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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的赠与合同(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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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的赠与合同(15篇).docx

    房屋的赠与合同(15篇)房屋的赠与合同1 合同编号: 甲方(赠与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治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就以下房屋赠与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房屋坐落于 ,属其全部的 产权份额赠与给乙方个人全部;乙方同意承受此赠与。 二、甲方保证上述赠与的房屋权属无争议,房屋没有抵押、担保、典当、被查封等限制处分的状况。 三、甲方帮助乙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四、甲方承诺对本赠与行为不附加任何条件,且永不反悔。 五、本赠与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梧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不动产登记部门一份。 六、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赠与人): 乙方(受赠人): 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的赠与合同2 甲方(赠与人):_ (写明姓名、住址) 住宅:_ 有效证件号码:_ 乙方(受赠人):_ (写明姓名、住址) 住宅:_ 有效证件号码:_ 甲方自愿将其下全部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承受该房屋。该房屋详细状况如下: (一) 座落于_ ,建筑面积_平方米; (二) 赠与房屋的全部权证证号为_ ; (三) 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其次条:因甲方_,此房产所购的全部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全部权证。经协商全都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帮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始终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详细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全部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全部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行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商定积极帮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全部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治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以下商定担当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全部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行分割的局部。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份。其中甲方留执_份,乙方留执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份,为申请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商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图。 甲方(签章):_ 乙方(签章):_ 证件身份证号码:_ 证件身份证号码:_ 地址:_ 地址:_ 联系电话:_ 联系电话:_ 签约日期:_ 签约日期:_ 房屋的赠与合同3 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方式 一、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房屋全部权而达成的协议。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除了带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即在财产转移之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合同法规定一般状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了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一般的财产赠与通常是以财产是否交付来认定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但对于房产的赠与,因房产是以进展房产登记确认全部权,所以房产的权利转移以是否进展过户手续为准,也就是说在房屋尚未登记过户时,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二、在房屋登记过户以后,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方式有哪些? 在房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者已经过户以后,赠与人在以下几种状况下可以撤销赠与: 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根据商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没有根据商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假如有以下三种行为中的一种:(1)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商定的义务,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而不管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 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峻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撤销权约束的都是受赠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对受赠人之外的任何人没有约束力。赠与人想要以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来主见撤销赠与合同的,应当提交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峻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相关证明,且必需得到达严峻影响的程度,一般性影响不在此列。 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如何行使的 一、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 1、 赠与关系成立,且受赠人未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依据我国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及上述“民通意见”可以看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且受赠人未实际占有房屋及其产权证之前,即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是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这里的“财产权利”被民通意见明细化,指的并非房屋的过户登记,而是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因此,赠与人在此阶段实行任意撤销权才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固然,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的这种任意撤销权也进展了限制,它对房屋赠与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其中包括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外,合同法第192条也设立了法定撤销权之规定,即无论是否具备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情形,只要满意以下条件均可撤销: (一)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商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 赠与关系成立,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赠与人一般不行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这说明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以交付为全部权转移的生效条件。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依据我国及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的全部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因此,在房屋赠与合同中,房屋过户登记才是全部权转移的时间界点。