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2021年度全国自考房地产法模拟试卷.pdf

    • 资源ID:92785106       资源大小:1.30MB        全文页数:14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2021年度全国自考房地产法模拟试卷.pdf

    全 国 自 考 房 地 产 法 模 仿 试 卷 一、单 项 选 取 题(本 大 题 共 26小 题,每 小 题 1分,共 26分)在 每 小 题 列 出 四 个 备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种 是 符 合 题 目 规 定,请 将 其 代 码 填 写 在 题 后 括 号 内。错 选、多 选 或 未 选 均 无 分。1.物 业 管 理 基 本 主 体 是()A.业 主 B.物 业 管 理 公 司 C.业 主 委 员 会 D.业 主 大 会 答 案:A2.如 下 不 属 于 解 决 涉 外 房 地 产 关 系 应 遵 循 原 则 是()A.平 等 互 利 B.维 护 国 家 主 权 C.统 一 管 理 D.经 济 效 益 至 上 答 案:D3.预 售 商 品 房 价 格,除 国 家 规 定()、解 困 房 等 必 要 执 行 国 家 定 价 外,合 同 双 方 依 照 市 场 状 况 可 商 定 价 格。A.贷 款 房 B.福 利 房 C.公 房 D.微 利 房 答 案:D4.公 有 房 屋 房 屋 使 用 人 应 当 合 理 用 房,不 得 无 端 闲 置 不 用。对 无 合 法 理 由 闲 置()个 月 以 上 不 用 住 宅,房 屋 产 权 人 可 以 收 回 其 使 用 权。A.3B.6C.7或 8D.9答 案:B5.房 屋 拆 迁 被 拆 迁 人 是 指 房 屋()A.使 用 人 B.所 有 人 C.占 有 人 D.租 用 人 答 案:B6.房 产 权 转 移 方 式 不 涉 及()A.赠 与 B.互 换 C.买 卖 D.抵 押 答 案:D7.如 下 不 属 于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有 偿 出 让 详 细 方 式 是()A.拍 卖 B.招 标 C.合 同 D.划 拨 答 案:D8.都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规 定,必 要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商 定 土 地 用 途、动 工 开 发 期 限 开 发 土 地,超 过 出 让 合 同 商 定 动 工 开 发 日 满()年 未 动 工 开 发,可 以 免 费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A.3B.4C.2D.1答 案:C9.下 列 房 地 产 可 以 设 定 抵 押 是 0A.权 属 有 争 议 房 地 产 B.未 列 入 拆 迁 范 畴 房 地 产 C.列 入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物 D.被 依 法 监 管 房 地 产 答 案:B1 0.职 工 以 原 则 价 购 买 住 房,拥 有()A.有 限 产 权 B.某 些 产 权 C.所 有 产 权 D.使 用 权 答 案:B1 1.详 细 进 行 物 业 管 理 行 为 主 体 是()A.业 主 B.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公 司 C.业 主 大 会 D.业 主 委 员 会 答 案:B1 2.业 主 是 物 业()A.使 用 人 B.承 租 人C.所 有 权 人 D.占 有 人 答 案:C1 3.非 法 转 让 土 地,除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收 入,还 可 以 并 惩 罚 款,罚 款 额 为 非 法 所 得()A.5%以 上 B.50%如 下 C.50%以 上 D.2倍 如 下 答 案:B1 4.下 列 表 述 错 误 是()A.在 土 地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争 议 解 决 前,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变 化 土 地 运 用 状 况 B.土 地 所 有 权 发 生 争 议,如 不 能 依 法 证 明 争 议 土 地 属 于 国 家 所 有,则 属 于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C.