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费用管理办法7篇.docx
2023年安全费用管理办法7篇 书目 第1篇煤炭生产平安费用提取运用管理方法 第2篇生产平安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方法 第3篇项目部平安费用管理方法 第4篇平安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方法 第5篇平安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暂行方法 第6篇煤炭生产平安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方法 第7篇平安费用管理方法 煤炭生产平安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平安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全部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平安费用(以下简称平安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平安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平安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特地用于煤矿平安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平安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峻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 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露天矿吨煤2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峻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平安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方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平安费用提取标准,与本方法相比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平安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备案。平安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起先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平安费用在本方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支配运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运用。 第六条 平安费用详细运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平安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平安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平安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平安生产干脆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平安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平安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平安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应制定年度运用安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平安费用提取和运用状况报当 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 按本方法提取和运用平安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 第十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平安费用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确定(陕政发202322号)、陕西省平安生产监督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急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平安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方法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2364号),以及省燃气集团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公司平安费用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平安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平安与环境监察部为公司平安费用的归口管理部室。 其次章 平安费用来源 第三条 公司平安费用的计提依照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急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平安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方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计提,列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成本。 第三章 平安费用运用范围 第四条 平安设施、设备及反事故措施。包括平安生产方面涉及到的平安防护、报警、监控工程;环境治理工程;平安技术、环境卫生等科学探讨和试验;抢险设备、工具及劳动爱护措施等。 第五条 平安生产的检测、监控与评估。包括工程建设、生产运行项目涉及到的重大危急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环境爱护监测、评估;施工现场监护、监控;平安、环境检测仪器、设备等。 第六条 平安生产管理活动。包括平安宣扬、教化培训、平安检查、考核嘉奖、工作协调、平安会议等。 第七条 平安隐患整治及突发性平安事务应急处理。包括平安隐患、违章建筑消退;突发事务应急处理预备等。 第八条 按规定上解集团公司的平安管理基金。 第九条 平安费用用于提高生产设施平安牢靠性而实施的改造与修理方面的费用,应占总费用的80%以上。 第四章 平安费用安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按公司安排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作业项目的设计及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作业项目的设计按公司相关设计管理制度执行,现场作业项目的实施按公司项目管理程序执行。 第六章 费用项目的运用管理 第十二条 平安生产活动费用项目由平安与环境监察部按公司费用审批程序执行。 第七章 突发事务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自然灾难或人为因素造成的突发性平安隐患或平安事故,须要紧急抢修的,由平安与环境监察部填报突发事务项目审批表(附件),经审批后,可马上进行抢险实施。 第十四条 突发事务应急抢修、抢险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编制项目决算,平安与环境监察部现场确定施工质量和实际工程量后,按公司相关制度办理决算手续,补签合同。 第八章 平安费用的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在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统计平安费用运用状况,年终向公司平安生产和环境爱护委员会提交决算报告,审议通过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方法由平安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说明。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安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平安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平安费用管理,保证平安生产资金投入,依据平安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确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的平安费用是指公司按实际销售收入的肯定比例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公司平安生产的资金。 第三条 平安费用的运用范围: (一)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教化、培训费用;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三)平安生产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四)消防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五)重大危急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治理费用; (六)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七)平安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平安评价)、检测、检验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费用。 第四条 平安费用提取标准: 公司按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的0.5提取。 第五条 公司平安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更改。按上述标准提取的平安费用不能满意平安生产的投入,可依据实际状况适当提高标准,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从下年度起先按新的标准提取平安费用。 第六条 平安费用由公司按月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平安生产,不得挤占、挪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年度结余的平安费用可结转下年度运用。 第七条 公司提取的平安费用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八条 公司要切实加强平安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要编制年度平安费用提取和投入安排,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九条 财务部、安环部对各单位、部门平安费用提取和运用状况实施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平安费用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方法所称的平安生产设施、设备是指以提高公司平安生产技术装备水平为主要目的,干脆为平安生产服务的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本方法由财务部、安环部负责说明。 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执行。 生产平安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方法 第一条 依据浙政发202321号关于切实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确定,为建立平安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加强对平安费用的投入和运用管理,公司制定生产平安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平安费用,是指各单位特地用于平安教化培训、平安防护用品和平安技术措施等平安基础工作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各单位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平安费用。 (一)建筑施工单位每个在建工程按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5%。 (二)道路施工单位按不低于合同价的1%。 第四条 各单位应依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施工环境等条件,自行确定平安费用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规定值。 第五条 平安费用在本方法规定的范围内由各单位自行支配运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平安费用提取不能满意平安生产实际投入须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运用。 第六条 平安费用详细运用范围是: (一)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教化; (二)从业人员配备平安防护用品和服装; (三)平安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 (四)重大危急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等; (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 (六)改善民工生活环境(与平安有关)支出; (七)其他与工程平安生产干脆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各单位提取的平安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平安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平安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制定的年度运用安排,由财务处汇总后报公司分管平安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工程管理处负责对各单位平安费用运用的过程管理、动态限制。年度终了,各单位应将平安费用提取和运用状况报公司财务处。对不按本方法提取和运用平安费用的单位,财务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第十条 本方法由工程管理处负责说明。 