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经济法历年真题试卷4.pdf
真题商法、经济法历年真题试卷4单项选择题第 1 题:关于证券交易所,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从事业务的盈余和积累的财产可按比例分配给会员B.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C.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章程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D.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由国务院决定参考答案:D证券交易所是依法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选项A考查的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盈余分配。根 据 证券法第 1 0 5 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盈余和积累的财产在存续期间是不得分配给会员的,A 选项错误。B项考查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的产生和任免。证券法第 1 0 7 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无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但是却由其任免,B 选项扩大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错误的。C项考查证交所章程的修订。根 据 证券法第 1 0 3 条第2 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C 项中的“备案”限缩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错误。D选项考查证交所的设立。证券法第 1 0 2 条第2款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D 选项正确。第 2 题: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某日,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花去修理费5 0 0 0 元。张三向李四索赔,双方达成如下书面协议:张三免除李四修理费1 0 0 0元,李四将为张三提供3 次免费咨询服务。剩余的4 0 0 0 元由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张三请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5 0 0 0 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全额支付保险金5 0 0 0 元,且不得向李四求偿B.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 0 0 0 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C.因张三免除了李四1 0 0 0 元的债务,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D.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5 0 0 0 元保险金,再向李四求偿参考答案:B 保险法第 6 0 条第1 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1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6 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本题中的保险事故由李四的行为所致,张三在向保险公司索赔前,与李四达成书面协议:第一,附条件地免除李四1 0 0 0元债务的协议;第二,剩余的4 0 0 0元由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张三免除1 0 0 0元债务是附条件的,但是张三放弃1 0 0 0元的赔偿请求权的行为实质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所以,张三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此处的1 0 0 0元保险金。由于张三对4 0 0 0元的赔偿请求权没有表示放弃,既不影响张三的赔偿请求权也不影响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所以,保险公司在向张三赔付后,仍可以就此部分向李四求偿。A、D选项,没有区分保险公司对1 0 0 0元 和4 0 0 0元部分的不同偿付义务和代位求偿权,所以这两个选项均错误。第6 1条 第1款的规定应该理解为,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放弃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 以C选项错误。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当在4 0 0 0元的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而且其赔付后,在4 0 0 0元的范围内有权向李四求偿,所 以B选项正确。第3题:根 据 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B.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D.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参考答案:C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就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根 据 保险法第3 1条规定,投保人享有保险利益的对象包括:(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5)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该条的规定,A项中即使是关系密切的邻居,如果该邻居不同意也不具有保险利益,A项不当选;同理,D选项中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如果合伙人不同意则不具有保险利益,D项不当选。B项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在法律上已经不是投保人的配偶,不具有保险利益,B项不当选。C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属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故C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第4题:丁某于2 0 0 5年5月为其九周岁的儿子丁海购买一份人身保险。至2 0 0 8年9月,丁某已支付了三年多的保险费。当 年1 0月,丁海患病住院,因医院误诊误治致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丁某可以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同时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2B.应当先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再由保险公司向医院追偿C.丁某应先向医院索赔,若医院拒绝赔偿或无法足额赔偿,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D.丁某不能用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参考答案:A 保险法第 4 6 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题中丁某的儿子因医院误诊误治致残,丁某可以选择向医院索赔或者向保险人索赔,并可就未获清偿部分向另一方索赔。因此A项正确、C项错误。保险人向丁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再向医院追偿,因 此 B项错误。保险法第 3 8 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但是法律未禁止投保人以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因此D项错误。第 5题: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 0 0 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姆追偿B.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C.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赔偿责任D.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参考答案:A关于第三人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赔偿主体问题,保险法第 6 0 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1 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基于上述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并不因保险标的的损害系他人造成而免除,B项认为保险公司免责错误。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基于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基于侵权行为向保姆行使赔偿请求权,C、D项认为只能向其中一方求偿错误,均不应入选。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使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法律也规定在被保险人与侵权第三人有某种利益联系时,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 6 2 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上述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家庭成员应包括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配偶和亲属等,组成人员指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或者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与被保险3人存在某种特殊的法律关系而进行活动的人,结合上述规定,本案中保姆作为被保险人的委托人外出忘记锁门属于过失,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后不得向保姆追偿。