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出 让 只 能 是 依 法 批 准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D.抵 押 以 划 拨 方 式 获 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行 为 普 通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答 案:B1 5.在 国 内 房 地 产 法 体 系 中 属 于 综 合 法 是()A.都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B.土 地 管 理 法 C.建 筑 法 D.宪 法 答 案:D1 6.此 后 房 改 要 把 住 房 实 物 分 派 方 式 变 化 为 以()为 主 货 币 工 资 分 派 方 式。A.按 劳 分 派 B.按 需 分 派 C.单 位 分 派D.国 家 分 派 答 案:A17.外 商 投 资 成 片 开 发 规 划 审 批 权 归()A.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B.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政 府 C.国 家 筹 划 委 员 会 D.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答 案:B1 8.当 前 国 内 正 致 力 于 建 立 以()为 主 体 多 层 次 新 住 房 供 应 体 系。A.公 有 住 房 B.市 场 定 价 商 品 房 C.高 档 居 民 住 房 D.经 济 合 用 住 房 答 案:D1 9.经 济 发 达 地 区 土 地 使 用 税 合 用 税 额 原 则 可 恰 当 提 高,但 须 报()批 准。A.省 人 民 政 府 B.县 人 民 政 府 C.财 政 部 D.省 级 税 务 局 答 案:C2 0.土 地 全 民 所 有,即 国 家 所 有 土 地 所 有 权 由()代 表 国 家 行 使。A.国 务 院 B.国 土 资 源 部 C.建 设 部 D.国 家 土 地 管 理 局答 案:A2 1.土 地 用 途 管 制 根 据 是()A.土 地 开 垦 规 划 B.土 地 复 垦 规 划 C.土 地 运 用 总 体 规 划 D.土 地 运 用 年 度 筹 划 答 案:C2 2.世 界 各 国 土 地 制 度,大 体 可 分 为 三 种 模 式,其 中()实 行 以 土 地 公 有 制 为 主 国 家 控 制 市 场 模 式。A.美 国 B.日 本 C.英 联 邦 国 家 D.前 苏 联 答 案:C2 3.国 内 正 履 行 新 居 改 办 法 对 最 低 收 入 家 庭 提 供 廉 租 住 房,租 金 实 行()A.成 本 价 B.市 场 价 C.政 府 定 价 D.政 府 指 引 价 答 案:C2 4.非 法 转 让 土 地,除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外,还 可 以 并 惩 罚 款,罚 款 额 为 非 法 所 得()A.5%以 上,20%如 下 B.50%如 下 C.50%以 上 D.2倍 如 下答 案:B25.如 房 屋 产 权 人 和 使 用 人 是 不 同 人,拆 迁 补 偿 合 同 和 安 顿 合 同 应()A.由 拆 迁 人 与 产 权 人 单 独 订 立 B.由 拆 迁 人 与 使 用 人 单 独 订 立 C.由 拆 迁 人 与 产 权 人、使 用 人 共 同 订 立 D.由 拆 迁 人 与 产 权 人、使 用 人 分 别 订 立 答 案:D2 6.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解 释,不 动 产 所 有 权、买 卖、租 赁、抵 押 等 民 事 法 律 关 系,均 应 合 用()A.合 同 履 行 地 法 B.合 同 订 立 地 法 C.当 事 人 国 籍 法 D.不 动 产 所 在 地 法 答 案:D二、多 项 选 取 题(本 大 题 共 5小 题,每 小 题 2分,共 10分)在 每 小 题 列 出 五 个 备 选 项 中 至 少 有 两 个 是 符 合 题 目 规 定,请 将 其 代 码 填 写 在 题 后 括 号 内。错 选、多 选、少 选 或 未 选 均 无 分。1.按 房 地 产 开 发 规 模 不 同,房 地 产 开 发 可 分 为 0A.新 城 区 开 发 B.旧 城 区 拆 迁 改 造 C.单 项 开 发 D.社 区 开 发 E.成 片 开 发 答 案:(T D E2.房 地 产 关 系 中 犯 罪 涉 及()A.非 法 占 有 土 地 罪B.擅 自 转 让 军 队 房 地 产 罪 C.非 法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罪 D.非 法 倒 卖 土 地 使 用 权 罪 E.