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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月下旬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级建造师考试冲刺检测卷含答案和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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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月下旬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级建造师考试冲刺检测卷含答案和解析.pdf

    九 月 下 旬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一 级 建 造 师 考 试 冲 刺 检 测 卷 含 答 案 和 解 析 一、单 项 选 择 题(共 70题,每 题 1分,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只 有 一 个 最 正 确 或 最 符 合 题 意。选 对 每 题 得 一 分,没 选 或 选 错 均 不 得 分)。1、分 包 工 程 发 生 质 量、安 全、进 度 等 问 题 给 建 设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关 于 承 担 方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分 包 单 位 只 对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B、建 设 单 位 只 能 向 给 其 造 成 报 失 的 分 包 单 位 主 张 权 利 C、总 承 包 单 位 赔 偿 金 额 超 过 其 应 承 担 份 额 的,有 权 向 有 责 任 的 分 包 单 位 追 偿 D、建 设 单 位 与 分 布 单 位 无 合 同 关 系,无 权 向 分 包 单 位 主 张 权 利【参 考 答 案】:C【解 析】:分 包 单 位 就 分 包 工 程 和 总 包 单 位 向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由 分 包 单 位 单 位 造 成 的 质 量、安 全、进 度 等 间 题 给 建 设 单 位 造 成 损 失,总 包 可 以 要 求 总 包 单 位 赔 偿,超 出 总 包 承 担 份 额 的,有 权 向 分 包 主 张 权 利.2、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同 级 人 民 法 院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裁 定,发 现 有 符 合 当 事 人 可 以 申 请 再 审 情 形 之 一 的,应 当()。A、向 同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抗 诉 B、向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抗 诉 C、提 请 上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直 接 纠 正 D、提 请 上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向 同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抗 诉【参 考 答 案】:D【解 析】:抗 诉 是 指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人 民 法 院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裁 定,发 现 有 提 起 抗 诉 的 法 定 情 形,提 请 人 民 法 院 对 案 件 重 新 审 理。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同 级 人 民 法 院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裁 定,发 现 有 符 合 当 事 人 可 以 申 请 再 审 情 形 之 一 的,应 当 提 请 上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向 同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抗 诉。3、下 列 关 于 合 同 变 更 的 说 法,不 正 确 的 是()。A、在 合 同 因 重 大 误 解 而 成 立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变 更 合 同 B、形 成 权 人 行 使 形 成 权 可 使 合 同 变 更 C、当 事 人 各 方 协 商 同 意 可 以 变 更 合 同 D、合 同 法 确 认 合 同 自 愿 原 则,法 律 不 能 作 出 直 接 变 更 合 同 的 规 定【参 考 答 案】:D【解 析】:合 同 变 更 分 为 约 定 变 更 和 法 定 变 更。在 法 定 变 更 的 情 况 下,当 事 人 可 以 不 必 经 过 协 商 而 变 更 合 同。4、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的 院 落 相 邻,甲 为 方 便 自 己 车 辆 进 出,遂 与 乙 约 定:甲 借 用 乙 院 内 道 路 通 行,期 限 20年,甲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乙 50万 元 补 偿 费。双 方 签 订 合 同 并 办 理 了 地 役 权 登 记。2 年 后,甲 拟 定 了 下 列 方 案,其 中 符 合 物 权 法 规 定 的 是()。A、甲 拟 将 全 部 房 产 所 有 权 及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给 丙,自 由 保 留 地 役 权 B、甲 拟 单 独 将 地 役 权 转 让 给 丁 物 业 公 司 C、甲 拟 将 房 产 所 有 权 及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地 役 权 一 并 转 让 给 丙D、甲 拟 将 房 产 所 有 权 及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给 丙,而 将 地 役 权 转 让 给 T【参 考 答 案】:C【解 析】:需 役 地 以 及 需 役 地 上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宅 基 地 使 用 权 部 分 转 让 时,转 让 部 分 涉 及 地 役 权 的,受 让 人 同 时 享 有 地 役 权。