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程序制度.docx
事故处理程序制度 事故处理程序 1、 目的:建立一个事故分类,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事故治理分工、报告、抢险于抢救、事故责任划分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2、 范围:公司内发生的全部事故 3、 责任者:制造部、中心讨论所、办公室、质量部、保卫科、安全部、工程部、生产车间 4、 程序: 4.1事故分类 4.1.1 在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4.1.2 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或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到达规定数额的为设备事故。 4.1.3 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原辅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厂声誉的为质量事故。 4.1.4 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急性中毒的为工伤事故。 4.1.5 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或其它缘由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4.1.6 凡厂区内发生着火失去掌握,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4.1.7 凡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4.1.8 “三废”、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四周员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响工农业生产的为污染事故。 4.1.9 凡属外界缘由而发生不行抗拒的灾难,或尚未熟悉到技术缘由,造成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为自然事故。 4.1.10 凡属人为因素,为到达肯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为破坏事故。 4.1.11 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缘由,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难,幸亏发觉准时或幸运未造成严峻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4.2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4.2.1 依据事故损害程度、经济损失及情节轻重,可将各类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微小事故。 4.2.2 伤亡事故严峻程度分类、经济损失程度分级和损失计算方法,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和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规定执行。 4.2.3 生产事故、质量事故和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分别根据系统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执行。 4.2.4 交通、火灾、污染等其它事故按各系统有关事故等级划分方法办理。 4.3事故治理的分工 4.3.1 各类事故的治理,在总经理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的分管副总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治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4.3.2 除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和日常治理由安全部负责。 4.3.3 质量事故由质量部负责治理,设备事故由工程部负责治理,其它事故均由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治理。 4.3.4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缘由判定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治理。 4.4事故报告程序 4.4.1 事故最先发觉者,除马上实行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同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应马上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4.2 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部门应爱护好事故现场,并快速实行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4.4.3 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应同时马上报告消防抢救部门。 4.4.4 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查后,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一小时。对重大事故,应写出调查报告,并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 4.4.5 对待事故报告必需严厉仔细,填写时要内容认真、字迹清晰,时间、地点、缘由、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都要精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按时上报,不得无误拖延、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如事故情节简单,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缘由,否则,除责成上报外,并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严厉处理。 4.4.6 伤亡事故的报告应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凡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劳动、实习、代培时发生的事故,由本公司按表外统计上报,并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和来厂原由。 4.4.7 凡因公负伤者必需准时去医务部门检查,经医生诊断为需要休息者,须持有休息证明方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如工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一个月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事故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4.4.8 凡因属外界缘由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所在单位的责任事故。 4.5 事故抢险和抢救 4.5.1 一旦发生事故,必需积极组织抢救,妥当处理,以防事故扩散扩大。 4.5.2 发生事故时,各级领导应亲临现场,直接指挥组织抢救,并留意爱护事故现场。 4.5.3 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和火场,必需设立戒备线,抢救人员应佩带好防毒面具,对中毒、灼伤、烫伤人员应准时抢救处理。 4.6事故责任划分 4.6.1 安全治理实行总经理全面负责和各主管副总分管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正职安排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而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讨论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4.6.2 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主管副总和安全部负责。治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者负责。 4.6.3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标准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觉设计有缺陷,可以实行措施弥补而没实行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4.6.4 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需经过技术鉴定,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否则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4.6.5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4.6.6 操作员工必需经培训考核合格,持安全作业证才能独立操作。无安全作业证者发生事故,应由托付者负主要责任,已取得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操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4.6.7 在培训学习期间,必需在师傅带着下进展工作,预顶岗必需经车间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师傅监护。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 4.6.8 因治理不善,纪律松散,违章违纪严峻,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4.7事故调查和处理 4.7.1 发生事故后,所在单位和部门都要按“三不放过”(即事故缘由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四周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找出缘由,查明责任,确定改良的措施。 4.7.2 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天内由车间或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分析 4.7.3 重大事故,由分管付总准时组织有关部门进展调查和分析。 4.7.4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章的规定执行。 4.7.5 轻伤、重伤事故由分管付总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动力、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与事故调查。 4.7.6 死亡事故由安全部会同当地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 4.7.7 重大死亡事故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安全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 4.7.8 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依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状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赐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观察、开除厂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7.9 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所在车间部门提出,由安全科审核报副总批准;对重大事故,应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签署意见,依据审批权限报上级机关批准;对重大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7.10 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有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值理由拒绝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嘉奖。 4.7.11 安全科要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全部事故调查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录像、录音、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登记表及报告书应妥当保管,备案存档。重大事故登记表,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缘由、损害状况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