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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应急管理局行政管理制度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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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应急管理局行政管理制度6篇.docx

    2023年应急管理局行政管理制度6篇 书目 第1篇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2篇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制度 第3篇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4篇应急管理局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5篇应急管理局平安生产行政惩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 第6篇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平安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惩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平安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福泉市应急管理局在实施行政惩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法律”)规定的惩罚种类、惩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惩罚种类、惩罚幅度或不予惩罚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惩罚与否以及惩罚的种类、幅度进行推断,赐予的惩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值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惩罚法、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方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 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惩罚与教化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稍微、能刚好订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化为主,不予惩罚。 第六条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惩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惩罚种类、惩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法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设立了若干行政惩罚种类的,根据以下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即应当或者可以处以的行政惩罚种类的,则应依据贵州省平安生产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标准对罚款幅度予以细化。实施行政惩罚时,除处以罚款外,还应依法确定是否赐予其他种类的行政惩罚。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行政惩罚的,则应依据贵州省平安生产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标准对何种状况赐予何种行政惩罚予以细化,并在实施行政惩罚时,选择赐予相应种类的行政惩罚。 (三)、不同法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惩罚的,应当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法律条文赐予行政惩罚。 第七条 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的惩罚种类,不得选择性适用,而应当予以并处;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的,应依据违法情节的不同,进行选择性适用:情节较轻的,不予并处;情节较重的,应当并处。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惩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变更行政惩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惩罚: (一)证据不足,平安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稍微并刚好订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分辨或者不能限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觉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惩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退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协作执法机关查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执法机关照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惩罚情形的。 有从轻惩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惩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惩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惩罚幅度的下限。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供应查处其他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挡他人实施平安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惩罚: (一)危及公共平安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平安,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惩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逼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务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峻社会影响的; (八)有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惩罚情形的。 有从重惩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惩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惩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惩罚幅度上限。 第十二条 对法律中所称的“违法所得”,根据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供应平安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酬劳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根据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酬劳无法计算的,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酬劳计算。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法律规定不一样的,适用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福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说明。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执法效能,普及应急管理、平安生产、防灾减灾法律学问,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政水平和全民法制意识,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依据“谁执法 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行政执法相关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对案件参加人进行释法说理,对社会公众开展法制宣扬,对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的活动过程。 第三条 以案释法包括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工作以案释法。 政策法规科负责以案释法工作的综合管理,担当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受托付执法的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以案释法工作。 第四条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的隐私、商业隐私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案例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的方式进行处理,避开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各环节都应当结合正在办理的案件仔细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引用其他案例,释法讲道理的主体应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释法说理的对象为案件参加人,包括行政案例当事人,与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信访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干脆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案件参加人提出的恳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结合详细案情,根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向案件参加人与进行释法说理。