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试生产管理规定6篇.docx
2023年试生产管理规定6篇 书目 第1篇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平安管理暂行规定 第2篇项目试生产平安管理规定 第3篇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平安管理规定 第4篇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平安管理规定 第5篇公司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平安管理规定 第6篇试生产期间平安管理规定 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平安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1为贯彻平安生产方针,加强对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的平安管理,保障员工平安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前的“三查四定”及试生产工作。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3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平安、环境爱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 1 “三查”主要指“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四定”主要指“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 查设计漏项:结合现场实际状况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最终一次审查,查看是否存在设计漏项,是否有须要进行补充设计或改进设计的; 查施工质量:首先查看工艺设备及管道安装是否与设计图纸一样,然后进行全方位的外观质量检查,须要整改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要求马上整改。对于施工质量的内在检查,要求查看安装材料和焊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管道焊口无损探伤检测报告、管道系统吹扫和试压报告; 查未完工项目:现场检查有哪些项目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应完工而未完工的。 定任务: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或是整改,或是增加 ;定方案措施:依据工艺流程图,制定出包含每台设备、每条管线在内的方案;定操作人员:确定组织机构和操作人员,做到统一布置,统一指挥;定时间:确定完成任务的详细日期和时间。 2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3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限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4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连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5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公司所作的交接工作。 6工程交接:全部生产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公司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三、一般规定 1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需具备的条件: (1)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 (2)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 (3)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限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需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意试生产的须要; (5)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意试生产的须要。 2公司应建立试生产平安管理机构,明确平安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各单位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参与试生产人员必需进行特地的平安教化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试生产前,公司各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仔细做好试生产的各项打算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退不试车、条件不具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试车。 4试生产总体方案中的试车安排可依据现场实际状况加以调整,内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试车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装置系统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车。 5与试车相关的各生产装置必需统筹兼顾,首尾连接,同步试车。 6平安、环保工程必需与生产装置同步进行试车。各阶段试车排出的废液、废气、废渣的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7严格执行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刚好发觉问题;出现异样状况,相关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探讨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刚好消退并对平安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 项目试生产平安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贯彻平安生产方针,加强对焦化项目试生产的平安管理,保障人员平安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二期焦化项目试生产。 3.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4.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平安、环境爱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焦化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 1.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2.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限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3.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连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4.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项目部所作的交接工作。 5.工程交接:全部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焦化项目部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三、一般规定 1.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需具备的条件: (1)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 (2)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 (3)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限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需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意试生产的须要; (5)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意试生产的须要。 