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矿长责任制度5篇.docx
2023年矿长责任制度5篇 书目 第1篇矿长、总工程师平安责任追究制度 第2篇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平安责任追究制度 第3篇矿长总工程师平安责任追究制度 第4篇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的平安责任追究制度 第5篇矿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矿长、总工程师平安责任追究制度 矿长、总工程师分别是本单位和技术管理的平安第一责任者,若出现下列状况应追究领导责任。 1、支配工作时,忽视平安技术措施。 2、未对本矿职工进行平安教化、培训,即安排职工上岗作业的。 3、运用不符合国家平安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平安检测仪器的。 4、未根据规定提取或运用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费用的。 5、拒绝平安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照实反映状况的。 6、矿井灾难预防处理安排不刚好制订或传达、贯彻,各系统无长远规划,无应急平安措施。 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的平安责任追究制度 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是本系统的平安第一责任者,若出现下列状况应追究领导责任。 1支配工作时,忽视平安技术措施。 2未对本矿职工进行平安教化、培训,即安排职工上岗作业的。 3运用不符合国家平安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平安检测仪器的。 4未根据规定提取或运用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费用的。 5拒绝平安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照实反映状况的。 6矿井灾难预防处理安排 不刚好制订或传达、贯彻,各系统无长远规划,无应急平安措施。 矿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仔细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平安。 (二)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 (三)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状况,听取员工对矿职业平安健康工作的看法,并责成有关部门刚好解决提出的合理看法和建议。 (四)组织召开职业平安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探讨和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安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依据“三同时”原则,矿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 (六)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肃穆处理。 (七)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矿长总工程师平安责任追究制度 矿长、总工程师分别是本单位和技术管理的平安第一责任者,若出现下列状况应追究领导责任。 1、支配工作时,忽视平安技术措施。 2、未对本矿职工进行平安教化、培训,即安排职工上岗作业的。 3、运用不符合国家平安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平安检测仪器的。 4、未根据规定提取或运用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费用的。 5、拒绝平安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照实反映状况的。 6、“矿井灾难预防处理安排”不刚好制订或传达、贯彻,各系统无长远规划,无应急平安措施。 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平安责任追究制度 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是本系统的平安第一责任者,若出现下列状况应追究领导责任。 1.支配工作时,忽视平安技术措施。 2.未对本矿职工进行平安教化、培训,即安排职工上岗作业的。 3.运用不符合国家平安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平安检测仪器的。 4.未根据规定提取或运用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费用的。 5.拒绝平安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照实反映状况的。 6.“矿井灾难预防处理安排” 不刚好制订或传达、贯彻,各系统无长远规划,无应急平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