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畜牧水产局责任清单.docx
邵东县畜牧水产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畜牧水产业工作的法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畜牧水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产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拟订全县畜牧业发展的中拟订全县畜牧水产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长期规划;拟定全县畜牧业产业化的有关政策,推进畜牧业拟订全县畜牧水产产业化的有关政策。依法行政。负责畜牧水产业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实施畜牧水产业发展;指导高效生态畜牧水产业、休闲观光畜牧水产业发展;指导畜牧水产业龙头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应答、应诉工 作。负责畜牧水产业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实施畜牧水产业发展。指导高效生态畜牧水产业、休闲观光畜牧水产 业发展。指导畜牧水产业龙头企业的发展。企业的发展;负责品牌建设; 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负 责上级财政畜牧业专项资金项 目监管。负责品牌建设。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指导生猪、肉牛、 肉羊、蛋鸡、水产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负责上级财政畜牧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监 管。负责畜牧水产业投入品生产、负责种畜禽等畜牧水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 经营、使用的执法检查、产品使用的执法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监督抽查;贯彻执行兽药贯彻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 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工作。测方法国家标准;负责对本行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 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药等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畜牧水产业投入品管理领域违法行 工作;依法查处畜牧水产业投为。(三)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转让、变卖财政支 付的设施设备,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四)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因自身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 行而中止任务,三年内不得申请项目。(四)动物疫情事项监管为切实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定职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动物疫情, 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 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监测;(二)是否依法上报动物疫情;对发现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是否立即采取 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是否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封锁、隔离、扑杀、 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四)有无违规发布动物疫情信息或者违规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五)在封锁期间,是否把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 区或者把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六)在封锁期间,是否服从政府部门采取的对出入疫区时人员、运输工具及 有关物品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七)是否服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其他动物防疫监管措施。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随机检查和每个月巡查一次;(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三)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县畜牧水产局指定两名及以上官方兽医参加监督检查;(二)官方兽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 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按照“先主体,后实质;先仓库,后店面;先员工,后老总。”的程序, 分别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 留验、抽检;(四)制作动物防疫监督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 在检查记录中注明;(五)发现违法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五、监督检查措施邵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 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 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七)根据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车站等相 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封存和 无害化处理。(二)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无法实施补 检的动物产品责令当事人予以销毁;(三)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四)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五)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事项监管为切实加强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防疫监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动物疫情, 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 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严格按规范进行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动物卫生无害 化处理台账;(二)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 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 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是否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 门的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三)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工具(包括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 装载用具等),货主或者承运人是否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 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是否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县动物卫生监 督所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对经监督抽检发现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的,畜禽生产者是否停 止销售该批次家畜,并作无害化处理;已经销售的家畜,当事人是否在官方兽医 监督下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五)对经监督抽检发现屠宰厂(场)饲养或者待宰畜禽、屠宰后的畜禽产品 含有禁用药物的,该批次畜禽是否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由屠宰厂(场) 进行逐头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是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作无害化 处理或者销毁;畜禽产品已出厂(场)的,是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当事人立即 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六)屠宰企业是否屠宰未经禁用药物检测的家畜或者擅自屠宰禁用药物抽检 不合格畜禽;对已屠宰的畜禽产品,是否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抽检合格 后出厂(场);抽检不合格的,是否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 销毁。(一)(二)(三)四、(一)监督检查方式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结合动物疫情普查、春季、秋季全县性强制免疫,开展全面检查。监督检查程序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定两名及以上官方兽医参加监督检查;(二)官方兽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 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监督当事人实施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制作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 签字;对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监督当事人予以销 毁,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 笔录中注明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 押和处理;(三)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当事人未依法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 染疫的动物的排泄物、垫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责令当事人限期 无害化处理并委派官方兽医进行现场防疫监督;(二)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无害化处理法定义务,提请县畜牧水产局负责人批 准,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代做处理;(三)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六)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为规范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统称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等规定,结合畜牧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 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三、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 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检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进行现场检查:(一)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四、监督检查程序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 出示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 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 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 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五、监督检查措施(-)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局监察部门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察,负责处理有关投 诉。局法规部门依法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 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 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 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六、监督检查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 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 销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 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 追究法律责任:L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2 .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的;3 .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的;4 .