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司法管理办法5篇.docx
2023年公司法管理办法5篇 书目 第1篇石油销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法 第2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管理试行方法 第3篇建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法 第4篇x公司法务专员管理方法 第5篇工贸油品调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管理试行方法 f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管理试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凡以本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诉讼、非诉讼、签订合同等法律事务,必需根据本方法规定,办理托付代理手续。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以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书的形式托付他人代为行使某种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书是法律性文件。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书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的代理人和受托人亲笔签字后方能生效。 其次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原则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 行使职权。 董事长可依据须要,授权托付他人作为其代理人,依法行使董事长授权托付的职权。托付书一般一年办理一次,依据详细状况,董事长可对托付内容和权限进行调整。 第六条 受托人必需是具有独立法律行为实力的自然人,无经济违规行为,无重大劣迹,能够胜任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 对同一事项不能重复托付。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书的运用范围为公司内外部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授权托付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授权托付管理,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三章 授权托付管理程序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书依据业务须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签发。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书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如下内容: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单位、职务、授权事项及范围、有效期限、其他特殊事项等。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依据业务须要,根据以下程序办理授权代理事项: 1、由被授权人填写申请表,包括但不限于恳求代理事项范围、代理事项期限、其他特殊事项等内容; 2、被授权人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经公司法律工作部门审核,提出法律看法,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的代理人; 3、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的代理人审批; 4、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的代理人签字同意的申请表送交到法律工作部门统一办理授权托付书手续。 第十三条 法律工作部门在授权托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法律工作部门须在接到被授权人提交的申请表后,一日内出具法律看法书; 2、对被授权人递交的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的授权代理申请书,于一日内办理授权托付书; 3、对统一办理的授权托付书登记备案; 4、帮助财务、审计、纪委等相关部门对受托人履行托付事项进行不定期审核; 5、保守授权托付事项隐私。 第十四条 受托人应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需变更授权范围的,由法定代表人做出变更授权托付书,原授权托付书由法律工作部门收回作废。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业务的实际须要,严格限制授权托付书的有效期限,该期限必需在受托人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内。 受托人员依所托付事项的范围、权限完成相关事宜,不得假借授权谋求私利,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受托事项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第十六条 受托人可在有效期满前15天提出接着代理授权的申请,法定授权人依据须要和被授权人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延长有效期。 第十七条 受托人变动时,应刚好通知有关各方,并重新办理授权托付书,做好销售、回款等的连接工作,保证销售、回款的平安性、刚好性。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授权托付书原件由受托人持有,合同管理部门及受托人所在部门分别备案,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授权托付书丢失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刚好补办,并刚好通知相关方,避开出现差错。 其次十条 受托人要提前终止所代理的授权工作,应提前15天向授权人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其次十一条 授权托付书中明确规定受托事项可由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进行转托付的,受托人对转托付的第三人的行为担当责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负责。 转托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托付权限和期限! 其次十二条 对未授权转托付的事项,受托人不允许转托付代理。但是受托人有正值理由并有证据证明转托付代理是在某种特别缘由和特别条 件下,为了切实维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才将一部分或全部代理权托付他人代理的行为除外。 其次十三条 受托人转托付的,应与第三人签订转托付协议,交公司法律工作部门备案。 其次十四条 授权代理通常采纳一般代理,需进行特殊代理的,须在托付书中明确特殊代理权限及事项。 其次十五条 托付代理权限终结,受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托付书交回公司政策法律室。 第四章 责任追究 其次十六条 法律工作部门帮助纪委、财务部、审计部应不定期对受托人履行托付事项进行核查,发觉有损害企业利益的状况,应做出刚好的处理。 其次十七条 对于受托人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及托付期限终止后,仍以托付人名义行使托付权利的行为,以及被授权人不履行托付义务或者履行托付事项不符合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成当事人刚好改正、挽回影响,并依据情节轻重,分别赐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八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托付行为。 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实施前办理的授权托付行为接着有效。未办理授权托付书的应当补办。 第三十条 本方法由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说明。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书 石油销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法 石油销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限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加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实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方法以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详细事务。