但是,依据上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可以看出,为了爱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此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即只要受赠人已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这时该赠与行为即生效,赠与人应当为受赠人补办过户手续。此时,赠与人一般是不行以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为由来翻悔的。因此局部律师认为,假如没有到房地产治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变更登记,不但房屋全部权不发生转移,而且这种赠予合同也是不生效的观点是不精确的。由此可见,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应当在赠与关系成立之后,但未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在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之前提出,否则赠与人就不能有效的行使撤销权、进而到达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二、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 赠与是转移全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践性法律行为,因此,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与财产全部权转移时间有亲密联系,财产全部权转移的时间,就是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依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根据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全部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房屋全部权转移时间是民法通则第72条所规定的例外状况之一。依据1983年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私有房屋治理条例第6条:“房屋全部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全部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第7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全部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以下要求提交件:(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全部权证,赠与书和契证。”依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支付为准。赠与房屋,如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受赠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明显,房屋赠与,一般状况下,只有到房管机关办理全部权转移登记手续方为有效,也就是说,房产赠与的全部权转移时间应以房管机关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赠人领取了房产证之时为房屋全部权转移时间,该时间即为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特别状况下,当事人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受赠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房屋交付时间也算房屋全部权转移时间,即房产赠与行为生效时间。理由是: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以促使人民群众在进展房产赠与行为时,不仅注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而且要重视并准时地办理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 同时,也更有利于房管机关对私房的治理,爱护房屋全部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不少群众对房屋全部权的转让,只注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而不进展房产登记,如不考虑历史状况,一律以办理房产登记时间为房屋全部权的转移时间,为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那么,实践中,很多房产赠与行为也就成为无效的行为,也会发生在房屋交付后至房产转移登记之前这段时间的全部权仍属房产赠与人,房产受赠人在此期间对该房屋所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行为为无效行为,这将不利于房产权的相对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固然,对实际生活中,那种为分散财产,或出于躲避或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或纯属封建的子袭父业的思想而借用他人名义办理了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不应认定赠与成立,更不能认定办理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间就是房产行为生效时间。如我市张某于1999年办厂期间为躲避债务,将己有的一套房屋无偿赠与给其弟,并单方写了赠与书后申办了公证,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交付房屋,20xx年7月,张某与其弟为其他事发生冲突,张某要收回赠与的房屋,其弟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此赠与未成立。 房屋的赠与合同4 赠与人(甲方): 受赠人(乙方): 第三方(丙方): 甲乙双方为父女关系,乙丙双方为夫妻关系。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三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赠与标的物 20××年甲方购置住宅楼一栋现赠与乙方。该住宅楼位于 ,面积为 。 二、赠与生效的条件 1、该住宅楼仅赠与乙方个人,不与乙方丈夫及孩子发生任何关系。赠与行为在住宅楼房权证全部权人仅为乙方一人状况下生效。 2、丙方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在任何状况下的全部份额的房屋产权,详细包括乙丙双方离婚、乙方死亡等情形。赠与行为在丙方书写签署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产权声明(附协议后)后生效。 三、赠与的撤销 1、所赠房屋房权证上消失乙方以外的人,赠与合同撤销。 2、乙方对甲方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合同撤销。 3、丙方违反其所书写签署的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产权声明内容,赠与合同撤销。 四、赠与的收回 乙方消失植物人、脑萎缩等丢失意识及死亡情形时,赠与标的物由甲方全部收回。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自愿放弃房屋产权声明书 声明人: ,男, 诞生,现住 。 本人自愿无条件放弃该房屋(位于 )在任何状况下的全部份额的房屋产权,房屋继承权。且在本人妻子消失植物人、脑萎缩等丢失意识及死亡情形时,该赠与房屋产权全部份额归本人岳父全部。 本人清晰自愿无条件放弃上述产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声 明 人: 身份证号: 二0一四年二月八日 房屋的赠与合同5 甲方(赠与人): 住宅: 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权人: 住宅: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赠人): 住宅: 身份证号码: 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乙方,房屋共有权人表示同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拥有全部权的座落于_ ,建筑面积_平方米的房产(房屋全部权证号为:_)赠与乙方,乙方同意承受该房产。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其次条 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始终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详细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房屋共有权人对甲方的本次赠与表示同意,并自愿签署本赠与合同。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_日内各方共同到房产治理部门办理 有关房屋全部权变更登记的手续。乙方逾期未协作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甲方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第五条 在乙方领取房屋全部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治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全都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第七条 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订并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甲方留执一份,乙方留执一份,公证处留执一份。 