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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主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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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主体.docx

    买卖合同主体篇一:买卖合同签订留意事项 买卖合同签订留意事项 作者:易法通 撰写时间:2022-12-28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微环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开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一、买卖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买卖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实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求对方供应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留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留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状况。 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实力。 确认买卖合同买卖方必需是标的物的全部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实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挚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得相关信息,最终综合推断其是否具有履约实力和信用程度。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居处 假如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假如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1、买卖合同标的物应全称详细,不能简写,留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详细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状况。 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须要在买卖合同中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模糊。 四、买卖合同标的的质量要求方面 产品质量应根据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根据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开纠纷。卖方应当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假如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 五、买卖合同中产品的包装标准 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引起纠纷。对于包装方式可以按买卖合同约定的包装,无约定的应当根据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实行足以爱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六、买卖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可根据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得精确、详细、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2、买卖合同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晰、详细、精确。 3、买卖合同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详细明确。 七、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买卖合同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担当问题。一般状况下,标的物的全部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担当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肯定要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觉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觉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刚好检验,并在发觉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 卖方。 九、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应当在买卖合同中详细、明确地约定。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针对虚开支票欺诈的,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防范,一种是款到交货,依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卖合同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供不需求。另一种是干脆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立刻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马上停止发货,从而避开损失。 十、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方面 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详细可行。假如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担当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担当违约责任。对违约行为的惩处,买卖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具体描述。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要明确详细。此外,对于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机构和起诉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辖权。 十二、其他留意事项 1、买卖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样。 出卖方应当留意买卖合同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样、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样,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样,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 2、对代理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买卖合同,应留意了解对方的授权状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 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才能避开无权代理的情形。 3、防范合同恶意履行。 合同恶意履行的状况比较困难,但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如能进行主动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削减合同风险。对对方资信有质疑的可以要求对方供应担保。另外在买卖合同履行中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时,主动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爱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4、买卖合同订立应实行书面形式并运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尽管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各种形式,但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双方责任,简单被人利用进行欺诈。因此,订立买卖合同应尽量采纳书面形式。同时,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并结合详细交易状况可以适当调整买卖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假如有疑问的还可以询问有阅历的专业律师或工商局。保证买卖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特殊留意!】易法通的合同签订的留意事项,是为了您更好签订合同。但是我们还是建议您在运用模板前询问律师,以确保您的利益最大化。 篇二:买卖合同应留意哪些 篇一:买卖合同签订留意事项 买卖合同签订留意事项 作者:易法通 撰写时间:2022-12-28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微环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开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一、买卖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买卖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实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求对方供应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留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留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状况。 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实力。 确认买卖合同买卖方必需是标的物的全部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实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挚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得相关信息,最终综合推断其是否具有履约实力和信用程度。