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询问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商标管理、学问产权爱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扬教化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限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其次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基本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加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三)参加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四)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订正看法,监督或帮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五)依据有关规定刚好向上级单位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或解决的看法与建议。 (六)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向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工作,并配备具有公司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职法务人员详细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全面负责或参加处理公司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第五条公司法律工作实行双重管理和双向负责的工作机制: (一)对所从事的每一项业务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确保本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 (二)对贯彻上级单位法律工作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等方面对上级单位负责,确保法律信息真实与畅通,维护公司根本利益; (三)重大法律事务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与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相互沟通、亲密协作、共同处理。 第三章 法律业务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合同、纠纷案件、学问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公司应健全各项法律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专项法律制度,以完善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公司的法律事务由法律事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出具涉及公司或所属企业权利、义务、责任、利益等方面的证明、承诺、说明、确认、授权等,如确需出具,应在法律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统一出具,并由法律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司法、行政部门及仲裁、公证、律师等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需由各级法律事务部门签收。其他部门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不得擅自签收,应马上送交法律事务部门。 第八条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具备参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应在具备考试报名条件后三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逾期未取得的,予以转岗。所属企业应激励和支持法律岗位工作人员参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法律事务部门(岗位)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询问人的动机或行为是违法的状况下,仍旧为其供应帮助; (二)不得有意曲解法律以迎合询问人的不正值要求,损害企业的利益; (三)不得对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企业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未经同意的状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其它法律事务工作要求。 第十条法律事务部门(岗位)应当严格根据合同、纠纷案件、学问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规定,仔细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公司供应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对较为困难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应拟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的范围、目的和要求。 第十二条完成较为困难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后,相关承办人应写出总结报告。对公司内部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的看法或建议,经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及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 第十三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法律文书、书面法律看法以及相关文件或资料刚好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完善法律授权制度,授权手续由法律事务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重大问题应当刚好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建立常常性的联系,刚好向有关部门反馈其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改进看法或建议。 法律事务部门处理详细法律事务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作并供应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及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对其在法律事务工作中知悉的相关内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私法的要求,保守隐私。 第四章 法律看法书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和推行总法律顾问参加经营决策的法律看法书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需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看法书(重大事项法律审核看法表格式见附件1),按管理权限逐级呈公司主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审批,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保证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 其次十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法律看法书的分级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内法律看法书出具的管理协调工作,并履行向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报告工作的义务。 其次十一条公司的下列情形需报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看法书: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形式变更,公司的兼并、破产、解散、清算等活动。 (三)资产的转让、出租,转让股权,发行债券、股票,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上市融资等企业资产处置方面的活动; (四)所属企业子公司的设立,所属企业的合并、分立; (五)企业资本经营决策,包括大额融资(大于100万元)、对外拆借,向其他企业投资、联营、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 (六)确定大额索赔(大于100万元) 、行政复议、听证、起诉、上诉、申诉或申请仲裁。 其次十二条重大事项法律看法书的提起: (一)公司总经理指派或批示; (二)公司总法律顾问指派或批示; (三)公司其他领导就分管工作批示; (四)公司业务主办部门。 其次十三条公司法律事务的询问、指导按以下方式进行:各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主动询问,法律事务部门刚好解答;或法律事务部门主动指导。 法律事务的询问、指导主要以法律事务询问单的形式进行,法律事务部应当出具法律看法书(法律事务询问单格式见附件2)。法务事务询问应在'法务信息系统'上进行。 其次十四条法律看法书中,不得出现'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之外,基本符合条件'等不确定措辞。对无法查证的事实或者不能确定看法的事项,应要求其做出说明或发表保留看法,并指出此事项产生的影响。 其次十五条法律事务部门应与业务部门建立常常性联系,刚好向有关部门反馈法律问题,出具法律看法或建议书。 