甲方(签章):_ 乙方(签章):_ 房屋共有权人(签章):_ 房屋的赠与合同6 法律特征: (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担当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承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担当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承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赠与人必需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承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假如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恳求人民法院裁决。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全部权的转移。根据城市私有房屋治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假如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依据合同法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旧有效,但赠与的房屋全部权不能转移。 相关法规 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全文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全部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全部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担当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全部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供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供应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仔细审核赠与双方供应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全部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根据“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工程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实行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本钱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值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房屋的赠与合同7 赠与人:_ 受赠人:_ 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愿,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状况下,打算将属于自己全部的财产赠与人以下人员: 1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_市_区_大街_号平房五间,房产权证号为:_。 2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_市_区_街_弄_号_楼公寓房一套。房产权证号:_。 3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珍藏的图书、字画、古董共_册(幅、件)。清单附后。 4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所创办的_企业股份。赠与人拥有该企业的股份共_股,占该企业全部股份的_。这些股份全部归其所得。赠与人所担当的董事长一职,由其担当至届满。届满之后是否连续担当,由董事会打算。 以上条款,在赠与人正式签字并公证之后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赠人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赠与人赐予应有的帮助。登记费用由受赠人自负。 赠与人(签字):_ 受赠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房屋的赠与合同8 合同编号: 甲方(赠与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治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就以下房屋赠与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房屋坐落于 ,属其全部的 产权份额赠与给乙方个人全部;乙方同意承受此赠与。 二、甲方保证上述赠与的房屋权属无争议,房屋没有抵押、担保、典当、被查封等限制处分的状况。 三、甲方帮助乙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四、甲方承诺对本赠与行为不附加任何条件,且永不反悔。 五、本赠与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梧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不动产登记部门一份。 六、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赠与人): 乙方(受赠人): 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的赠与合同9 房 屋 赠 与 合 同 赠与人: 受赠人: 赠与人与受赠人系母子关系。 一、赠与房屋根本状况 1997年赠与人自行出资在四队修建房屋一层为南北朝向,后于1999年在该房屋一层根底上增修其次层,2-2层建筑面积约为340平方米。20xx年其子在赠与人2-2屋房屋根底上筹款修建第四屋。赠与人赠与的房屋地理位置东临其子的三层自建房,西临其子三层自建房,北正对面为自建房。 二、赠与人赠与财产范围 赠与人自愿将上述私有房屋2-2层(面积340平方米)的产权房赠与受赠人,该受赠房屋不涉及第三层房屋(因第三层属于其子)的自建房。 三、赠与人与受赠人自愿签订本赠与合同。 四、赠与目的 赠与人因受赠人无力单独生活,由受赠人照看,为受赠人今后更好的生活,更好的对赠与人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及共同生活,赠与人特将本房屋附义务条款赠与受赠人。 五、受赠人的权利 5.1.赠与人与受赠人对该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权、使用权; 5.2.受赠人对该房屋没有出让权、转卖权,该房屋永久不能作为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展分割。 5.3.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交付任何关于该房屋的费用; 5.4.受赠人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 5.5.如赠与人逝世,该房屋可作为遗产由受赠人单独继承。 六、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别状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准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十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行分割的局部。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担当。 八、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本赠与合同系双方自愿申请,为其进展见证,并系自愿签订。本合同一式六份,由赠与双方与见证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有任何涂抹均系无效。如有纠纷,双方可在签订合同管辖地起诉违约方。 赠与人(签字捺印): 受赠人(签字捺印): 见证人 (身份证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xx 年2月 日 房屋的赠与合同10 一、必需经过房产过户后,房屋赠与合同才成立吗?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承受赠与的合同。 依据该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全都即可。因此,房屋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全都意思表示时,合同即成立。 二、房屋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外,其他的赠与,赠与人都享有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 2、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商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发生受赠人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商定的义务等情形的,赠与人也有权撤销赠与;时间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一年内。 三、赠与房屋交付后能撤销吗? 依据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交给受赠人,受赠人也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 赠与房屋已交付受赠人使用,但尚未办理过户,该赠与不能任意撤销。但若消失法定撤销事由,则可以撤销。即消失了受赠人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商定的义务等情形的,交付的房屋才能撤销。 四、赠与房屋要交税吗? 