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区域动火管理制度(8篇).docx
2023年区域动火管理制度(8篇) 书目 第1篇禁火区域动火平安管理制度 第2篇某物业区域动火作业平安管理规定 第3篇禁火区域动火平安管理制度 第4篇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平安管理规定 第5篇危急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范本 第6篇危急区域动火作业平安管理制度 第7篇溶解乙炔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平安管理措施 第8篇油库区域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禁火区域动火平安管理制度 禁火区域动火的平安管理制度 凡是运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在上述区域内因抢修设备和管道,运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需办理动火许可证、实行防火措施。 1、禁止区域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严格驾驭,动火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凡能够拆卸的,应事拆下、移动非禁火区动火。 2、依据动火时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急性,动火项目实行分一级(公司级)二级(厂矿级)三级(车间级)审批管理,一级动火是大、中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动火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急的,由动火单位制定动火方案,报公司公安分局(保卫处)公司平安处审核,经公司分管经理或总(副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类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间、精轧机、装配机;二类要害部位润滑、液压系统设备本体和管道动火、动火前24小时,由动火单位仔细填写动火许可证(应写清动火时间、地点、动火部位缘由、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平安监护及平安措施)报安环科审查,经安环科对动火平安措施和留意事项签署看法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如加热炉、煤气管道有煤气泄露现象时,由厂调召集安环、机动科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状况,共同制订具体动火方案,由厂领导批准安环部门应检查平安防范措施的落实状况,厂领导必要时要亲临指挥。 3、夜间抢修时如必需在禁火区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由车间调度或班长任工程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平安监护人)报经厂调审批,并在(车间主任签字)位中签字方可动火。 动火负责人人应负责防火平安措施的落实,并细致查看120#汽油运用点、燃气管道、润滑、液压系统油箱、设备、本体和主管道严禁在夜间动火。 4、煤气管道及相关阀兰、阀体上动火和加热炉抽堵盲板、点火作业时,由安环科负责办有关动火手续,并由安环科负责与公司负责煤气防护站联系和组织厂内相关科室做好现场平安、消防、保卫、救援工作。 5、动火执行必需经过培训领取操作合格证专职焊工或其他明火作业职工,“动火执行人”和“平安监护人”要仔细验看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仔细检查平安措施、平安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与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7、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瓶)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拖、乱拉。 某物业区域动火作业平安管理规定 物业区域动火作业平安管理规定 必需持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焊工本到保安部办理动火证,经保安人员现场检查对动火证签字后,方可动火。 电焊工业必需在审批的时间、地点动火,并随身携带焊工本,现场有防火人持灭火器进行监护。 氧气瓶、乙炔瓶必需是平安合格的产品,瓶体必需配有压力表,两瓶之间距离不得少于5米,直立运用,氧气瓶不得接触油脂。 电焊回路途不准接在建筑物及各种管道架上,设立专用地线,不准借路,并和焊枪一并移动,禁止运用裸线。 动火现场四周和高空动火下方的可燃物、易燃物必需清理干净,动火现场下方地面上若有孔洞,必需进行检查后封堵或遮挡,防止火花和焊渣掉下引导起火灾。 各种管道内动火,必需对管道下方或管道未端进行检查,防止存有易燃物引起火灾。 焊、割盛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急品的容器和设备,在未彻底清除干净前不准进行动火。 在闷顶、隔墙等隐藏部位动火时,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应反复检查,以防阴燃发生火灾。 严禁在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爆炸的危急场所动火,特别状况时,应保持足够的消防平安距离。 动火不准与运用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易爆等工种同室、同时进行操作。 动火结束后,动火人员要切断电气、焊设备用的电源、气源、并与看火人员一起检查现场,消退火险隐患。 运用喷灯作业前,必需检查设备的完好状况,发觉有故障的不得运用。 汽油喷灯运用的汽油不得在作业现场存放,施工结束后,要将喷灯内剩余汽油倒出并带离施工现场。 禁火区域动火平安管理制度 凡是运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在上述区域内因抢修设备和管道,运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需办理动火许可证、实行防火措施。 1、禁止区域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严格驾驭,动火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凡能够拆卸的,应事拆下、移动非禁火区动火。 2、依据动火时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急性,动火项目实行分一级(公司级)二级(厂矿级)三级(车间级)审批管理,一级动火是大、中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动火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急的,由动火单位制定动火方案,报公司公安分局(保卫处)公司平安处审核,经公司分管经理或总(副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类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间、精轧机、装配机;二类要害部位润滑、液压系统设备本体和管道动火、动火前24小时,由动火单位仔细填写动火许可证(应写清动火时间、地点、动火部位缘由、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平安监护及平安措施)报安环科审查,经安环科对动火平安措施和留意事项签署看法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如加热炉、煤气管道有煤气泄露现象时,由厂调召集安环、机动科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状况,共同制订具体动火方案,由厂领导批准安环部门应检查平安防范措施的落实状况,厂领导必要时要亲临指挥。 3、夜间抢修时如必需在禁火区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由车间调度或班长任工程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平安监护人)报经厂调审批,并在(车间主任签字)位中签字方可动火。 动火负责人人应负责防火平安措施的落实,并细致查看120#汽油运用点、燃气管道、润滑、液压系统油箱、设备、本体和主管道严禁在夜间动火。 4、煤气管道及相关阀兰、阀体上动火和加热炉抽堵盲板、点火作业时,由安环科负责办有关动火手续,并由安环科负责与公司负责煤气防护站联系和组织厂内相关科室做好现场平安、消防、保卫、救援工作。 5、动火执行必需经过培训领取操作合格证专职焊工或其他明火作业职工,“动火执行人”和“平安监护人”要仔细验看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仔细检查平安措施、平安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与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7、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瓶)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拖、乱拉。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平安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平安规程,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惩罚。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平安环保部 其次节 职责 第四条 平安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状况进行平安监察。 第五条 化验室负责动火前和动火中的可燃气体的分析。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的工程项目,对承包商动火作业票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车间负责辖区内的用火作业票的办理;负责辖区内二级用火作业票的审批;负责对本部门须要用火的设备、管线进行工艺处理,确保达到平安用火条件;对辖区内的用火作业支配监护人、监护动火,负责辖区内的全部用火作业的平安监督。 第八条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三节 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火管理范围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如下作业属于用火管理范围: 各种焊接、切割; 运用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烧烤煨管线、运用明火; 临时用电、运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器、非防爆移动照明; 运用电钻、砂轮、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打砂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雷管、炸药等爆破。 