平安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建立公司平安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平安费用管理,保证平安生产资金投入,依据平安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确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平安费用是指公司按实际销售收入的肯定比例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公司平安生产的资金。 第三条平安费用的运用范围: (一)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教化、培训费用;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三)平安生产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四)消防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五)重大危急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治理费用; (六)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七)平安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平安评价)、检测、检验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费用。 第四条平安费用提取标准: 公司按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的0.5%提取。 第五条公司平安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更改。按上述标准提取的平安费用不能满意平安生产的投入,可依据实际状况适当提高标准,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从下年度起先按新的标准提取平安费用。 第六条平安费用由公司按月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平安生产,不得挤占、挪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年度结余的平安费用可结转下年度运用。 第七条公司提取的平安费用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八条公司要切实加强平安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要编制年度平安费用提取和投入安排,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九条财务部、安环部对各单位、部门平安费用提取和运用状况实施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平安费用专款专用。 第十条本方法所称的平安生产设施、设备是指以提高公司平安生产技术装备水平为主要目的,干脆为平安生产服务的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本方法由财务部、安环部负责说明。 第十三条本方法自2023年*月*日起执行。 项目部平安费用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平安生产费用管理,促进分部具备规范的平安生产条件,确保平安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平安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方法(财企2023478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运用管理规定(建办202389号)、铁道部关于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平安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2023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分部生产经营活动中平安生产费用的提取、运用和管理。 第三条 平安生产费用是指根据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购置施工平安防护用具、落实平安施工措施、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加强平安生产管理等特地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平安生产条件的资金。 其次章 平安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 分部要以本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平安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专项核算。 各工程类别平安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工程造价的1.5%; 第三章 平安生产费用的运用和管理 第六条 平安生产费用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范围运用。 (一)平安设施及平安生产技术措施费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平安防护设施、设备包括:临时用电的平安设施、临边防护、洞口防护、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高空作业防护、营业线施工平安防护、消防器材和设施等。 (二)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爱护费用支出。 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爱护项目包括:平安警示标记牌、现场围挡、五牌一图、企业标记、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现场防火、垃圾清运、废水、扬尘处理等。 (三)配备必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应急培训等费用支出。 (四)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支出。 (五)平安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六)重大危急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支出。 (七)从业人员平安教化、平安技能培训费用支出。 平安教化培训包括:新员工“三级”平安教化,全员日常平安教化,上岗前、转岗培训,采纳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操作技能培训,“三类人员”取证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注册平安工程师取证等。 (八)国家施行行政许可的设施、特种设备的平安监督检验、验收检验、型式试验费用支出。 (九)平安检验仪器设备,施工现场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校验费用支出。 (十)危急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费用支出。 (十一)其他与平安生产干脆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在平安生产费用中列支: (一)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或个人意外损害保险的保险费用。 (二)为职工供应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 第八条 平安生产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分部平安质量管理部牵头组织平安生产费用的年度预算管理工作,会同财务部编制、下达分部平安生产费用预算,负责平安生产投入的限制运用。分部负责编制施工项目平安生产费用的预算,并按期落实、实施。 第九条 平安生产费用要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要求和工程进度有安排的提取和运用进行。 第十条 平安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分部应刚好足额运用、提取平安生产费用,按规定范围支配运用,不得挪用或挤占。资产负债表日,分部应对平安生产费用的运用和计提状况进行复核,确保合理运用和刚好足额计提。 第十一 应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费用管理台账,根据本方法规定的运用范围,具体统计平安生产费用的运用状况,做好本单位平安生产费用的统计、汇总、核算和上报。“平安生产费用管理台账”格式依据中国中铁平安生产费用统计表和浪潮bs086表专项储备设置。分部应按季度上报中国中铁平安生产费用统计表,按财务决算要求填报浪潮bs086表专项储备。 第十二条 按规定范围运用平安生产费用时,经办人员应供应经本单位平安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的合法合规的凭据。 第十三条 在本方法规定的运用范围内,应当将平安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安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平安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利用平安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章 平安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分部实际发生的平安生产费用支出通过“专项储备”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期末按实际支出数计提平安生产费。 第十六条 平安生产费用列账时,应在会计凭证摘要中详细列示平安生产费用的运用项目,并且附有相关部门供应的、平安质量管理部门确认的合法、合规的凭据。 第十七条 分部发生的与建筑施工业务相关的平安生产费用,包括平安生产设备折旧费用、平安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于费用支出时借记“专项储备”科目。期末结转(计提)时,依据当期发生额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干脆费”或“管理费用-平安生产费用”科目,同时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分部应在年度财务决算中,按规定披露平安生产费用提取和运用状况。 第十九条 分部平安质量管理部、财务部对分部平安生产费用提取、管理、运用进行监督检查。 其次十条 分部平安生产管理部门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本项目平安生产费用提取、管理、运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上级单位反映状况。 第六章 附则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如有与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方法、规范标准相冲突之处,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方法、规范标准执行。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由平安质量管理部、财务部负责说明。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煤炭生产平安费用提取运用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建立煤矿平安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全部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平安费用(以下简称平安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平安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平安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特地用于煤矿平安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平安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峻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3.露天矿吨煤2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峻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平安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方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平安费用提取标准,与本方法相比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平安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备案。平安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起先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平安费用在本方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支配运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运用。 第六条平安费用详细运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平安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平安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平安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平安生产干脆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企业提取的平安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有关平安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企业要切实加强平安费用提取和运用管理。应制定年度运用安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平安费用提取和运用状况报当 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 按本方法提取和运用平安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 第十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