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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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docx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云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2023) 云南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公告 2023年第5号 云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已经2023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云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治理条例和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收费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全部权人。 物业效劳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效劳的企业。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物业效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理以及费用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七条 物业效劳收费包括综合治理效劳、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效劳、绿化养护等内容,由物业效劳企业根据合同的商定一笔计价收取。收费标准应当与效劳工程的详细内容、质量要求、效劳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八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根据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效劳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以及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等有关状况进展公示。 第九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效劳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整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效劳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效劳不同类型、效劳等级标准、效劳内容以及物业效劳本钱、业主承受力量和当地社会经济进展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准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应当依据当地物价水平变动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整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效劳企业本着公平自愿原则,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并由物业效劳企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物业效劳企业进展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业效劳收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效劳企业、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效劳托付合同复印件; (五)批准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材料; (六)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的会议纪要; (七)价格、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配套建立的社区效劳设施(社区医疗卫生效劳、居委会、派出所、非营利性的社区活动中心)的物业效劳收费,根据同区域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执行,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物业效劳收费根据房屋全部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取得房屋全部权证的,以购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物业效劳收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自物业交付业主之日开头计收,以月、季、半年或一年为交费时限。 房改售房、公有住房等房屋按同区域、同类别、同构造的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计收物业效劳费。 车库 (车位)的物业效劳收费可按车库 (车位)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效劳收费属于临时性收费,当业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并自主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后,应当重新商定新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据业主的托付供应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以外的效劳工程,效劳酬劳由双方商定。 第十七条 物业效劳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物业效劳企业承受托付代收前款费用的,托付单位应当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由托付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商定。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效劳企业承受托付代收相关费用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的票据,并在物业效劳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物业效劳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或者因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缘由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效劳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九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其次十条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效劳费。 其次十一条 物业效劳企业利用物业效劳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使用。所得收益和资金使用状况每年至少向业主公布一次。 其次十二条 物业效劳区域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依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协商商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效劳区域内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效劳收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效劳费。 其次十三条 业主进展室内装修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向业主或者装修人员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室内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者工本费,详细标准及其治理方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其次十四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修理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支出或者物业效劳本钱。设施设备修理养护在保修期限内的,其修理养护费用由保修单位负担,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收费本钱。 未建立专项修理资金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由全部受益的业主据实分摊。 其次十五条 物业效劳区域内实行出入证治理的,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肯定数量的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者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以按制作本钱收取工本费。出入证的免费数量及制作工本费详细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其次十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在备案期间,发生物业效劳企业变更、治理面积或者治理效劳标准变化等状况,经双方协商需对物业效劳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做相应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