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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公路安全管理办法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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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公路安全管理办法6篇.docx

    2023年公路安全管理办法6篇 书目 第1篇高速马路平安生产费用管理方法 第2篇农村马路平安保障工程管理方法 第3篇某高速马路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 第4篇村马路平安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方法 第5篇高速马路平安管理行为量化考核方法 第6篇福建农村马路平安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方法 高速马路平安管理行为量化考核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工程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交通部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高速马路工程项目实际,指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指平安管理行为量化考核,是指由*公司对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即: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平安监理工程师等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责任状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三条  平安管理行为量化考核实行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其次章  从业单位平安管理行为量化考核 第四条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平安管理生产行为,按其违反规定的轻重程度,每次检查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 1、未完善平安生产责任制度的。 2、未完善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制度的。 3、未完善平安技术交底制度和现场危急告知制度的。 4、未设立独立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单列平安生产费用或将单列的平安生产费用挪作他用的。 6、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7、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平安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的。 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管理人员未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9、对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就实施的。 10、民爆物品的运用和管理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11、对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12、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 13、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第六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 1、未制定健全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2、施工单位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3、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4、未按施工进展状况投入平安生产费用或平安生产费用的运用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施工现场未实行平安爱护措施,爱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地下管线平安的。 6、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运用前,施工单位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托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 7、特种设备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检测的。 8、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特地的平安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扣分)。 9、对所承建的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的,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10、工程项目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意外损害保险和工伤保险的。 11、未建立劳务用工档案,对进场人员未实行实名登记的。 第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 1、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平安距离;或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平安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2、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平安警示标记的(按每处次扣分)。 3、平安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 4、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急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5、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6、施工现场短暂停止施工,未作好现场平安防护的。 7、未建立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发放和运用登记台账的。 第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分: 1、未按规定向现场作业人员供应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扣分)。 2、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3、施工现场混乱,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 4、平安培训教化名单与劳务用工档案花名册不符或与现场人员不符(按每人次扣分)。 第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 1、未完善平安生产监理制度的。 2、未设立平安监理工程师的。 3、对严峻危及工程和人员平安的作业和设备的运用,未刚好发出停工(停用)指令,未刚好通知*公司的。 4、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平安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5、未对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平安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审查的。 第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 1、对检查发觉存在的平安事故隐患没有刚好发出整改通知的。 2、对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状况,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未刚好向*公司报告的。 3、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平安检查,或未作好平安检查记录的。 4、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平安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批不规范、不严谨或流于形式,未经过仔细验算和复核的。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 1、未按规定对单列的平安生产费用的运用进行监督的。 2、未对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审查的。 3、施工单位因施工平安缘由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公司责令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状况的。 第三章  从业人员平安管理行为量化考核 第十二条  对项目经理、专职平安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平安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行为,视其违约的轻重程度,每次检查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项目经理10分: 1、所管理的施工合同段项目部在省级及以上平安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2、发生平安事故隐瞒不报的。 3、拒不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公司停工整改确定,并强行施工的。 4、未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5、未设立独立的平安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项目经理5分: 1、所管理的施工合同段项目部在市级平安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2、所管理的施工合同段项目部因施工平安问题被质监站、*公司责令短暂停止施工的。 3、所管理的施工合同段项目部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4、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扣5分)。 5、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6、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平安施工技术方案或平安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7、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运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平安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项目经理3分: 1、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技术交底工作的。 2、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足够的平安距离的;或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平安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和构造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农村马路平安保障工程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马路平安保障工程(以下简称安保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道路交通标记和标线、马路工程技术标准、马路平安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等规定,结合我省农村马路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农村马路安保工程实行“省上指导,市州监管,县区实施”的原则。 省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马路安保工程的行业指导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马路安保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马路安保工程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马路安保工程的详细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农村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安保工程。 第四条  安保工程应遵循“因地制宜、主动诱导、警示与被动防护相结合,以主动诱导、警示为主,避开盲目或过度防护”的原则,达到“消退隐患,珍视生命”的目的。