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居处 假如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假如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1、买卖合同标的物应全称详细,不能简写,留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详细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状况。 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须要在买卖合同中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模糊。四、买卖合同标的的质量要求方面 产品质量应根据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根据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开纠纷。卖方应当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假如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 五、买卖合同中产品的包装标准 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引起纠纷。对于包装方式可以按买卖合同约定的包装,无约定的应当根据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实行足以爱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六、买卖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可根据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得精确、详细、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2、买卖合同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晰、详细、精确。 3、买卖合同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详细明确。 七、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买卖合同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担当问题。一般状况下,标的物的全部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担当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肯定要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觉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觉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 验期间的,买方应刚好检验,并在发觉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九、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应当在买卖合同中详细、明确地约定。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针对虚开支票欺诈的,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防范,一种是款到交货,依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卖合同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供不需求。另一种是干脆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立刻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马上停止发货,从而避开损失。 十、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方面 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详细可行。假如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担当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担当违约责任。对违约行为的惩处,买卖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具体描述。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要明确详细。此外,对于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机构和起诉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辖权。 十二、其他留意事项 1、买卖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样。 出卖方应当留意买卖合同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样、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样,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样,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 2、对代理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买卖合同,应留意了解对方的授权状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才能避开无权代理的情形。 3、防范合同恶意履行。 合同恶意履行的状况比较困难,但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如能进行主动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削减合同风险。对对方资信有质疑的可以要求对方供应担保。另外在买卖合同履行中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时,主动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爱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4、买卖合同订立应实行书面形式并运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尽管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各种形式,但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双方责任,简单被人利用进行欺诈。因此,订立买卖合同应尽量采纳书面形式。同时,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并结合详细交易状况可以适当调整买卖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假如有疑问的还可以询问有阅历的专业律师或工商局。保证买卖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特殊留意!】易法通的合同签订的留意事项,是为了您更好签订合同。但是我们还是建议您在运用模板前询问律师,以确保您的利益最大化。篇二: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应当留意事项 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应当留意事项 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管理的标准化要求。 凡运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殊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书目,设备书目。 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 计量方法执行。 价格、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货期限,可以合同约定。一般来讲,提货的以乙方通知提货日期为准(应给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代办托运的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日期,送货的以送达目的地为准。 可以约定分批交货。 二、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有国家标准gb、部颁标准、企业标准qb。假如要填写,须有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我方一般的购销合同,多数泛泛约定为国家标准。假如对于特定产品,或对产品质量有特别要求的,必需详细约定为哪个标准,或商定的条件、样品(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补充技术要求。 约定供方对其所供应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在保证期内,发觉质量问题,应担当违约责任。但解除需方的非正常运用导致。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交货地点,涉及“标的物交付”,也是风险转移的分界点。 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它涉及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当约定的交货地点与实际交货地点不一样时,以实际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假如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则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交货方式:工厂交货(提货)、目的站港交货(送货)、货交承运人(代办运输)等等。对外货易中,有特地的术语。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协商确定运输方式、运输路途、运输工具。总的要求是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平安到达。假如由于供方缘由,选择了不合理的运输路途和工具,由此造成的损失,就担当赔偿责任。 运输费用的负担,应结合货物价款考虑,是否包含?要明确约定清晰,以避开争议。 五、合理损耗和计算方式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损耗量,对此规定及计算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 我们的实践中,一般不允许有量差。按实际收货量结算。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包装是一切有形产品生产过程中不行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不善则会使商品变质和损坏,失去商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和运用价值,而高质量的包装不仅能有效地爱护商品,而且能提高商品的附加值,增加商品本身的竞争力。