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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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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破产法律制度2023/6/12 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小 结 本章的重点是:破产的条件;债权申报;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构成;破产财产的分配。思考题:1、如何理解法律上的破产?2、如何进行破产分配?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的概念 破 产 法 所 指 的 破 产 是 指 当 债 务 人 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时,由 法 院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将 其 全 部 财 产 公 平 地 清 偿 给 全 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二)破产的特征 破产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具有以下特征:1、破 产 程 序 是 一 种 司 法 程 序。2、破 产 程 序 是 一 种 概 括的 执 行 程 序。3、破 产 程 序 是 一 种 终 结 债 务 人 主 体 资 格的程序。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 产 法 是 调 整 破 产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具 体来 说,是 规 定 债 务 人 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时,法 院 强 制对 其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分 配,公 平 清 偿 给 所 有 债 权 人;或通 过 和 解 协 议,进 行 整 顿,清 偿 债 务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称。(二)破产法的特征1、破产法是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双重性质的综合性法律。2、破产法既是民商特别法又是企业法。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我国的破产立法(一)我国破产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破产法,破产法律制度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试 行)(以 下 简 称 企 业 破 产 法)。该 法 于1986 年12 月2 日 经 第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 次会议通过,并自1988 年11 月1 日正式试行。该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19 章 规 定 的“企 业 法 人 破 产 还 债 程 序“。该 法 经1991 年4 月9 日 第 七届 全 国 人 大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并 实 施。它 适 用 于 非 国 有 的 法 人 企 业 的 破 产 还 债,不 包 括 不 是 法 人 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3、有 关 破 产 的 司 法 解 释。主 要 包 括 最 高 人 民 法 院1991 年11 月7 日 发 布 的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试 行)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1992 年7 月14 日 发 布 的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以 及1997 年3 月6 日 发 布 的 关 于 当 前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企 业 破 产 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4、国 务 院 及 有 关 部 委 颁 发 的 破 产 行 政 法 规、规 章。主 要 有1994 年10 月25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关 于 在 若 干城 市 实 行 国 有 企 业 破 产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1996 年 财 政 部 发 布 了 国 有 企 业 实 行 破 产 有 关 财 务 问题 的 暂 行 规 定、1996 年7 月5 日 国 家 经 贸 委、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试 行 国 有 企 业 兼 并 破产 中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以 及1997 年3 月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关 于 在 若 干 城 市 试 行 国 行 企 业 兼 并 破 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5、有 关 破 产 的 地 方 性 行 政 法 规。目 前,我 国 深 圳、沈 阳 等 地 还 制 定 了 一 些 地 方 性 的 企 业 破 产 法 规。