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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八章第二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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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八章第二部分.ppt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王天民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电话:010-588082921 第八章 第二部分 刑事法律制度 基本理论o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o 犯罪o 刑罚制度o 犯罪种类21.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1 刑法的概念 1.2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31.1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指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即指刑法典。41.2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o 1.2.1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o 1.2.2 罪刑相当的原则 强调了量刑公正及执法中的平衡和统一。o 1.2.3 适用刑法一律平等的原则 强调立法平等和司法平等51.2 案例链接1-1o 张某是某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万余元。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审理本案时,有人认为,张某是国家干部,为本市财政工作作出过较大贡献,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但人民法院坚持原则,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张某作出了公正的判决。o 这一案例体现了刑法的什么原则?61.2 案例链接1-2o 刑法第4 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应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因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保护;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71.2 案例链接1-3 o 本案中,张某身为某市财政局副局长,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受到刑罚处罚。人民法院并不因其是干部、为本市财政工作作出的贡献而对其从轻处罚,这一方面坚持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另一方面也破除了一些人心目中的错误观念,对打击贪污腐败分子具有重要意义。81.2 案例链接2-1o 某甲和某乙到某丙家行窃,共窃取了价值达3 万元的财务,经销赃后,账款二人平分。但某甲在行窃中瞒着某乙,偷偷地把一个价值0.5 万元的项链装入兜中,据为己有。案子后来被公安机关侦破,一审法院判决甲5年有期徒刑,而判决某乙3 年有期徒刑。某甲不服,认为对其判得偏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原因何在?91.2 案例链接2-2o 刑法第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o 此案中某甲盗窃的数额除了和某乙共同盗窃的外,还应把其单独盗窃的项链的价值计算在内。这样,某甲的盗窃数额明显比某乙的大,故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比某乙大,对其判处 的刑罚是理所当然的。102.犯罪o 2.1 犯罪的概念o 2.2 犯罪的特征o 2.3 犯罪构成o 2.4 排除犯罪的事由o 2.5 故意犯罪形态o 2.6 共同犯罪112.1 犯罪的概念o 我国刑法对犯罪作了具体完整的定义。刑法第13 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122.2 犯罪的特征o 2.2.1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o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其实质就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o 2.2.2 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o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并不是所有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是犯罪。o 2.2.3 犯罪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o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某一行为不应当受到刑法处罚,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因此,应受刑法处罚性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132.3 犯罪构成o 2.3.1 犯罪构成的概念o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即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o 2.3.2 犯罪构成的要件o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142.3.2 案例链接:犯罪构成4.1o 差2 天满14 周岁的少年投毒杀人的,该不该定罪?孙某8 岁丧父,与母亲一起生活。后其母亲与邓某相爱,并商定在春节结婚。孙某因怀念其亲生父亲,因而对邓某怀恨在心。一天,在其母留邓某在家吃饭时,孙某假装给邓某盛饭,将其事先准备好的一包剧毒农药拌入饭中。邓某吃饭后在午睡时毒发身亡。经查,孙某在作案时仅差2 天就满14周岁。152.3.2 案例链接:犯罪构成4.2o 本案例中孙某因其年龄不满14 周岁、属于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孙某虽实施了投毒行为,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不能予以刑事处罚。但可以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o 假定孙某年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构成犯罪主体,借此案例我们分析犯罪构成的另三个要件即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及客观方面。162.3.2 犯罪构成的要件o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分子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生产关系以及由它决定的思想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任何犯罪无论其具体表现如何,都是危害了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o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o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其中,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条件。172.3.2 犯罪构成的要件o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我国刑法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 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已满16 周岁。182.3.2 犯罪构成的要件o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o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目的与动机等因素。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o 我国刑法第14 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o 刑法第15 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根据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不同,过失犯罪理论上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轻信的过失。o 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刑法第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o 192.4 排除犯罪的事由o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条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o 2.4.1 正当防卫o 2.4.2 紧急避险202.4 排除犯罪的事由o 2.4.1 正当防卫o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o 构成条件可概括为五个方面:o 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o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o 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o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o 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伤害。212.4.1 案例链接田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5.o 黄某因醉酒上班迟到被田某当场批评,便对田某怀恨在心。一天晚上下班后,黄某骑自行车尾随田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背后猛地刺向田某。田某受伤后顺势抓住黄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杀人啦!”黄某见势,将刀拔出再次刺向田某。田某在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黄某,正砸在黄某的头部,因袋中装有田某带回家刷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将黄某的双眼烧瞎,并导致面部大面积毁容。