而讲质量,首先要讲标准,标准化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 产品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扭亏为执行。没有通用方式的,也没有约定的,供方应当采纳足以爱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包装物供应,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也可合同约定。纸包装、金属包装、塑料包装、玻璃包装等等。 包装物回收:由合同约定,并约定回收费用。如,油桶、氧气瓶等。 七、验收标准、方法和提出异议的期限 验收手段:全面检验、抽样检验。理论计算、实际过磅。 验收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约定标准 验收时间:约定多少天内应验收完毕。不同于提出异议的期限。 提出异议的期限: 在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应在约定期间内将验收数量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供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数量或质量合格。书面通知中,建议明确供方的回复时间, 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看法。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收货后,应当在发觉不合格的合理期间内通知供方,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或在收货后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但对质量保证期有约定的,适用质量保证期。当然,供方知道所供应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合理期限”一般来讲,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合格的,为到货后1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需安装运转后才能发觉内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在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也可以具体约定由谁(由哪个机构)负责验收和试验。等等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对机电产品,应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设备,应明确设备清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结算期限:预付款、货到付款、分期付款,时间。 十、担保 可另立担保合同-担保法、物权法内容 十一、违约责任 1、供方的违约责任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担当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 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假如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假如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担当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担当元违约金,并担当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逾期交货的,发货前须与需方协商,假如仍旧须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假如不再须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天内答复,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供方提前交货的,假如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假如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担当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 假如运输费用由需方担当,而合同约定了运输路途、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变更的,应担当由此增加的费用。 2、需方的违约责任 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担当退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需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担当违约金。不能供应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担当保管费用。 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担当 违约金。或担当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或存款利息、或约定利率。 需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担当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 也还可以作其他合理约定。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是指双方是约定仲裁,还是向法院起诉? 假如双方想通过仲裁解决,则应写明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名称不能确定的,视为无效约定。不能表述对仲裁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它违反了“或裁或审”原则,致使仲裁协议约定无效,而由法院取得管辖权。假如双方约定通过起诉解决,则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原告地、被告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有的当事人为便利自己诉讼,则可约定自己一方居处地法院管辖。有的为防止对方起诉,则约定由被告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敏捷运用 十三、其他 特殊约定、或补充条款: 如:木材的检验检疫、运输证,火工品的几证等等。 送达约定: 依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讯往来应用中文书写并且由专人或传真或以挂号信函送达,双方的法定地址以落款地址为准。 全部的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在下列首先发生的日期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1)如专人送达,则为收到之日; 2)如为传真,则为回传确认之时; 3)如实行邮寄,则为寄出之日后五天,以邮寄凭证为准; 4)如由快递传送,即为快递寄出凭证后的3天;笔者注:邮寄的瑕疵,如何证明邮寄的内容是关键。邮寄人员确认,公证送达。还可以约定登报公告送达。 假如送达地点须要变更的,一方将于变更后的次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确认的地点所送达的文书,不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 合同份数、生效条件: 几式几份?签字盖章生效?或附条件生效?等 其它约定: 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作废。 十四、落款 单位全称、具体住址、邮政编号、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 合同签订日期。篇三:买卖合同中有哪些须要留意的 买卖合同中有哪些须要留意的 买卖合同事关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肯定要谨慎当心,避开让别人侵扰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买卖合同中有哪些须要留意的呢?或许许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下面我就来为大家介绍相关学问。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微环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开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一、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实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供应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留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留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状况。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实力。 确认买卖方必需是标的物的全部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实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挚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得相关信息,最终综合推断其是否具有履约实力和信用程度。 二、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居处 假如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假如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1、合同标的物应全称详细,不能简写,留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详细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状况。 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须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模糊。四、质量要求方面 产品质量应根据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根据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开纠纷。卖方应当根据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假如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 五、产品的包装标准 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 篇三: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期间签订买卖合同的责任主体 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期间签订买卖合同的责任主体 【案情】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陈凤祥。 