2.焦化项目部必需建立试生产平安管理机构,明确平安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参与试生产人员必需进行特地的平安教化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试生产前,项目部必需做好试生产的各项打算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退不试车、条件不具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试车。 4.试生产总体方案中的试车安排可依据现场实际状况加以调整,内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试车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车。 5.与试车相关的各生产装置必需统筹兼顾,首尾连接,同步试车。 6.平安、环保工程必需与生产装置同步进行试车。各阶段试车排出的废液、废气、废渣的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7.严格执行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刚好发觉问题;出现异样状况,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探讨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刚好消退并对平安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 8.阶段性的试生产工作完成后,必需按规范进行交接。交接资料归入技术档案。 四、试生产管理 1、成立试车平安领导小组及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并明确各级人员平安职责 2.编制试生产方案,试生产前由焦化项目部生产打算科编制试生产各阶段的试车方案,经审批后执行。化工投料阶段试车方案报集团安监部备案。 2、试车前岗位人员熟识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平安规程、检修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 3.盲板应按批准的带盲板工艺流程图安装或拆除,并经检查无误,质量合格后方可试车; 4.试车装置的平安设施、应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并且岗位操作人员会娴熟应用,; 4.平安设施已托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合格; 5.投料试车装置的消防设施已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投料试车装置的环境爱护和监测设施已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五、试生产管理 (一)投料试车 在生产装置联动试车结束,缺陷消退,工程交接完成后进行投料试车。 1.投料试车必需按部就班,当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试车; 2.投料试车时,机械、电气、仪表等操作人员应协作协调,刚好做好信息沟通,做好测定数据的记录; 3.化工分析工必需依据试车须要刚好增加(调整)分析项目和频率,做好记录; 4.化工投料试车合格后,应刚好消退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 (二)人员限制 1.严格限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量,无关人员远离现场; 2.首次投料试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样状况,主要负责人应刚好组织分析并实行相应的措施,确认平安后方可接着。 3.为确保试生产过程的顺当进行,防止事故的扩大和漫延,必要时应实行专业队伍现场平安监护。 4.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托付的平安评价机构加强沟通,刚好对建设项目及其平安设施试生产(运用)状况进行平安验收评价。 六、文件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对试生产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试生产方案、试运行状况总结、异样状况应急处置等资料应送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对其供应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牢靠性负责。 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平安管理规定 一、总 则 (一)为贯彻平安生产方针,加强对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平安管理,保障人员平安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化学品生产企业改建 、扩建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化学品生产企业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未作变更,生产工艺、原料路途或产品品种有变更的试生产,适用本规定。 (三)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四)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平安、环境爱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 (一)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二)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限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三)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连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四)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作的交接工作。 (五)工程交接:工厂全部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三、一般规定 (一)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需具备的条件: 1.已通过化工建设项目设立平安审查和平安设施设计审查; 2.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 3.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 4.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限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需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意试生产的须要; 6.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意试生产的须要。 (二)建设单位必需建立试生产平安管理机构,明确平安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参与试生产人员必需进行特地的平安教化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必需做好试生产的各项打算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退不试车、条件不具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试车。 (四)试生产总体方案中的试车安排可依据现场实际状况加以调整,内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试车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车。 (五)与试车相关的各生产装置、协助系统必需统筹兼顾,首尾连接,同步试车。 (六)全部平安设施应与主体生产装置同步试车。 (七)严格执行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刚好发觉问题;出现异样状况,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探讨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刚好消退并对平安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 (八)阶段性的试生产工作完成后,必需按规范进行交接。交接资料归入技术档案。 (九)化工投料试生产方案应报当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试生产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别状况须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平安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方可延长试生产期。申请延期应书面报告延期缘由,并重新编制试生产方案。 (十一)试生产结束后,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属于危急化学品的,应刚好申请或变更平安生产许可证。 四、试生产前的打算 (一)单机试车 驱动装置、机器或机组,安装后必需进行单机试车,其中确因受介质限制而不能进行试车的,必需经现场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留待投料试车时一并进行。 1.单机试车时,必需设置盲板,使试车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 2.单机试车必需包括爱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装置; (二)联动试车 在试车范围内的机器,除必需留待投料试车阶段进行试车的以外,单机试车已经全部合格并经中间交接后,进行联动试车。 1.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全部完成; 2.试车前,试车方案中规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及联锁整定值已确认并下达; 3.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仪表、爱护性联锁、报警皆应参加试车,并应逐步投用自动限制系统; 4.联动试车应达到试车的系统首尾连接稳定运行;参与试车人员驾驭开车、停车、事故处理和调整工艺条件的技术。 (三)编制试生产方案 化工投料试生产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生产、技术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及技术转让方共同编制试生产方案,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报经当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试生产方案内容应符合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许可实施方法(国家总局第8号令)要求,并建议按以下内容编制: 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状况; 2.试车目的; 3.生产、储存的危急化学品品种和设计实力; 4.试车组织、试车负责人及参与试车的人员; 5.试车必需具备的条件; 6.试车所需打算工作及检查内容的书目; 7.试车所需外部协作条件及临时设施的方案; 8.试车所需原料、燃料,化学药品和水、电、汽、气、备品备件等物资清单; 9.试车程序和进度表; 10.开、停车及紧急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 11.试生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平安问题和对策及实行的平安措施; 12.试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试生产(运用)起止日期。 (四)物质及技术打算工作 1.投料试车前,工艺规程、平安规程、检修规程、分析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等下发实施; 2.盲板已按批准的带盲板工艺流程图安装或拆除,并经检查无误,质量合格; 3.投料试车装置的平安设施、应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 4.平安设施已托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合格; 5.投料试车装置的消防设施已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投料试车装置的环境爱护和监测设施已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五、试生产管理 (一)投料试车 在生产装置联动试车结束,缺陷消退,工程交接完成后进行投料试车。 1.投料试车必需按部就班,当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试车; 2.投料试车时,机械、电气、仪表等操作人员应协作协调,刚好做好信息沟通,做好测定数据的记录; 3.化工分析工必需依据试车须要刚好增加(调整)分析项目和频率,做好记录; 4.化工投料试车合格后,应刚好消退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 (二)人员限制 1.严格限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量,无关人员远离现场; 2.首次投料试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样状况,主要负责人应刚好组织分析并实行相应的措施,确认平安后方可接着。 3.为确保试生产过程的顺当进行,防止事故的扩大和漫延,必要时应实行专业队伍现场平安监护。 4.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托付的平安评价机构加强沟通,刚好对建设项目及其平安设施试生产(运用)状况进行平安验收评价。 六、文件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对试生产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试生产方案、试运行状况总结、异样状况应急处置等资料应送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对其供应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牢靠性负责。 七、附则 (一)建设单位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详细状况,制定实施方法。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试生产期间平安管理规定 1 总 则 1.1 为贯彻平安生产方针,加强对我公司试生产阶段的平安管理,规范公司试车平安措施以及各级平安检查,刚好发觉和消退隐患,督促隐患整改,建立长效机制,杜绝事故发生,保证人员平安和按时试车胜利,特制订本规定。 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平安生产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多晶硅项目的试生产,如公司现行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发生冲突,执行本制度。 1.4 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1.5 本制度的说明权归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 1.6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 2 术语和定义 2.1 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设备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2.2 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限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2.3 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连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2.4 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作的交接工作。 2.5 工程交接:工厂全部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2.6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不干脆危及人身平安、生产平安以及试车进度的,且车间能够自行解决的事故隐患。 2.7主要平安隐患:干脆危及人身平安、生产平安及试车进度的,且车间能够自行解决的事故隐患。 2.8重大平安隐患:危害程度大或处理难度大,不刚好处理睬严峻危及人身平安、生产平安以及试车进度的,须要总经理或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2.9“五定”:定隐患、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定复查人。 