非 法 占 用 耕 地 罪 答 案:A甘 L D E3.改 革 开 放 前 国 内 住 房 体 制 弊 端 是()A.城 乡 住 房 长 期 国 家 包,住 房 短 缺 B.不 勉 励 买 房 建 房,强 化 租 住 公 房 C.住 房 分 派 不 合 理 D.住 房 价 格 背 离 价 值,低 于 成 本 E.抑 制 房 地 产 业 发 展 答 案:A C E、4.1998年 3月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设 立 国 土 资 源 部,该 部 由 原()共 同 组 建。A.地 质 矿 产 部 B.国 家 土 地 管 理 局 C.国 家 海 洋 局 D.国 家 测 绘 局 E.建 设 部 答 案:5.国 内 现 行 土 地 使 用 制 度 特 点 有()A.国 家 实 行 国 有 土 地 有 偿 出 让 及 保 持 少 量 必 要 行 政 划 拨 B.国 有 土 地 拟 定 给 单 位 或 个 人 使 用 基 本 上 采 用 行 政 划 拨 方 式 C.供 应 房 地 产 开 发 用 地,只 转 移 土 地 使 用 权,不 转 移 土 地 所 有 权 D.土 地 使 用 权 已 成 为 具 备 相 对 独 立 意 义 一 种 物 权 E.国 家 垄 断 城 乡 土 地 一 级 市 场答 案:A-(TDE-三、名 词 解 释 题(本 大 题 共 5小 题,每 小 题 3分,共 15分)1.房 地 产 税 答 案:房 地 产 税:狭 义 地 讲 是 指 以 房 地 产 为 课 税 根 据 或 者 重 要 以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流 转 行 为 为 计 税 根 据 税,涉 及 城 乡 土 地 使 用 税、耕 地 占 有 税、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方 向 调 节 税、房 产 税、契 税 和 土 地 增 值 税。2.房 地 产 法 律 关 系 内 容 答 案:房 地 产 法 律 关 系 内 容:即 房 地 产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享 有 权 利 和 承 担 义 务,它 是 房 地 产 法 律 关 系 最 基 本 要 素,也 可 说 是 主 体 双 方 关 系 落 脚 点。3.房 地 产 转 让 答 案:房 地 产 转 让:是 指 房 地 产 权 利 人 通 过 买 卖、赠 与 或 者 其 她 合 法 方 式 将 其 房 地 产 移 转 给 她 人 行 为。4.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合 同 答 案: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合 同:是 指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公 司 接 受 社 区 业 主 或 业 主 委 员 会 聘 请 和 委 托 从 事 物 业 管 理 服 务,由 委 托 方 与 受 托 方 订 立 商 定 双 方 权 利、义 务 书 面 合 同。5.行 政 性 质 房 地 产 纠 纷 答 案:行 政 性 质 房 地 产 纠 纷:是 指 政 府、政 府 下 属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她 行 政 机 关 在 行 使 行 政 管 理 职 权 过 程 中 与 行 政 相 对 人 即 被 管 理 对 象 之 间 发 生 纠 纷。四、简 答 题(本 大 题 共 5小 题,每 小 题 5分,共 25分)1.简 述 国 内 现 行 房 地 产 管 理 体 制。答 案:(1)国 务 院。国 务 院 是 中 央 人 民 政 府,领 导 和 管 理 全 国 城 乡 建 设,并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国 有 土 地 所 有 权。制 定 全 国 城 乡 住 房 基 本 制 度 和 统 一 政 策。地 方 人 民 政 府。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管 理 本 地 方 城 乡 建 设。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国 务 院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负 责 全 国 土 地 管 理 和 监 督 工 作。国 土 资 源 部 对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实 行 业 务 领 导。