故意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5 .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行业的不正当利益的;6 .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的。(七)规范案件查处一、立案标准(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邵东县畜牧水产局管辖,并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1、违法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养殖业部分)(湘农业发(2010) 288号)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 的;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 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有关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 条件的限制;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由局领导批 准,并报局法制机构备案。二、报告程序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法制机构授权行政处罚机构分别制作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 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三、查处流程(一)发现违法行为1、畜牧水产业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 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2、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 签名;3、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 或者案件查处的,经畜牧水产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 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二)立案阶段1、提出立案建议。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提出 建议立案查处的意见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报承办 机构负责人审核。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并核对 相关文书及材料,承办机构负责人提出是否同意执法人员意见的建议,报法制机 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实施法制审核。3、法制审核。局法制机构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并核对相关文书 及材料,提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意见,报局领导批准。3、立案审批。县畜牧水产局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 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二)调查取证阶段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初步认定 当事人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 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 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 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提出是否同意案 件承办人员意见的建议,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实施法制审核。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 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提出承办人意见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养殖 业部分)的意见,报局领导审批。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畜牧水产局 负责人主持,局畜牧水产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机构负 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实 施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法制审核意见以及参加 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5、批准。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 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 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的数额。(五)告知送达阶段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 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六)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催告书; 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结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经畜牧水产业执法机构催告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由案件承办 人制作结案报告,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畜牧水产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予以 结案。四、考核办法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 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畜牧水产业执 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入品管理领域违法行为;承担 畜牧水产业行政执法责任。负责对全县执行动物防疫 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 负责动物卫生监督网络相关信 息和数据的上报;承担县外调 入乳用、种用动物及精液、胚 胎、种蛋的检疫审批工作;负 责动物源性病原微生物的安全 监督管理。承担全县范围内动物产地 检疫和屠宰检疫及动物产品检 疫监管工作;指导全县各乡镇 开展检疫工作及组织检疫技能 培训,按相关要求出具检证明; 负责对病死动物及经检疫不合 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实施 无害化处理。负责动物检疫票证和相关 证章标识的管理和发放,并做 好出入库记录;负责动物疫病 可追溯体系的建设。承担畜牧水产业行政执法责任。负责对全县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动物防疫法 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负责动物卫生监督网络相关信息和数据的上 报。承担县外调入乳用、种用动物及精液、胚胎、 种蛋的检疫审批工作。负责动物源性病原微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全县范围内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及 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工作。指导全县各乡镇开展检疫工作及组织检疫技 能培训,按相关要求出具检证明。负责对病死动物及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 物产品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负责动物检疫票证和相关证章标识的管理和 发放,并做好出入库记录。负责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建设。拟定全县畜禽水产年度计划。拟定全县畜禽水产年度计 划;负责畜禽水产技术指导与 推广应用工作,承担畜禽水产 品质量监管责任。依法负责渔船、渔港、渔机、 网具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安 全生产,承担渔业信息统计调 查的责任。负责畜禽水产技术指导与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县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出 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议。负责全县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物和水产种 质资源的保护工作、承担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 护责任。负责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全县渔业产品生产 基地建设规划。负责渔业的调查研究和业务统计,预测并发 布渔业生产资料、产品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 指导行业信息网络建设。(八)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为保证畜牧水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 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养 殖业部分(湘农业发(2010) 28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规范制度。具体内容见邵东县畜牧水产局网站,网址为:一、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 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 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 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 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 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 款限度。具体内容见邵东县畜牧水产局网站,网址为:二、标准规范(一)畜牧水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 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 准养殖业部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阶次,并说明其事实、理由和 依据。(二)畜牧水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 相当原则。(三)畜牧水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 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四)畜牧水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 当选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五)畜牧水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六)畜牧水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三、有关措施(一)县畜牧水产局采取案卷抽查、举报受理等方式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适用或未 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督促其及时更正,要求补充说明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二)县畜牧水产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适用或适应自由裁量权明显错误的 行政处罚案件,可以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并且可以对该案件查处机关及案件承 办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机关法定代表人进行通报批评;因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自由裁量权错误导致案件被行政复议撤销 或行政诉讼败诉的,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公共服务事项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受理畜牧水产业投诉 举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水 产品质量等方面违法行为投诉举 报畜牧水产局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开展养殖业科技推广、培训、 交流与合作活动技术推广站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应急指挥兽医局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 所法律法规宣传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畜牧法等宣传畜牧水产局畜牧业咨询畜牧业惠农政策、项目管理、养殖 技术畜牧股水产业咨询水产业惠农政策、养殖技术、渔船 管理水产股政务信息公开通过政务信息网向社会公开行政 许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项目资 金、“三公”经费等使用情况、人 事信息等,并提供检索服务畜牧水产局9承担水产种苗的质量监管责 任;负责全县水产品种资源保 护与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渔业养殖证制度,指导渔业捕【捞、指 导渔业标准化生产。依法承担全县渔政监督工作,保护渔业资源, 负责渔业水域监测生态环境。