房屋赠与不分何种形式,受赠方需要缴纳3%5%的契税,受赠人一律需缴纳该房屋价值20%的个人所得税,有3种状况个人所得税是免缴。 1、房屋产权全部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 2、房屋产权全部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担当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全部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房屋的赠与合同11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_签订: 甲方:_ 住宅:_ 身份证号:_ 乙方:_ 住宅:_ 身份证号: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恳信用的原则,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打算将位于_区_街_楼_层_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承受此赠与。 其次条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全部权。 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留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情愿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第四条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第五条 乙方违反第四条的商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日内帮助乙方到有关房产治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 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治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违反本协议的商定为违约行为,应担当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 乙方(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房屋的赠与合同12 甲方(赠与人):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全部的_(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全部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全部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全部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置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_期限内办理全部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商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_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签字、盖章) 乙方:_(签字、盖章) _年_月_日 房屋的赠与合同13 房屋赠与合同怎么才能撤销 原告刘老汉与被告刘某均认可,刘某取得该房屋的前提是照看父母的日常生活。刘老汉与刘某虽然签订了XX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并未商定详细付款时间,且20xx年4月刘老汉将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刘老汉及其他子女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并未提出异议;刘某实际已各支付5万元给其哥哥弟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商定履行义务。”刘老汉与刘某的商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签订的XX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际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那么,刘老汉能否行使撤销权呢? 刘老汉主见刘某未按商定履行照看父母生活的义务,恳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商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对方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供应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见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担当不利后果。刘老汉对刘某未依约履行照看父母生活负有举证责任。但刘老汉未能供应证据,且还认可刘某自20xx年至20xx年12月照看父母生活的事实;之后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但不能因此认定刘某不尽照看父母生活的义务。刘老汉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讼恳求不予支持。 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 原告张某、李某系夫妻,生育有四个子女。被告张丁系原告的四子,两原告年事已高,需要人照料其生活起居等。20xx年10月被告张丁夫妻二人向两原告承诺对两原告今后的生活、医疗及生养死葬担当一切责任。两原告在被告的屡次劝告之下,于20xx年5月将自己座落于县城的房屋赠与被告并进展了公证。20xx年9月15日原告张某生病住院病危,被告张丁在接到通知后去医院探望原告。后因原告的医疗费问题与原告及其他兄弟姊妹之间屡次发生争吵,在原告还未出院的状况下,被告不辞而别。为此,两原告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刺激。由于被告未履行自己所作出的承诺,两原告认为将房屋赠与被告是重大失误。为此,原告向公证处,恳求依法撤销所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被告马上返复原告所赠的房屋产权。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赠与合同公证可否撤销?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被告在得知原告生病住院后,特地赶回探望原告;应当说被告在原告的几个子女中是最尽义务的,并非如原告所陈述的被告不照料原告的生活起居。两原告对被告所作出的赠与行为,是原告经过慎重考虑后作出的,并且该赠与行为经过了公证。在赠与财产交付前不得撤销赠与合同,由于订立的合同经过公证,说明双方当事人对签订和履行合同是仔细严厉的,对赠与人来说,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来打算是否签订和履行该合同,不存在考虑不周,或心情冲动等缘由。从公证的效力来说,合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所以,这种赠与合同公证不得撤销。这对于严厉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力,维护合同的严厉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的相对稳定是必要的。其次种观点认为,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进展任意撤销,赠与人要行使撤销权,须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消失为条件,只要具备了法定的撤销事由,赠与人即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由于本案的赠与合同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被告对原告有扶养义务而没有履行,并且被告没有忠实地履行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赠与合同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定事由。因此,原告的申请予以撤销,是适宜的。 我们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程序,故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原告要行使撤销权需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消失为条件,只要具备了法定事由,赠与人即享有撤销权。被告不履行赠与合同商定的义务,符合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属于行使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原告要求解除公证赠与合同的恳求,符合法律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房屋的赠与合同14 一、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 房屋赠与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承受赠与的合同。 但需要留意的是,即使赠与合同有效,假如不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全部权是没有转移的。而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二、房屋赠与的留意事项: 房产赠与人必需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需对其所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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