这 些 法 规 在 不 违 背 全 国 性 破 产 法 规 的 前 提 下,适 用 于 当 地 的 企 业 破 产 案 件。此 外,我 国 公 司 法、企 业 法 中 也 有 关 于 公 司、企 业 的 破 产 和 清 算 的 法 律 规 定,这 些 规 定 也 是 我 国 现 行 破 产 法 体 系 的 组成部分。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原因 破 产 原 因,也 称 为 破 产 界 限,是 指 法 院 据 以 裁 定 并 宣告 债 务 人 破 产 的 法 律 标 准。各 国 破 产 原 因 立 法 原 则 大致 有 两 类:一 是 破 产 概 括 主 义,支 付”等 术 语 来 定 义 破产原因。二是破产列举主义。我国关于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我 国 关 于 破 产 原 因 的 立 法 采 用 概 括 主 义。企 业 破 产 法第 三 条 规 定:“企 业 因 经 营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严 重 亏 损,不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的,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宣 告 破 产。”民 事 诉讼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九 条 规 定:“企 业 法 人 因 严 重 亏 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达到破产界限。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不予宣告破产的特殊情形。各 国 处 于 社 会 政 策 的 需 要,通 常 都 规 定 不 予 宣告 破 产 的 特 殊 情 形。我 国 企 业 破 法 第 三 条 第 二、三 款 规 定:“企 业 由 债 权 人 申 请 破 产,由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不 予 宣 告 破 产:(1)公 用 企 业 和与 国 计 民 生 有 重 大 关 系 的 企 业,政 府 有 关 部 门给 予 资 助 或 采 取 其 它 措 施 帮 助 清 偿 债 务 的;(2)取 得 担 保,自 破 产 申 请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清偿债务的。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破产案件的管辖、诉讼程序的适用1、企 业 破 产 法 规 定,破 产 案 件 由 债 务 人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管 辖。债 务 人 所 在 地,是 指 企 业 主 要 办 事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主 要 营 业 地。根 据 司 法 解 释,基 层 人 民 法 院 一 般 管 辖 县、县 级 市 或 区 工 商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的 企 业 破 产 案 件;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一 般管 辖 地 区、地 级 市(含 本 级)以 上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登记 企 业 的 破 产 案 件;个 别 案 件 的 级 别 管 辖,可 以 适 用 民 事 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权转移的规定。2、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的 诉 讼 程 序,适 用 企 业 破 产 法 的 规 定;该 法 没 有 规 定 的,适 用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集 体 企 业、联 营 企 业、私 营 企 业 和 外 商 投 资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三、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的主体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都 可 以 提 出 破 产 申 请,但 当 债 务 人 是 国 有 企 业 时,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二)申请形式及申报材料 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当 债 权 人 提 出 破 产 申 请 时,应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供 以 下 材 料:(1)债 权发 生 的 事 实 及 有 关 证 据;(2)债 权 性 质、数 额;(3)债 权 有 无 财 产担 保,有 财 产 担 保 的 应 提 供 证 据;(4)债 务 人 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的有关证据。2、债 务 人 提 出 破 产 申 请 时,应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供 下 列 材 料:(1)企 业 亏损 情 况 说 明;(2)会 计 报 表;(3)企 业 财 务 状 况 明 细 表 和 有 形 财 产的 处 所;(4)债 权 清 册 和 债 务 清 册;(5)破 产 企 业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政 府 授 权 部 门 同 意 其 申 请 破 产 的 意 见;(6)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应 当 提 供的其它材料。