第五章 纠纷案件管理 第一节 纠纷案件管理部门与职责 其次十六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详细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和修订; (二)组织处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和所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三)负责办理须要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审批、授权或需向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备案、报告的纠纷案件呈报及处理事宜; (四)对公司所属部门纠纷案件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公司纠纷案件处理状况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建立纠纷案件处理台账; (六)负责办理纠纷案件所必需的授权事宜; (七)负责公司纠纷案件承办人员的培训、考核; (八)根据业务分工,帮助产品经销公司法律事务部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九)其他有关职责。 其次十七条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分工,帮助公司综合办公室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其次十八条公司负责纠纷案件管理的部门或有关专职人员应建立公司纠纷案件处理台帐,具体记载有关状况。 其次十九条公司每年应向产品经销公司书面报告两次公司纠纷案件工作综合状况。上半年状况应于每年7月5日前呈报,全年状况应于次年1月5日前呈报。 第三十条纠纷案件业务报表必需按统一格式每季度上报。 其次节 管理权限 第三十一条公司负责管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须要公司协调处理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公司管理除重大纠纷案件之外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公司发生重大纠纷案件时,应上报产品经销公司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发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视为重大纠纷案件: (一)涉外纠纷案件; (二)涉诉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100万元)纠纷案件; (三)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四)可能引发群体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法律关系困难、涉及股东方重大权益或对股东方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六)其他产品经销公司要求报批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节 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规定上报纠纷案件时,应向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案由、案情、主要证据; (二)专职人员出具的法律看法书; (三)有关的起诉状、应诉答辩材料; (四)对方当事人的基本状况; (五)拟选案件诉讼(仲裁)代理人的基本状况; (六)拟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作为代理人的状况(如有);公司应通过法律事务信息系统上报。 第三十五条应诉案件应自首次接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应诉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上报;主诉案件应当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个月内且确定提起诉讼或仲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十六条公司所发生除本方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纠纷案件外的其他各类纠纷案件,应当向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进行备案,备案不影响案件处理。 第三十七条提交备案的书面报告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发生后公司已实行的应对措施。 (三)案件处理看法或解决方案。 (四)处理结果。包括一审、终审及执行状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向产品经销公司备案纠纷案件,应当遵守以下时限规定: (一)公司为原告、申请人的,自确定起诉、确定提出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二)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被惩罚人的,自应诉通知或惩罚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三)一审诉讼案件,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四)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的,调(和)解协议签署前备案申报; (五)已审结的案件,自生效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部门不得隐瞒纠纷案件。 第四节 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四十条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视案情须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进行代理,并签订托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于疑难困难案件,可以采纳风险代理方式。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据本方法有关规定,以公司为当事人起诉、应诉、仲裁的纠纷案件,代理人由总经理进行托付,代理人的选聘建议以及办理托付事宜由纠纷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二条选聘律师作为个案代理人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代理人实力和业绩、代理费用等因素,保证案件得以刚好、经济、有效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纠纷案件代理人为公司内部员工的,应当具备以下两条以上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和相关的专业学问; (二)有处理纠纷案件的阅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四十四条案件结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有关案件的代理人或承办人应向纠纷案件管理部门提交结案报告,会同案件主要材料、结案法律文书形成案件档案(一式两份),由纠纷案 件处理部门和档案部门各存一份。 结案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状况、办案经过、处理结果、阅历教训等书面材料。 第四十五条综合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企业所聘律师的管理,对其代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 第六章 商标管理 第一节 商标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十六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综合办公室担当以下主要商标管理职责: (一)实行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二)履行公司章程、商标运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履行爱护集团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参加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运用的集团公司商标进行管理、爱护和有关信息的收集; (四)负责向产品经销公司上报公司拟运用集团公司商标安排; (五)对商标的运用、爱护等事项向产品经销公司提出建议。 (六)负责组织支配商标专业学问培训及指导; (七)负责公司商标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 其次节 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运用 第四十七条对外进行合作时,合营协议公司章程中未约定商标运用的,应取得集团公司商标授权许可。 第四十八条运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时,应根据下列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一)向产品经销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集团公司对拟运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三)由集团公司与被许可单位签订商标运用许可合同; (四)被许可单位在三个月内将运用许可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机构存查,并报产品经销公司备案。 