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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合同范文锦集5篇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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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合同范文锦集5篇_1.docx

    房屋租赁合同范文锦集5篇房屋租赁合同 篇1 一、房屋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使用或建筑面积、装修的设施; (三)房屋用途(居住或商业、办公、厂房等); (四)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五)租金数额及支付的期限、币种、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装修的商定; (八)转租的商定; (九)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违约责任; (十一)租赁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二)当事人商定的其他条款。 二、房屋租赁合同应留意的事项: 1、租赁合同以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为目的,因而是转移标的物用益权的合同,这是它与买卖合同相互区分的最主要标志。承租人可以对承租物使用收益,但却无权处分。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在其自己不再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同时,却并未失去对租赁物的全部权或者处分权。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用益权的合同。 2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有形的、非消耗的特定物。 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目的",在于对租赁物进行使用以及利用它获得收益,并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还要返还租赁物,因此,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的租赁物只能表现为有形物、非消耗物、特定物。只有这样,才能与租赁合同的性质和目的相符。 3、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供应租赁物,收取租金,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交付租金。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与交付租金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自租赁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时成立,不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5 、租赁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租赁合同的形式主要取决于租赁期限的长短。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接受书面形式。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租赁物修理等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甲方(原出租方):_ 乙方(原承租方):_ 甲乙双方于_年_月_日签订了租赁协议,商定由甲方将位于贵昆路709号(原阿拉乡阿拉村宝恩储货场)房屋及场地整体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时间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现甲乙双方经协商全都,同意于_年_月_日提前终止租赁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正、自愿、协商全都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全都同意于_年_月_日提前终止双方于_年_月_日日签订的租赁协议。 二、基于提前终止租赁协议,乙方之前在此场地空地上建盖的厂房、仓库,合计面积_平方米,甲方同意按每平方米_ 元赐予乙方补偿,合计补偿款_元,此补偿款甲方于_年_月_日前将全额补偿款一次性交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赐予的上述补偿,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补偿款后将属于乙方生产经营用设备设施及其附属品搬迁完毕,将场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还给甲方。 三、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不按协议条款执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需向守约方支付全额补偿款3倍的违约金。 四、在租赁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对各自民事行为负责,与对方无关。 五、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各自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六、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商定,依法担当相应责任。 七、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担当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甲乙双方于_年_月_签订的租赁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 乙方: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关键词】 划拨土地房屋用途 合同效力 一、引 言 房屋租赁作为一种让渡房屋使用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对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活跃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高潮渐远,事业单位改制日益提上日程,将释放出大量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入市场。众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后,照旧保留了房屋所占用国有土地的划拨性质。作为市场主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公司,从物尽其用和追求经济效益的角度动身,必定将闲置的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以获利。本文拟以笔者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为切入点,对转变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效力作初步分析,以抛砖引玉,与司法实务人士进行沟通和探讨。 二、案件始末 位于武汉中心城区的某文化创意园,由武汉某汽车修造公司经营,名为文化创意园实为商业街,聚集了多家餐饮、服装企业。武汉某餐饮公司承租其中1000余平方米用于经营海鲜酒楼,后租赁双方因房屋租金发生纠纷,汽车修造公司将该餐饮公司诉至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律师,凭借多年为国土规划行政部门供应法律服务的阅历,推断承租房屋原为国有汽车修造企业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应为划拨工业用地,房屋性质应当为工业、交通用房。若出租房转变了土地和房屋用途,则租赁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存在合同无效的可能性。随后,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人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调取了出租房屋土地及房产证,证明白前述推定,确认出租房屋所涉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房屋设计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用房的事实。 在猎取上述证据后,笔者建议餐饮公司以出租方擅自转变土地和房屋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出租方赔偿承租方的装修损失二百余万元。经开庭审理,某区法院认为出租房已经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反诉请求。目前,餐饮公司已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司法审判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一)司法审判现状 基于对上述某区法院判决的疑问,笔者查阅了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发觉各地法院对于转变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判决结果及其判决依据缺乏基本统一的尺度和标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截然迥异,令人无所适从。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和判决依据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承租人反诉某汽车修造公司擅自转变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案件数起,一律以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但并未对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进一步阐释,缺乏说理的深度,不能产生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 2、广东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及物权法等法律关于不得擅自转变土地用途的规定,旨在调整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其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建设单位,并非旨在规范和调整房屋建成后的利用和处分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对转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认定。在昆明市消防支队上诉重庆市垫江复合保温材料总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出租方未经批准擅自转变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质的出租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使用者必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强制性规定,其租赁协议书无效。昆明消防支队房屋出租行为具有转变土地用途的性质,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上缴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均不能使租赁协议书有效。但颇具戏剧性的是,时隔不到一年,对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却以(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转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其判决理由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其次十五条的规定,即房屋全部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按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方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二)成因分析 1对不得擅自转变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究竟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解不一对转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确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得擅自转变土地用途,转变土地用途的必需经相关土地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土地用途管制角度对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仅导致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行政惩处的法律后果,不必定导致转变划拨土用途的租赁合同无效。其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与之配套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并未禁止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只要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中上缴国家,并不损害国家利益。 对转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否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则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转变土地用途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否定转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以引导民商事主体遵循我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则,依据既定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否则,土地用途管制将形同虚设。同时,由于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员、精力主动强制作为房屋全部权人的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其监管只能是被动监管,即主要依靠于出租人自觉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但基于趋利避害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大多数出租人不会主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因此,寄望于转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有全部权人以国家利益为大局,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是不切实际。 2. 未区分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出租和转变房屋用途出租的法律性质 有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转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出租合同效力的供应了法律依据。 依据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只要经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满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以及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房屋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条件,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即可出租。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只要房屋全部权人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即可出租。 笔者认为,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所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主要为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下的房屋出租行为,而不包括转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理由如下: (1)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不仅房屋和土地的物权归属应适用该规章,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亦应遵循该基本规章,土地用途直接准备房屋用途。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需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把握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同时,依据城乡规划编制方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把握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综上可知,房屋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应地块把握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因此,土地用途直接和终局的准备房屋用途,转变房屋用途,其实质是转变了土地用途。 (2)我国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土地使用者必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任何转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应当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即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转变土地用途的,还必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经过上述程序转变土地用途后,还应在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作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3)划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或以极低的对价获得的土地,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需符合划拨用地名目对使用主体和特定用途的"要求。依据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名目第四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权转让或者转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名目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因此,房屋全部权人转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其本质是转变了划拨土地的用途,已经不再符合划拨用地名目的规定,应当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 3. 法不责众的心态 部分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转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大量存在,不仅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该种情形,大量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也存在该种状况,还有大量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控股、民营企业因按相关政策保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划拨性质,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获利。因此,若否定转变划拨土地 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无疑会给既有的租赁业态造成巨大冲击,牵涉面广,涉及的利益群体众多,与当前高度重视审判社会效果的司法裁判指导思想相悖。反之,从物尽其用的角度动身,对该类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予以确定,符合鼓舞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裁判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同样缺乏依据。作为由国家财政负担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司法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主体。因此,尽管其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系民事行为,但不应以对一般的民商事主体之间合同纠纷所总结出来的尽量促成交易和维持合同效力的民商事审判指导思想来认定其出租行为的效力。而更应从是否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角度认定其效力。此外,以司法裁判形式否定上述租赁合同的效力,反而更有利于严格限制部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滥用土地划拨的政策肆意圈地,建设严峻超过自身实际需要的房屋面积出租牟利的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再熟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但如何识别和认定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具体的标准。学界通说认为,应从如下标准推断和识别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范:一是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二是审查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审查其立法目的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还是禁止行为本身;四是审查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即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行为方式还是行为结果,是针对准入资格还是行为内容。 综合以上识别标准,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必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不得擅自转变土地用途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首先,从其立法目的来看,上述规定原则上禁止转变土地用途行为本身,并严格禁止转变土地用途行为结果的实现,仅在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转变土地用途。其次,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差异巨大,擅自将划拨土地用作不符合划拨土地名目规定的用途,躲避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转变土地用途的规定认定为效力性强执行规定,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 五、建 议 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应一概否认转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则应持谨慎态度。笔者认为,应当区分转变后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分别处理。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因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可以参照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即以是否在一审法庭辩论前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若房屋全部权人转变划拨土地用途的行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获得土地主管部门和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的,并且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确定该种情形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符合鼓舞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司法审判理念。 六、结 语 综上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转变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转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视其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区分对待,而不应实行一刀切的方式处理。否则,难以在追求和实现法律正义的同时,获得较好的审判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加陆勇山律师的文章房屋转变用途出租,租赁合同不会必定导致无效; 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16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出租人(甲方):_ 证件类型及编号: _ 承租人(乙方):_ 证件类型及编号: 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公正、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状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区(县)_街道办事处(乡镇)_,建筑面积 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全部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全部权证书编号: 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房屋全部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_,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其次条 房屋租赁状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_,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状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供应相关证明,督促和关心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共计_ 年_个月。甲方应于_年_月_日前将房屋按商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依据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状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担当的费用。 乙方连续承租的,应提前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全都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_元整(¥:_)。 支付方式:_(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_付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 , _ 。 (二)押金:_人民币_元整(¥:_)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担当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担当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担当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由甲方担当,_由乙方担当: (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修理费(13) _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担当。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依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修理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平安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平安;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平安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准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日内进行修理。逾期不修理的,乙方可代为修理,费用由甲方担当。因修理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削减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理或担当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商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担当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行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连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拖延交付房屋达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峻不符合合同商定或影响乙方平安、健康的。 3、不担当商定的修理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_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依据商定支付租金达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元的。 3、擅自转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转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阻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_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商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商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_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商定履行修理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商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商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商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_ 标 准支付违约金。 (五)_。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依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商定事项 _ _。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份,其中甲方执_份,乙方执_份,_ 执_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实行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托付代理人:国籍: 联系方式: 托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出租给乙方位于萧山区蜀山街道湖东村自有的房屋一幢,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租赁协议: 一、出租的房屋为甲方自有的房屋一整幢,道地为公用部分,与甲方的厂房使用者共用。 二、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租赁期为五年。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 三、 经双方协商该房屋的租金为第一年28000元,其次年29000元,第三年30000元,第四年30000元,第五年30000元。如最终一年乙方回迁安臵房,则甲方扣除实际租赁的月数(不足月按足月计算),退还乙方多交部分房租。 四、乙方于每年10月1日前一次性预付全年租金,打入帐号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潘齐凯: xxx 五、 租房押金为人民币叁仟元整,于本协议签定之日乙方支付给甲方,协议终止之日确认房屋完好并结清水电等一切费用后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六、 乙方自负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等一切费用及修理。 七、 房屋内甲方的现有家具统一存放于房屋四楼。 八、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转租、转借承租房屋。(2)拆转变动房屋结构。(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从事有违甲方当地风俗的活动。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九、租赁期满前,乙方要连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2个月前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因不行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十、因不行抗力缘由或者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致使本合同不能连续履行而被迫终止的,甲方应按房屋实际使用的时间,退还乙方多交部分租金。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20xx年8月6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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