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四、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1、审 查 和 立 案。人 民 法 院 收 到 破 产 申 请 后,应 对 债 务 人 是 否 达 到 破产 界 限 及 提 供 的 材 料 是 否 充 分 进 行 审 查,并 在7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立 案。申 请 人 不 服 人 民 法 院 驳 回 破 产 申 请 裁 定 的,有 权 在10 日 内 向 上 一级法院提起上诉。2、通 知 和 公 告。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破 产 案 件 后,应 于10 日 内 通 知 债 务 人并 发 布 公 告。在 收 到 债 务 人 提 交 的 债 务 清 册 后10 日 内,应 通 知 已知 的 债 权 人。公 告 和 通 知 中 应 当 载 明:立 案 时 间;破 产 案 件 的 债务 人;申 报 债 权 的 期 限、地 点 和 逾 期 未 申 报 的 法 律 后 果;第 一 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3、债 权 的 申 报 和 登 记。接 到 通 知 的 债 权 人 应 在 一 个 月 内,未 接 到 通知 的 债 权 人 应 自 公 告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申 报 债 权,说 明 债 权 数 额 和 有无 提 供 担 保,并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材 料。逾 期 未 申 报 的 债 权,视 为 自动放弃。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1、对债务人财产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中止。2、以 破 产 企 业 为 债 务 人 的 其 它 经 济 纠 纷 案 件:(1)已 经 审 结 但 未 执 行 的,应当 中 止 执 行,由 债 权 人 凭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向 受 理 法 院 申 报 债 权。(2)尚 未审 结 并 且 另 外 没 有 连 带 责 任 人 的,应 当 终 结 诉 讼,由 债 权 人 向 受 理 法 院 申 报债 权;(3)尚 未 审 结 并 且 另 有 连 带 责 任 人 的,应 当 中 止 诉 讼,由 债 权 人 向受理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3、以 破 产 企 业 为 债 权 人 的 经 济 纠 纷 案 件,受 诉 讼 院 不 能 在3 个 月 内 审 结 的,应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4、债 务 人(破 产 企 业)为 其 它 单 位 担 任 保 证 人 的,应 当 在 收 到 人 民 法 院 破 产 立案 通 知 后5 日 内 转 告 有 关 当 事 人,债 权 人 得 知 保 证 人(债 务 人)破 产 情 况 后,享 有 是 否 将 其 债 权 作 为 破 产 债 权 的 选 择 权。债 权 人 既 不 参 加 破 产 债 权 申 请 又不告之保证人的,保证人的保证义务自此终止。5、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破 产 案 件 后,应 及 时 通 知 债 务 人 的 开 户 银 行 停 止 办 理 债 务 人 清偿 债 务 的 结 算 业 务。开 户 银 行 支 付 维 持 债 务 人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所 必 须 的 费 用,须经人民法院许可。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一、债权人会议1、债 权 人 会 议 是 由 全 体 债 权 人 组 成,以 维 护 债 权 人 共 同利 益 为 目 的,在 法 院 监 督 下 讨 论 决 定 有 关 破 产 重 大 事项的议事机构。2、债 权 人 会 议 由 所 有 债 权 人 组 成。其 成 员 依 是 否 享 有 表决 权 可 分 为 两 类:一 是 享 有 表 决 权 的 债 权。包 括 无 财产 担 保 的 债 权 人、有 财 产 担 保 但 放 弃 其 优 先 受 偿 权 的债 权 人、担 保 物 价 款 不 足 以 清 偿 其 担 保 债 权 的 债 权 人就 其 未 受 清 偿 的 债 权 享 有 表 决 权 以 及 债 务 人 的 保 证 人代 替 债 务 人 清 偿 债 务 后,可 以 作 为 债 权 人 享 有 表 决 权;二 是 无 表 决 权 的 债 权 人。主 要 指 有 财 产 担 保 的 债 权 人。由 于 其 就 担 保 物 有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其 受 偿 与 破 产 程序无关,故不享有表决权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1、第 一 次 债 权 人 会 议 由 人 民 法 院 召 集 和 主 持,并 应 在 债 权 申 报 期 限届 满 后15 日 内 召 开。以 后 的 债 权 人 会 议 可 以 在 人 民 法 院 和 会 议 主席 认 为 必 要 时 召 开,也 可 应 清 算 组 要 求 或 占 无 财 产 担 保 债 权 总 额1/4 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会议主席主持。2、债 权 人 会 议 的 职 权 有 以 下 几 项:(1)审 查 有 关 债 权 的 证 明 材 料,确 认 债 权 有 无 财 产 担 保 及 其 数 额;(2)讨 论 通 过 和 解 协 议 草 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3、债 权 人 会 议 的 决 议,由 出 席 会 议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债 权 人 的 过 半 数 通过,并 且 其 所 代 表 的 债 权 额,必 须 占 无 财 产 担 保 债 权 总 额 的 半 数以 上,但 是 通 过 和 解 协 议 草 案 的 决 议,必 须 占 无 财 产 担 保 债 权 总额 的2/3 以 上。