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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发电机组管理办法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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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发电机组管理办法3篇.docx

    2023年发电机组管理办法3篇 书目 第1篇发电机组并网平安性评价管理方法 第2篇应急发电机组操作管理规定方法 第3篇发电机组并网平安性评价的管理方法 应急发电机组操作管理规定方法 1.目的 规范柴油发电机的操作程序,确保正确、平安地操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各管理处柴油发电机的操作。 3.应急发电机的操作 3.1操作规程 1)在市电停电时,应刚好启动发电机。 2)启动前须检查机油、柴油、电池、电压是否正常。水箱内水位是否足够。 3)检查风叶及传动皮带等是否正常,检查机身各处是否有漏油及其它连接松动现象。 4)一次启动时间不得超过5秒,连续两次启动不胜利,应间隔2分钟再启动,如重复三次不能启动,则应查明缘由。 5)发电机正常供电运行后,应留意视察各仪表运行是否正常,如发觉异样状况应马上停机检查。 6)运行时保持机组负荷不超过客定值80%。 7)市电复原供电后,按启动程序逆操作转换市电。停机前应保持空载运行5 分钟以上。 8)运行期间,留意打开补风机。 9)应急发电机启动后,应间隔2小时左右,记录电压、电流、油压、水温等。 10)在运行中,确保发电机组正常平安运行,必需用看、听、嗅、摸四结合方法对机组进行检查。 3.2应急发电机日常巡查、维护内容 1)检查油箱油量及水箱内的水是否足够,不足时应添足。 2)检查机油平面,不足时应添足。 3)检查各附件安装的稳固程度,地脚螺丝及各机械连接的牢靠性。 4)检查机器是否有漏油、漏水等现象。 5)检查各仪表是否正常,蓄电池电池水是否添足,检查蓄电池电压是否正常。 6)清洁机器及附件设备外表。 7)发电机平常置于自动待发状态,蓄电池置于充电状态。 4.管理规定 4.1保持应急发电机机房干净整齐。 4.2发电机组与储油间隔离,储油间应有单独通风设施,并有防爆灯。 4.3发电机房内严禁烟火,标示明确,一般灭火设施齐全,co2灭火系统处在正常监控状态。 4.4发电机非运用时应定期试运行,时间每次不少于15分钟,每次运行应有具体记录。 4.5有明确岗位责任人,有具体的修理保养安排和记录,以及故障处理记录。 5.附表: 5.1应急发电机运行记录 5.2应急发电机运行巡查记录 5.3发电机组故障记录 5.4应急发电机修理保养安排表 5.5发电机保养记录 发电机组并网平安性评价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平安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平安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平安牢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平安稳定,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安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意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平安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平安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限制、自动电压限制、一次调频功育琶; (五)继电爱护、平安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平安防护; (七)对电网平安、稳定运行有干脆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公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方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根据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帮助、协作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状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协作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与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确定。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养满意要求的专家参与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精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担当相应责任; (四)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区域电监局可依据本方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方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电机组并网平安性评价的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平安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平安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平安牢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平安稳定,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 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安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意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平安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 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平安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限制、自动电压限制、一次调频功能; (五)继电爱护、平安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平安防护; (七)对电网平安、稳定运行有干脆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 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方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 发电企业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根据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帮助、协作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状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协作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与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确定。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养满意要求的专家参与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精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担当相应责任; (四)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区域电监局可依据本方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方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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