第四节 动火作业级别分类 第十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别危急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特别危急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别危急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除特别危急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节 动火作业票的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要求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平安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监火人、审批人必需本人签字并担当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平安员、工艺员或值班长,到动火分析单位申请分析,指定分析取样部位,同时作为平安措施编制人或动火负责人一起拟定平安措施,进行平安交底;依据分析结果填写动火作业票。 第十三条 特别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向平安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平安环保部组织生产运行部动火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会同动火施工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平安措施,由平安环保部签发动火作业票,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领导制定落实动火平安措施,送报公司平安环保部门审查签字;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所在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票到现场,检查防火平安措施落实状况,确认平安措施牢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交代平安留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票交给动火执行人。 第十五条 动火实施前,动火执行人必需向动火点所在当班班长提出申请,经当班班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火。 第十六条 特别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和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为8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票要一点一证,不准异地运用或扩大范围,更不准转让、涂改。假如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运用一份动火作业票,但全部动火执行人应分别签字。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监护人和施工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平安环保部留存。“动火作业票”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当保管,作废票予以标识、保留、不得撕毁。 第六节 动火作业平安防火要求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必需办理动火作业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其次十条 厂区管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别危急动火作业管理。 其次十一条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急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需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 (二)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1%为合格; (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准; (四)氧气、富氧设备、管道、容器极其旁边的含氧量小于或等于22%为合格; (五)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内进行动火工作,还应分析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浓度,氧含量1922%为合格。 其次十二条 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别危急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需重新取样分析。 其次十三条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污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实行措施,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其次十四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需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依据现场详细状况实行相应的平安防火措施。 其次十五条 动火作业要实行有效的平安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特别危急动火作业,必需制定施工平安方案落实平安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平安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平安员,公司平安环保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必需在动火票上签字确认,必要时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一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平安员负责现场监护,公司平安环保部巡查;二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派专职监火人负责现场监护。 其次十六条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平安牢靠,不准带病运用。 其次十七条 运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其次十八条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以上的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急需应升级管理。 其次十九条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肯定拆下来移到平安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遇节假日、生产设备运转不正常及其他特别状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十条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实行平安隔离措施后,可依据其火灾、爆炸危急性大小,经公司平安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七节 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要求 第三十一条 动火负责人及组织实施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需在动火作业前具体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四周状况,参加动火平安措施的制定、落实,向动火执行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平安留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二条 动火执行人:独立担当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需持有特别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若带走作业时,动火执行人必需在场监护。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觉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平安防火部门报告。动火执行人必需随身携带动火作业票,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留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执行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票,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阅历、熟识现场、驾驭消防学问的人担当,必要时,也可由动火作业人施工单位或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视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觉异样状况应马上通知动火执行人停止作业,刚好联系有关人员实行措施。监火人必需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动火作业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四条 动火部位验票人:动火点所在岗位班组长(技术员、值班人)为动火部位的验票人,动火前应验票签字,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平安负责,并参加动火平安措施的制定、落实,负责生产与定会作业的连接,检查动火作业票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票有权制止。如遇到生产系统有异样状况,应马上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三十五条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依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票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 平安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平安员应负责检查防火平安措施落实状况,随时订正违章作业。特别危急动火、一级动火,平安员必需到现场。 第三十七条 动火作业审批人: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必需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四周状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平安措施,审查动火作业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八节 违章动火作业的惩罚 第三十八条 在下列行为之一者,处责任人200元-2000元罚款: (一)用气焊焊接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动火作业点距离不 小于10米; (二)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工具带病运用; (三)取样分析不够全面; (四)高空动火作业,没有落实有效的平安防火措施的; (五)取样与动火间隔超过30分钟未重新取样分析。