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运输车管理制度(篇).docx
2023年运输车管理制度(篇) 书目 油品调运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其次条 车辆管理部是公司运输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证照办理,平安设备配备,日常修理保养等工作。 第三章 车辆管理要求 第三条 车辆必需具有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押运员证、道路运输证。 第四条 车辆必需gps安装完好,并且配备灭火器。 第五条 危急品运输车辆,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车辆修理、检查制度,并加强管理。 第六条 危急品运输车辆,必需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使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如有漏项或削减维护项目,造成后果,追究修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危急品运输车辆必需到具备危急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修理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 危急品车辆修理人员必需配备与运输危急品性质相适用的平安设施和防护用品,熟识各类劳动防护品的正确运用方法。 第九条 危急品运输车辆修理前必需进行清洗、消毒,完毕后,达到标准,方可修理,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修理人员全部担当。 第十条 出车前、后要对车辆和车辆配备的平安设施设备、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维护保养车辆结束后,必需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二条 危急品车辆修理过程中,非修理人员应远离修理区,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部每月要对专用车辆、办公场所、专用停车场地进行2次检查,发觉隐患刚好整改,确保平安,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存档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车辆管理部负责说明。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规和工贸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起先实施。 冶金矿山民爆物品运输车管理制度 冶金公司矿山民爆物品运输车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公司“民爆物品管理细则”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民爆器材的运输工作。 2、运输爆破物品时,驾驶员必需保持醒悟的头脑,提高责任心,严禁酒后驾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在运输途中严禁携带烟火。 3、驾驶员必需持驾驶证,车辆必需配备灭火器材,严禁炸药和起爆器材同车载运。 4、运输爆炸物品时,要做到遵章遵守法律,平安运输,到达库区时押运员、保管员要清点核对数量。 5、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需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按指定的路途和时间运输、押运和看护,押运、看护人员在运输途中负监管责任。 6、出车前后要检查车辆,不准带病作业。如天气影响并实行相应的防护措施,禁止雷雨天气运输民爆物品。 7、在运输过程中,行驶过程中不得超过10km/h,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运输途中遇到前方有车辆应停车、躲避,在主运输巷道有放炮作业时,必需听从警戒人员指挥,将车停放在警戒线之外的平安区域,禁止在人多的地方停车,平安把民爆物品送到各个工作面。 8、在井下运输时,要根据井下车辆运输管理制度执行。 9、民爆运输车辆只允许运输民爆物品,不运输民爆物品时,车辆应停放在发放站旁边。 钢瓶运输车辆平安管理方法 1、车辆经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平安检测合格,并配有灭火器材,阻火器。 2、驾驶员、押运员必需经过平安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并随身携带有效证件。 3、运输途中不准搭乘无关人员,搭运其他物品。驾驶员、押运员须按规定穿戴着装。 4、装车钢瓶只准角阀向上立放,严禁倒放和卧放,并应在车上妥当固定。50kg钢瓶必需捆绑固定,15kg钢瓶只准单层码放,5kg钢瓶双层码放不得超出车厢槽厢板。严禁超载运输。 装车后,必需检查车槽是否关好。钢瓶不准与其他易燃物品同车运输。运输车辆上禁止吸烟。 5、重车运输途中不准停车,到达目的地刚好卸车入库。在特别状况下必需停车时,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 6、运输车辆发生故障或进行修理时,不得载瓶进入修理场所,不准在液化气生产区内修理车辆。 7、装卸时须熄火灭车,关闭收音机,禁止运用点烟器,禁止鸣笛。 8、运输车辆进入灌站、供应站及装卸作业现场,应遵守平安管理规定,听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 9、驾驶员、押运员应会娴熟运用消防器材。 超限运输车辆管理规定方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6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23年8月19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管理,保障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依据马路法马路平安爱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根据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根据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根据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削减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的管理工作。 马路管理机构详细担当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加、协作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其次章 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第六条 载运不行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实行有效措施后,根据指定的时间、路途、速度行驶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马路。 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托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照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马路管理机构申请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须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马路沿线各省级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刚好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申请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途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托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峻影响马路完好、平安、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途状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样状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承运人提出的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行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变更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行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行解体物品。 第十二条 马路管理机构受理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其次款规定情形的,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看法。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 马路管理机构审批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依据实际状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途。须要实行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根据规定要求实行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实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托付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实行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担当。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亮。 第十四条 实行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意马路设施平安须要,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实行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二)实行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 (三)对马路设施实行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意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实行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四)有多条路途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实行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途通行; (五)同一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马路设施实行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根据公允、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确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实行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马路沿线各省级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其次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马路沿线各省级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确定;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确定,并向起运地省级马路管理机构反馈。 须要实行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路途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应当刚好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确定: (一)采纳一般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纳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马路管理机构批准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依据大件运输的详细状况,指定行驶马路的时间、路途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马路管理机构颁发。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各省级马路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 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途,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须要实行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依据运输安排向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安排发生改变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其次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根据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记,保证运输平安; (二)根据指定的时间、路途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开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四)须要在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平安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记,并实行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须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马路,就近选择平安区域停靠; (五)通行实行加固、改造措施的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六)因自然灾难或者其他不行预见因素而出现马路通行状况异样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接着行驶的,承运人应当听从现场管理并刚好告知作出行政许可确定的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马路管理机构实行相关措施后接着行驶。 其次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状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运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其次十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条其次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根据护送方案组织护送。 承运人无法实行护送措施的,可以托付作出行政许可确定的马路管理机构协调马路沿线的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担当所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 其次十三条 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其次十四条 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马路时,对其根据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状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样的除外。 其次十五条 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的联系,了解其制造、运输安排,加强服务,为重大装备运输供应便利条件。 大件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可以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运输需求等因素,适当提高通行路段的技术条件。 其次十六条 马路管理机构、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马路、马路桥梁、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供应便利。 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 第三章 违法超限运输管理 其次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马路。 在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马路、马路桥梁、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马路、马路桥梁或者马路隧道行驶。 其次十八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其次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化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三十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第三十二条 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实行固定站点检测、流淌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实行固定站点检测的,应当在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置的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第三十五条 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淌检测。