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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医疗废物管理办法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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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医疗废物管理办法4篇.docx

    2023年医疗废物管理办法4篇 书目 第1篇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方法 第2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方法 第3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方法格式 第4篇医疗卫朝气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方法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平安管理,有效限制医疗废物扩散病原体,防止疾病传播,爱护和改善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朝气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干脆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探讨机构、疾病预防限制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医疗废物应当根据无害化的原则,采纳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的方法进行平安处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探讨机构、疾病预防限制机构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需进行集中收集、平安存贮,运输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和买卖。 封闭式医疗废物容器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按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配备供应,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须妥当运用。 第五条 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其次章 医疗废物的收集与管理 第六条 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 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平安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方法的行为发生。 第八条 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平安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学问的培训。 第九条 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实行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条 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危急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实行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应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交接等专人管理制度,在固定位置设置医疗废物贮存暂存间。暂存间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能避风、避雨、防火、防盗、防鼠、防蚊蝇、防扬散、防渗漏,并设有明显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应对暂存间定期消毒和清洁。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育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急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机构应当实行削减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供应医疗救援和现场救援;同时向市、区(市)卫生和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刚好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三章 医疗废物的处置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或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天或至少每2天到医疗废物产朝气构收集、运输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和处置。 第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输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急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爱护和卫生要求。 运输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运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内刚好进行消毒和清洁。运输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输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平安,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必需经过平安、达标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常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爱护和卫生的标准及规范。 其次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根据环境爱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爱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其次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详细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其次十二条 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个人应当与从事收集、贮存和集中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签订收集、贮存和集中处置协议,并根据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其次十三条 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必需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运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其次十四条 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收费的监督检查。 其次十五条 环境爱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根据职责分工,对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其次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其次十七条 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其次十八条 环境爱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觉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马上消退隐患。 第四章 罚 则 其次十九条 环境爱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朝气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刚好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医疗卫朝气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平安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学问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运用后的医疗废物运输工具或运输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刚好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刚好收集、运输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朝气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爱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根据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运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运用运输医疗废物的车辆运输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常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朝气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急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爱护、卫生标准和规范的; (五)未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未根据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朝气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实行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刚好向卫生和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医疗卫朝气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值理由,阻碍卫生或者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协作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的其他规定,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惩罚。 第三十六条 安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干脆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卫朝气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朝气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限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朝气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朝气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朝气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其次章 医疗卫朝气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朝气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平安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朝气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朝气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朝气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朝气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短暂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输至短暂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朝气构内部运输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 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别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暂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平安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朝气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暂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状况; (二)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暂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平安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 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 负责刚好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朝气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 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朝气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朝气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须要对致病人员供应医疗救援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实行相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朝气构应当依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暂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须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平安防护和紧急处理学问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安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短暂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朝气构应当依据医疗废物分类书目,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朝气构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刚好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依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 门机构处置; (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 应当交由特地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育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急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 的排泄物,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运用双层包装物,并刚好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 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朝气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运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须要的特殊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输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根据规定的时间和路途运输至内部指定的短暂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输人员在运输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输至短暂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输人员在运输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干脆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输医疗废物应当运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锋利边角、 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输工具。 每天运输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输工具刚好进行清洁和消毒。 