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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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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1 1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 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 24号) 和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 250 号),规范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完善项目管理 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研发 专项特点,制定了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 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1年12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第二十四条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专业机构在项 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 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 致程度作为预算评审的因素。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及时将财 政资金拨付至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按照项目研究进 度,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财政资金拨付至项目参与 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 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 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项目 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 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财务 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 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 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 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 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 解决。第二十八条预算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 财政资金和项目承担单位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 专款专用。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设备费需调剂的,由项 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批。除设备费外其他直接费用需调剂的,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间接费用预 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 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总额不变、项目参与单 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审批预算调剂时, 原则上审批层级不超过三级。第三十条 对于项目其他来源资金,可参照省级财政资 金执行,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对于项目承担单位 配套资金中的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第三十一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 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 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 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 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第三十二条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 目财务验收审计;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利用 承担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项目财务验收审计,其财务审计 报告或承担单位的经费决算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第三十三条 研发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中不得存在以下 行为:(一)编报虚假预算;(二)未对研发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四)未按规定执行或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研发专 项财政资金;(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 等,转移、套取、报销研发专项经费;(七)截留、挤占、挪用研发专项经费;(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 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九)使用研发专项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 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十)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审计厅、相关主管部 门、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项 目及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 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 避免交叉重复。第三十五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 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 督制约机制、落实研发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动态监管项目执 行和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建 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省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 的检查与监督,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存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有关情形及其他违规行为的,省科技厅依照有关 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 拨款、强制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 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对于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 或存在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记 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 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九条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省财政厅、科 技厅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研发专项预算审核下达和项目资 金分配等环节,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在审计和评审 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 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理结果可进行通 报或公布,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涉嫌犯罪的,移送 有关部门处理。第四十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建立科技、财政、审计、 纪检监察等定期沟通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 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在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 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由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 人报告说明情况,经专家评议认为符合客观实际,予以免责。第四十一条省科技厅、财政厅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对参与科技活动的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会计 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 并加强对信用结果的应用。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类政策与本办法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 期3年。原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琼科(2018) 48号)、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琼 科(2018) 5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 的,按本办法执行。在研的原省重大科技计划和省重点研发 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可按本办法执行。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 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 24号)和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 250号),规范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以下简称研发专项) 和经费管理,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依据 国家和海南省有关制度,结合研发专项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专项包括省重点研发项目、省 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项目等。省重点研发项目主要聚焦支柱产业科技创新发展需求, 面向制约我省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关键 核心共性技术,开展应用研究、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 创新,落实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部署,实施省 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省重点研发项目适 用本办法有关规定。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面向院士创新平台,突出技术 战略咨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院士科技成果应用及转化, 围绕重点产业、重大民生科技需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省 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另行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项目主要支持省属科研院所从 事基础性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提升本省院所研发实力和自 主创新能力。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项目另行制定项目管理 办法。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可根 据工作需要对研发专项内容进行调整。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研发专项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组 织开展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海南 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研发专项经费的预算管 理和资金拨付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研发专项的组织实施; 项目负责人负责研发专项的具体实施。第二章 指南发布与项目征集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创新发展规 划,编制省重点研发项目常年申报指南。指南中明确项目支 持方向、申报方式、申报条件、资助方式、资助额度、实施 年限等内容。第六条 省重点研发项目以市场和技术需求为导向,通 过公开征集、定向征集、揭榜挂帅、联合资金、应急攻关等 多种方式,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相结合的项目生成机制。(一)公开征集。省科技厅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常年申 报指南入库通知,按照常年受理、定期评审、分批下达的原 则建立省重点研发项目库。(二)定向征集。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布署和工 作需要,直接向高校、科研机构或重点园区,采取定向委托 或定向择优的方式征集项目。定向征集的项目按照其相关管 理规定执行。(三)揭榜挂帅。省科技厅以需求为引导,以解决问题 成效为标准,公开向社会发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需求 榜单,利用省内外科技资源攻克制约海南产业发展的技术难 题。揭榜挂帅项目按照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四)联合资金。省科技厅为推动科技创新,联合国家 部委、省直部门、市县园区等共同实施的科技项目。联合资 金项目按照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五)应急攻关。面向突发应急公共事件和省委省政府 高度关注的重大科研任务,省科技厅按照“一事一议”的原 则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应急攻关项目按照其相关管理规定执 行。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七条 省重点研发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和集中申报 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单位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填报。第八条申报单位应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 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中央在琼企事业单位。 研发专项不受理个人申报。第九条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第十条 项目申报采取承诺制。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在申报过程中,须按照申报指南和业务系统要求上传相关材 料,并承诺上报材料和数据真实、合法、有效。未按要求上 传相关材料的,立项评审时不予受理。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省重点研发项目实行立项评审、过程管理与 项目验收三个环节分置的项目管理机制。第十二条立项评审。省科技厅委托科技项目评审专业 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 的项目开展立项评审工作。立项评审一般包括形式审查、专 家评审、行政审定等“两审一定”程序。必要时,可组织专 家进行现场核查。立项评审按照省科技厅制定的科技专项立 项评审工作细则执行。第十三条 过程管理。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或委托专 业机构,负责项目立项后至验收前的管理工作,包括任务书 审核与签订、跟踪管理与报告、重要事项调整、终止及延期、 监督与处理等内容。过程管理按照省科技厅制定的科技专项 过程管理工作细则执行。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 对项目任务实施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 验收。项目验收工作按照省科技厅制定的科技专项验收管理 工作细则执行。第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 机、样品等,应标注“海南省科技专项资助”字样及项目编 号,英文标注: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pecial fund of Hainan Province”。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 据。第五章经费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第十六条研发专项资金实行多元化投入,资金来源分 为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市县财 政资金、单位配套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第十七条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原则上采取前补助方式,事业单位承担 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批拨付方式,企业承担的项目 可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类型 和特点,在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省财政资金资助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套, 具体比例在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第十九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不得使用货 币资金之外的资产作为配套资金来源。非一类事业单位用于 项目组成员的人力成本可作为配套资金来源。鼓励项目承担 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从立项之日起追溯期最长不超过6 个月。项目执行期内(含追溯期)项目承担单位横向科研项 目经费,可作为研发专项的配套资金。第二十条 研发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 费用。第二十一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 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 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 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项目相关的计算机类仪器设备和 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 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 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 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 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赛用,以及其他相 关支出。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 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业务费中报销。 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 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 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 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 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 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 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 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 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第二十二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 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 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 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 员的绩效支出等。(一)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 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2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3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0对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 开发、集成电路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 不超过60%o(二)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 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 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 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 实际贡献挂钩,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支出,项目 执行期内可安排绩效支出的50%,项目验收通过后支出剩余 部分。项目终止、不通过验收的,不得继续安排绩效支出。 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 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三)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 由牵头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 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 列支相关费用。第六章预算编制与执行第二十三条 预算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 负责人应据实编制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不得简单按比 例编制。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 间接费用按照管理费、绩效支出编制。直接费用中除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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