第三节 商标标识的印制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运用集团公司商标标识,应依据集团公司商标标识的印制标准,依照集团公司标识管理相关规定,自行负责商标标识印制。 第五十条商标标识的印制应严格根据国家商标印制管理方法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承印单位必需是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信誉良好企业。 第五十一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建立商标运用台账,对商标名称、持有人、起先运用时间、运用范围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节 商标的爱护 第五十二条商标注册信息和运用信息作为公司的商业隐私,员工应予以爱护。集团公司vi手册、施工手册等设计文件资料属于商业隐私,未经许可不得传播。 第五十三条各部室以及员工发觉有侵扰或可能侵扰集团公司的情形时,应刚好向商标管理部门报告,并利用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在产品经销公司的指导下实行应对措施。 第七章 保障 第五十四条公司管理层应为法律事务部门广泛参加企业经营活动、介入企业经营管理赐予保障,并供应相应工作条件, 并不得阻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规章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法律事务部门可依据须要设立法律图书资料库(包括计算机法律数据系统)。 第五十六条对法律事务人员及公司员工进行法律学问培训与考核,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加防范和限制法律风险的实力。 第五十七条公司依据须要,可以聘请资深律师担当常年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应选择集团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中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聘请律师担当常年法律顾问,且需报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审批后聘用。 第六章 嘉奖与惩罚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赐予经济惩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第五十九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在重大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为公司避开或挽回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嘉奖。 第六十条在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经授权私自对外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 (二)超越授权范围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 (三)应提起诉讼或仲裁而没有提起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 (四)借办案之机非法牟取个人利益的; (五)在承办经济案件中玩忽职守或重大疏忽造成损失的; (六)对纠纷案件的发生负有干脆责任,并因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本方法规定,对纠纷案件承办人有阻挠、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八)拒报、延报、谎报、瞒报、漏报纠纷案件,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其他严峻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案件纠纷管理规定的。 经纠纷案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提出处理看法,报公司批准后,应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程度分别赐予通报指责、责令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的惩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于纠纷案件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较多且已造成重大损失的状况,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纠纷案件管理或承办人员,应当调离原岗或撤换。 第六十三条对在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为企业挽回或避开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可赐予表彰嘉奖。 第六十四条公司对于商标管理工作突出和对商标权益爱护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可赐予表彰嘉奖。对违反本细则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方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说明和修订。 第六十六条本方法需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六十七条本方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工贸油品调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限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加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实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想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方法以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详细事务。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询问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商标管理、学问产权爱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扬教化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限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其次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向工贸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工作,全面负责或参加处理公司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加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三)参加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四)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订正看法,监督或帮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五)依据有关规定刚好向上级单位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或解决的看法与建议。 (六)其他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法律工作实行双重管理和双向负责的工作机制: (一)对所从事的每一项业务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确保本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 (二)对贯彻上级单位法律工作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等方面对上级单位负责,确保法律信息真实与畅通,维护公司根本利益; (三)重大法律事务由公司企业发展部与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相互沟通、亲密协作、共同处理。 第三章 法律业务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合同、纠纷案件、学问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公司应健全各项法律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专项法律制度,以完善法律事务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法律事务由企业发展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出具涉及公司权利、义务、责任、利益等方面的证明、承诺、说明、确认、授权等,如确需出具,应在企业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统一出具,并由企业发展部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司法、行政部门及仲裁、公证、律师等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需由企业发展部签收。