问题的复函也对此案所涉及问题进行了认定。也对此案所涉及问题进行了认定。复函复函认为认为: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对企业债券的持有人负有按债券约定的期的发行人对企业债券的持有人负有按债券约定的期限偿付本息的义务。金融机构接受企业债券发行人限偿付本息的义务。金融机构接受企业债券发行人的委托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委托代理发行企业债券,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通则第第63条第条第2款的规定款的规定,应当由企业债券的发应当由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对金融机构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行人对金融机构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此,当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未按约定期限偿付企业债券当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未按约定期限偿付企业债券的本息时的本息时,债券持有人应当向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应当向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和(或或)担保人主张民事权利。如果债券推销人金融机担保人主张民事权利。如果债券推销人金融机构代企业债券发行人垫款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本构代企业债券发行人垫款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本息时息时,该推销人金融机构构成为债券持有人该推销人金融机构构成为债券持有人,亦应向亦应向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和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和(或或)担保人主张民事权利。担保人主张民事权利。教材及参考文献v教材:张瑜物流法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v参考教材及相关文献:v周艳军:物流法律法规知识中国物资出版社,2006v胡美芬:物流相关法规与国际公约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v胡美芬,郏丙贵:物流法规教程,2005v教材后参考文献及相关报刊、杂志、网站资料课程考核授课方式v平时成绩40期末考试60v讨论+讲授突出案例分析v轮次讲习+集中讲习v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v二、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二、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v(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v(二)法律规范的主要分类(二)法律规范的主要分类v(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v三、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三、社会主义法律关系v(一)构成要素(一)构成要素v(二)法律事实(二)法律事实v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v1法的定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的定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反映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v2法的特征:(法的特征:(1)法是具有特殊的逻辑结构、高度概括、可)法是具有特殊的逻辑结构、高度概括、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规范。(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v3法的本质:(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2)法)法是被奉为法律(即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是被奉为法律(即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3)法的内容)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其中,社会生产方式具有决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其中,社会生产方式具有决定意义。定意义。v4法的历史发展:(法的历史发展:(1)任何社会都需要行为规则,但法是阶)任何社会都需要行为规则,但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级社会特有的现象。(2)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是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是剥削阶级类型的法。(3)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体现最)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体现最广大人民意志、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法。广大人民意志、代表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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