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银行管理办法篇.docx
2023年银行管理办法篇 书目 第1篇银行内部人才聘请市场管理方法 第2篇银行行政印章管理方法 第3篇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方法实施细则范文 第4篇银行年度机关工作管理方法 第5篇房地产公司银行存款管理方法 第6篇医院银行存款管理方法 第7篇x银行会计人员绩效考核管理方法 第8篇内部人才聘请市场管理暂行方法(银行) 第9篇银行会计人员绩效考核管理方法 第10篇隆兴供电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方法 第11篇银行工会经费管理方法 第12篇银行合规模版风险管理方法 银行年度机关工作管理方法 银行2023年度机关工作管理方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全行员工的集体荣誉感,增加凝合力、战斗力和向心力;紧紧围绕支行党委确定的全年经营目标,以严谨的工作作风、规范的工作行为、肃穆的工作纪律、崭新的工作风貌来迎接新的一年的考验,扎实有效的促进全行各项业务工作再上新台阶。依据上级行有关工作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方法: 一、工作纪律: 1、坚决听从组织确定,听从工作支配。 2、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按时上班和下班。 3、支行机关人员,要求每天早8点准时到二楼会议室点名。 4、基层营业单位,必需实行上班签到,下班签退制度。 5、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岗、串岗、闲聊和大声喧哗。 6、营业期间不准吃零食、打瞌睡,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 7、不准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8、听到办公电话铃声时,应主动接听,以文明礼貌用语对答,并耐性细致地回答或解决对方提出的问题。 9、在全行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面对客户的员工是第一责任人,必需对该客户的业务办理全程负责,并记录工作日志,把接待的客户和所办理的事项和结果记录在案,以备客户监督。 10、按时参与支行通知的各项工作会议,不准无故缺席和迟到、早退。 11、会议期间必需关掉手机和呼机,不准随意走动,用心致志开会,自觉遵守会场纪律。 12、主动参与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推拖和延误。 二、仪容仪表: 1、上班期间必需身着工作装,佩戴工号牌,并按支行通知统一更换季节工作装。 2、着装要整齐,谈吐要文明,举止要大方,修饰要得体,不许留怪发,男士不蓄长发。 3、接待客户要面带微笑,主动热忱,耐性周到。 4、全行员工无论何时何地,一切言行不得损害农行整体利益和形象,更不能干出与农行利益相违反的事情。 三、环境卫生: (一)营业场所 1、要求每天班前清扫、班后清理,从不间断。并做到每周一次大扫除。 2、营业厅前行名、行牌,常常擦拭干净,保持清爽醒目。宣扬条幅悬挂整齐,定期更换。每天班前要清洗门窗、清扫地面,保持清洁卫生。 3、营业厅内整齐清洁,物品放置统一有序。要求地面无纸屑、无果皮、无痰迹、无灰尘,墙壁清洁卫生。 4、营业柜台整齐无灰尘,柜台玻璃光明干净,便民设施齐全完好,摆放到位。 5、办公桌上保持整齐有序,办公用品设施整齐划一,不准摆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室内不准堆放私人杂物。 6、大堂经理或导储员要时时清理营业厅环境卫生,为客户供应清爽整齐的办公环境。 7、各营业网点其它场所要求定期清理,保持整齐,为职工供应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支行机关 1、划清责任区,明确责任人,保证支行机关干净整齐。 2、机关大院内、门前、门洞保持干净卫生。每早8点前整理完毕。 3、厕所内要常常冲洗,保持清爽无味。每晚7点清扫干净。 4、楼道、楼梯及办公室,由当天值日部室打扫,保持清洁卫生。 5、灶房、餐厅保证无蝇、无鼠、无灰尘、无病菌,确保全行员工有一个健康的就餐环境。 6、自行车、摩托车全部整齐放入车棚,不准随意停放在大院和门洞内。 7、机关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外来车辆由门卫人员支配车位,要规划有序。 8、垃圾要与环卫队达成协议,定期清理,堆放垃圾要到位。 9、机关职工住宿区,由办公室支配责任人,要保持清洁卫生。 四、出勤规定: 1、工作人员因病、因事等缘由在肯定时间内不能正常上班的,必需履行请假手续。 2、请假应在事前由本人亲自填写请假条,按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后留存主任处或办公室备案。 3、病假凭有效证明可准予病假(可出具证明的医院是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 4、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5、审批权限:一般职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本单位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单位主任签留意见后报支行分管行长批准;副主任请假,2天以内的由本单位主任批准,2天以上由本单位主任签留意见后报支行分管行长批准;主任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行长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行长签留意见后,报行长批准。 6、销假:假期满后,应刚好到主任处或办公室销假,并严格记录登记,否则按旷工处理。 7、基层各单位务必在次月3日前将本单位的考勤状况报回支行办公室备案。 五、惩罚方法: 为了肃穆工作纪律,规范工作行为,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顺当执行,使全行上下形成遵章守纪的良好风气,维护全行整体形象,对违规违章行为决不姑息,肃穆处理。 1、成立监督检查组,由分管行长牵头,综合办公室负责。要仔细履行督促、检查、登记、考核和惩罚职责。 2、对违反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方法及运城分行营业机构规范服务细则等有关条款者,情节稍微,负面影响不大的罚款5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和保证,赐予行政警告一次,记入不良档案;对当年累计达3次或情节严峻,影响较坏的,令其下岗待业,停发工资; 另注:凡因酗酒后在机关里滋事、打闹的一律开出公职。 3、上班迟到、早退或缺岗、离岗的赐予指责教化,发觉一次罚款10元;每月累计发觉3次以上的要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指责,记入不良档案。 4、受到顾客举报或投诉一次的,扣发全年效益工资,累计两次以上的马上下岗直至除名。 5、不能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的,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下岗。 6、工作期间,不能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串岗、玩电脑、干私活、吃零食、举止不文静、谈吐不文明、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项,发觉一次,指责教化,罚款10-30元;累计3次以上的扣发一个月效益工资;对履教不改的,一律辞退。 7、职工旷工按实际旷工日扣除日工资,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赐予除名。 8、不按规定着装或不戴工号牌的,发觉一次罚款50元。 9、环境卫生,达不到要求的,发觉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对责任领导罚款50元。 10、机动车辆、摩托车、自行车按规定停放,不能严格执行的对当事人罚款1030元,对管理责任人罚款50元。 11、属督查不到位,处理不刚好,管理有漏洞责任的,对分管行长和办公室主任分别罚款100元。 12、对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方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除以上惩罚外,并严格执行农银发(2023)153号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方法。 六、组织领导与监督措施: 1、此项工作由分管行长牵头,办公室详细组织实施。 2、办公室每月至少到各营业网点督查一次,并出榜公布,按季度进行通报。 3、开展“评优选差”活动。年度终了,支行依据工作记录评出作风过硬,举止文明,遵规守纪的员工,予以物质和精神嘉奖;对有违规违纪行为记录者按次数进行排队,实行“末位淘汰”,作为下岗分流对象。 