供 役 地 以 及 供 役 地 上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宅 基 地 使 用 权 部 分 转 让 时,转 让 部 分 涉 及 地 役 权 的,地 役 权 对 受 让 人 具 有 约 束 力。5、国 家 专 利 主 管 机 关 依 法 授 予 专 利 申 请 人 在 一 定 期 间 内 实 施 其 发 明 创 造 的 独 占 权,这 项 权 利 是 指()。A、专 利 确 认 权 B、专 利 申 请 权 C、专 利 发 明 权 D、专 利 使 用 权【参 考 答 案】:A【解 析】:专 利 权 是 指 权 利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期 限 内,对 其 发 明 创 造 所 享 有 的 制 造、使 用 和 销 售 的 专 有 权。国 家 授 予 权 利 人 对 其 发 明 创 造 享 有 专 有 权,能 保 护 权 利 人 的 利 益,使 其 公 开 其 发 明 创 造 的 技 术 内 容,有 利 于 发 明 创 造 的 应 用。故 A 为 正 确 选 项。6、下 列 不 属 于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不 制 作 调 解 书 的 案 件 是()。A、调 解 和 好 的 离 婚 案 件 B、调 解 维 持 收 养 关 系 的 案 件C、能 够 即 时 履 行 的 案 件 D、有 关 债 权 债 务 的 案 件【参 考 答 案】:D7、总 承 包 单 位 甲 公 司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将 幕 墙 工 程 分 包 给 乙 公 司 施 工。后 该 分 包 工 程 出 现 了 施 工 质 量 问 题,建 设 单 位 要 求 乙 赔 偿。下 列 责 任 赔 偿 的 说 法 中,能 够 成 立 的 是()。A、乙 与 建 设 单 位 无 直 接 合 同 关 系,建 设 单 位 应 要 求 甲 赔 偿 B、若 甲 已 全 部 赔 偿 建 设 单 位 损 失,则 建 设 单 位 无 权 再 向 乙 要 求 赔 偿 C、该 质 量 问 题 是 乙 造 成 的,与 甲 无 关 D、对 该 质 量 问 题 乙 与 甲 负 有 同 等 责 任,乙 仅 承 担 赔 偿 的 50%【参 考 答 案】:B【解 析】:建 筑 法 规 定,建 筑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按 照 总 承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负 责;分 包 单 位 按 照 分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就 分 包 工 程 对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因 此 ACD都 不 正 确。8、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在 法 律 责 任 中 最 强 烈 的 一 种 责 任 是()。A、行 政 责 任 B、刑 事 责 任 C、民 事 责 任D、违 约 责 任【参 考 答 案】:B【解 析】:本 题 考 核 的 是 刑 事 责 任。刑 事 责 任 是 法 律 责 任 中 最 强 烈 的 一 种,其 承 担 方 式 主 要 是 刑 罚,也 包 括 一 些 非 刑 罚 的 处 罚 方 法。9、下 列 选 项 中,不 能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的 行 为 是()。A、某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将 某 施 工 企 业 的 资 质 由 一 级 降 低 为 二 级 B、某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了 禁 止 大 型 运 输 车 辆 超 载 的 规 定,并 据 此 对 某 公 司 超 载 车 辆 进 行 扣 押 C、某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有 关 文 件 对 内 部 工 作 人 员 予 以 警 告 处 分 D、某 市 民 政 部 门 对 张 某 成 立 社 团 组 织 的 申 请 不 予 批 准【参 考 答 案】:C【解 析】:本 题 涉 及 的 考 点 是 行 政 复 议 的 范 围。下 列 事 项 应 按 规 定 的 纠 纷 处 理 方 式 解 决,不 能 提 起 行 政 复 议:不 服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其 他 人 事 处 理 决 定 的,应 当 依 照 有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提 起 申 诉;不 服 行 政 机 关 对 民 事 纠 纷 作 出 的 调 解 或 者 其 他 处 理,应 当 依 法 申 请 仲 裁 或 者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10、承 诺 人 发 出 承 诺 后,被 外 界 原 因 而 延 误 到 达,称 为()。A、承 诺 延 误 B、承 诺 超 期 C、新 要 约D、再 要 约【参 考 答 案】:A11、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建 设 工 程 保 修 期 自()之 日 起 计 算。A、竣 工 验 收 合 格 B、交 付 使 用 C、发 包 方 支 付 全 部 价 款 D、竣 工 验 收 备 案【参 考 答 案】:A【解 析】:建 设 工 程 保 修 期 的 起 始 日 是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对 于 重 新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的 工 程,其 保 修 期 为 各 方 都 认 可 的 重 新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的 日 期。12、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以 某 项 工 作 的 完 成 为 合 同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属 于()劳 动 合 同。A、固 定 期 限 B、无 固 定 期 限 C、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D、短 期【参 考 答 案】:C【解 析】: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以 某 项 工 作 的 完 成 为 合 同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13、某 必 须 招 标 的 建 设 项 目,共 有 三 家 单 位 投 标,其 中 一 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则 关 于 对 投 标 的 处 理 是 否 重 新 发 包,下 列 说 法 中,正 确 的 是()。