人民法院认为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22.4 排除犯罪的事由o 2.4.2 紧急避险o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o 根据刑法规定,实行紧急避险必须严格遵守五个条件:o 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必须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232.4.2 案例链接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6.o 张某在上街时被一疯狗追咬,不得已将路边贾某的房门踢开,冲进屋内躲藏。张某闯入贾某住宅的行为是否违法?o 案例评析o 本案中,张某为躲避狗咬而破门进入别人房间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242.5 故意犯罪形态o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o 2.5.1 犯罪预备o 2.5.2 犯罪未遂o 2.5.3 犯罪中止o 2.5.4 犯罪既遂252.5.1 犯罪预备o 刑法第22 条第1 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实质是为进一步实行犯罪创造条件,是着手进行犯罪的之前的准备活动。o 犯罪预备有四个的特征: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行为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控制的原因。o 刑法第22 条第2 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62.5.2 犯罪未遂o 刑法第23 条第1 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o 犯罪未遂有三个特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没有得逞;犯罪没有得逞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o 刑法第23 条第2 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72.5.2 案例链接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7.1o 王某于某日凌晨2 时许,携带一根自制的短木棍窜入某市聋哑学校,意图强奸女学生。王某将该校第二排学生宿舍的第四间房间撬开,见床上睡着一人(刘某,男,13 岁,)误认为是女学生,遂走上前用木棍猛击刘某头部一下,致刘某昏迷。王某脱掉刘某长、短裤,欲行强奸,发现其为男性,便将被子盖在刘某身上离去。282.5.2 案例链接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7.2o 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意图强奸学生,携带自制木棍于凌晨2 时许,窜入某市聋哑学校属于犯罪预备,而后的犯罪未遂是由于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错把刘某当作了女学生。根据刑法第23 条第2 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对于王某则比照刑法第236 条规定的强奸罪从轻或减轻处罚。292.5.3 犯罪中止o 刑法第24 条第1 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o 犯罪中止具备三个特征: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的过程中;必须是自动中止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必须是彻底中止。o 刑法第24 条第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302.5.3 案例链接犯罪中止8.1o 郑某经人介绍与邻村的李某结婚。婚后,二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之家境贫困,郑某对李某渐生厌心。一日,二人又因家中所养的鸡生瘟疫相互埋怨,继而发生争吵。李某动手打了郑某两巴掌,郑某遂产生杀害李某之心,并于当日吃下午饭时将老鼠药放入稀饭中。李某吃过饭后即恶心、呕吐,继而倒在地上痛苦呻吟。o 郑某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夫,忙向邻人呼救。在邻人的帮助下,郑某将李某送到村诊所,经抢救,李某脱险。312.5.3 案例链接:犯罪中止8.2o 本案中,郑某的行为即是特殊的犯罪中止。本案中郑某将老鼠药放入稀饭中,就已经将犯罪所必要的行为实行完毕了。郑某因见李某中毒后的痛苦状,幡然悔悟,将李某送到诊所抢救脱险。犯罪结果未发生有效性,这是规定特殊的犯罪中止的意义所在。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只有行为人本人亲自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采取了积极行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但犯罪结果仍然发生了,就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了。本案中,郑某积极采取措施救治李某,最终使李某脱险,从而有效地防止了李某死亡的结果发生,所以成立犯罪中止。322.6 共同犯罪o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o 共同犯罪应具备的条件有:(1)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2)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o 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四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332.6 案例链接共同犯罪9.1o 1998 年4 月19 日凌晨1 时许,刘某伙同田某窜至 市邓某和韩某合开的“晨光”照相馆。田某在外望风,刘某用断线钳掐断照相馆窗户上的钢筋,进入屋内,盗窃现金308 元,照相机3 部,照相器材、香烟等物品,共计价值6115.5 元。342.6 案例链接共同犯罪9.2本案中的刘某已构成盗窃罪。田某伙同刘某共同实施盗窃犯罪,虽然只是望风,但这只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因此田某也构成盗窃罪。在数人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各个犯罪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可能不同,在处罚时需要区别对待。我国刑法按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本案中,田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即起辅助作用,因而是从犯。352.6 共同犯罪o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认定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根据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分工以及对造成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全面综合地进行分析判断。o 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362.6 共同犯罪o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次要作用,是指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主犯的作用小。所谓辅助作用,一般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某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但却为共同犯罪的实行和完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刑法第27 条第2 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72.6 共同犯罪o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参与犯罪的实施时比较消极,但在犯罪过程中却一改常态,变得相当积极主动,则其行为的性质就有所变化,不能在以胁从犯论处。刑法第28 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82.6 共同犯罪o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构成教唆犯的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主观上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的故意。对于教唆犯,一般应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名定罪。刑法第29 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9 2.6 案例链接教唆犯10.1998 年春,丁某之夫王某到东北打工。1999 年春,同村村民吴某与丁某勾搭成奸。1999 年11 月,王某从东北返回,欲将全家迁往东北定居。丁某告诉吴某自己不愿意去东北,愿意和吴某在一起。吴某提出带丁某私奔,丁某不同意,提出让吴某将王某杀死,丁某表示同意。同年12 月12 日晚8 时许,丁某乘王某外出玩耍之际,催促吴某赶快下手。吴某从家中拿了一根铁棍以及毛巾、手套到丁某家中,藏到丁某床下。晚9 时许,王某回家休息。次日零时许,吴某趁王某熟睡之际,用铁棍猛击王某头部数下,致使王某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o 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教唆)罪,即丁某是教唆犯。403.刑罚制度 主刑o 管制o 拘役o 有期徒刑o 无期徒刑o 死刑 附加刑o 罚金o 剥夺政治权利o 没收财产o 驱逐出境1、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413.刑罚制度 刑罚制度o 累犯o 自首和立功o 数罪并罚o 缓刑 2、刑罚的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424.犯罪种类o 危害国际安全罪o 危害公共安全罪o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o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o 侵犯财产罪o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o 危害国家安全罪o 贪污贿赂罪o 渎职罪o 军人违反职责罪 43作业:案例分析o 1、赵某,男,1986 年12 月出生。1999 年7 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赵某强要登船。女孩未理,准备上岸。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不料,女孩惊慌落水。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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