新建或改建农村马路建设项目的安保工程应与新改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其次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县(市、区)交通局每年依据辖区内农村马路行车平安隐患状况,根据“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实施道路评定标准中的马路技术指标及其他因素等确定实施路段,编制安保工程初步建议安排并上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交通运输局经过现场审查后制定安保工程建议安排及初步实施方案,初步实施方案中对实施路段实行的工程措施要绘制示意图,并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省马路管理局,省马路管理局依据交通运输部和全省的总体规划,对各地上报的次年安排进行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并将安保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农村马路工作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 安保工程严格根据省马路管理局正式下达的年度设计组织实施,古得随意变更调整。 第七条 安保工程建设必需进行方案设计和评审,由市(州)交通运输局进行批复,并报省马路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安保工程的建设单位,具(市、区)交通局为详细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以竞争或托付筮方式纽壑安健王堡的实施,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九条  安保工程完工后应组织验收,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县(市、区)政府及交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安保工程验收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马路平安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甘肃省农村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等执行,同时将竣工验收鉴定书向省马路管理局报备。安保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条  安保工程应坚持“经济上可能、技术上可行、方案上有效,的原则确定设计方案;激励采纳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第十一条  安保工程实施路段主要是急弯路段、陡坡路段、连续下坡路段、视距不良路段、路侧险要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依据马路技术指标、行车速度、交通量、交通工程设施的现状、沿线交通事故、路侧条件、气象条件以及后续养护、修理需求等,确定安保工程详细实施路段和实行的工程技术措施。 安保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马路交通平安设施设计规范(jtg d8卜2 0 0 6)、马路交通平安设施设计细则(jtgtd81-2023)、交通部马路平安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道路交通标记和标线( gb5768-1999)和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b01-2023)等。 第十二条  对安保工程实施路段应依据周边环境和不同交通事故形态进行综合治理,主要工程措施有:钢筋混凝土防撞墙(连续式钢筋混凝土护栏)、钢筋混凝土护栏、波形梁钢护栏、示警桩或示警防护墩、交通凸面镜、标记、标线、减速设施、挡墙等。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安保工程推行“业主负责、社会监督、行业监管、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对安保工程质量负总责,施工单位对安保工程质量负干脆责任,市(州)交通运输局履行监管职责,安保工程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安保工程合格率要达到100%。 第十四条  安保工程实行社会监理和内部监理相结合。实行内部监理的,各县(市、区)交通局应组建内部监理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现场质量的限制: (一)确保人员、设备全部到位; (二)严格限制进场材料的质量; (三)严格检查施工单位的各种材料试验、协作比试验和现场抽样试验,监理工程师的各项平行试验; (四)严格按工序、工艺施工,做到对工程的每道工序和工艺器严格把关,严格限制重点工序。 第十六条  安保工程质量要达到以下技术指标、规范和标准要求: 示警桩:地面以下基础深40cm,高出地面80cm,高出地面部分涂以间距为20cm顶端为红色的红白相间油漆,断面15cm×15cm,桩间距2-4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5。 示警防护墩:地面以下扩大基础深40cm,高出地面50cm,高出地面部分涂以间距为25cm倾角4 5度黑黄相间油漆,断面40cm×200cm,墩间距2m,采纳2 0号片石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防撞墙和钢筋混凝土护栏:基础设计应依据地形、地质、马路路肩状况选择嵌锁式、扩大式、桩基和钢筋桩方式,地基承载力不小于150knm2,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25。 防撞墙尺寸为顶宽20cm,底宽43cm,高出地面81cm。在防撞墙立面墙体涂以间距为20cm顶端为黄色的黄黑相间油漆,并向内延长15cm;侧面为水泥本色。护栏的级别、各级别规格、适用条件参见交通运输部马路平安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 波形梁钢护栏:波形梁护栏的最小设置长度当车速v60kmh时,最小长度2 8米;当车速60<v80 km/h时,最小长度4 8米;两段路侧护栏之间间距不到5 0米时,宜在该两路段之间连续设置。波形梁护栏立柱埋置应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 d81-2006)的规定。 标志、标线:参见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1999)和路面标线涂料( jtt280-2004)。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安保工程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安保工程建设资金应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县级及以上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并经市(州)交通运输局认定。审计报告必须装订在竣工文件中。 第六章  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等,现场相关人员必须着安全标志服(帽)及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指挥交通,保证施工路段行车安全。 第七章  效果评价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实施后应跟踪调查,量化评价。安保工程效果评价指标为设施损坏次数、交通事故次数、交通事故伤亡人数、重特大事故次数、设施损失情况。县(市、区)交通局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掌握安保工程实施前后交通事故数据变化情况,对工程实施效果做出客观评价,为进一步做好工作积累经验。效果评价应在工程实施完成后逐年进行,持续三年以上。 第八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管养单位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养护管理,及时对损坏、丢失的安保设施进行维修、补设,使安保工程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十二条  安保工程应确保交通标志鲜明、设置齐全,防护工程无填土沉陷、水穿洞和基础掏空现象,无圬工体断裂、沉陷、倾斜、松动或较大面积勾缝脱落现象,每年至少应刷新一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某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规范从业单位的安全行为,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把*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平安工程、安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省交通厅下发“双标”管理文件和“平安工地建设”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结合*高速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目标为: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严格控制较大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一般事故,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创建平安建设工地。 第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零容忍的理念。在研究部署工作时优先考虑安全,在检查考核工作时重点突出安全,在“双标”管理和优质优价活动中同步考评安全。当安全与其他工作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工程建设活动。 第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穿“事事讲安全、人人抓安全”的理念,坚持“抓工作必须抓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通过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措施,将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参加*高速公路公路建设的所有从业单位在完成工程任务时,必须同时做好相对应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参加*高速公路公路建设的所有从业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必须同时做好相对应的安全工作,对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负全责。 第五条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事前预防”、“过程监管”和“重心下移”的方法,坚持“安全隐患责任追究”与“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同样重要的安全管理理念,加大安全隐患监管和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施工一线和管理一线,强化各标段驻地业主代表和监理的安全监管职能。业主将通过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考核管理,通过加强业主标段驻地代表管理工作和加强监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管和全过程控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八条  *高速公路各从业单位均应建立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东莞市*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统筹解决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1、*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在上级单位统一领导、安排、部署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组长由*公司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总工程师担任,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由*公司其他高管、安全监查部、工程部、技术部、办公室、合约部、财务部、协调部等成员组成。 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监查部,安全监查部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监查部和工程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的落实承担相应责任。 4、本项目日常安全工作由安全监查部和工程部负责人组织协调和规划,由安全监查部专职安全工程师和工程部驻地业主代表具体实施。 5、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需要变更时,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公司行文确认。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标准。 2、拟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本项目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对本项目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依法对本项目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年度安全生产的考核与信誉评价。 4、受理本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行为实施处罚。 5、组织事故救援,制定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和规范本项目应急预案体系。 6、按事故发生报告程序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安全监查部主要安全职责 1、对上级机关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拟定从业单位年度控制考核目标。