其次十条 医疗卫朝气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短暂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短暂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其次十一条 医疗卫朝气构建立的医疗废物短暂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便利医疗废物运输人员及运输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平安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开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其次十二条 短暂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 条件。 其次十三条 医疗卫朝气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急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其次十四条 医疗卫朝气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其次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短暂贮存地点、设施刚好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其次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朝气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短暂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其次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朝气构应当根据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运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简单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 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 能够焚烧的,应当刚好焚烧; (三) 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其次十八条 医疗卫朝气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刚好实行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峻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根据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削减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实行适当的平安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峻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全部运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平安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朝气构应当对事务的起因进行调查,并实行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务的发生。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平安防护 其次十九条 医疗卫朝气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相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暂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平安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学问的培训。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 驾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熟识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 驾驭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暂贮存的正确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 驾驭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平安学问、专业技术、职业卫生 平安防护等学问; (四) 驾驭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暂贮存及处置过程 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损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驾驭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状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朝气构应当依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实行相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暂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朝气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损害时,应当实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刚好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朝气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朝气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状况; (二)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暂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 状况; (三) 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平安防护工作; (五)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 处理状况; (六) 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觉医 疗卫朝气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马上消退隐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朝气构 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刚好实行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朝气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协作,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供应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朝气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平安防护以 及紧急处理等学问的培训的; (三)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暂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 未对运用后的医疗废物运输工具刚好进行清洁和消毒 的; (六) 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朝气构,未定期对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 医疗卫朝气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短暂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运用的医疗废物运输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朝气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朝气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医疗卫朝气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 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根据条例及本方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根据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朝气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惩罚。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朝气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实行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刚好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朝气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朝气构无正值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协作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朝气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朝气构未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朝气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朝气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方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担当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方法所称医疗卫朝气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限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网站2023年10月27日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方法 医疗废物收集管理制度 1.各科室医疗废物的收集桶,应运用有盖容器,并按分类贴有标识。如:“感染性废物”。在放置医疗废物收集桶的地点应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2.医疗废物应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类收集,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黄色垃圾袋上注明。 3.病房由护士长负责,门诊、协助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并制定本部门的医疗废物处理制度或流程。 4.损伤性废物应干脆放入利器收集盒;其它医疗废物放入黄色垃圾袋。 5.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仔细检查黄色垃圾袋或者容器,确保无破损。 6.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黄色垃圾袋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运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黄色垃圾袋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7.运出科室的医疗废物应根据规定进行检查,发觉密封不严、容器破损等状况应马上重新封装并做相应的消毒处理。 8.严禁运用没有医疗废物标识的包装容器。黄色垃圾袋、利器盒外表面应有标识,标识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须要的特殊说明等。 9.医疗废物储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严禁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10.放入黄色垃圾袋或者利器盒内的医疗废物不得取出。 11.不得将破损的医疗废物包装容器作为一般生活垃圾遗弃。破损后的包装容器应与医疗废物一同处置。 12.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育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急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13.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应当运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并刚好密封; 14.医疗废物的收集桶应每日清扫,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齐。 15.医疗废物由广泽物业公司每日2-5pm专人到各科室统一收集。 16.医疗废物的交接由广泽物业公司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以及交接双方签字。记录应保留三年。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运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需由取得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和处置单位同意收集处理,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处理。 2、医疗一次性废物应分类放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由专人运用专用的转运工具根据确定的时间、路途转运到指定贮存地点。转运工具和容器运用后应当刚好进行消毒和清洁。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坏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进行集中处理。 4、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育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置。 5、运用过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和输血器等物品必需就地进行消毒毁形。放入专用收集袋进行集中处置。 6、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用后必需稳妥平安地置入锐器容器中进行集中处置。 7、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根据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各科室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禁止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9、定期每月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月报表,每年上报年报表。 10、严格管理,定期检查。 学校卫生室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卫生室实际状况,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卫生室应运用专用垃圾桶储存医疗垃圾,不得随意丢弃。 二、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封的容器内,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三、医疗废物的短暂贮存设备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和消毒。 四、运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简单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五、严禁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短暂储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六、医疗废物应刚好由专人负责送到医疗垃圾处理中心处理。 七、对超过有效期的全部药水、药物、医用器材一律登记备案,妥当存放,不能再用于医疗服务,并定期向卫生管理部门申报销毁。 八、卫生室负责人应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包括种类,数量、去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平安管理,有效限制医疗废物扩散病原体,防止疾病传播,爱护和改善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朝气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干脆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探讨机构、疾病预防限制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医疗废物应当根据无害化的原则,采纳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的方法进行平安处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探讨机构、疾病预防限制机构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需进行集中收集、平安存贮,运输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和买卖。 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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