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报告.docx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报告每个人的力量与天赋都有所不同,有些人的天赋很好,力量却一般, 由于他们不情愿努力。其实这个世界是格外公正的,只要你肯努力, 你就能够实现自己的一些抱负。曾在一份报纸上阅读扫瞄过一篇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这篇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报告挺不错的, 大家可以阅读学习一下。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xx 年 1 月 6 日 8 时20 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 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 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xx 年 2 月 26 日 17 时 55 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大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拘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退。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惩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急系数增高,且此局部增设的座 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 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交警提示: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肯定要依据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2、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xx 年 8 月 31 日 7 时 50 分,李某(男, 天津某政府机关)驾驶“柯斯达”牌大客车行驶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 公里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状况未能准时实行措施,用车辆的右前部撞到停驶在硬路肩的由张某(男,河南省村民)驾驶的河南牌照大型货车后尾部,造成李某乘车人王某、曹某当场死亡,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领故3 死 2 伤,后果格外严峻。xx 年 3 月 2 日 21 时 30 分许,范某(男,天津市*区村民)步行由北向南横过津塘大路,遇张某(男,山东省*县村民)驾驶辽宁牌照大客车,沿津塘大路由西向东在第一条机动车道内驶来,张某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xx 年 1 月 6 日 02 时 00 分,石某驾驶辽宁省牌照客车沿京沈高速大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撞到尚某驾驶的北京牌照小型货车后尾部,后尚车先后撞到中心护栏、右侧护栏,仰翻在硬路肩起火,造成驾驶人石某、乘车人周某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xx 年 3 月 6 日 10 时 05 分,本市驾驶员贾某驾驶天津号牌的东风牌大客车沿西大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超过规定时速,行至西关大街交口时遇行人汪某沿路口北侧由东向西行走,贾某觉察时因速度过快躲闪不及,车前部右侧撞上汪利民身体右侧,造成汪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xx 年 3 月 9 日 17:20 分,本市驾驶员李某驾驶天津号牌小客车,沿津晋高速大路延长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盐场道口时,因速度过快未准时实行措施,车前部撞在一部沿*盐场道口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卢某、田某当场身亡。xx 年 9 月 23 日 7 时许,山东省驾驶员王某驾驶山东号牌的小客车沿津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津王路15 公里100 米处,因超 速行驶,打方向时,发生侧滑,致车翻入左侧沟内,驾驶人王某及 3 名乘车人当场溺水身亡。案例分析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机动车超速行驶,已成为众多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车辆速度越快,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越高。“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据专家争论觉察,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从觉察状况踩刹车踏板到汽车 完全停住宅需要的距离主要由两局部组成。一是驾驶人的反响距离。二是实际刹车距离。在干柏油路面上,当机动车以 60 公里/时的车速行驶时,驾驶人从觉察状况到制动停车,刹车距离为 29.7 米,当以 90 公里/时的车速行车时,这个距离将延长到 58.6 米。假设是大型车辆超速行驶,不仅使制动距离进一步延长,还会对车厢内的乘车人员造成安全威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交警提示请宽阔机动车驾驶人朋友在开车时肯定要留意道路上的限速标志,遇路口、转弯、掉头、铁道及能见度较低时,应减速慢行。不要将道路当成赛车场,保持良好心态,不争先、不抢行,不开斗气车。3、大型货车超载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xx 年 3 月 2 日 20 时 26 分左右,王某驾驶*省牌照大型货车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至一号路交口向北右转时, 由于车辆超载导致失控,与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的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事故,致使李某受伤后,于xx 年 3 月 2 日 20 时 45 分左右在中医其次附属医院死亡。xx 年 5 月 28 日 23 时 05 分许,本市驾驶员孔某驾驶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的天津号牌半挂车,沿杨北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 20 公里处时,与对向驶来的一部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车驾驶人张某受伤、乘车人窦某死亡。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惩罚不改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该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缘由。近年来,车辆违法超载的状况比较普遍,随之而来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主要缘由就是局部车辆运输单位,特别是局部驾驶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未能充分生疏到违法 超载危害之多,其中最明显的是超载对汽车使用寿命危害极大,它可 以导致车辆油耗增加,气缸磨损加大,离合器片烧毁,车架和钢板弹簧片断裂等状况。违法超载还会严峻危及行车安全,严峻超载会造成爆胎,引起车辆突然偏驶。超载还严峻影响汽车转向性能,造成转向沉重, 简洁造成翻车事故。同时,据有关部门试验证明,每超载一吨,机动车制动距离就增加 1 米。交警提示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机动车驾驶人,要时刻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交通安全放在首位,依据规定装载货物, 确保行车安全。4、高速大路上货车停车修理,站在车行道发生交通事故案件经过xx 年 8 月 10 日 0:40 分,周某驾驶山东牌照解放牌大货车沿京沪高速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王某驾驶的*省牌照大货车停在应急车道内更换轮胎,苏某驾驶*省牌照大货车将车停在王某车前,并下车帮助王车更换轮胎,周车将在第四车道内更换轮胎 的王某,苏某,赵某撞到后,又与王车左侧前部相撞,之后周车又与苏 车左后尾部及左后侧相撞,造成王某、苏某当场死亡,赵某、李某受伤, 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解故障时,驾驶人应当马上开启危急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急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快速报警。第六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在高速大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 车上人员应当快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快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大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本案例中,事故车 3 名车上人员,均站在车行道修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高速大路上,车辆行驶均较快,当觉察前方车行道上有人时,驾驶人很难准时实行应急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极有可能进展成为连环事故,且后果均较为严峻。交警提示:高速大路上发生车辆故障,切记不行将道路当做“修理厂”,就地修车,应将车靠边停放在路肩或紧急停车带上, 马上放置警告标志、翻开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车上的人员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远离车行道和事故车辆,拨打报警 恳求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