A、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否 决 全 部 投 标,招 标 人 员 应 当 重 新 招 标 B、评 价 委 员 会 可 以 否 决 全 部 投 标,招 标 人 可 以 直 接 发 包 C、评 价 委 员 会 必 须 否 决 全 部 投 标,招 标 人 应 当 重 新 招 标 D、评 价 委 员 会 必 须 否 决 全 部 投 标,招 认 人 可 以 直 接 发 包【参 考 答 案】:A【解 析】: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个 必 须 招 标;有 效 标 少 于 三 份 是 否 需 要 重 新 招 标 关 键 取 决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态 度,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竞 争 不 足 为 由 否 决 全 部 投 标,如 此,招 标 人 只 得 重 新 招 标。14、王 某 与 某 信 用 社 签 订 一 份 贷 款 合 同,信 用 社 要 求 王 某 提 供 保 证 人。依 照 我 国 担 保 法 规 定,下 列 主 体 可 以 作 为 保 证 人 的 是()OA、某 大 学 教 授 B、某 企 业 财 务 科 C、某 公 立 小 学 D、某 街 道 办 事 处【参 考 答 案】:A【解 析】:保 证 人 是 指 具 有 代 为 清 偿 能 力 的 单 位 或 个 人。国 家 机 关;学 校、幼 儿 园、医 院 等 公 益 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企 业 职 能 部 门 不 可 以 担 任 保 证 人。企 业 分 支 机 构:有 法 人 授 权 时 可 以 做 保 证 人,否 则,保 证 无 效。15、下 列 保 险 中,属 于 强 制 性 保 险 的 是().A、意 外 伤 害 保 险 B、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C、安 装 工 程 一 切 险 D、工 伤 保 险【参 考 答 案】:D【解 析】:工 伤 保 险 是 强 制 的,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是 鼓 励 上 的.16、下 列 情 形 中,属 于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义 务 是()。A、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B、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C、发 现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停 止 作 业 I)、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参 考 答 案】:B【解 析】: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49条、第 50条 和 第 51条 的 规 定,施 工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义 务 主 要 包 括:(1)守 法 遵 章 和 正 确 使 用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等 的 义 务;(2)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的 义 务;(3)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报 告 的 义 务。故 应 选 B 项。17、某 施 工 合 同 订 立 的 时 间 为 2004年 5 月 1 日,合 同 备 案 时 间 为 2004年 5 月 5 日。工 程 竣 工 时 间 为 2005年 7 月 1 日,确 认 支 付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款 时 间 为 2005年 8 月 5 日。则 施 工 单 位 主 张 竣 工 结 算 的 诉 讼 时 效 起 算 时 间 为()。A、2004年 5 月 1 日 B、2004年 5 月 5 日 C、2005年 7 月 1 日 D、2005年 8 月 5 日【参 考 答 案】:D【解 析】:诉 讼 时 效 的 期 间 从 权 利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其 权 利 被 侵 害 之 日 起 开 始 计 算。根 据 合 同 约 定:”确 认 支 付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款 时 间 为 2005年 8 月 5日”,如 果 2005年 8 月 5 日 没 有 支 付 竣 工 竣 工 结 算 款 或 末 就 延 期 支 付 达 成 协 议,那 么 施 工 单 位 自 即 日 起 就 可 通 过 诉 讼 的 方 式 主 张 自 己 的 权 益。18、建 设 工 程 发 生 质 量 事 故,有 关 单 位 应 当 在()向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报 告。A、24小 时 后 B、48小 时 内 C、36小 时 内 D、24小 时 内【参 考 答 案】:D【解 析】:参 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二 条 规 定。19、乙 公 司 明 知 甲 公 司 经 营 部 部 长 被 取 消 了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的 授 权,还 继 续 与 其 签 订 设 备 采 购 合 同,因 此 给 甲 公 司 造 成 经 济 损 失,其 法 律 后 果 应 该 由()。A、甲 公 司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B、乙 公 司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C、甲 乙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D、乙 公 司 和 甲 公 司 经 营 部 部 长 承 担 连 带 责 任【参 考 答 案】:D【解 析】:此 题 目 属 于 第 三 人 明 知 行 为 人 没 有 代 理 权 还 与 其 进 行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因 而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应 该 由 第 三 人 和 行 为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因 此,正 确 答 案 为 D 选 项。