对有可能造成案件参加人,特殊是当事人对执法行为和处理确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舆论等严峻后果,影响应急管理部门公信力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等案件参加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七条 向案件参加人释法说理,应当结合相应的法律文书、有关处理确定的重点内容等方面充分阐明法律和政策依据,同时对案件参加人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陈述、申辩,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说明说明。 第八条 向案件参加人以案释法,可以依据须要实行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实行口头方式的可以以拍照或录像方式做好记录。 第九条  下列案件可以用于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制宣扬:(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 与群众利益亲密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爱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化意义,通过开展以案司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五)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十条 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留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化工能,增加法治宣扬效果。 第十一条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法治宣扬月,宣扬周、宣扬日等普法活动重要节点开展,也可以协作肯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依据案件状况、社会关切、舆论动向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示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同媒体开展以案释法; (二)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闻媒体开展以案示法; (三)利用政务大厅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开展以案释法;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 (五)通过实行听证会,普法学问竞赛,事故案例分析等多种以案释法形式; (六)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以案释法, (七)通过其他方式开展以案释法。 第十三条 对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宣扬部门就释法的方式内容等进行评估,打算好以案释法资料以及应对舆情的预案,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必要时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以案释法后,应当刚好关注、收集、分析相关舆情,做好后续的应对,引导工作,发挥以案释法的最大效应。 第十五条 加强典型案例收集、分析、整理、探讨和发布,建立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做好以案释法基础性工作。 第十六条 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实力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养,媒介素养、公共沟通及网络运用等素能,提高运用群众语言释疑解惑的实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一般选用具有典型意义、针对性强的案例,既要有实体法案件,也要有程序法案件,重点是易发多发的案件,群众反映剧烈的案件,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具有普遍警示教化意义的案件,以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较好的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积累执法人员的业务学问和执法阅历。 第十八条 业务培训以案释法可以采纳讲授、座谈等方式进行,着重传授执法人员尚不熟识的执法程序,常见但简单出错的法律学问点,胜利处理重大案件采纳的执法手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以案释法评价激励机制,对在以案释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人员赐予表彰和嘉奖,应当定期对以案释法状况开展检查,刚好总结阅历,发展发觉问题,有针对性的改进以案释法工作。 其次十条  以案释法的行政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赐予指责教化,违反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赐予纪律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自己或者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状况阻碍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办理的; (二)有意歪曲或者错误阐述案件事实,释法说理时有重大过失引发舆论事务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 公开发表不当言论,对应急管理部门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案件参加人多次提出释法说理恳求,不依照本规定履行释法说理责任,引起案件参加人剧烈不满,造成严峻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消极社会影响或者严峻后果的。 其次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惩罚法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行政惩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记录的纸质及影像资料。 第三条 各有关业务科室(机构)及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整理归档,建立健全信息查阅登记薄,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档案(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对外供应。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须要调阅行政执法档案,可干脆调阅,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制或拷贝档案资料的,报行政执法档案的承办科室(机构)分管领导批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档案调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平安、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须要申请调阅行政执法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六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惩罚确定书等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惩罚确定书等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供应托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惩罚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除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须要,且经行政执法档案承办科室(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借阅外,行政惩罚案卷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根据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对调阅的行政执法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档案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惩罚确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状况分别处理。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平安、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行政执法档案承办人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惩罚确定书的,由行政执法档案承办科室(机构)参照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一条 外地有关部门来函索要行政执法档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依据相关要求,由行政执法档案承办科室(机构)按规定复制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档。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商业隐私。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监督本局平安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爱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其次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详细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我局投诉或举报: 1、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详细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峻损害的; 2、认为行政机关不覆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4、认为行政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扰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5、发觉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看法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2、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3、有详细的投诉恳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条、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必需留意爱护投诉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投诉或举报人的状况。 