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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深化推进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加注安全管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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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深化推进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加注安全管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协议.docx

    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深化推进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加注安全管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协议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构建以信用为 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在2018年 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安全管理实施失信联合 惩戒合作备忘录运行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深化推进部门间 业务协同和联合奖惩,全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 制,促进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 加注产业的安全有序发展。经市发改委、市港航和口岸管理 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人 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银保监分局、舟山海事局、舟山海 关、舟山边检站、舟山综保区管委会等部门充分协商,就深 化推进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加注安全管理守信联合激 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达成以下共识:一、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对象与行为联合奖惩对象: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供应的供油企业,供油船舶经营企 业,船舶代理企业和供油船舶等。10对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二)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 费用;(三)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四)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五)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六)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类别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 信企业:(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 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 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 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 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 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 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三)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第二十五条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二)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 仓储等费用;(三)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四)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五)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六)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舟山 海关11受油船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许可,为其加注燃料油的,首次给予警告,一年内再次发生相 同行为的,注销其船舶搭靠外轮许可,3个月内不再签发船 舶搭靠外轮许可,情节严重的,取消次年长期船舶搭靠外 轮许可申请资格。类别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出 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 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 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 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交 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 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舟山 边检站12供油船在未办理或者持用过期、伪造、他人的船舶搭靠 外轮许可擅自搭靠外国船舶作业的,除按照规定处罚外,1 个月内不再签发船舶搭靠外轮许可,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 行为的,3个月内不再签发船舶搭靠外轮许可,情节严重的, 取消次年长期船舶搭靠外轮许可申请资格。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 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 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交 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 靠外国船舶的;舟山 边检站13实施登轮维修、供货等工作人员未办理或者持用过期、伪 造、他人的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除按照规定处罚外,1 个月内不再签发上下外国船舶许可,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 行为的,3个月内不再签发上下外国船舶许可,情节严重的, 取消次年长期上下外国船舶许可申请资格。类别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因 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 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 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 款: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舟山 边检站14拒绝执勤人员检查、随意侮辱执勤人员或者态度恶劣、不 予配合的,经核实后,给予警告,责令所在公司加强管理,一 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行为的,注销其所持上下外国船舶许可 或船舶搭靠外轮许可,1个月内不再签发相同证件,情节严 重的的,取消长期上下外国船舶许可或长期船舶搭靠外 轮许可申请资格。类别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舟山 边检站15船舶代理公司人员在船舶未到港前为其办理入境(港)手 续的,给予警告,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行为的,暂停其办理边 检相关业务1个月,并责令所属公司加强管理,情节严重的, 取消该公司当年评选诚信企业资格。类别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交 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 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 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出入境边防检查勤务规范第66条:交通运输工具抵 达口岸后或驶离口岸前,由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 理人集中交验员工出入境证件和名单。舟山 边检站16供油船应当配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保持通讯畅通,未 安装或信号传输不稳的,给予警告,通报所在公司限期整改到 位,无正当理由长期未整改的,注销其持有的上下外国船舶 许可或船舶搭靠外轮许可,1个月内不再签发相同证件, 情节严重的,取消次年长期上下外国船舶许可或长期船 舶搭靠外轮许可申请资格。类别一舟山市政府会议纪要舟山 边检站17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通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类别四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 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 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企业实施下列管理:(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 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舟山市 市场监督 管理局18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类别一19被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类别三20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 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以罚款。类别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 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舟山市应急管理 局21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类别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丁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 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 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 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市生态环 境局2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 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类别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 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碑、格、 铅、氟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 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市生态环 境局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 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 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 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 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 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 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 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 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 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停业、关闭。23责令改正二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类别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 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市生态环 境局24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整治类别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 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 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 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 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 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 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 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 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 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 修复或者更新的。市生态环 境局25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类别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 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市生态环 境局26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 评申报事项类别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强对守 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 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 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 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 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 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 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 支持激励政策。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 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 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 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市生态环 境局27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 人或经营人,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 或在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 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类别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 3月3日发布)第十七条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 港务监督可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 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务证书;(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 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家的主管机关。第十八条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 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 由港务监督提交其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港务监督 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 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限期内 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停 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舟山 海事局28中国籍船舶12个月内被二次滞留的、发生违法违章行为后拒 绝接受或逃避处理的,列为全国重点跟踪船舶。