4、聘请社会监督联络员,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投诉看法箱,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各部室及各经营网点要依据自实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管理考核方法细则,供支行监督核查。 6、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方法实施细则范文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方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的进行结售汇业务而制定的规章制度,以下是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方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方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依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方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供应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仔细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刚好监测客户的业务改变状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觉异样迹象的,应刚好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 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实行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限制要求,熟识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其次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 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阅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 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限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须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第八条 银行可以依据自身经营须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一)对于即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分别或者一并申请对公和对私结售汇业务。开办对私结售汇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根据个人外汇管理方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具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依法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2.应在营业网点、自助外币兑换机等的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式样由银行自行确定。 (二)对于衍生产品业务,可以一次申请开办全部衍生产品业务,或者分次申请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取得远期业务资格后,银行可自行开办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 第九条 银行总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方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四)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五)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阅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六)须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条 银行总行申请衍生产品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安排书。 (二)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 3.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 4.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 5.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三)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银行应当依据拟开办各类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特征,提交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银行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根据下列程序申请和受理: (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干脆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申请,并逐级上报至外汇分局审批。 (二)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外国银行拟在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的,可由其境内管理行统一向该行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材料,该外汇分局应将受理结果抄送该外国银行其他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分局。 (三)外汇局受理结果应通过公文方式正式下达;仅涉及衍生产品业务的,可适当从简,通过备案通知书方式下达。 第十二条 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根据下列规定执行: (一)银行总行及申请机构的上级分支行应具备完善的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即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状况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b级以上。 (二)银行分支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履行事前备案手续: 1.银行分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见附1)一式两份,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状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并根据第九条(一)、(二)、(四)、(五)供应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 2.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总行及上级分支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状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其中,下辖机构可以由支行集中办理备案手续,但只能在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办理。 3.外汇局分支局收到银行内容齐全的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后,在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上加盖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予以确认,并将其中的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 第十三条 银行分支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经上级有权机构授权后,持授权文件和本级机构业务筹办状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于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并确认收到后即可开办业务。 