其他部门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不得擅自签收,应马上送交法律事务部门。 第七条 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具备参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应在具备考试报名条件后三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逾期未取得的,予以转岗。公司应激励和支持法律岗位工作人员参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法务管理专员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询问人的动机或行为是违法的状况下,仍旧为其供应帮助; (二)不得有意曲解法律以迎合询问人的不正值要求,损害企业的利益; (三)不得对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企业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未经同意的状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其它法律事务工作要求。 第九条 法务管理专员应当严格根据合同、纠纷案件、学问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规定,仔细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公司供应法律服务。 第十条 对较为困难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应拟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的范围、目的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完成较为困难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后,相关承办人应写出总结报告。对公司内部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的看法或建议,经企业发展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及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 第十二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法律文书、书面法律看法以及相关文件或资料刚好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完善法律授权制度,授权手续由企业发展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问题应当刚好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发展部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建立常常性的联系,刚好向有关部门反馈其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改进看法或建议。 企业发展部处理详细法律事务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作并供应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法务管理专员及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对其在法律事务工作中知悉的相关内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私法的要求,保守隐私。 第四章 法律看法书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和推行总法律顾问参加经营决策的法律看法书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需由公司企业发展部出具法律看法书(重大事项法律审核看法表格式见附件1),按管理权限逐级呈公司主管领导、总法律顾问、经理审批,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保证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十九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是法律看法书的分级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内法律看法书出具的管理协调工作,并履行向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报告工作的义务。 其次十条 公司的下列情形需报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看法书: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形式变更,公司的兼并、破产、解散、清算等活动。 (三)资产的转让、出租,转让股权,发行债券、股票,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等企业资产处置方面的活动; (四)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所属企业的合并、分立; (五)企业资本经营决策,包括大额融资(大于100万元)、对外拆借,向其他企业投资、联营、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 (六)确定大额索赔(大于100万元)、行政复议、听证、起诉、上诉、申诉或申请仲裁。 其次十一条 重大事项法律看法书的提起: (一)公司经理指 派或批示; (二)公司总法律顾问指派或批示; (三)公司其他领导就分管工作批示; (四)公司业务主办部门。 其次十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询问、指导按以下方式进行:各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主动询问,法律事务部门刚好解答;或法律事务部门主动指导。 法律事务的询问、指导主要以法律事务询问单的形式进行,法律事务部应当出具法律看法书(法律事务询问单格式见附件2)。法务事务询问应在“法务信息系统”上进行。 其次十三条 法律看法书中,不得出现“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之外,基本符合条件”等不确定措辞。对无法查证的事实或者不能确定看法的事项,应要求其做出说明或发表保留看法,并指出此事项产生的影响。 其次十四条 企业发展部应与业务部门建立常常性联系,刚好向有关部门反馈法律问题,出具法律看法或建议书。 第五章 纠纷案件管理 第一节 纠纷案件管理部门与职责 其次十五条 企业发展部是公司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详细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和修订; (二)组织处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 (三)负责办理须要集团公司、工贸公司审批、授权或需向集团公司、工贸公司备案、报告的纠纷案件呈报及处理事宜; (四)对公司所属部门、驻站纠纷案件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公司纠纷案件处理状况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建立纠纷案件处理台账; (六)负责办理纠纷案件所必需的授权事宜; (七)负责公司纠纷案件承办人员的培训、考核; (八)根据业务分工,帮助工贸公司法律事务部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九)其他有关职责。 其次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驻站根据业务分工,帮助公司企业发展部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其次十七条 公司负责纠纷案件管理的部门或有关专职人员应建立公司纠纷案件处理台帐,具体记载有关状况。 其次十八条 公司每起纠纷案件都应向工贸公司报告。 其次十九条 纠纷案件业务报表必需按统一格式每季度上报。 其次节 管理权限 第三十条 油品调运分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管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须要公司协调处理的案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管理除重大纠纷案件之外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公司发生重大纠纷案件时,应上报工贸公司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视为重大纠纷案件: (一)涉外纠纷案件; (二)涉诉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100万元)纠纷案件; (三)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四)可能引发群体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法律关系困难、涉及股东方重大权益或对股东方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六)其他工贸公司要求报批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节 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规定上报纠纷案件时,应向工贸公司企业发展部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案由、案情、主要证据; (二)专职人员出具的法律看法书; (三)有关的起诉状、应诉答辩材料; (四)对方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