2.10“四不推”: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向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向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向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推向上级部门。 2.11 “六不开车”:不具备条件不开车,程序不明不开车,指挥不在现场不开车,出了问题没有检查清晰不开车,存在问题没有解决不开车,违章指挥不开车。 3 职 责 3.1 公司各部门、车间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平安检查及隐患排查负主要责任。 3.2 各部门、车间必需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岗位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参与试生产人员必需进行特地的平安教化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3 各部门、车间必需做好试生产的各项打算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退不试车、条件不具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试车。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车。 3.4 参与试生产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刚好发觉问题;出现异样状况,试生产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探讨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刚好消退并对平安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 3.5 锅炉与压力容器、气瓶、液化气体槽车、起重机械等的平安检查,由供销部、平安部、保卫部、生产技术部负责;防雷、防静电由供销部、电气车间、生产技术部负责;防冻保温、工艺平安等检查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化学危急品装卸、储运平安、防火防爆等平安检查由生产技术部、平安部、保卫部、供销部、电气车间、仪表车间负责;防洪防汛、基建平安等的平安检查由工程部负责;岗位操作人员作业证、上岗证、特种作业证等的平安检查由人劳部、平安部、生产技术部、供销部负责;厂内人员“三违”现象、平安作业票证等由全部部门及车间检查人员负责。 3.6 公司平安部负监督检查责任,有对公司各车间进行平安检查、隐患排查及考核的权利,对各业务部门平安检查状况进行监督、考核。 4 各项要求 4.1 试生产阶段平安要求 4.1.1 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需具备的平安条件: .已通过化工建设项目设立平安审查和平安设施设计审查; .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 .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 .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限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需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意试生产的须要; .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意试生产的须要。 4.1.2 单机试车平安要求 驱动装置、机器或机组,安装后必需进行单机试车,其中确因受介质限制而不能进行试车的,必需经现场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留待投料试车时一并进行。 .单机试车时,必需设置盲板,使试车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 .单机试车必需包括爱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装置; 4.1.3 联动试车平安要求 在试车范围内的机器,除必需留待投料试车阶段进行试车的以外,单机试车已经全部合格并经中间交接后,进行联动试车。 .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全部完成; .试车前,试车方案中规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及联锁整定值已确认并下达; .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仪表、爱护性联锁、报警皆应参加试车,并应逐步投用自动限制系统; .联动试车应达到试车的系统首尾连接稳定运行;参与试车人员驾驭开车、停车、事故处理和调整工艺条件的技术。 4.1.4 投料试车平安要求 在生产装置联动试车结束,缺陷消退,工程交接完成后进行投料试车。 .投料试车前,工艺规程、平安规程、检修规程、分析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等下发实施,并已经组织学习; .盲板已按批准的带盲板工艺流程图安装或拆除,并经检查无误,质量合格; .投料试车装置的平安设施、应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 .平安设施已托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合格; .投料试车必需按部就班,当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试车; .投料试车时,机械、电气、仪表等操作人员应协作协调,刚好做好信息沟通,做好测定数据的记录; .化工分析工必需依据试车须要刚好增加(调整)分析项目和频率,做好记录; .化工投料试车合格后,应刚好消退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 .严格限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量,无关人员远离现场;首次投料试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样状况,主要负责人应刚好组织分析并实行相应的措施,确认平安后方可接着。 4.2 平安检查基本要求 4.2.1 平安检查必需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详细安排。 4.2.2 平安检查必需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自检、专检、和综合大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4.2.3 特别平安检查、日常检查,都应有具体记录。 4.2.4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在检查中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者。对情节严峻者,有权下令停止工作,对违章施工、检修者,有权下令停工。 4.2.5 对查出的平安隐患及平安管理中的漏洞,必需发出隐患“五定”通知书责令整改,整改结束后责任单位书面反馈整改结果,期限内不能整改的要有说明及应对措施,检查人要跟踪平安隐患的整改,直至隐患消退,并填写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单。对严峻违反国家平安生产法规,随时可能造成人身损害事故的装置、设备、设施,检查人有权要求马上停机,要求实行有效平安防范措施,并通知公司领导协调处理。 4.2.6 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整改率必需达100%;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必需制定平安技术防范措施,责任单位接到隐患通知后要根据“四不推”原则进行整改。 4.2.7 公司每位员工均有向本单位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隐患的权利和义务。 4.3 检查内容、方式、频率及隐患数量要求 4.3.1 日常性平安检查: .生产车间(氯氢车间、合成精馏车间、氢化还原车间、动力车间、电气车间、整理车间)每天要由车间主任组织一次“四位一体”(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平安员)的平安检查。 .岗位工人根据巡检制度进行日常性巡回检查,刚好发觉隐患,并向班组、工段及车间报告。 .车间要对查出的隐患协调督促整改。并对所查隐患和整改状况进行记录汇总,在当天下午5时前将所查隐患以及遗留隐患整改状况报平安部。各生产车间每天所查出的有效平安隐患不得低于3条。 4.3.2 专业平安检查 特别平安检查指的是生产装置在停、开车前是否具备试车条件的检查。相关业务部门或车间(平安部、保卫部、生产技术部、工程部、供销部、电气车间、仪表车间)必需加强检查力度,组织人员对本业务范围内进行至少每周两次的专业检查,并在每周三将检查隐患及遗留整改状况报给平安部。各业务部门或车间每周所查出的有效平安隐患不得低于10条。 4.3.3开车条件列项检查 开车前列项检查指为了充分的检查开车条件是否具备,对所须要的开车条件列出明细,之后进行逐项的检查。