债 权 人 会 议 的 决 议,对 于 全 体 债 权 人 均 有 拘 束 力。债 权 人 认 为 债 权 人 会 议 的 决 定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可 以 在 债 权 人 会议作出决议后7 日内提请法院裁定。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二、和解与整顿(一)和解1、和 解,是 指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债 权 人 的 破 产 申 请 后,为 预 防 和 避 免 债 务 人 宣 告 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的协议。2、在 被 申 请 破 产 企 业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对 该 企 业 进 行 整 顿 申 请 后,被 申 请 整顿 的 企 业 应 向 债 权 人 会 议 提 出 和 解 协 议 草 案。和 解 协 议 草 案 应 当 具 有 下 列 内容:清 偿 债 务 的 财 产 来 源;清 偿 债 务 的 办 法;清 偿 债 务 的 期 限。被 申 请 整 顿的企业如果要求减少债务的,还应当写明请求减少的数额。3、企 业 和 债 权 人 会 议 达 成 和 解 协 议,经 人 民 法 院 认 可 后,由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公 告,中 止 破 产 程 序。和 解 协 议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具 有 法 律 效 力。具 体 表 现 为:(1)和解 协 议 成 立 前 产 生 的 债 权 人 只 能 按 和 解 协 议 的 规 定 接 受 债 务 清 偿,但 和 解 协议 成 立 后 产 生 的 债 权 人 不 受 协 议 约 束;(2)债 务 人 只 能 按 和 解 协 议 清 偿 债 务,不 得 给 个 别 债 权 人 以 任 何 特 别 利 益,但 公 平 地 给 全 体 债 权 人 以 清 偿 的 除 外;(3)和 解 协 议 对 债 务 人 的 保 证 人 或 连 带 债 务 人 无 效,他 们 仍 应 按 原 来 债 的 约定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或 连 带 责 任;(4)和 解 协 议 无 强 制 执 行 效 力,如 债 务 人 不 履行协议,债权人只能请求法院终结整顿,宣告其破产。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二、和解与整顿(二)整顿 根 据 我 国 破 产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国 有 企 业 达 到 破 产 界 限,由 债 权 人申 请 破 产 的,在 法 院 受 理 案 件 后3 个 月 内,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可 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 顿,是 指 债 务 人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为 使 债 务 人 免 受 破 产 宣 告,申 请 对 债 务 人 进 行 一 系 列 改 组、调 整 及 其 它 挽 救 活 动。整 顿 程序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1)整 顿 申 请 由 债 务 人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在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破 产 案 件 后3 个 月 内 向 法 院 提 出;(2)整 顿 措 施应 针 对 企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3)整 顿 方 案 应 经 职 工 代 表 大 会讨 论;(4)整 顿 情 况 应 向 企 业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并 听 取 意 见;(5)整 顿 情 况 和 和 解 协 议 执 行 情 况 应 定 期 向 债 权 人 会 议 和 人 民法院报告并接受监督;(6)整顿期限不能超过2 年。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整顿的终结分为正常终结和非正常终结两种方式:1、正常终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2 条规定: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依照本法第9 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2、非正常终结,企业破产法第21 条规定,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1)不执行和解协议;(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3)有企业破产法第35 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这些行为包括: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第四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及其效力(一)破产宣告 破 产 宣 告 是 受 理 破 产 案 件 的 人 民 法 院 经 依 法 审 理,裁 定 和 宣 布 债务 人 破 产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审 判 行 为。