故 A项正确。第 6 题:甲将自己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损失险,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按车辆价值确定为2 0 万元。后该汽车被盗,在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之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关于保险金和车辆的处置方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无需退还受领的保险金,但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B.车辆归甲所有,但甲应退还受领的保险金C.甲无需退还保险金,车辆应归甲所有D.应由甲和保险公司协商处理保险金与车辆的归属参考答案:A 保险法第 5 9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己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根据上述规定,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给投保人造成了损失的,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且上述制度安排不能通过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约定予以排除。本题中,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被盗车辆全部的保险金额,受损保险标的即被盗车辆的全部权利均确定归保险公司所有。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A。第 7 题:下列哪一选项属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反垄断法均明文禁止的行为?()A.甲省政府规定,凡外省生产的汽车,必须经过本省交管部门的技术安全认证,领取省内销售许可证以后,方可在本省市场销售B.乙省政府决定,在进出本省的交通要道设置关卡,阻止本省生产的猪肉运往外省C.丙省政府规定,省内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务接待等活动时需要消费香烟的,只能选用本省生产的“金丝雀”牌香烟,否则财政不予报销D.丁省政府规定,外省生产的化肥和农药在本省销售的,一律按销售额加收15%的环保附加费参考答案:B我国的竞争立法采取分立立法的模式,即分别制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解决市场竞争过度的问题,而 反垄断法主要解决竞争不足即限制竞争的问题。但 1993年 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时,反垄断法尚未进入立法进程,出于实践需要,就将部分当时急需规范的限制竞争行 为 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了规定,具体见第6、7、12、15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4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可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两种,即行政强制经营行为和地区封锁行为。2 0 0 8 年 出 台 的 反垄断法专章规定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其 中第3 2 条规范的是行政强制经营行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 3 3 条规定了地区封锁行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具体到本题的选项,B选项中乙省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违 反 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条 第 2款 和 反垄断法第 3 3 条 第 4项的规定,当选。C选项中丙政府的行为属于 反垄断法第 3 2 条规定的“变相限定单位购买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为;但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7条规定的“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丙省政府限定的是省内各机关和事业单位,不 属 于“他人”,因 此 C项不当选。A选项中甲省政府的行为属于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认证的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违 反 反垄断法第 3 3 条 第 2项的规定。D选项中丁政府加收环保附加费的行为属于“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违 反 反垄断法第 3 3 条 第 1 项的规定。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条并未明确 规 定“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表现,因 此 与 B项相比,A项、D项非最佳选项。第 8题: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参考答案:B本题考查考生对反垄断法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区分。反垄断法第 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选 项 B 符合本条第1 款 第 4项,应选。第 1 0 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根据本条规定,国5务院应当指定一个部门承担反垄断法执法职责,这 个“反垄断法执法机构”除承担反垄断法执法工作之外,还可以授权省一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A、D选项中的工作职责描述没有错误,但这两个工作职责却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而不是反垄断法委员会。C选项完全没有 反垄断法根据,超越了反垄断法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第 9题: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 J K牌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参考答案:C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条规定了两项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强制经营行为和地区封锁行为。结 合 反垄断法第 3 2 条,该行为的构成要件为:第一。行为主体限于行政机关(具体包括地方各级政府、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二,行为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限制性竞争行为;第三,行为的目的在于保护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以上要件缺一不可。A项,从主体来看,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组织,只是一个咨询机构,不具有行政职能,也就无从滥用行政权力;从行为来看,儿童保健专家组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的行为,既没有限制消费者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也没有限制商品流通。因此,A选项不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不当选。B项,从行为表现看,市工商局在评选中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虽然滥用了行政权力,有违公平原则,但该评选活动并没有行政强制意义,没有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也没有阻碍商品流通,所以该行为同样不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不当选。C项,从主体来看,市交管局属于行政主体;从行为表现上看,其规定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即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定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故 C项中市交管局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当选。D项,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满足行为的主体要件,但市政府既没有限定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也没有阻碍商品流通。故不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当选。第 1 0 题:根 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6水厂的企业名称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参考答案:B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混淆行为的行为要件是: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行为手段是假冒他人或者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解;行为后果是直接侵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合法权利人的利益。A选项中,甲厂在产品说明书中作了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虽具有欺骗目的,但并未采用假冒他人或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手段,不是混淆行为而是虚假宣传行为,不应选。B项中,乙厂使用了本地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作为自己产品的商标,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被冒用人的商品,属 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条第项规定的混淆行为,应选。