20、建 筑 节 能 分 部 工 程 施 工 完 成 后,()对 节 能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检 查,确 认 符 合 节 能 设 计 文 件 要 求 后,填 写 建 筑 节 能 分 部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表。A、设 计 单 位 B、监 理 单 位 C、勘 察 单 位 D、施 工 单 位【参 考 答 案】:D【解 析】:本 题 考 核 的 是 建 筑 节 能 工 程 验 收 的 程 序。建 筑 节 能 分 部 工 程 施 工 完 成 后,施 工 单 位 对 节 能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检 查,确 认 符 合 节 能 设 计 文 件 要 求 后,填 写 建 筑 节 能 分 部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表,并 由 项 目 经 理 和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21、关 于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法 律 地 位 的 表 述 中,不 正 确 的 是()。A、合 同 示 范 文 本 对 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 起 参 考 作 用 B、当 事 人 必 须 采 用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C、合 同 示 范 文 本 具 有 引 导 性、参 考 性,但 无 法 律 强 制 性 D、合 同 的 成 立 与 生 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采 用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无 直 接 关 系【参 考 答 案】:B【解 析】:本 题 考 核 的 是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的 法 律 地 位。合 同 示 范 文 本 对 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 起 参 考 作 用,但 不 要 求 当 事 人 必 须 采 用 合 同 示 范 文 本,即 合 同 的 成 立 与 生 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采 用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无 直 接 关 系。合 同 示 范 文 本 具 有 引 导 性、参 考 性,但 无 法 律 强 制 性,为 非 强 制 性 使 用 文 本。22、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质 量、安 全 第 一 责 任 人 是()。A、总 经 理 B、部 门 经 理 C、项 目 经 理 D、安 全 经 理【参 考 答 案】:C【解 析】: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现 场 带 班 暂 行 办 法 规 定,项 目 负 责 人 是 工 程 项 目 质 量、安 全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人,应 对 工 程 项 目 落 实 带 班 制 度 负 责。故 C 为 正 确 选 项。23、某 建 筑 公 司 在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发 现 一 地 下 古 墓 葬,于 是 立 即 报 告 当 地 文 物 行 政 部 门,文 物 行 政 部 门 接 到 报 告 后,应 当 在()小 时 内 赶 赴 工 地 现 场。A、12B、24C、48D、36【参 考 答 案】:B【解 析】:根 据 文 物 保 护 法 规 定,文 物 行 政 部 门 接 到 报 告 后,如 无 特 殊 情 况,应 当 在 24小 时 内 赶 赴 现 场。故 B 为 正 确 选 项。24、关 于 法 院 调 解 的 表 述 中,不 正 确 的 是()。A、人 民 法 院 进 行 调 解,可 以 由 审 判 员 一 人 主 持 B、人 民 法 院 进 行 调 解 可 以 由 合 议 庭 主 持 C、可 以 邀 请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协 助 D、不 得 用 简 便 方 式 通 知 当 事 人、证 人 到 庭【参 考 答 案】:D【解 析】: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人 民 法 院 进 行 调 解,可 以 由 审 判 员 一 人 主 持,也 可 以 由 合 议 庭 主 持,并 尽 可 能 就 地 进 行。人 民 法 院 进 行 调 解,可 以 用 简 便 方 式 通 知 当 事 人、证 人 到 庭。人 民 法 院 进 行 调 解,可 以 邀 请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协 助。被 邀 请 的 单 位 和 个 人,应 当 协 助 人 民 法 院 进 行 调 解。25、下 列 施 工 单 位 人 员 中,不 必 经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即 可 任 职 的 是()。A、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B、项 目 技 术 员 C、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D、项 目 经 理【参 考 答 案】:B26、施 工 过 程 中,建 设 单 位 违 反 规 定 提 出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时,施 工 企 业 应 当()。A、予 以 拒 绝 B、征 得 设 计 单 位 同 意 C、征 得 监 理 单 位 同 意 D、与 相 关 各 方 协 商 一 致【参 考 答 案】:A【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实 施 的 规 定。