人 民 法 院 处 理 破 产 案 件,一 律 用裁定形式,破产宣告也不例外。(二)破产宣告的效力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企 业 破 产 的 裁 定 自 宣 告 之 日 起 发 生 法 律 效 力。破 产 宣 告 对 债 务 人 产 生 以 下 效 力:企 业 丧 失 对 其 财 产 的 管 理 处 分权,企 业 由 清 算 组 接 管,自 宣 告 之 日 起 停 止 生 产 经 营 活 动,但 法 院 或清 算 组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继 续 经 营 的 除 外。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向 清 算 组办 理 移 交 手 续 之 前,负 责 保 管 企 业 的 财 产、帐 册、文 书、资 料 和 印 章等。在 破 产 程 序 终 结 前,根 据 法 院 或 清 算 组 的 要 求 进 行 工 作,不 得 擅离 职 守。企 业 不 得 作 出 企 业 破 产 法 规 定 的 损 害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行 为,违 者,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除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的 必 要 的 留 守 人 员 外,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财 会、统 计、保 管、保 卫 人 员 必 须 留 守,其 它 需要留守的人员及留守人数由清算组决定。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二、破产清算组及其职责1、破 产 清 算 组 是 指 企 业 被 宣 告 破 产 后,由 人 民 法 院 指 定的、对 破 产 财 产 实 施 保 管、清 理、处 理 和 分 配 等 行 为的 机 构。根 据 企 业 破 产 法 的 规 定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司法 解 释。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自 宣 告 债 务 人 企 业 破 产 之 日 起15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组,接 管 破 产 企 业。清 算 组 由 法 院 从企 业 上 级 主 管 部 门、财 政、工 商、计 委、审 计、税 务、物价、劳动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指定。2、清 算 组 负 责 破 产 财 产 的 保 管、清 理、估 价 处 理 和 分配,并 可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具 体 包 括:(1)接 受破 产 企 业 的 债 务 人 或 财 产 持 有 人 进 行 的 债 务 清 偿 或 财产 交 付;(2)决 定 破 产 企 业 未 履 行 合 同 的 解 决 或 继 续履 行;(3)制 订 财 产 分 配 方 案 并 提 交 债 权 人 会 议 讨 论通过。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三、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一)破产财产1、破 产 财 产 是 指 依 破 产 程 序 分 配 给 破 产 债 权 人 的 破 产 人 的 所 有 财 产。依 企 业 破产 法 规 定,破 产 财 产 由 下 列 财 产 构 成:(1)宣 告 破 产 时 破 产 企 业 经 营 管 理的 全 部 财 产;(2)破 产 企 业 在 破 产 宣 告 后 至 破 产 程 序 终 结 前 取 得 的 财 产;(3)担 保 标 的 物 的 价 款 超 过 所 担 保 的 债 务 数 额 的 超 过 部 分;(4)应 当 由 破产企业行使的财产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等。2、根 据 破 产 法 和 有 关 的 司 法 解 释,下 列 财 产 不 属 于 破 产 财 产:(1)破 产企 业 内 属 于 他 人 的 财 产,如 租 用 或 借 用 他 人 的 财 产 等;(2)破 产 企 业已 作 为 债 务 的 担 保 物,但 担 保 物 价 款 超 过 其 所 担 保 的 债 务 额 的,其 超 过 部 分属 于 破 产 财 产;(3)依 法 禁 止 扣 押 执 行 的 财 产。如 企 业 保 卫 部 门 的 枪 支 弹药、警 械、涉 及 国 家 机 密 的 文 件、档 案 等;(4)破 产 企 业 内 党、团、工 会等 社 团 组 织 的 经 费 及 其 所 购 置 的 财 产;(5)企 业 在 破 产 前 为 维 持 经 营,向职 工 筹 措 的 款 项,视 为 破 产 企 业 所 欠 职 工 工 资 处 理,借 款 利 息 按 照 借 款 实 际使 用 时 间 和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算。职 工 在 企 业 破 产 前 作 为 资 本 金 投 入 的 款项,视 为 破 产 财 产;(6)破 产 企 业 的 职 工 住 房、学 校、托 儿 所、幼 儿 园、医 院 等 福 利 设 施,原 则 上 不 计 入 破 产 财 产,由 破 产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市 或 市 辖 区、县 的 人 民 政 府 接 收 处 理,其 职 工 由 接 收 单 位 安 置。但 是,没 有 必 要 续 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计入破产财产。