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火灾事故的,处责任人500元-5000元罚款: (一)动火执行人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或动火作业票手续不完备的; (二)独立担当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无特别工种作业证; (三)监火人员脱岗,不在现场监护的; (四)动火分析人未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或未在动过票分析单处签字的; (五)施工单位不落实平安防火措施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六)擅自降低动火作业级别的; (七)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没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 (八)特别危急动火作业,没有施工平安方案的。 第四十条 公司消防平安管理部门认为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应当惩罚及其他违章动火作业行为。 第九节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以前下发的有关消防管理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执行。 危急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范本 1 目的 为明确动火作业分类,平安防火要求,动火分析等要求,加强动火作业管理,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平安规范(aq3022-2023)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平安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等内容,适用于本公司各类动火作业。 3 职责 3.1 动火作业的申请由动火项目所在车间(部门)提出,并填写动火平安作业证,公共区域的动火(包括公用管架)由项目施工部门提出,新建项目的动火申请由项目建设部门或指定专人提出。 3.2 特别动火作业。由需动火作业的车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平安技术措施后,经安环部审查,由生产厂长批准。 3.3 一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各项平安措施后,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平安员检查签署看法后,经安环部审查,由生产厂长批准。 3.4 二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平安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平安员审查签署看法后,由安环部批准。 3.5 三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平安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平安员审查批准。 3.6 厂区内严禁生火炉取暖,如确因生产工作须要,由所在部门提出,经车间(部门)领导批准,制订牢靠的平安措施,报平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安装运用。 3.7 遇节、假日或夜间需进行动火作业时,经当班生产技术部值班人员审查签署看法后,由公司值班领导审查批准。 4 管理内容与程序 4.1 动火作业的内容 4.1.1 从事电焊、气(割)焊、电炉、喷灯、明火熬炼及热处理、炉窑等-切产生明火的工作。 4.1.2 金属切割、磨削等易产生火花的工作。 4.1.3 金属的钻孔,釜内抛光,机械撞击,喷砂,塑料切割、磨削、焊接,插入机,凿砸混凝土等-切能产生火花的工作。 4.1.4 在禁火区内临时安设非防爆型电气设备、灯具、刀开关及从事探伤、电气的高压试验等工作。 4.1.5 在禁火区从事可能产生剧烈辐射热的工作,如金属熔化、高频加热及运用电热工具等产生高温热源的作业。 4.1.6 在禁火区内安装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设施等。 4.2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4.2.1 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别危急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2 二级动火作业 在煤气站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 三级动火作业 4.2.3.1 除煤气等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2.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盛有或盛过危急化学品的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实行平安隔离措施后,可依据其火灾、爆炸危急性大小,经厂平安(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4.2.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别状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 4.3.1 固定用火区由各所在部门每年申请1次,由人事行政部审核,经生产厂长批准。每年人事行政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次检查,各部门不得随意变更和移位。 4.3.2 固定用火区应设立明显的标记,各部门应明确责任,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4.3.3 固定用火区内应配备相应足够的消防器具,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室内动火点应以实体墙与其他部门隔离。门、窗应向外开,通道必需畅通 4.4 动火分析 4.4.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平安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4.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实行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4.4.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别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4.4 运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4.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5动火作业平安防火要求 4.5.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平安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23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平安规范和aq3025-2023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平安规范的规定。 4.5.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四周的易燃物品,或实行其它有效的平安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5.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急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别动火平安规定执行。 4.5.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实行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四周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实行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5.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平安防火措施。 4.5.6 在生产、运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4.5.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须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5.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实行防火隔绝措施。 4.5.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5.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平安程度,保证平安牢靠。 4.5.11 运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5.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加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5.13 特别动火作业的平安防火要求 特别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3.1 在生产不稳定的状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5.13.2 应事先制定平安施工方案,落实平安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5.13.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样状况下能刚好实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4.5.13.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5.13.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6 职责要求 4.6.1 动火作业负责人 4.6.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6.1.2 应在动火作业前具体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四周状况,参加动火平安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平安留意事项。 4.6.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6.2 动火人 4.6.2.1 应参加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平安措施的制定。 4.6.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平安措施的落实状况。 4.6.