建 筑 设 计 单 位 和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对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规 定 提 出 的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的 要 求,应 当 予 以 拒 绝。27、甲、乙 两 公 司,甲 给 乙 5000元 钱,委 托 其 代 买 设 备 一 台。在 代 买 过 程 中 5000元 钱 被 小 偷 偷 走。则 5000元 钱 的 损 失 应 由()。A、甲 承 担 B、乙 承 担 C、甲 乙 平 均 分 担 D、乙 承 担 大 部 分,甲 适 当 分 担【参 考 答 案】:A【解 析】:合 同 法 第 四 百 零 六 条 规 定,无 偿 的 委 托 合 同,因 受 托 人 的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给 委 托 人 造 成 损 失 的,委 托 人 可 以 要 求 赔 偿 损 失。本 题 中,甲 乙 之 间 是 无 偿 的 委 托 合 同,该 5000元 损 失 不 是 由 于 受 托 人 乙 的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的,应 该 由 甲 自 己 承 担。28、某 工 程 项 目 工 期 为 12个 月,其 中 合 同 价 款 中 安 全 防 护、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为 100万 元。在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明 情 况 下,建 设 单 位 预 付 该 部 分 费 用 最 低 应 为()万 元。A、10B、20C、30D、50【参 考 答 案】:C【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费 用 的 提 取 管 理。建 设 单 位 与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合 同 中 对 安 全 防 护、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预 付、支 付 计 划 未 作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明 的,合 同 工 期 在 一 年 以 内 的,建 设 单 位 预 付 安 全 防 护、文 明 施 工 措 施 项 目 费 用 不 得 低 于 该 费 用 总 额 的 50%;合 同 工 期 在 一 年 以 上 的(含 一 年),预 付 安 全 防 护、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不 得 低 于 该 费 用 总 额 的 30%,其 余 费 用 应 当 按 照 施 工 进 度 支 付。29、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单 位 在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交()时,应 当 向 建 设 单 位 出 具 质 量 保 修 书。A、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B、工 程 竣 工 结 算 表 C、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表 D、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参 考 答 案】:D【解 析】: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规 定,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单 位 在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时,应 当 向 建 设 单 位 出 具 质 量 保 修 书。质 量 保 修 书 中 应 当 明 确 建 设 工 程 的 保 修 范 围、保 修 期 限 和 保 修 责 任 等。30、按 照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规 定,产 生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单 位,应 当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治 理,()。A、无 需 缴 纳 排 污 费 B、并 缴 纳 行 政 罚 款 C、并 缴 纳 排 污 费D、并 缴 纳 超 标 准 排 污 费【参 考 答 案】:D31、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是 一 种 综 合 性 保 险,该 险 种 所 承 保 的 损 失 范 围 是()。A、信 用 保 险 和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B、财 产 损 失 保 险 和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C、财 产 损 失 保 险 和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D、健 康 保 险 和 责 任 保 险【参 考 答 案】:B【解 析】: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承 保 损 失 主 要 包 括 两 部 分:物 质 损 失 部 分 和 第 三 者 责 任。因 此 应 选 择 B。32、下 列 物 权 中,不 属 于 用 益 物 权 的 是()。A、土 地 所 有 权 B、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C、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D、地 役 权【参 考 答 案】:A【解 析】:用 益 物 权 是 权 利 人 对 他 人 所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依 法 享 有 占 有、使 用 和 收 益 的 权 利。用 益 物 权 包 括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和 地 役 权。故 A 为 正 确 选 项。33、某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监 理 工 程 师 发 现 设 计 图 纸 保 温 层 厚 度 不 符 合 工 程 质 量 标 准,则 其 正 确 做 法 是()。