银行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授权与管理。对于衍生产品经营实力较弱、风险防范及管理水平较低的分支机构,应当上收或取消其授权和交易权限。 第十四条 外汇局受理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申请时,应根据行政许可的相关程序办理。其中,外汇局在受理银行总行申请及银行分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申请时,可以实行必要的措施核实其软硬件设备、人员状况。 第十五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根据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总行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汲取合并的,银行无需再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其各项外汇业务额度原则上合并计算,但结售汇综合头寸应执行本细则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银行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见附2)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备案。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受理备案的外汇局应以适当方式告知银行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备案后,即可自然承继其在外汇局获得的各项业务资格和有关业务额度。 第十六条 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根据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银行分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见附2)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三)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在1-6月和7-12月期间的变更,分别于当年8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经管辖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见附3)。 第十七条 银行停止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由停办业务行或者其上级行持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见附4),向批准或备案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履行停办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银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自动丢失。 第十九条 外汇局应依据本细则要求,根据操作简便、监管有效原则,完善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的内部操作;并妥当保管银行申请、备案、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 其次十条 银行办理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自身即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未明确规定的,参照境内其他机构办理。 其次十一条 银行经营业务中获得的外汇收入,扣除支付外汇开支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应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其次十二条 外资银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的,应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依法办理。结汇方式可选择按月预结或根据实际开支结汇。按月预结的,预结金额不得超过上月实际人民币开支的105%,不足部分可接着根据实际开支结汇;当月预结未运用部分应结转下月。 其次十三条 银行利润的本外币转换根据下列规定,由银行总行统一办理: (一)当年外汇利润(包括境内机构外汇利润、境外分支机构安排的利润、参股境外机构安排的利润)可以在本年每季度后根据财务核算结果自行办理结汇,并应按经审计的年度会计决算结果自动调整。但往年有亏损的,应先冲抵亏损,方可办理结汇。 (二)外汇亏损可以挂账并运用以后年度外汇利润补充,或者以人民币利润购汇进行对冲。 (三)历年留存外汇利润结汇可在后续年度自行办理。 其次十四条 银行支付外方股东的股息、红利或外资银行利润汇出,可以用历年累积外汇利润或用人民币购汇后自行支付,并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本外币合并审计报告; (二)税务备案表;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或外资银行总行的划账通知。 其次十五条 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应根据如下规定,报所在地外汇分局批准后办理: (一)银行申请本外币转换的金额应满意下列要求: 1.完成本外币转换后的“(外汇全部者权益+外汇营运资金)/外汇资产”与“(人民币全部者权益+人民币营运资金)/人民币资产”基本相等。 2.以上数据按银行境内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计算,不包括境外关联行。计算外汇资产可扣除部分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外汇资产;计算人民币资产,应对其中的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取结汇申请前四个季度末的平均数。营运资金和全部者权益不重复计算;人民币营运资金是指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人民币营运资金(含结汇后人民币营运资金);外汇营运资金是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外汇营运资金,以及境内法人银行以自有人民币购买并在外汇营运资金科目核算的资金。计算外汇全部者权益时应扣除未安排外汇利润,但未安排外汇利润为亏损的,不得扣除。 3.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或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可申请将不超过10%的资本金进行本外币转换。 4.银行购买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发展外汇业务的,可依据实际须要申请,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 5.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本金币种有明确要求或其他特别状况的,可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 (二)银行申请时应供应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 3.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 4.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供应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银行申请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四)银行购汇用于境外干脆投资根据境内银行境外干脆投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其次十六条 银行经营业务过程中收回资金(含利息)与原始发放资金本外币不匹配,满意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并留存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结售汇资金来源等的书面证明材料备查。 (一)债务人因破产、倒闭、停业整顿、经营不善或与银行法律纠纷等而不能自行办理结售汇交易。 (二)银行从债务人或其担保人等处获得的资金来源合法,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抵押或质押非货币资产变现(若自用应由相关评估部门评估价值);扣收保证金等。 (三)不存在帮助债务人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状况。 境外银行境内追索贷款等发生资产币种与回收币种本外币不匹配的,可托付境内关联行按本条规定代债务人结售汇。关联行包括具有总分行关系、母子行关系的银行;同属一家机构的分行或子行;同一银团贷款项下具有合作关系的银行等。 银行依法转让境内股权发生本外币不匹配的,可参照本条办理相应的结售汇业务。 其次十七条 银行经营外汇贷款等业务,因无法回收或转让债权造成银行损失的,银行应根据有关会计制度用外汇呆账打算金或等值人民币呆账打算金自行购汇冲抵。 其次十八条 银行若以外币计提营业税、利息税或其他税款,且须要结汇为人民币缴纳税务部门,应当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属于银行自身应缴纳的税收,计入自身结售汇;属于依法代扣代缴的税收,计入代客结售汇。 其次十九条 不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必需通过其他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不得通过其他银行办理。 第四章 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银行应当提高自主创新实力和交易管理实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限制制度,审慎开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第三十一条 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并且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负债、预期将来的外汇收支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与客户达成衍生产品交易前,银行应确认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符合实需交易原则,并获得由客户供应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衍生产品交易干脆相关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二)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目的或目标。 (三)是否存在与本条第一款确认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相关的尚未结清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 第三十三条 远期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远期合约到期时,银行应比照即期结售汇管理规定为客户办理交割,交割方式为全额结算,不允许办理差额结算。 (二)远期合约到期前或到期时,假如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而无法履约,银行在获得由客户供应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予以证明的书面材料后,可以为客户办理对应金额的平仓或根据客户实际须要进行展期,产生的损益根据商业原则处理,并以人民币结算。 第三十四条 期权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银行可以基于一般欧式期权基础,为客户办理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含两个或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期权费币种为人民币。银行可以为客户的期权合约办理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反向平仓和差额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 (二)银行对客户办理的单个期权或期权组合业务的主要风险特征,应当与客户真实需求背景具有合理的相关度。期权合约行权所产生的客户外汇收支,不得超出客户真实需求背景所支持的实际规模。 第三十五条 外汇掉期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近端结汇/远端购汇的外汇掉期业务,客户近端结汇的外汇资金应为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 (二)对于近端购汇/远端结汇的外汇掉期业务,客户近端可以干脆以人民币购入外汇,并进入常常项目外汇账户留存或根据规定对外支付;远端结汇的外汇资金应为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因常常项目外汇账户留存的外汇资金所产生的利息,银行可以为客户办理结汇。 (三)外汇掉期业务中因客户远端无法履约而形成的银行外汇敞口,应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货币掉期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货币掉期业务的本金交换包括合约生效日和到期日两次均实际交换本金、两次均不实际交换本金、仅一次交换本金等形式。 (二)货币掉期业务中客户在合约生效日和到期日两次均实际交换本金所涉及的结汇或购汇,遵照外汇掉期业务的管理规定。对于一次交换本金所涉及的结汇或购汇,遵照实需交易原则,银行由此形成的外汇敞口应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三)货币掉期业务的利率由银行与客户根据商业原则协商确定,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 (四)货币掉期业务中银行从客户获得的外币利息应纳入本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第三十七条 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由双方依据真实需求背景根据商业原则协商确定。 期权业务采纳差额结算时,用于确定轧差金额运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第三十八条 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不包括银行自身),个体工商户视同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开展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外投资形成外汇风险敞口,银行可以根据实需交易原则为其办理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十九条 银行应当高度重视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管理,在综合考虑衍生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的基础上,开展持续、充分的客户适合度评估和风险揭示。银行应确认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已获得内部有效授权及所必需的上级主管部门许可,并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实力。 对于虚构真实需求背景开展衍生产品业务、重复进行套期保值的客户,银行应依法终止已与其开展的交易,并通过信用评级等内部管理制度,限制此类客户后续开展衍生产品业务。 第四十条 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业务应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精确、合理计量和管理衍生产品交易头寸。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由其总行(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限制。 第四十一条 银行、境内机构参加境外市场衍生产品交易,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银行等外汇市场参加者建立市场自律机制,完善衍生产品的客户管理、风险限制等行业规范,维护外汇市场公允竞争环境。 第五章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第四十三条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按下列原则管理: (一)法人统一核定。银行头寸根据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不对银行分支机构另行核定(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二)限额管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正负区间限额管理。 (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管理。