有奖销售行为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3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C选项中丙商场的行为是典型的“谎称有奖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而非混淆行为,故不当选。D选项中丁酒厂的行为不具有欺骗性,因此只是一种正当的宣传手段,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选。第 11题:郭 某 与 10 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儿子看管,回来后发现手提包丢失。郭某要求饭馆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饭馆应保障顾客在接受服务时的财产安全,并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B.饭馆应保证其提供的饮食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并不承担对顾客随身物品的保管义务,也不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C.饭馆应对顾客妥善保管随身物品作出明显提示,否则应当对顾客的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D.饭馆应确保其服务环境绝对安全,应当对顾客在饭馆内遭受的一切损失承7担赔偿责任参考答案:B根 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7 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侵权责任法第 3 7 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通则第 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综上所述,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分为三个层次。首先,经营者应当提供能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或服务。以本题为例,饭馆应保证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食产品给郭某及其子,也应当提供保证郭某及其子的人身、财产安全的饭馆服务。其次,对经营场所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经营者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人身伤害不是来自于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而是来自于场所本身或场所内的第三人。此时,场所或第三人行为不能完全受到经营者的控制,因此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限定在“合理范围内”。本题中,若郭某在饭馆用餐时被他人打伤或抢走财物,饭店只需尽劝阻义务或采取适当的安保措施就可以免责。最后,根据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场所内消费者的随身财物承担一定的注意和提醒义务。与主合同义务不同,注意和提醒义务属于附随义务,饭店作为一个善良的合同相对方,只需提示顾客妥善保管随身物品即可。因此A D 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 题 C选项错在后半部分。按照一般合同的原理,郭某和饭馆订立的主合同是提供菜肴和饮食服务,饭馆提示顾客对随身物品进行妥善保管是饭馆作为善意的相对方应尽的附随义务。饭馆应当根据自己责任的大小对未履行附随义务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作为一个理性人,郭某本人应当对在公共场所中要求1 0 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看管物品可能导致的丢失的风险有合理的预期,因此,郭某本人也对财产的丢失负有过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饭馆和郭某应当根据彼此过错的大小,分担因此造成的财物损失。C选项后半部分错误,在未尽提示义务的情况下,双方应当分担损失,而不是由饭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 1 2 题:某美容店向王某推荐一种“雅兰牌”护肤产品。王某对该品牌产品如此便宜表示疑惑,店家解释为店庆优惠。王某买回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苦不堪言。质检部门认定系假冒劣质产品。王某遂向美容店索赔。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美容店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不应承担责任B.美容店不是假名牌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C.王某对该产品有怀疑仍接受了服务,应承担部分责任D.美容店违反了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参考答案:D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 2条 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由此可见,本题中,美容店作为“雅兰牌”护肤产品的销售者,不论其是否明知质量不合格,也不论作为消费者的王某是否曾对产品的质量存有怀疑,都应当负有保证商品应有性能和质量的义务。A选项错误。王某对产品存在怀疑,但并非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经营者的质量担保义务并未免除,因此选项C也是错误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 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关于此规定也可参照 产品质量法第4 3条。美容店违反了质量保证义务,应当就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第1 3题:根 据 产品质量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均实行严格责任B.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缺陷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C.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产品售出之日起计算D.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缺陷产品生产日期满十年后丧失参考答案:B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其主体一般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但特定情况下,也存在其他责任主体。产品瑕疵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违约责任,是指销售者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品质标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其具有相对性,仅存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讲,其只能要求直接的销售者承担产品瑕疵责任。对该责任的规定见 产品质量法第4 0条。产品瑕疵责任的诉讼时效为1年,即 适 用“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产品缺陷责任。又称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 据 产品质量法第4 1条 第1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即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其都应当承担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害。根 据 产品质量法第4 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此过错为推定过错。由销售者负举证责任。因此,A选 项 认 为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均实行严格责9任的说法是错误的,不当选。B选项认为对生产者产品缺陷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的说法正确,当选。产品质量法第 4 5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据此,2年的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而不是从“产品售出之日”起算,C 选项错误。1 0 年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应是“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而 不 是“缺陷产品生产日期”,因此,D选项错误。第 1 4 题:关于产品缺陷责任,下列哪一选项符合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A.基于产品缺陷的更换、退货等义务属于合同责任,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属于侵权责任B.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应当与受害者有合同关系C.产品缺陷责任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D.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一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参考答案:A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根 据 产品质量法第 4 0 条规定,可以将其分为 3个层次:(1)售出的产品有瑕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2)销售者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3)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据此可知,产品瑕疵责任要求受害者与销售者有合同关系,销售者基于产品瑕疵的更换、退货等义务即属于该种合同责任。因此A选项前半句正确。