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破产财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根 据 国 务 院 颁 发 的 破 产 试 点 问 题 的 通 知,对 企 业 土 地 使 用 权 的处置作了特殊规定:一 是 国 有 企 业 破 产 时,企 业 依 法 取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应 当 主 要 以 拍卖 或 招 标 的 方 式 依 法 转 让,转 让 所 得 列 入 破 产 财 产,但 应 首 先 用于 破 产 企 业 职 工 的 安 置,安 置 破 产 企 业 职 工 后 有 剩 余 的,剩 余 部分列入破产财产;二 是 集 体 企 业 破 产 时,如 其 土 地 为 集 体 所 有,则 应 依 国 务 院 的 有 关规 定 处 置。如 其 使 用 时 的 土 地 为 国 家 所 有 且 是 无 偿 划 拨 取 得 的,则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所 得 也 应 用 于 破 产 企 业 职 工 安 置,有 剩 余 的,不 列 入 破 产 财 产,应 上 交 国 家 有 关 部 门。如 集 体 企 业 土 地 使 用 权等有偿取得,安置职工后有剩余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二)破产债权1、破 产 债 权 是 指 债 权 人 在 破 产 宣 告 前 成 立 并 经 依 法 确 认,可 以 通 过破 产 程 序 公 平 受 偿 的 财 产 请 求 权。一 般 债 权 要 转 化 为 破 产 债 权 必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1)破 产 债 权 必 须 是 于 破 产 宣 告 前 成 立 的 债 权,此 后 成 立 的 债 权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不 予 保 护;(2)破 产 债 权 必须 是 无 财 产 担 保 的 债 权;(3)破 产 债 权 必 须 是 财 产 上 的 请 求 权,而 不 是 单 纯 人 身 性 质 的 权 利;(4)破 产 债 权 是 可 以 强 制 执 行 的 债权;(5)破 产 债 权 是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报 登 记,并 取 得确认的债权。2、依 据 上 述 条 件,下 列 债 权 属 于 破 产 债 权:(1)破 产 宣 告 前 成 立的 无 财 产 担 保 的 债 权;(2)放 弃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有 财 产 担 保 的 债 权;(3)破 产 宣 告 时 债 权 人 未 到 期 的 债 权,视 为 已 到 期 债 权,但 是 应当 减 去 未 到 期 的 利 息,然 后 与 其 它 破 产 债 权 一 起 受 偿;(4)有 财产 担 保 的 债 权,其 数 额 超 过 担 保 物 的 价 款 的,未 受 清 偿 的 部 分 列入 破 产 债 权;(5)清 算 组 决 定 解 除 破 产 企 业 未 履 行 的 合 同,另 一方 当 事 人 因 合 同 解 除 受 到 损 害 的,其 损 害 赔 偿 作 为 破 产 债 权;(6)作 为 被 保 证 人 的 企 业 被 宣 告 破 产 前,保 证 人 代 替 被 保 证 人 清偿 债 务 的,该 清 偿 额 属 于 保 产 债 权;(7)根 据(汇 票、本 票、支票)发 票 人 或 背 书 人 被 宣 告 破 产,而 付 款 人 或 承 兑 人 不 知 其 破 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有关财产权利1、取 回 权。指 财 产 权 利 人 对 于 属 于 自 己 所 有 而 非 破 产 企 业 所 有 的 财产,依 法 通 过 清 算 组 取 回 的 权 利,该 财 产 往 往 是 因 为 破 产 程 序 开始 前 破 产 人 基 于 租 凭、借 用、寄 托 等 而 占 有 的,其 所 有 权 并 不 属于破产人。2、别 除 权。指 不 依 破 产 程 序 就 破 产 人 的 特 定 财 产 上 优 先 受 清 偿 的 权利。主要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抵 销 权。指 破 产 债 权 人 与 破 产 人 互 负 债 务 时,债 权 人 享 有 的 可 以不 依 破 产 程 序 而 以 自 己 的 破 产 债 权 与 该 债 务 进 行 抵 销 的 权 利。破产法上的抵销是从民法中债的抵销衍变而来的。4、共 益 债 权。指 在 破 产 程 序 中 为 全 体 破 产 债 权 人 的 共 同 利 益 而 支 付的 费 用 所 产 生 的 债 权。英 美 法 中 称 之 为 破 产 优 先 权,大 陆 法 称 为财 团 债 权。共 益 债 权 优 先 于 一 般 破 产 债 权,劣 后 于 取 回 权,别 除权和抵销权。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四、破产清算与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清算 清 算 组 在 清 查,核 实 破 产 企 业 全 部 破 产 财 产 后,应 聘 请 具 有 法 定资 格 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进 行 评 估,在 此 基 础 上 通 过 拍 卖、招 标 等 方式 对 破 产 企 业 进 行 变 卖 处 理,然 后 制 作 破 产 财 产 明 细 表、资 产 负债 表,并 提 交 破 产 财 产 的 分 配 方 案,经 债 权 人 会 议 表 决 同 意 后,报 请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认 可,然 后 由 清 算 组 执 行。破 产 财 产 在 优 先 拨付 破 产 费 用 后,按 以 下 顺 序 清 偿:(1)破 产 企 业 所 欠 职 工 工 资 及劳 动 保 险 费 用;(2)破 产 企 业 所 欠 税 款;(3)破 产 债 权。破 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清偿。(二)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 产 财 产 分 配 完 毕 后,清 算 组 应 提 请 法 院 终 结 破 产 程 序,法 院 应在 接 到 申 请 后7 日 内 作 出 裁 定 终 结 破 产 程 序。