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管 部 门 设 立 及 其 职 责,由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规 定 拟 定。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国 务 院 建 设 部 是 综 合 管 理 全 国 建 设 事 业 政 府 部 门。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有 关 机 构,分 别 负 责 管 理 规 划、土 地、房 产、建 筑、住 宅 等 项 工 作。2.简 述 免 征 耕 地 占 用 税 状 况。答 案:如 下 状 况 经 批 准 可 免 征 耕 地 占 用 税:部 队 军 事 设 施 用 地;铁 路 线 路、飞 机 场 跑 道 和 停 机 坪 用 地;炸 药 库 用 地;学 校、幼 儿 园、敬 老 院、医 院 用 地。农 村 革 命 烈 士 家 属、革 命 残 废 军 人、鳏 寡 孤 单 以 及 革 命 老 依 照 地、少 数 民 族 聚 居 地 区 和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生 活 困 难 农 户,在 规 定 用 地 原 则 以 内 新 建 住 宅 纳 税 确 有 困 难,由 纳 税 人 提 出 申 请,经 所 在 地 乡(镇)人 民 政 府 审 核,报 经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可 以 予 以 减 税 或 者 免 税。3.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有 哪 些?答 案: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重 要 涉 及 房 地 产 征 询 机 构、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和 房 地 产 经 纪 机 构。房 地 产 征 询 机 构。是 为 房 地 产 活 动 当 事 人 提 供 法 律、法 规、政 策、信 息、技 术 等 方 面 服 务 组 织。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是 对 房 地 产 进 行 测 算,评 估 其 经 济 价 值 和 价 格 组 织。房 地 产 经 纪 机 构。是 为 委 托 人 提 供 房 地 产 信 息 和 居 间 代 理 业 务 组 织。4.简 述 被 拆 迁 人 权 利 义 务。答 案:被 拆 迁 人 基 本 权 利 是 得 到 补 偿、安 顿。对 被 拆 迁 人 来 说,房 屋 属 于 安 身 立 命 之 本,是 其 基 本 生 活 资 料,因 而,拆 迁 人 拆 除 被 拆 迁 人 房 屋,被 拆 迁 人 有 权 获 得 补 偿、安 顿。被 拆 迁 人 基 本 义 务 是 在 搬 迁 期 限 内 完 毕 搬 迁。普 通 而 言,拆 迁 涉 及 搬 迁 和 拆 除 两 道 程 序,搬 迁 是 拆 除 前 提。其 中,搬 迁 是 被 拆 迁 人 行 为,拆 除 是 由 拆 迁 人 来 组 织。由 于 被 拆 迁 人 是 以 失 去 被 拆 迁 房 屋 为 代 价 而 获 得 拆 迁 人 补 偿、安 顿,因 而,被 拆 迁 人 在 按 照 拆 迁 补 偿 安 顿 合 同 得到 补 偿、安 顿 之 后,应 当 履 行 按 期 搬 迁 义 务,在 搬 迁 期 限 内 完 毕 搬 迁。5.简 述 关 于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方 面 法 律 责 任。答 案:(1)非 法 占 用、非 法 批 准 占 用、非 法 转 让 基 本 农 田 责 任。违 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规 定,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依 法 从 重 予 以 惩 罚:未 经 批 准 或 者 采 用 欺 骗 手 段 骗 取 批 准,非 法 占 用 基 本 农 田;超 过 批 准 数 量,非 法 占 用 基 本 农 田;非 法 批 准 占 用 基 本 农 田;买 卖 或 者 以 其 她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基 本 农 田。应 划 入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而 不 划 入 责 任。