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国是厅国人大代表贾宇:强化法治保障助推数字经济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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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国是厅国人大代表贾宇:强化法治保障助推数字经济发展.docx
两会国是厅|全国人大代表贾宇:强化法治保障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刑法学讨论会会长贾宇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进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的任务。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进展,极大推动了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也引发了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这必定要求国家治理模式做出相应的调整。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心顽强领导下,我国制定公布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爱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了促进大数据进展行动纲要“十四五”大数据产业进展规划等政策文件,加快进展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同时要看到,在充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助推数字经济进展中,仍存在不少差距缺乏,需要我们加快数字制度体系建立,进一步完善与数字经济进展相适应的治理框架和规章体系,为数字经济进展供应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保障,推动数字治理化和治理数字化的协同并进。 目前,数字经济进展仍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1.数字领域全国性立法统筹力度不够。目前,北京、浙江、广东、江苏等省已探究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上海、山东、深圳等地特地对数据领域综合立法,截至目前,20余省市已出台地方性立法。但总体来看,当前地方立法在肯定程度上呈现出分散性与趋同性并存,数字经济治理与数据治理分化等问题,需要从国家层面进展立法统筹,加速推动数字经济领域根底性综合性立法步伐。 2.数据治理制度体系有待健全。数据是数字经济进展的关键生产要素,数据开发与共享成为助力数字经济可持续进展的根本动力和核心支撑。但目前仍存在数据权属不明确阻滞数据产业甚至数字经济进展;数据共享过程中数据泄露、数据滥用导致侵害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安全风险;数据跨境流淌引发国家安全风险等问题,需要构建完备的数据治理制度体系,推动数据爱护与数据流通共享成为数字经济高质量进展的核心与轴心。 3.平台治理力量有待强化。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进展报告2023显示,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42.3万亿元,同比增长19.6%;网上零售额达13.1万亿元,同比增长14.1%;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1.92万亿,5年增长近10倍。电子商务平台是数字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社会生产组织形式,通过制定和实施平台规章,在其塑造的内部秩序中,已初步形成了完整的“准公权力”架构与运行体系,并基于此担当维护网络经济秩序、保障用户权益等公共职能。但仅靠传统私法标准约束和网络市场竞争机制的自我调适,难以有效规制平台“准公权力”的滥用,并消失了资本无序扩张、平台垄断、不正值竞争等问题,需要强化平台治理,引导平台合理行使自治权力和制定自治规章。 4.数字经济犯罪治理体系有待完善。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犯罪涉及网络、数据、人工智能、金融等众多领域,呈现出犯罪场域的泛在性、侵权主体的平台化、危害行为的简单性、社会危害的难以估量性等特征,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治理无法完全掩盖数字经济社会所触及的时空范围,传统刑事治理规章也难以有效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犯罪形势。传统刑法因应数字经济犯罪治理需求表现出管控风险的剧烈冲动,各类安全风险倒逼传统刑事治理格局转型进展。数字经济的社会重塑,要求刑法的治理重塑。 5.数字司法助力治理现代化力量有待提升。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力量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建立的主体内容和必定要求,数字化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式,数字司法是实现数字化治理的重要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数字司法作为一项革命性、战略性的系统工程,核心要义在于司法裁判模式的“重塑变革”,这既是“本”的提升,更是“质”嬗变。但目前,数字司法更多着眼于才智法院建立,偏向于帮助性、效劳性、事务性的审判信息化、司法全流程网络化建立,对于数字司法理念、思路、目标、任务的迭代深化熟悉还不够,“数字赋能司法,司法促进治理”的司法裁判模式重塑变革尚未完成,数字司法助力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力量亟待提升。此外,执法司法部门“信息孤岛”“数据壁垒”问题较为突出,成为掣肘执法司法制约监视体系建立的瓶颈难题。 (照片由代表独家供应)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建议: 1.着力推动数字领域法律体系建立。加强数字领域根底性综合性立法(如制定数字根本法),注意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爱护法以及学问产权、反垄断规制、消费者权益爱护等法律制度连接,突出数字领域综合性立法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修订完善科技领域法律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等的鼓励保障作用,加大数字关键核心技术学问产权爱护力度,在市场已有鼓励机制根底上进展制度性补强。 2.健全完善数据治理制度体系。明确数据权属,加强数据类型化讨论,探究数据爱护多元模式,界分数据全部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完善数据交易规章,形成更为安全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重点围绕数据确权、采集共享、分析处理、分级爱护、跨境流通等问题,确立数据治理制度标准及其裁判规章,充分考量数字经济进展与国家安全、国家规制与行业自律、产业富强与公民数据权利、单边自治与双边公治之间的平衡,鼓励和保障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加强数据标准体系建立,积极融入全球数据治理格局,构建一套多维度、全方面、易操作、受认可的司法治理体系。 3.强化平台治理推动平台经济标准安康持续进展。标准平台经济安康进展,要同时考虑市场竞争秩序、网络安全、消费者及劳动者甚至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的权益爱护,推动平台自治在法治框架内进展完善。在标准平台秩序层面,审慎界定平台“看门人”主体责任,通过综合考量平台算法,形成算法归责体系;在支持平台自治层面,合理安排平台公共治理职能,通过判例依法认定平台交易、信用评价、学问产权爱护、争议解决等规章的法律效力,明确平台信息治理、安全保障的权责边界,让平台在法治监管下当好“网络平台规章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4.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刑事法治保障体系。构建数字经济刑事法治框架和规章体系,发挥刑事法律的社会爱护功能,提升数字经济安全风险防控力量。重新端详数字经济的刑法参加观,以刑事一体化思维协调刑法内在构造与外在运行关系,坚持适度预防的刑事立法观和能动主义的刑事司法观,并形成二元的刑法解释格局,在错综简单的数字经济犯罪中区分不同类型的犯罪进展详细分析,将犯罪大体分为数字社会特地设置的预防性罪名和传统罪名两类。构建数字经济的刑事法治保障体系,在立法中把握数据犯罪和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在司法中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并充分释放法律监视效能,在社会治理中抓住数据合规治理体系建立,在涉外法治中主动谋求国际刑事合作。 5.推动数字司法改革助力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与传统信息化工作不同,新时代数字化改革“关键在于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根据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发生根底性、全局性和根本性转变”。在此理念下,数字化不仅是“器”,更是“道”,是技术理性向制度理性的新跨越。数字司法也是如此,不能停留在工具论上去熟悉把握,它不单是推动审判质效的“器”,更是司法工作从根本上实现高质量进展、迈入现代化的“道”。大力推动数字司法改革,围绕如何在司法质效上更加依法能动履职为大局效劳、为人民司法,裁判方式上如何摆脱个案裁判的被动性和局限性,通过践行“数字赋能司法,司法促进治理”的司法裁判模式重塑变革,着力实现从“个案审理”到“类案裁判”再到“系统治理”的司法质效提升和审判价值追求,实现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释放司法生产力的系统性变革,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打通“数据壁垒”,破除“信息孤岛”,推动各地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建立,特殊是推动刑事案件一体化办案,促进公权力部门之间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公示与共享制度,实现政法系统整体智治,切实提升司法效能和执法司法标准化水平,推动更加标准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视体系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