第六条 、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需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所反映的问题仔细规范地做好记录,并完整保存。 第七条、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需做到看法亲善、耐性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冲突。 第八条、要指派工作人员对投诉、受理状况进行具体登记,有档案查,领导签字,投诉、上访人签字要真实齐全,相关资料要保存完整。 第九条、仔细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并刚好转交有关部门或领导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第一条 为刚好、精确地了解和驾驭我市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状况,便于分析和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和规范行政执法水平,依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方法,关于印发福泉市平安生产2023年行政执法工作安排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内托付的符合法定执法条件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干脆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照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惩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权的活动。 第三条 详细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室或机构都要对上年度行政执法状况依法统计。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照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实行科室负责制,并设立统计员,部门统计员负责单位日常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各科室对上年度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在每年1月15日前统一整理,形成报表。于1月20日前报执法大队,执法大队汇总后报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开展专项执法治理和大规模执法检查的要进行专项统计,专项执法统计报表应当于执法活动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填好报送执法大队。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统计的对象包括: 1.行政惩罚的实施状况; 2.行政许可的实施状况;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状况; 4.其他须要统计的对象。 第九条 各监管科室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数据,瞒报数据,有意造假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局平安生产行政惩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局平安生产行政惩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平安生产行政惩罚案卷管理,提高执法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惩罚法、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方法、平安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惩罚案卷,是指将对行政程序本身的记载以及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一切文献资料,根据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书目并装订成册的行政执法文书组合。 第三条 行政惩罚案件详细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四条 全市平安生产执法工作应按本制度做好行政惩罚案件案卷立卷归档工作。 二 案卷材料排列原则 第五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惩罚类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隐私、个人隐私的案件和一般以上事故惩罚案件,原则上应当实行一案二卷(正卷、副卷)一号。依法不宜公开的案件材料和行政惩罚集体探讨记录,应当装入副卷。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惩罚案件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故类惩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卷。 第六条 案卷文书材料编目依次,应遵循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执法阶段,遵守如下排序原则: 1.证据及亲密关联材料依时间排序。 2.实体确定在前,程序确定在后;批复件在前,请示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结论件在前,依据件在后;法律文书在前,其他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在后。 3.同一案件中行政执法对象不同的,法人文书材料在前,个人文书材料在后。 4.同一案件中行政惩罚对象同类的,惩罚重的在前,惩罚轻的在后。 5.附图或附表的文件材料排序,文字材料在前,附图或附表在后。 6.事故案卷中,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附事故调查报告)排在结论性文书之前,其余事故调查材料作为证据材料按时间依次排列。 三 案卷材料排列依次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惩罚案卷材料排列依次为: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书目; (三)行政(当场)惩罚确定书; (四)送达回执; (五)立案审批表; (六)罚款收据; (七)结案审批表; (八)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 第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惩罚案卷材料排列依次为: (一)正卷 1.案卷封面(注明正卷); 2.卷内书目; 3.行政惩罚确定书; 4.送达回执; 5.案件处理呈批表(确定); 6.立案审批表; 7.行政惩罚集体探讨记录; 8.行政惩罚告知书; 9.听证告知书; 10.案件处理呈批表(告知); 11.罚款催缴通知书; 12.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13.延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14.强制执行申请书; 15.罚款收据; 16.案件移送审批表; 17.案件移送书; 18.结案审批表; 19.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根据制发日期先后排列); 20.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记录(初次);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3)现场检查记录(复查); (4)整改复查看法书; (5)现场处理措施确定书; (6)强制措施确定书; (7)询问通知书; (8)询问笔录(附被调查和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授权托付书、托付人的身份证明);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及平安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 (10)当事人陈述; (11)证人证言; (12)鉴定结论(包括托付鉴定书、鉴定机构资质证明、鉴定报告、抽样取证记录等); (13)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4)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5)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6)勘验笔录; (17)其他证据材料。 21.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凭证(转退还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回财物收据); 22.没收物品的处理记录(统一入库的,附入库单;销毁的,附销毁记录及照片;拍卖或变卖的,按规定保存相应手续材料,包括没收物品变价款收据); 23.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并可以公开的其他材料; (二)副卷 1.案卷封面(注明副卷); 2.卷内书目; 3.案源材料(包括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监督检查报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5.听证报告书等材料; 6.其他有关内部探讨材料。 第九条 事故行政惩罚类案卷材料排列依次为: (一)正卷 1.案卷封面(注明正卷); 2.卷内书目; 3.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4.事故调查结案请示; 5.事故调查报告; 6.行政惩罚确定书; 7. 送达回执; 8.案件处理呈批表(确定); 9.立案审批表; 10.行政惩罚集体探讨记录; 11.行政惩罚告知书; 12.听证告知书; 13.案件处理呈批表(告知); 14.罚款催缴通知书; 15.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16.延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17.强制执行申请书; 18.罚款收据; 19.案件移送审批表; 20.案件移送书; 21.结案审批表; 22.