开车前列项检查可分为基础管理类(人员培训取证、试车方案审核学习、平安作业票证等基础管理类)、工艺技术类、工程设备类、平安设施类、防火防爆类及应急避险类等。开车之前由施工单位、供货厂家、责任车间对开车应具备的条件共同分类列项,之后由责任车间组织根据列项进行逐项检查落实,之后由责任车间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基础管理类由人劳部、生产技术部、平安部组织审核,工艺技术类条件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审核,工程设备类由工程部及供销部组织审核,平安设施类由平安部及供销部组织审核,防火防爆类由保卫部组织审核,应急避险类由生产技术部、保卫部、平安部共同组织审核。全部列项条件经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试车,否则不许试车。 列项检查必需在装置试车前一周完成,列项检查所列项目要求齐全,不得有遗漏项,检查要有检查人签字,全部检查结束后要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设备厂家现场负责人及责任车间负责人签字认可,部门会审后由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列项检查表由车间负责保存,并将复印件送平安部存档。 4.3.4平安部在收到审核完成的列项检查表后,必需马上组织相关部门对试车装置及现场环境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对所查出的平安隐患提出整改看法,并对责任部门或车间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车间负责协调、落实整改。 5 作业方案的制定审核 5.1全部试车及工艺管道、仪表、电力线路等的检测试验都必需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作业方案要有危急因素分析,作业过程平安技术措施,平安事故应急措施等。 5.2全部作业方案由责任单位负责制定,作业前必需制定好方案,并刚好送平安部审核平安技术措施等,平安部在接到作业方案后在三日内必需审核完毕,并提出修改看法,之后送分管领导审批。 5.3要求主体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参加作业、管理人员仔细学习作业方案,每位参与作业人员要熟知作业过程、作业危急因素、平安作业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监督管理部门要熟知现场作业环境及平安监护监督重点,做到有的放矢。 6 考 核 6.1 平安检查不协作或拒不参与检查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500元罚款。 6.2 组织平安检查次数未达本规定要求次数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500元罚款。 6.3 平安检查中弄虚作假,发觉隐患隐瞒不报或虚报隐患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500元罚款。 6.4 平安检查中所查隐患未在规定时间报送平安部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100元罚款。 6.5 每天上报到平安部隐患数量未达本规定要求数量的生产车间,对责任车间处100元罚款。 6.6 每周上报平安部到隐患数量未达本规定要求数量的业务部门或车间,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100元罚款。 6.7 重大平安隐患到期未整改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200元罚款;主要平安隐患到期未整改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5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0元罚款;一般平安隐患到期未整改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处2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罚款;平安隐患到期未整改且未实行有效平安防范措施的,对责任部门或车间以及责任人加倍惩罚。 6.8列项检查所列项目缺项考核责任部门或车间200元/项。 6.9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作业方案未列入平安留意项目、作业方案未受审核通过而作业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单位责任人500元,未组织人员学习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作业人员不熟识作业方案,考核责任人100元,3人以上(包括3人)不熟知作业方案人员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考核单位负责人200元。作业时必需严格根据审批方案作业,不根据方案作业者考核责任人200元,责任部门500元。 6.10实行隐患积分制,一般平安隐患积1分,主要平安隐患积5分,重大平安隐患积10-100分,积分总数作为年终单位和个人平安绩效考核和平安评先的重要依据。平安部负责对部门、车间、个人积分进行统计、汇总、考核。 6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平安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贯彻平安生产方针,加强对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的平安管理,保障员工平安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前的“三查四定”及试生产工作。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3.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平安、环境爱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 1. “三查”主要指“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四定”主要指“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 查设计漏项:结合现场实际状况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最终一次审查,查看是否存在设计漏项,是否有须要进行补充设计或改进设计的; 查施工质量:首先查看工艺设备及管道安装是否与设计图纸一样,然后进行全方位的外观质量检查,须要整改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要求马上整改。对于施工质量的内在检查,要求查看安装材料和焊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管道焊口无损探伤检测报告、管道系统吹扫和试压报告; 查未完工项目:现场检查有哪些项目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应完工而未完工的。 定任务: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或是整改,或是增加 ;定方案措施:依据工艺流程图,制定出包含每台设备、每条管线在内的方案;定操作人员:确定组织机构和操作人员,做到统一布置,统一指挥;定时间:确定完成任务的详细日期和时间。 2.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3.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限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4.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连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5.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公司所作的交接工作。 6.工程交接:全部生产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公司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三、一般规定 1.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需具备的条件: (1)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 (2)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 (3)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限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需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意试生产的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