A、直 接 修 改 设 汁 B、要 求 设 计 单 位 修 改 C、报 告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修 改 建 议 D、报 告 工 程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修 改【参 考 答 案】:C【解 析】:工 程 监 理 人 员 发 现 工 程 设 计 不 符 合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或 合 同 约 定 质 量 要 求 时,应 当 通 过 建 设 单 位 向 设 计 单 位 提 出 建 议,没 有 修 改 权。故 C 为 正 确 选 项。34、因 紧 急 情 况 需 暂 停 施 工,且 监 理 人 未 及 时 下 达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的,承 包 人 可 先 暂 停 施 工,并 及 时 通 知 监 理 人。监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后()小 时 内 发 出 指 示,逾 期 未 发 出 指 示,视 为 同 意 承 包 人 暂 停 施 工。A、24B、48C、72D、96【参 考 答 案】:A【解 析】:本 题 涉 及 的 考 点 是 暂 停 施 工。因 紧 急 情 况 需 暂 停 施 工,且 监 理 人 未 及 时 下 达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的,承 包 人 可 先 暂 停 施 工,并 及 时 通 知 监 理 人。监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24小 时 内 发 出 指 示,逾 期 未 发 出 指 示,视 为 同 意 承 包 人 暂 停 施 工。35、10岁 以 上 不 满 18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和 不 能 完 全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属 于 效 力 待 定 合 同,其 待 定 因 素 是()。A、无 权 代 理 人 以 被 代 理 人 名 义 订 立 的 合 同 B、越 权 订 立 的 合 同 C、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D、无 处 分 权 人 订 立 的 合 同【参 考 答 案】:C【解 析】:本 题 涉 及 的 考 点 是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的 类 型。合 同 法 规 定 的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有 三 种,即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订 立 的 合 同,无 权 代 理 人 订 立 的 合 同,无 处 分 权 人 处 分 他 人 的 财 产 订 立 的 合 同。合 同 法 规 定,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订 立 的 合 同,经 法 定 代 理 人 追 认 后,该 合 同 有 效,但 纯 获 利 益 的 合 同 或 者 与 其 年 龄、智 力、精 神 健 康 状 况 相 适 应 而 订 立 的 合 同,不 必 经 法 定 代 理 人 追 认。10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及 不 能 完 全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属 于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36、根 据 社 会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规 定 的 规 定,在 建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开 展 的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工 作 不 包 括()。A、组 织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演 练 B、对 明 火 作 业 人 员 的 个 人 素 质 要 求 达 到 专 业 消 防 安 全 人 员 的 标 准 C、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前 应 当 对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D、在 建 设 工 地 醒 目 位 置、施 工 人 员 集 中 住 宿 场 所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宣 传 栏,悬 挂 消 防 安 全 挂 图 和 消 防 安 全 警 示 标 识【参 考 答 案】:B【解 析】:本 题 考 核 的 是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培 训。社 会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规 定 规 定,在 建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开 展 下 列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工 作:(1)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前 应 当 对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教 育;(2)在 建 设 工 地 醒 目 位 置、施 工 人 员 集 中 住 宿 场 所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宣 传 栏,悬 挂 消 防 安 全 挂 图 和 消 防 安 全 警 示 标 识;(3)对 明 火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消 防 安 全 教 育;(4)组 织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演 练。37、某 项 目 在 施 工 过 程 中,施 工 单 位 在 抽 排 地 下 水 时 未 采 取 防 护 措 施,致 使 邻 近 的 甲 单 位 印 刷 设 备 基 础 倾 斜,因 此 造 成 甲 单 位 损 失 了 8万 元 人 民 币,根 据 我 国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甲 单 位()。A、只 能 自 行 承 担 这 一 损 失 B、可 以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赔 偿 C、应 当 要 求 监 理 单 位 赔 偿 D、应 当 要 求 设 计 单 位 赔 偿【参 考 答 案】:B【解 析】:本 题 考 核 的 是 侵 权 责 任 的 承 担。