银行应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加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而不是资金实际收付日)计入头寸。 (四)按周考核和监管。银行应按周(自然周)管理头寸,周内各个工作日的平均头寸应保持在外汇局核定限额内。 (五)头寸余额应定期与会计科目核对。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银行可按年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对于因汇率折算差异等合理缘由导致的差额,外汇局可干脆核准调整;对于因统计数据错报、漏报等其他缘由导致的差额,外汇局可以核准调整,但应对银行违规的状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银行以及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银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银行的结售汇业务规模和银行间市场交易规模等统一核定头寸限额,并按年度或定期调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以外的银行由所在地外汇分局负责核定头寸限额,并按年度调整。 (一)上一年度结售汇业务量低于1亿美元,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为5000万美元,下限为-300万美元。 (二)上一年度结售汇业务量介于1亿至10亿美元,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为3亿美元,下限为-500万美元。 (三)上一年度结售汇业务量10亿美元以上,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为10亿美元,下限为-1000万美元。 依照前述标准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无法满意银行实际须要的,可依据实际须要向外汇分局申请,外汇分局可适当提高上限。 第四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因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状况须要,对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临时调控的,应适用相关规定,暂停根据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的综合头寸限额。 第四十七条 新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除外),外汇局应同时核定其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 已获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但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应在经银监会批准办理人民币业务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定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申请时应提交银监会批准其办理人民币业务的许可文件。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主动申请停办结售汇业务或因违规经营被外汇局取消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应在停办业务前将其结售汇业务综合头寸余额清零。 第四十九条 在境内有两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可由该外国银行总行或地区总部,授权一家境内分行(以下简称集中管理行),对境内各分行头寸实行集中管理。 (一)集中管理行负责向其所在地外汇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总行同意实行头寸集中管理的授权文件。 2. 银监会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内常驻机构批准书。 3. 该外国银行对头寸实施集中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方法以及技术支持状况说明。 (二)外汇分局收到申请后,应实地走访集中管理行的营业场地,现场考察和验收其技术系统对该行头寸集中管理的支持状况。对符合条件的,批复同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抄送该外国银行各分行所在地外汇分支局。 (三)外国银行分行实行头寸集中管理后,境内全部分支行原有头寸纳入集中管理行的头寸管理,由集中管理行统一平盘和管理。若有新增外国银行分支行纳入头寸集中管理,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提前10个工作日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 (四)外国银行分行实行头寸集中管理后,根据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头寸限额并进行日常管理。其中,涉及业务数据测算的应运用该外国银行境内全部分支行的汇总数据。 (五)外国银行分行实行头寸集中管理后,若集中管理行和纳入集中管理的其他分支行均未开办人民币业务,则适用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的相关规定。若集中管理行已开办人民币业务,境内其他分支行尚未开办人民币业务,则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分支行仍适用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的相关规定,但其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应折算为美元以负值计入集中管理行的头寸。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衍生产品业务统计、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等相关报表和资料,详细统计报告制度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各外汇分局应按年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地区)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表(见附5)、(地区)辖内金融机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定状况表(见附6)。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底前。电子信箱为:。 第五十二条 挂牌汇价、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等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规范。 第五十三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罚。 第五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银行内部人才聘请市场管理方法 内部人才聘请市场管理暂行方法(银行) 中国*银行*省分行本部内部人才 聘请市场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省分行本部人才资源纵向和横向合理配置机制,促进内部人才科学、主动、有序流淌,依据中国*银行*省分行实际,制订本暂行方法。 其次条本暂行方法所称内部人才聘请市场,是指以*省分行信息服务网站为载体,建立省分行本部企业内部人才沟通平台。 第三条 对内部人才聘请市场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同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分工负责原则; (三)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内部人才沟通与外部人才引进协调发展,内部人才市场和外部人才市场共同形成我行人才资源配置库。 其次章 内部人才聘请范围 第五条实行内部人才聘请的岗位应为*银行*省分行本部的*岗位和*级(含)以下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 可实行内部人才市场聘请的状况: (一)岗位聘期或合同期满,需重新聘用员工的; (二)岗位定编后出现缺编的; (三)经批准新设立的岗位; (四)机构改革、重组或现有人员调整分流后,须要重新聘请员工的; (五)他须要实行内部人才市场聘请的状况。 第七条不宜进入内部人才市场聘请的岗位,不列入内部人才市场聘请的范围。 第三章 内部人才聘请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