产品缺陷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根据 产品质量法第 4 1 条 第 1 款,因产品缺陷而受有损失的受害人(不限于与销售者有合同关系的消费者)均可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便于当事人索赔,产品质量法第 4 3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A选项后半句认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属于侵权责任是正确的,A项当选。而 B项认为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应当与受害者有合同关系,实质上混淆了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因 此 B项错误,不当选。根 据 产品质量法第 4 1 条的规定,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是严格责任,只存在三种另外情形,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除此三种情形外,不论生产者的主观状态如何,其对产品缺陷责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根 据 产品质量法第 4 2 条的规定,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采用的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因 此 C选项认为产品缺陷责任均适用过错责任的说法错误,不当选。产品质量缺陷责任是特殊侵权。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4条规10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只有在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时方能免责,所以产品缺陷责任案件中,只有因果联系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因此,产品质量缺陷责任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将举证责任分配:首先,根 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理,受害人应就其所受损害、产品存在缺陷的事实进行举证;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产品质量侵权中因果联系的证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选 项 D错误。第 1 5 题:关于食品添加剂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A.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B.未获得食品添加剂销售许可的企业,不得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C.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签D.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参考答案:C 食品安全法第 43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第 4 4条规定:“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据此可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生产需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而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特别许可证,故 A项错误,不当选。同时根据第4 3条和第4 4 条,食品安全法仅是要求新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之前,相关生产者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安全评估。如果该食品添加剂通过评估,进入允许使用范围,生产者在生产中只须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范围、用量的规定即可使用该添加剂,因此B选项于法无据,不当选。同样,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食品销售者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时,需要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专柜的注意义务,因此D项于法无据,不当选。食品安全法第 4 7 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 食品添加剂 字 样。”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第 11 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据此可知,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中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同样需要在产品包装上标明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因此,C选项11正确,故当选。第16题:某企业明知其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予以销售,造成消费者损害。关于该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除按消费者请求赔偿实际损失外,并按消费者要求支付所购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B.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优先支付罚款、罚金C.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有责令改正、警告、停产停业、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D.如该企业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参考答案:B 食品安全法第9 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由此,选 项A正确。该十倍赔偿金的规定是 食品安全法制度性的突破,它 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两倍的赔偿相比,对消费者来讲,更加有利,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对生产者也是一种有效的督促机制。食品安全法第9 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当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因此,B选项错误。食品安全法第8 5-8 7条分别对2 0种不法经营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其中,第8 5条规定了在1 0种情形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没收措施,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许可证。第8 6条规定了在4种情形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没收措施,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8 7条规定了在7种情形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本题中,某企业所施的行为很可能就被包括在这2 0种 违 反 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之中,因此,其可能受到的强制措施的种类为上述3个法条中所规定的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所以,C选项正确。食品安全法第9 2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根据本条,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此,D选项正确。复习本条时,考生需注意,本条规定了职业限制的范围: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对象: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间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工作的性质: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本条还规定了聘用上述人员的单位将面临被吊销许可证的危险。多项选择题12第1 7题:某证券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些违反 证券法规定?0A.经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B.为其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C.对其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承诺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客户决定证券买卖的种类与数量参考答案:AC D为了稳定正常的金融秩序,保证证券交易的有序进行,证券法对证券公司业务活动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与普通公司不同,证券公司不得为股东或关联人提供担保。A选项中证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 第1 3 0条第2款的规定,即“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法第1 4 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虽然需遵守一些特别规定,但总体上说,证券公司是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的,选项B合法。对于承诺收益的行为,证券法在第1 4 4条予以禁止:“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选项C违法。证券法第1 4 3条禁止了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选项D也是违法的。本题选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