并 予 以 公 告,破 产 裁定一经公告,破产程序即告终结。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破产救济1、破 产 救 济 是 指 政 府 或 有 关 部 门 对 破 产 企 业 失 业 职 工 进 行 生 活 救 助,并 按排 其 重 新 就 业 的 制 度。企 业 破 产 必 然 给 社 会 带 来 一 系 列 影 响,其 中,最突 出 的 是 失 业 职 工 的 生 活 保 障 和 重 新 就 业 问 题。对 此,各 国 均 设 有 破 产救济制度,以减少企业破产造成的社会动荡,稳定社会经济秩序。2、我 国 目 前 的 破 产 救 济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两 方 面:一 是 失 业 救 济;二 是 就 业 安置。企 业 破 产 法 第4 条 规 定:“国 家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妥 善 安 排 破 产 企 业 职 工重 新 就 业,保 障 他 们 重 新 就 业 前 的 基 本 生 活 需 要。”国 务 院 在 其 通 知 中 指 出:破 产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市 或 者 市 辖 区、县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专 业培 训、介 绍 就 业、生 产 自 救、劳 务 输 出 等 各 种 措 施,妥 善 安 排 破 产 企 业职 工 重 新 就 业,并 保 障 他 们 在 就 业 前 的 基 本 生 活 需 要。政 府 鼓 励 破 产 企业 职 工 自 谋 职 业,对 自 谋 职 业 的 职 工,政 府 可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发 放一 次 性 安 置 费。安 置 费 标 准 原 则 上 按 照 破 产 企 业 所 在 城 市 的 企 业 职 工 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 倍计算。另 外,国 家 将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如 失 业 救 济、医 疗、养 老 保险等制度。国家还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破产法律责任 破 产 法 律 责 任,是 指 因 造 成 企 业 破 产 或 违 反 破 产 法 的 规 定 所 应 承担 的 法 律 责 任。分 为 破 产 违 法 行 为 的 责 任 和 造 成 企 业 破 产 损 失 的责任两大类。其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破 产 违 法 行 为 的 责 任。根 据 企 业 破 产 法 的 规 定,破 产 企 业 违 反本 法 第35 条 规 定 的,对 破 产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予 行 政 处 分,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受 理 破 产 案 件 中,有 欺 诈 破 产、欺 诈 和 解 及 行 贿、受 贿 等 犯 罪 行 为 的,追 究 刑 事 责任。2、企 业 破 产 责 任。根 据 企 业 破 产 法 规 定,企 业 被 宣 告 破 产 后,由政 府 监 察 部 门 和 审 计 部 门 负 责 查 明 企 业 破 产 责 任。破 产 企 业 的 法定 代 表 人 对 企 业 破 产 负 主 要 责 任 的,给 予 行 政 处 分。破 产 企 业 的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对 企 业 破 产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的,对 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领 导 给 予 行 政 处 分。破 产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破 产 企 业 的 上 级 主管 部 门 的 领 导 人,因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企 业 破 产,致 使 国 家 财 产 遭 受重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破产法案例1 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律师代理 破产中的法律事务。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出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万元;该企业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万元。现就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律师需准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甲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工商银行的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简要说明理 由。()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破产法案例2 甲股份有限公司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由人民法院于1999 年1 月5 日受理其破产申请,并于1999 年4 月20 日依法宣告其破产。经清算组清理财产,详情如下:(1)现金10 万元;办公楼及厂房作价200 万元;轿车10 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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