侵 权,是 指 公 民 或 法 人 没 有 法 律 依 据 而 侵 害 他 人 的 财 产 权 利 或 人 身 权 利 的 行 为。侵 权 行 为 一 经 发 生,即 在 侵 权 行 为 人 和 被 侵 权 人 之 间 形 成 债 的 关 系。侵 权 行 为 产 生 的 债 被 称 为 侵 权 之 债。建 筑 物、构 筑 物 或 者 其 他 设 施 倒 塌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由 建 设 单 位 与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建 设 单 位、施 工 单 位 赔 偿 后,有 其 他 责 任 人 的,有 权 向 其 他 责 任 人 追 偿。因 其 他 责 任 人 的 原 因,建 筑 物、构 筑 物 或 者 其 他 设 施 倒 塌 造 成 他 人 损 害,由 其 他 责 任 人 承 担 侵 权 责 任。38、联 合 体 中 标 的,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A、分 别 B、共 同 C、推 选 1 名 代 表 D、由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的 公 司【参 考 答 案】:B39、施 工 企 业 承 建 的 办 公 大 楼 没 有 经 验 验 收,建 设 单 位 就 提 前 使 用,2 年 后 该 办 公 楼 主 体 结 构 出 现 质 量 问 题。关 于 该 大 楼 质 量 问 题 的 说 法,下 列 正 确 的 是()。A、主 体 结 构 的 最 低 保 修 期 限 是 设 计 的 合 理 使 用 年 限,施 工 企 业 应 当 承 担 保 修 责 任 B、由 于 建 设 单 位 提 前 使 用,施 工 企 业 不 需 要 承 担 保 修 责 任 C、施 工 企 业 是 否 承 担 保 修 责 任,取 决 于 建 设 单 位 是 否 已 经 全 额 支 付 工 程 款 D、超 过 2 年 保 修 期 后,施 工 企 业 不 承 担 保 修 责 任【参 考 答 案】:A【解 析】: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13条 规 定,建 设 工 程 未 经 竣 工 验 收,发 包 人 擅 自 使 用 后,又 以 使 用 部 分 质 量 不 符 合 约 定 为 由 主 张 权 利 的,不 予 支 持。但 是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建 设 工 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寿 命 内 对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质 量 承 担 民 事 责 任。因 此,选 项 A说 法 正 确。40、施 工 单 位 所 承 建 的 某 办 公 楼,没 有 经 过 验 收 建 设 单 位 就 提 前 使 用。3 年 后,办 公 楼 主 体 结 构 出 现 质 量 问 题,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OA、主 体 结 构 的 最 低 保 修 期 限 应 是 50年,施 工 单 位 需 要 承 担 保 修 责 任 B、主 体 结 构 的 最 低 保 修 期 限 应 是 设 计 的 合 理 使 用 年 限,施 工 单 位 需 要 承 担 保 修 责 任 C、施 工 单 位 是 否 承 担 保 修 责 任,取 决 于 建 设 单 位 是 否 已 经 足 额 支 付 工 程 款 D、由 于 建 设 单 位 提 前 使 用,施 工 单 位 不 需 要 承 担 保 修 责 任【参 考 答 案】:B【解 析】: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41条 规 定,建 设 工 程 在 保 修 范 围 和 保 修 期 内 发 生 质 量 问 题 的,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保 修 义 务,并 对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根 据 该 条 规 定,质 量 问 题 应 当 发 生 在 保 修 范 围 和 保 修 期 以 内,是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保 修 责 任 的 两 个 前 提 条 件。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办 法 规 定 了 三 种 不 属 于 保 修 范 围 的 情 况,分 别 是:因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的 质 量 缺 陷;第 三 方 造 成 的 质 量 缺 陷;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质 量 缺 陷。41、关 于 一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取 得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经 过 注 册 才 能 以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名 义 执 业 B、取 得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即 可 申 请 注 册 C、初 始 注 册 者,可 自 资 格 证 书 签 发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提 出 申 请:未 按 期 申 请 的,不 予 注 册 D、注 册 申 请 应 当 向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人 事 部 门 提 出【参 考 答 案】:A【解 析】:B 选 项 还 应 具 备 受 聘 于 一 个 相 关 单 位 等 条 件;C 选 项 逾 期 未 申 请 者,须 符 合 本 专 业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后 方 可 申 请 初 始 注 册;D 应 当 向 单 位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的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注 册 申 请。42、甲 诉 乙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经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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