类别二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四条下列船舶应列为重点跟踪船舶(一)中国籍船舶12个月内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滞留 2次的。(二)发生违法违章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舟山 海事局联合惩戒行为:(一)因违反操作规定引起火灾、爆炸、人员伤亡等安 全或污染责任事故的;(二)发生违法违章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的;(三)发生未经申报擅自作业或弄虚作假、谎报、瞒报 等行为;(四)未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五)对重复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各职能部门认为需要通过联合惩戒的其他行为。联合激励条件:联合激励对象应符合相关部门守信激励要求,并满足以 下条件:(一)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二)3年内未出现被联合惩戒的失信行为;(三)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或重大污染的安全生产责 任事故;二、联合奖惩的措施联合惩戒措施: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 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 施部门见附件一)(一)限制或禁止失信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简 称:类别一)29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事故调查处 理的需要,可以暂扣相应的证书、文书、资料;必要时,禁止船 舶驶离港口或者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直至暂扣船舶。类别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 机构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需要,可以暂扣相应的证书、文 书、资料;必要时,可以禁止船舶驶离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改航、停止作业直至暂扣船舶。舟山 海事局30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出现发生重大事故、连续发生事故、 多次被滞留等情况时,对其实施附加审核。类别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在年度审核或者换证审核中,发现安全 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者有大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 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时,海事管 理机构应当对其在相应审核的6个月后实施跟踪审核。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出现发生重大事故、连续发生 事故、多次被滞留等情况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实施 附加审核。舟山 海事局31船舶油料供给单位未按照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规范要求从事 供受油作业,或者所提供的船舶油料超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要 求整改,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类别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 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船舶油料供给单位未按照有关安全和防治 污染规范要求从事供受油作业,或者所提供的船舶油料超 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整改,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舟山 海事局32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 过境停留或者过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类别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 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 过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舟山 海事局33申请人取得海事电子政务用户身份后,激活机构发现申请人 被列为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或根据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被 列为C等和D等信用的,取消申请人用户身份。类别一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管理办法(海政法(2018) 383号)第十二条海事电子政务用户身份由激活的海事管理 机构(以下简称“激活机构”)进行管理。申请人取得海事电子政务用户身份后,激活机构发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作出取消申请人用户身份的决定, 并在注册资料库中注明:(一)被列为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或根据海事信用信 息管理办法被列为C等和D等信用的;舟山 海事局34对严重失信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信息纳 入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类别四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国 家机关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 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对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在贷款 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鼓 励其他市场主体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给予 优惠或者便利。人行 舟山市 中心支行35引导辖内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 提高贷款利率,甚至限制向其提供信贷服务等金融惩戒措施。类别二人行 舟山市 中心支行36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 评级授信、信贷融资、保费定价、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类别二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 1001 号)“二、惩戒措施(十三)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 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保费定价、管理和退出 的重要参考依据。''舟山银保 监分局37指导保险公司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类别二关于印发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 1001 号)“二、惩戒措施(十七)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舟山银保 监分局附件二: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加注安全管理实施联合奖惩推送表推送单位:推送日期:奖惩对象基本情况案情介绍联合奖惩依据联合奖惩建议实施单位惩戒期限联合惩戒联合激励备注:1 .联合激励“案情介绍”和“惩戒期限”无需填写。2 .目前联合奖惩对象范围包括:从事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加注的12家燃油供应企业、50艘备案船舶、27家保税燃料油供应船经营公司和84家从事 保税燃油加注的外轮代理资质企业。3 .本次推送表统计期间为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二)对失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实施行 政处罚;(简称:类别二)(三)限制失信对象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简称: 类别三)(四)向社会公开失信对象的失信行为信息。(简称: 类别四)联合激励措施: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 联合激励对象给予以下一种或多种激励(一)按需提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优先服务,在 规定范围内延长有关许可期限,给予“信用承诺”“容缺受 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二)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贴息、项目审批、项目核 准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优化检查频次或 给予“诚信免检”。(四)推介守信市场主体,将守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 息在本级政府网站公示,在企业评优、会展、银企对接等活 动中重点推介。(五)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 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适当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指 导保险公司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 施差异化费率。三、联合奖惩的实施方式各职能部门每月5日前通过舟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 合奖惩子系统模块,将亟需联合奖惩的信息(详见附件二: 联合奖惩信息推送表)推送至市信用办,市信用办将激励和 惩戒信息审核后在“信用舟山”联合奖惩栏目下公开,同时 推送给具体执行奖惩措施的单位,并督导其根据现行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定实施联合奖惩,各单位部门将联合奖惩结果及 时反馈市信用办。四、动态管理各职能部门应密切协作,加强信息互通,提高奖惩时效, 积极推进本合作协议的落实,同时,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 撤消、管理、监督等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 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对已按规定接受相应 处罚,缴清罚款、滞纳金,纠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安全隐患的 失信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市信用 办,由市信用办发布联合惩戒解除信息,有关部门结合联合 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依法依规解除对失信对象的惩戒。五、其他事宜本联合奖惩合作协议自2019年10月起实行。原关于 对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安全管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合 作备忘录(舟发改社会20187号)同时废止。本合作协议实施过程中有不明确或需协调的相关操作 问题,由各相关部门另行协商解决。本合作协议签署后,各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有新出台或修 订的,以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为准。联合奖惩对象库由舟山海事局保持动态更新,并不定期发布。市发改委、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银 保监分局、舟山海事局、舟山海关、舟山边检站、舟山综保 区管委会附件:1、联合惩戒措施及其依据2、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加注安全管理实施联合 奖惩推送表联合惩戒措施及其依据序号惩戒行为及措施惩戒措施 类别法律及政策依据实施部 门1发生联合惩戒行为的,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 点审查对象;类别一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 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对不良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可以就相 关联事项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 象;(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怦检查对象, 加强现场检查;(四)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相关行 政机关2发生联合惩戒行为的,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己享受的行政 便利措施;类别一相关行 政机关3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退出)措施;类别一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 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 单的信息主体,国家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二)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相关行 政机关4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 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 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类别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 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 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 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相关行 政机关5对保税油供应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备案情况档案,经 营人有违反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纳入信用记录,并 予以公示。类别四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 号)第十七条:”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 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 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 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 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 档案。第三十七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 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 经营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舟山市 港航和 口岸管 理局6发生联合惩戒行为的,在日常监管中将联合惩戒对象列为 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类别二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 水(2017) 128 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二)失信惩戒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加强现场核查等;舟山市 港航和 口岸管 理局7发生联合惩戒行为的,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 各类政府优惠政策;类别三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 策;限制参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表彰奖 励活动;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将 其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跨 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舟山市 港航和 口岸管 理局8发生联合惩戒行为的,限制参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 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类别三舟山市 港航和 口岸管 理局9发生联合惩戒行为的,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从业单位 和从业人员,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各 级政府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类别三舟山市 港航和 口岸管 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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