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6.2.4 若发觉不具备平安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6.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4.6.3 监火人 4.6.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觉异样状况应马上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刚好联系有关人员实行措施。 4.6.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6.3.3 当发觉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马上制止。 4.6.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6.4 动火部位负责人 4.6.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平安负责。参加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平安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连接。 4.6.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刚好制止动火作业。 4.6.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样状况,应马上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依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6.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平安措施落实状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4.6.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6.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四周状况,检查、完善防火平安措施。 危急区域动火作业平安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爱护人身和公司财产平安,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区域的动火作业。 3、规范性引用文件 aq/t 9006-2023 水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gb 50016-20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名词说明 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运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分特别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特别动火作业:点火柴油罐、氨水储罐、运行中的煤磨系统区域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变(配)电室、中控室、停运中的煤磨系统、编织袋库、油站、原煤堆场、煤均化堆棚以及设有禁止烟火警示标记区域。 二级动火作业:非重点防火部位和无禁止烟火警示区域的动火作业。 5、职责 平安环保管理办公室负责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平安许可证的批准,负责动火作业的临时性检查。 各部门负责各自区域一般动火作业的监控,负责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平安许可证的申请和监控。 6、管理要求 6.1动火作业平安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现场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作业平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2一级动火作业平安防火要求 6.2.1办理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平安许可证由动火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并依据动火现场详细状况,制定有效的平安动火方案,落实平安防火措施后(包括灭火人员、灭火器材的配备),报公司平安环保管理办公室现场复检审批。 6.2.2外协施工单位须要动火作业时,首先向公司负责此工程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司负责该工程的单位联系平安环保管理办公室,共同办理动火作业平安许可证,动火作业前,负责该工程的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平安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共同到现场落实平安防火措施,作业时间和时限,同时向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技术交底。 6.2.3动火作业时,首先清除现场易燃物及无关人员,检测可燃气体,申请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平安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均到现场,确认达到动火条件。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必需始终盯在现场,实施监火;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及平安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应在动火作业时间内常常巡检动火作业现场,刚好消退平安隐患。涉及危急性较大的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要始终盯在现场,加强防范。 6.3一般动火作业平安防火要求 6.3.1一般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平安许可证,动火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制定有效的平安动火方案,落实平安防火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火作业。 6.3.2动火作业时,现场负责人必需始终盯在现场,实施监火;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应在动火作业时间内加强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巡检。 6.4动火作业平安管理 6.4.1动火作业前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 6.4.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急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需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技术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4.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电缆沟、储池等,应检查分析,并实行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遇四级风以上(含四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6.4.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需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平安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四周有可燃物,应实行防火措施。 6.4.5在生产、运用、储存、输送危急固废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对其进行技术监测,确定无危急后,方可动火作业。 6.4.6动火作业应有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四周的可燃物品,实行有效的平安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要随时检查动火现场状况,始终坚守现场。 6.4.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平安牢靠,不准带病运用。 6.4.8运用氧气、乙炔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的平安距离,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乙炔气瓶应安装阻火器,只能直立放置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6.4.9在煤磨系统等及封闭式有可燃物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前,先喷入适量的生料粉或石灰石粉,实行技术监测措施和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6.4.10动火作业前,被动火部门应对动火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进行平安交底,并在动火作业期间支配岗位人员加强巡检,防止因动火作业对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6.4.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5动火留意事项 6.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需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平安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6.5.2有关人员必需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仔细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单位不得动火。 6.6动火平安措施 6.6.1将动火设备内的有毒、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平安措施必需到位,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指导。 6.6.2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平安地点,储存易挥发物品的场所除转移物品外,还需开窗、开门通风以减小空气中气体浓度。 6.6.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6.6.4动火区旁边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留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短暂封闭。 6.6.5电焊回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