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友明。 2022年3月,建工集团承建了“好视达”项目工程,至同年9月28日竣工,项目经理应汉东,工地负责人陈刚。陈凤祥分别于同年的7月18日、7月26日、8月3日分三次将价值7309101元的钢材送至该项目所在的工地,由吴友明及虎小丽签收。陈刚于同年9月16日向陈凤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陈凤祥钢材款伍拾贰万壹仟元整(521010元整)。定于2022年10月10日前归还(如到期未付利息每天千分之二)。担保人:宣莉明。”2022年3月23日,陈凤祥以陈刚、宣莉明为被告,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陈刚支付欠款及利息,宣莉明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后又于2022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嗣后,陈凤祥以建工集团支付过钢材款20万元,余款521010元未付为由,以建工集团、吴友明为被告,于2022年10月14日诉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另查明,2022年6月20日,建工集团曾出具托付书托付陈刚代表建工集团与案外人安徽鼎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协商混凝土供应有关事项。 【裁判】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建工集团因建设“好视达”项目向陈凤祥购买钢材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爱护。吴友明作为建工集团的职工为建工集团签收钢材,属职务行为,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建工集团担当,即建工集团应刚好支付相应钢材款(数额经查明核准后为5209101元)。关于建工集团提出其没有聘用和授权吴友明,亦不相识吴友明,买卖钢材相对方不是建工集团的辩解,因吴友明供应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是建工集团的职工,曾为建工集团办理过与“好视达”项目有关的其他事项,而建工集团未能供应有效证据证明其反对的辩解看法,故对建工集团的辩称不予采信。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三十条、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建工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凤祥钢材款5209101元。二、驳回陈凤祥其他诉讼恳求。若建工集团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其次一百零一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建工集团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原审主要证据三张送货单来看,上面仅有吴友 明和虎小丽签字确认,既无建工集团的公司印章或项目部印章,也无项目经理或负责人签字,陈凤祥也未供应双方买卖合同,确立建工集团与陈凤祥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依据不足。吴友明曾在“好视达”项目工地上经办过相关业务,但不能由此认定其在工地上的全部行为都代表公司,其若代表建工集团必需有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的授权。陈凤祥无证据证明吴友明得到授权,也无证据证明建工集团事后对吴友明的行为予以追认,因此,吴友明在送货单上签字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且其在送货单上并无注明代表建工集团签收货物,客观上并无形成具有代理权的外在表象,亦不构成表见代理。二审阶段出现了一份新证据即陈刚出具的欠条,从欠条内容可以看出,欠款主体为陈刚,并无建工集团或者项目部盖章,也未表明陈刚为建工集团的代理人,故本案欠款主体应为陈刚个人,建工集团无需担当本案货款的支付责任。其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因二审出现新证据,一审事实未查清,应予订正。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2)湖吴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陈凤祥的诉讼恳求。 陈凤祥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陈刚联系购买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但构成表见代理;吴友明等在“好视达”项目工程工地签收涉案钢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建工集团应当对陈凤祥担当支付欠货款的民事责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晰,但适用法律不当。陈凤祥要求建工集团担当支付欠款的民事责任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湖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二、维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2)湖吴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即建工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凤祥钢材款5209101元,驳回陈凤祥其他诉讼恳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其次一百零一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作为工程实际施工负责人的陈刚联系购买钢材及出具欠条的行为和吴友明等签收钢材的行为如何定性?钢材买卖合同的50余万元欠款应当由陈刚个人还是建工集团支付? 第一种看法认为,陈刚并非建工集团“好视达”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未经建工集团授权,其联系购买钢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且钢材签收的吴友明等人也并非建工集团的职工,50余万元的欠款欠条系陈刚个人出具,与建工集团无关;其次种看法认为,陈刚作为建工集团“好视达”项目的实际施工负责人,其联系购买钢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而吴友明等人在 “好视达”项目工地签收钢材,属于职务行为,建工集团应当担当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笔者同意其次种看法,理由如下: 一、陈刚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陈刚并非建工集团“好视达”项目的项目经理,也未经建工集团授权购买钢材,但建工集团对陈刚是项目的实际施工负责人并无异议,其联系陈凤祥购买钢材也是以建工集团人员的身份出面,购买时明确表示钢材是建工集团“好视达”项目所需,钢材实际也是送往该项目工地。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法发202240号)第4条对因工程建设引发的纠纷提出了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认定表见代理行为的看法。其中提出认定表见代理不仅强调合同相对人的合理留意义务和举证责任,同时还强调应当结合合同缔结地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来综合推断。从上述陈刚联系购买钢材对外宣称的身份和钢材实际送货地点来看,都足以让陈凤祥认为陈刚是代表建工集团购买钢材。客观上来说,建工集团也认可陈刚是项目实际施工负责人,陈刚在涉案工程施工期间,多次代表项目对外签订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租赁、购销合同,建工集团也均予以认可,并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陈刚在本案中联系购买钢材、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二、吴友明等人签收钢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陈凤祥供应的送货单上,“收货单位经手人”处分别有吴友明、虎小丽的签名。两人由陈刚聘用,工资由项目部发放。建工集团在向安徽省建设部门申报的进皖、跨区建筑企业登记备案表中载明,进驻“好视达”项目职工人数为32名,但其供应证据证明的进驻职工仅7名。尽管建工集团不认为两人是集团员工,但在举证期限内却始终未能供应其余25名职工的名单。吴友明供应的证据则证明其在涉案业务发生期间,曾代表“好视达”项目与其他公司联系过混凝土供应事宜,也多次代表项目签收过钢管、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结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吴友明等人为建工集团“好视达”项目部的员工。其在涉案工程施工现场签收钢材的行为,与工程施工有关,属于职务行为。 三、建工集团应当担当支付钢管欠款的法律后果 尽管本案中陈凤祥与建工集团没有干脆签订买卖合同,但本案重要的客观物证三张送货单,时间分别是7月18日、7月26日和8月3日,正好是工程施工期间(2022年3月28日至9月28日),送货的地点就是工程所在地,说明供货时间、出具欠条时间均发生在涉案工 程施工期间,与涉案工程有关联。且三张送货单载明的收货单位分别是“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黄山)”或“黄山陈老板”或“湖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刚)”,说明陈凤祥在交易之初就认定了购买方为建工集团。尽管建工集团辩称陈刚仅是借用其资质而挂靠在建工集团,由建工集团收取管理费,这种内部关系双方可以内部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但对外部人员来说,双方并非相互独立的无关主体,依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建工集团既然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那么就应当担当相应的义务,该工程有关的法律责任,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建工集团对外均应担当。而且,依据建工集团自己的陈述,在涉案工程完工前,陈刚中途离开项目,后建工集团其他人员接着负责施工,这说明建工集团不仅仅收取管理费,也参加了该项目后期建设施工工作。 综上,陈刚在本案中联系购买钢材、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陈凤祥有理由信任行为人陈刚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建工集团应当担当该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27页 共27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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