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根据制发日期先后排列); 23.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记录(初次);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3)现场处理措施确定书; (4)强制措施确定书; (5)询问通知书; (6)询问笔录(附被调查和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授权托付书、托付人的身份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及平安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 (8)当事人陈述; (9)证人证言; (10)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1)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2)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3)勘验笔录; (14)其他证据材料。 24.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凭证(转退还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回财物收据); 25.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并可以公开的其他材料; (二)副卷 1.案卷封面(注明副卷); 2.卷内书目; 3.案源材料(包括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监督检查报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页码起始页); 4.平安监管部门检查事故单位整改落实状况报告; 5.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状况报告; 6.组成事故调查组通知; 7.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 8.技术鉴定报告(含技术专家组名单及签字); 9.事故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 10.伤亡者基本状况及相关医学病理证明(含身份、劳动关系、收入等); 11.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附后,包括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托付书、托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2.当事人陈述; 13.证人证言; 14.鉴定结论(包括鉴定托付书、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鉴定报告、抽样取证记录等); 15.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6.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7.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8.勘验笔录; 19.其他证据材料(与案件定性有关联、具有证明力的其他证据材料); 20.财物处理单据(转退还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回财物收据); 21.事故调查组内部探讨记录及签名; 22.其他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看法; 23.事故善后处理状况; 24.其他须要搜集整理入卷材料; 四 案卷材料填写要求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内全部执法文书应统一运用平安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印发的执法文书式样。 第十一条 案卷封面内容要求为: (一)题头:注明案件办理部门。 (二)文书文号:文书文号是案卷首页的编号,由地区简称+文书简称+年份+序号组成。序号可以根据本单位统一编写,如“福应急案20231 号”文书文号应当与其他执法文书一样。 (三)卷宗类别:正卷和副卷。 (四)案件名称:案件名称应当精确、简洁描述,干脆反映案件的要素,并且在案件材料中保持前后一样。 案件名称表述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事故类: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月日+事故等级+事故类别+案,如“xx 公司12.13 较大坍塌事故案”; 2.违法行为类:违法主体+违法行为+案,如“xx 公司违法转让平安生产许可证案”。 3.非法行为类:违法主体+非法行为+案,如“xx 公司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案”。 (五)类别:案卷类别分为简易程序行政惩罚案卷和一般程序行政惩罚案卷,一般程序案卷又分为事故案卷和非事故案卷。 (六)案由:案由是对案件性质的初步定性,根据违法行为分类填写。详细如下: 1.平安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2.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3.平安生产建设项目类违法; 4.平安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5.平安生产教化培训类违法; 6.平安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 7.平安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8.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9.平安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10.平安生产警示标记类违法; 11.重大危急源管理类违法; 12.平安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13.平安设备运用维护类违法; 14.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15.生产平安事故报告类违法; 16.生产平安事故责任类违法; 17.其他类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定性后填写。 (七)立案日期:同立案审批表的审批时间。 (八)结案日期:同结案审批表的审批时间。 (九)办理结果:处理结果应当写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规定、惩罚依据和惩罚内容,引用法律条文应详细到条、款、项、目,并且与行政惩罚确定书相一样。 (十)承办人员:填写该案件详细承办人姓名。 (十一)归档日期:详细存档的时间。 (十二)归档号数:根据本单位统一的依次排列编号。 (十三)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要求填写。 第十二条 卷内书目内容包括序号、文件名称及编号、日期、页号、备注五项。 序号即卷内文件的编号,以整份文件材料为单位,一文一号,运用阿拉伯数字排列填写。 文件名称及编号应当填写文件材料全称及文件编号,无编号的文件应填写制发或者供应该文件的法人组织和个人名称。 日期应当填写文件材料制成或印发的日期。 页号即卷内文件所在之页的页码,填写每份文件的起止页码。 备注依据须要填写文件说明事项,如复印件。 卷内书目应当填写真实、全面、客观,与卷内材料相符; 无签字以及行文日期等材料,应考证补充清晰再填写。 第十三条 卷内备考表是填写该卷有须要加以说明与说明的状况,包括:盒内文件状况说明(如卷内材料件数、页数;卷内文件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有重要价值或特殊意义的文件等);整理人(由档案整理者签名);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日期(由检查人填写)。 卷内备考表放置于案卷末页。 第十四条 案卷封面、书目、备考表一律实行打印制作。 五 案卷材料的整理 第十五条 整理完毕的案卷,质量应符合下列标准: 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排列分类系统条理;书写标记整齐规范;装订折叠美观简洁。 第十六条 根据“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从调查或者立案之日起,承办人员就应当起先系统收集有关文书,做好立卷的前期打算。承办人员应当自案件办结之日起15 日内立卷完毕。 第十七条 在行政惩罚确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形成的档案,可以合并入原案卷保管,或者另立附卷保管。 第十八条 案卷文书材料一般应运用打印的文书原件,尺寸规格为a4 型纸;不能运用文书原件的,可运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a4 型纸张复印件,并注明出处及加盖文书原件保管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案卷材料确需手工填写的,不得运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应运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墨汁书写,字体工整、清楚。文书材料有涂改的应更换修正后的文书原件,不能更换的,应由相关人员在涂改处按指印确认。 其次十条 案卷文书材料整理应留意下列事项: (一)照片与破损、字迹模糊或简单褪色的铅笔、圆珠笔等文书材料以及纸张较小、轻薄的文书应复印或托裱,复印件应置于原件前面; (二)大于a4 型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4 型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 (三)案卷装订不得覆盖住字迹或图表画面; (四)须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并保留邮票、邮戳; (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需剔除,以防锈蚀; (六)案卷装订应当实行线装,加盖档号章。 其次十一条 案卷材料除空白页外,凡载有文字、图表的正反面均一页编一号,依次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编码可用页码机戳盖。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案卷封面、卷内书目、备考表不编页码。 其次十二条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视频等声像档案,应转换成格式统一的数字信息进行存储,并在载体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依次逐盘登记造册归档。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不能装订入卷的,应拍照入卷,证物放入证据袋内,并贴上标签,注明证据名称、数量、种类、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所在案件案卷号等事项。 六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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