对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要求及时传达,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和体系。 3、具体组织对本项目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组织和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专项督查。 4、监督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检查情况及施工单位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责成监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5、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并做好复查验收工作。 6、监督检查各单位制定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高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7、督查各单位的应急预案的演练,加强信息沟通,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和调查处理工作。 8、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账的建立、安全费用的计量支付、规范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9、加强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具体负责协调较大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0、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工程部主要安全职责 1、参与对本项目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参与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专项督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复查和验收。 2、按照*省公路工程项目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实施方案及标准和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办法、施工现场量化考核办法的要求,对各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下发安全违约违规处罚通知书。 3、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并做好复查工作。 4、监督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检查情况及施工单位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责成监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检查验收整改落实情况。 5、督促各施工单位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并在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6、督促各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监督监理单位对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进行审核和验算,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7、督促各施工单位制定和完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督促及时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8、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量支付情况的审核、现场验收确认和规范使用的监督管理。 9、监督检查各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10、督促各施工单位对劳务分包队伍和作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1、监督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纠正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不规范及不作为管理行为,督促发挥其安全监理作用。 12、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安全职责 1、办公室主要负责本项目各类安全生产培训、会议的会务组织,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讯联络、信息发布、组织协调交通工具调配等后勤保障工作,并负责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做好群众组织、安抚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同时承担*公司内部安全责任,对食堂、宿舍、办公场所、车辆及消防、用电、防风、防汛、防疫、安全保卫负责。 2、技术部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安全技术保障工作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管工作,对重点、难点项目安全生产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责任,组织设计单位安全技术交底和配合工程部和安全监查部督查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协调部负责地方联络工作,协调处理与当地各有关单位、部门以及沿线村民的关系,及时发现和解决地方问题,防止各施工单位和地方群众发生群体性事件。 4、合约部配合工程部、安全监查部对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计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组织机构及专职人员进行符合性审查。 5、财务部配合办公室做好公司内部安全工作,配合工程部、安全监查部对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计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监查部和工程部负责人安全职责 1、主办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维护、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危险源的识别、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预防方案的审查; 2、具体承办本项目安全管理规划,代表公司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 3、具体负责对施工难度较大、施工工艺和施工安全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作业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审查,有需要时督促施工单位报请有关部门实施专项审批或组织专家论证; 4、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和安全生产月报的总结、汇总和上报工作。 5、具体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以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对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传达,并督促驻地业主代表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工程部驻地业主代表安全职责 1、负责按照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及专职安全工程师审定的安全方案,督促各施工单位落实。 2、负责督促本项目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经审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方案的具体贯彻和执行。 4、负责对所管理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包括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各类安全内业台帐的建立与维护。 5、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的制定、公告,并定期督促指导各施工单位进行应急预演。 6、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7、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使用的管理工作。 8、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台账,监督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并进行安全费用计量和支付的审核确认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本项目的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种安全预案,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章  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各从业单位参加本项目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挂篮、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验收,业主和监理单位参加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教育培训支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查文件应当真实、准确、详细,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意见。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技术交底工作,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担任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应当与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配合协作,帮助其他单位准确、完整地理解设计意图,保证设计意图的正确实现。设计代表对施工中出现的地质、地形条件与原设计不符的情况,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完善设计方案,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现场施工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组织和职责。 2、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 4、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6、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审核施工单位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8、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9、对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和定期巡视检查。 10、参与或主持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11、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等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安全保障规范要求。 12、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独立组织和参加业主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 13、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刻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业主驻地业主代表。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检查整改结果,提出复查或复工意见。 14、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难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单位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4、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详细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同意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监督: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滑坡和高边坡工程处置; 灌注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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