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剂量管理制度3篇.docx
2023年剂量管理制度3篇 书目 第1篇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第2篇放射科人员健康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第3篇辐射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 范围和对象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耀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学问培训考核合格 3.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4.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放射人员上岗要求 1. 放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 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与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3. 放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评价报告证明符合防护要求,取得机器运用合格证之后,方可运用。 三、个人剂量监督管理 1. 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 2.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耀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根据有关标准执行,每两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3. 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 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 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刚好记录在放射人员工作证中。 四、职业健康管理 1. 放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与相应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与上海放射探讨所的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如有异样按有关条例刚好处理。 3.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 对参与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耀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刚好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视察。 5. 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照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觉不宜接着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刚好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当安置;对须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视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刚好予以支配。 6. 医院不得支配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耀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开接受职业性内照耀。 7. 医院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 医院担当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视察的费用。 10.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每月赐予肯定的养分补贴,并普及养分学问,增加机体免疫力。 11. 在国有统一的规定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有保健休假2-4周。放射科要支配保证休息。 放射科人员健康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 范围和对象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耀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学问培训考核合格 3.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4.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放射人员上岗要求 1. 放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 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与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3. 放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评价报告证明符合防护要求,取得机器运用合格证之后,方可运用。 三、个人剂量监督管理 1. 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 2.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耀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根据有关标准执行,每两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3. 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 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 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刚好记录在放射人员工作证中。 四、职业健康管理 1. 放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与相应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与上海放射探讨所的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如有异样按有关条例刚好处理。 3.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 对参与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耀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刚好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视察。 5. 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照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觉不宜接着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刚好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当安置;对须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视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刚好予以支配。 6. 医院不得支配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耀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开接受职业性内照耀。 7. 医院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 医院担当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视察的费用。 10.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每月赐予肯定的养分补贴,并普及养分学问,增加机体免疫力。 11. 在国有统一的规定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有保健休假2-4周。放射科要支配保证休息。 辐射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方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支配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外照耀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耀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根据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终身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包括: 1、常规检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耀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刚好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之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担当。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限制中心帮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核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方法和卫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