违 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规 定,应 当 将 耕 地 划 入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而 不 划 入,由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限 期 改 正;拒 不 改 正,对 直 接 负 责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她 直 接 负 责 人 员 依 法 予 以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纪 律 处 分。破 坏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标 志 责 任。违 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规 定,破 坏 或 者 擅 自 变 化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标 志,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农 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恢 复 原 状,可 以 处 1000元 如 下 罚 款。非 法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责 任。毁 坏 种 植 条 件,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或 者 治 理,恢 复 原 种 植 条 件,处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耕 地 开 垦 费 一 倍 以 上、二 倍 如 下 罚 款;构 成 犯 罪,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侵 占、挪 用 耕 地 开 垦 费 责 任。侵 占、挪 用 基 本 农 田 耕 地 开 垦 费,构 成 犯 罪,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尚 不 构 成 犯 罪,依 法 予 以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纪 律 处 分。五、阐 述 题(本 大 题 共 1小 题,8分)1.试 论 解 决 涉 外 房 地 产 关 系 应 当 遵 循 原 则。答 案:涉 外 房 地 产 是 比 较 复 杂 问 题。它 涉 及 国 家 主 权、改 革 开 放 政 策、勉 励 外 商 和 华 侨 及 港 澳 台 同 胞 前 来 投 资 建 设 等 方 面 因 素,具 备 很 强 政 策 性。立 法、执 法 工 作 中 必 要 坚 持 如 下 原 则:(1)维 护 国 家 主 权 原 则。对 外 开 放、吸 取 外 资、引 进 技 术、与 外 商 进 行 各 种 经 济 交 往 都 要 依 照 国 内 国 情 和 现 实 需 要,增 强 国 内 自 力 更 生 发 展 国 民 经 济 能 力,提 高 国 家 在 国 际 社 会 上 地 位。房 地 产 是 重 要 生 活 和 生 产 资 料,也 是 进 行 对 外 经 济 技 术 交 流 与 合 伙 所 不 可 缺 少 物 质 条 件。在 解 决 涉 外 房 地 产 问 题 时,应 当 将 维 护 国 家 主 权 和 安 全 放 在 首 位,坚 持 国 家 和 集 体 对 土 地 所 有 权,任 何 组 织 或 个 人 不 得 侵 占、买 卖 或 者 以 其 她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土 地,无 论 以 何 种 方 式 与 外 商 合 伙 进 行 房 地 产 开 发 和 经 营 活 动,都 要 以 维 护 国 内 主 权 为 前 提。还 需 特 别 阐 明 是,在 国 内 内 地,土 地 归 国 家 所 有 和 集 体 所 有,不 因 外 资 投 入 而 发 生 土 地 所 有 权 变 化。平 等 互 利 原 则。平 等 互 利 原 则 是 指 在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活 动 中,中 外 各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在 法 律 地 位 上 是 平 等,在 经 济 上 应 对 双 方 有 利,这 一 原 则 是 国 际 间 进 行 经 济 技 术 合 伙 基 本。在 涉 外 房 地 产 关 系 中,咱 们 坚 持 平 等 互 利,即 不 接 受 外 商 附 加 显 失 公 平 条 款,也 不 提 出 任 何 不 合 理 规 定。统 一 管 理 原 则。房 地 产 开 发 和 建 设 要 有 一 套 详 细 明 确 管 理 制 度。