经流淌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流淌检测点远离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实行卸载等措施,消退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退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托付第三人或者马路管理机构帮助消退违法状态。 属于载运不行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须要接着行驶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七条 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由马路管理机构帮助卸载、分装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马路管理机构应当运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十九条 收费高速马路入口应当根据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马路。其他收费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觉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刚好报告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惩罚的证据。 第四十条 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爱护马路的须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一般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马路时,应当根据规划,将超限检测站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马路法马路平安爱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马路管理机构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赐予惩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四条 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下列信息通过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 (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企业信息; (三)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 (四)行政惩罚确定书信息; (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第四十五条 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觉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或者与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应当予以记录,定期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 第四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马路平安爱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状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样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途、速度行驶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实行护送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除依法赐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赐予惩罚,并供应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第五十一条 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 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现象严峻,造成马路桥梁垮塌等重大平安事故,或者马路受损严峻、通行实力明显下降的,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在1年内停止审批该地区申报的地方性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因军事和国防科研须要,载运保密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确需行驶马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2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同时废止。 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规定方法 危急品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急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平安,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道路危急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危急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急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急货物车辆标记执行;危急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急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其次章 运输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从事道路危急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需拥有能保证平安运输危急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急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需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阅历,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平安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修理和平安质量教化等规制度。 第七条 干脆从事道路危急货物运输、装卸、修理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需驾驭危急货物运输的有关学问,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急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运输危急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需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急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 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急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急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急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急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 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急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急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急货物运输。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 危急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需做到: 1.必需向已取得道路危急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2.必需在托运单上填写危急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具体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留意事项; 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急货物,必需分别托运; 4.对有特别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急货物,必需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急货物品名表的危急货物新品种,必需提交危急货物鉴定表。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急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担当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危急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需做到: 1.依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供应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2.承运爆炸品、剧毒pin、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运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急品,以及危急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十天,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急货物运输安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 3.在装运危急货物时,要按汽车危急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 危急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4.运输危急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5.运输结束后,必需清扫车辆,消退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 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担当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凡装运危急货物的车辆,必需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急货物车辆标记悬挂规定的标记和标记灯。 第十四条 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急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急货物。 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急货物。 第十五条 营业性危急货物运输必需运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运输单证和票据,并加盖危急货物运输专用。 第十六条 凡运输危急货物的单位,必需按月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急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特地从事危急货物运输的单位,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设置危急货物专用停车场及专用仓库,向专业化、专用化方向发展。 第五章 修理管理 第十八条 凡从事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改装的单位,必需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划定专用修理车库,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在技术合格证上加盖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专用,方能从事修理、改装作业。 第十九条 动用明火修理装运过易燃、易爆危急货物的罐(槽)车,要执行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前必需对车辆进行测爆和平安处理。 第六章 事故处理 其次十条 在运输危急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需依据承运危急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实行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刚好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实行措施,消退危害。 其次十一条 发生重大危急货物运输事故时,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刚好赶赴现场,帮助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并做好现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十二条 凡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急货物运输事故,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在三天内将事故状况报告上级机关,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看法,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 第七章 监督检查 其次十三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加强对道路危急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 凡从事道路危急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需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其次十四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按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道路危急货物运输单位的运输条件、平安管理、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觉隐患应刚好消退。 其次十五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觉违 行为,应做好现场记录,经被检查人签认,作为处理违 的依据,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违 惩罚规定(试行)处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急品运输平安监督管理的若干看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部属各单位: 近年来,危急品运输平安生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殊是山西“31”特殊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浙江杭州桐庐县境内化学品泄漏事故以及湖南“719”特殊重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引起了国务院高度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 为坚决遏制危急品运输平安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危急品运输平安监督管理提出以下看法: 一、严格危急品运输市场准入 (一)严格企业准入管理。 严格危急品运输资质许可,仔细审核申请企业的平安生产和经营条件。 一是2023年底前,暂停审批道路危急品运输企业。 做好“挂而不管、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平安责任不落实车辆的清理,实现道路危急品运输企业全部车辆公司化经营。 二是2023年底前,暂停审批内河水路油品、化学品运输单船公司。 三是严格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危急品罐区(储罐)、库(堆)场、危急品码头和输送管线项目的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凡未通过平安生产条件审查的,一律不得开工;未通过项目验收、取得危急品码头作业附证的,一律不得运营生产。 落实工程质量平安终身责任制。 四是危急品运输企业未取得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限期予以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仍未达标的企业不得新增运力和扩大经营范围;水路危急品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取得doc证书的,不得从事运输经营。 (二)严格运输工具准入管理。 一是严格道路危急品运输车辆准入前材料审核和年度审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