负责全县水产种苗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 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水产品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10负责指导国家强制免疫病种 的免疫工作;负责对全县动物 疫病预防的宣传和技术指导、 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指导乡 镇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 免疫计划负责指导国家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负责对全县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和技术指 导、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指导乡镇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 划。11负责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 划;按照上级兽医部门的规定, 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 况进行监测负责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按照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 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12负责执业兽医管理和培训; 负责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人员的 执业兽医注册和备案工作;负 责全县官方兽医、执业兽医、 乡村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的监 管;负责乡镇兽医管理和培训负责执业兽医管理和培训。负责对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 诊疗活动的人员的执业兽医注册和备案工作。负责全县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 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负责乡村兽医管理和培训,实行乡村兽医登 记制度。13负责指导重大动物疫情处 置;指导乡镇实施紧急免疫接 种和消毒灭源负责指导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指导乡镇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和消毒灭源工 作。14指导乡(镇)畜牧水产站的工 作指导全县乡(镇)畜牧水产站(动物防疫检疫 站)的工作。二、与相关部门的职业边界序号管理事 项相关部 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畜禽养 殖污染 防治畜牧 水产局负责畜禽养殖 废弃物综合利 用的指导和服 务。畜禽规模养殖 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643号)某生猪养殖场坐落在村庄 东边,靠山临水,常年存栏3000 头。由于平时疏于管理,污染防 治设施未进行有效运作,病死猪 等污染物无害化处理不到位,造 成养殖污水到处漫流,臭气熏 天。周边农户和单位打县长公开 电话举报。畜牧部门接到投诉 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并会同环 保部门执法人员实地踏勘,科学 评估养殖污染情况并进行案情 调查。环保部门、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 治条例相关规定,分别实施行 政处罚。由环保部门责令当事人 承担因养殖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并由畜牧部门指导养殖废弃物 综合利用,如:建设沼气工程和 “三沼”综合利用,改变养殖方 式,实行种养结合的生态养殖模 式、实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给予针 对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环境 保护局负责畜禽养殖 污染防治的统 一监督管理。2推广示 范服务畜牧 水产局畜禽品改技术推广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业技术推广 法农业 局农业技术推广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为加强畜禽水产品生产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统称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依法打击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畜牧水产业发展,提升畜牧水 产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养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户。二、督检查内容(一)(二)(三)(四)(五)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 管理条例、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 称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畜牧业投入品的行为;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畜产品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办场人民政府动物防疫站对所辖区域内进行畜 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二)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 织开展四次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畜产 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养殖户生产、销售的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县畜牧水产局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信息通报局相关执法机构;(二)县畜牧水产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 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 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 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对生产、销售的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 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五、监督检查措施畜牧业水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 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二)调查了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 关文件、证照、资料;(三)查阅、复制与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 相关资料;(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 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 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畜产品;(三)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二)畜牧水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为了规范畜牧水产业投入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畜牧水产业生产安全、 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水产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一)畜牧水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二)使用畜牧水产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 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畜牧水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记录及 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畜牧水产业投入品的包装、标识是否 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四)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畜牧水产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五)对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 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六)对是否依法安全使用畜牧水产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针对畜牧水产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展日常执法检 查,每年检查四次;(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畜牧水产业投入品组织专项 执法检查;(三)在畜牧水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开展打击“瘦 肉精”等系列执法检查;(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县畜牧水产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畜牧水产 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二)县畜牧水产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执法机 构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 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畜牧水产业投入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 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 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对生产、销售、使用的畜牧水产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畜牧水产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 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五、监督检查措施畜牧水产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畜牧水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为假劣兽药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 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依法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兽药、饲 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五)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 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作出如下处理:(一)(二)(三)(四)(五)(六)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农业投入品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三)财政畜牧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为加强财政畜牧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 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财政畜牧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 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 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三)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 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三、监督检查方式县畜牧水产局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进行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县畜牧水产局制定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方案;(二)县畜牧水产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 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和财务情况逐项检 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 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在邵东县财政畜牧业专项 资金项目检查情况登记表注明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例行检查。由县畜牧水产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行政 指导;(二)效能监察。由县畜牧水产局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事中效能监察;(三)绩效评价。由县畜牧水产局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四)复核验收。由县畜牧水产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初验合格项目进行 复核验收。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建设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 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二)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终止或者擅自改变 基地用途的,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