就 土 地 而 言,城 乡 国 有 土 地 为 国 家 所 有,由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管 理。在 经 济 特 区,由 经 济 特 区 所 在 地 市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管 理。这 种 统 一 管 理 重 要 体 当 前: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使 用 土 地,都 必 要 通 过 本 地 人 民 政 府 审 查 批 准。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使 用 土 地,都 必 要 遵 守 已 经 拟 定 建 设 总 体 规 划。不 容 许 擅 自 占 有 土 地,无 筹 划 地 进 行 各 种 建 设。土 地 使 用 权 统 一 进 行 有 偿 出 让。统 一 管 理,有 助 于 国 家 法 律、政 策 贯 彻 贯 彻,有 助 于 经 济、文 化 建 设 协 调 发 展,实 现 经 济 效 益、社 会 效 益 和 环 境 效 益 有 机 结 合 和 统 一。六、案 例 分 析 题(本 大 题 共 2小 题,每 小 题 8分,共 16分)1.原 告:李 X X,40岁。被 告:某 市 纺 织 品 经 营 部。3月,被 告 租 用 了 原 告 所 有 房 屋 18间,面 积 1000平 方 米,双 方 订 立 了 房 屋 租 赁 合 同,并 办 理 了 租 赁 登 记 手 续。合 同 商 定:租 房 用 途 是 经 营 纺 织 品,期 限 3年,租 金 每 年 10万 元。2月,因 该 市 统 一 规 定 和 规 定,被 告 将 经 营 部 搬 至 纺 织 品 市 场 经 营,然 后 将 房 子 转 租 给 了 一 种 服 装 经 营 部 开 服 装 店。这 时 原 告 向 被 告 提 出 异 议,规 定 终 结 房 屋 租 赁 合 同,将 房 屋 收 回 自 用。被 告 不 批 准,理 由 是:租 期 未 满;自 己 是 跟 服 装 经 营 部 联 营。联 营 合 同 规 定:联 营 期 限 为 1年 6个 月,被 告 以 房 子 作 投 资,资 金 和 经 营 管 理 所 有 由 服 装 经 营 部 负 责,联 营 期 间 由 服 装 经 营 部 交 给 被 告 18万 元 利 润,被 告 不 承 担 亏 损。据 此,原 告 以 为,被 告 和 服 装 经 营 部 不 是 联 营 关 系,而 是 变 相 房 屋 租 赁 关 系。被 告 已 违 背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商 定,构 成 违 约,遂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规 定 判 决 终 结 房 屋 租 赁 合 同,房 子 收 回 自 用。请 回 答:原 告 诉 讼 祈 求 能 否 被 支 持?为 什 么?答 案:原 告 诉 讼 祈 求 应 当 被 支 持。由 于,被 告 与 服 装 经 营 部 关 系 主 线 不 是 联 营 关 系,被 告 所 谓 以 房 子 作 投 资 和 享 有 利 润,完 全 是 变 相 转 租 房 屋,其 所 谓 利 润,实 质 上 就 是 房 租。因 此,被 告 已 实 行 了 转 租 行 为。原 告 规 定 终 结 租 赁 合 同 是 合 理。2.某 市 政 府 研 究 决 定 在 我 市 郊 区 兴 建 经 济 开 发 区。遂 与 被 征 地 单 位 订 立 了 征 地 合 同,征 地 合 同 涉 及 被 征 土 地 有 50公 顷,其 中 基 本 农 田 5公 顷,其 她 耕 地 20公 顷,其 她 土 地 25公 顷,所 征 土 地 没 有 履 行 有 关 审 批 手 续。后 该 征 地 合 同 依 约 履 行,向 被 征 地 单 位 支 付 补 偿 费 用 万 元。问 题:(1)市 政 府 批 准 征 地 行 为 与 否 合 法,为 什 么?(2)本 案 应 如 何 解 决?答 案:(1)市 政 府 批 准 征 地 行 为 不 合 法。理 由 是:依 照 法 律 规 定,征 用 基 本 农 田、基 本 农 田 以 外 耕 地 超 过 35公 顷 或 其 她 土 地 超 过 70公 顷,应 当 由 国 务 院 批 准。除 此 之 外 土 地,征 用 应 当 由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并 报 国 务 院 备 案。本 案 中,征 用 土 地 50公 顷,其 中基 本 农 田 5公 顷,其 她 耕 地 20公 顷,其 她 土 地 25公 顷,所 征 用 土 地 批 准 权 分 属 国 务 院 和 省 级 人 民 政 府,市 政 府 无 权 审 批。因 而,市 政 府 行 为 属 于 越 权 批 地 行 为。(2)对 于 市 政 府 越 权 行 为,按 照 法 律 规 定,其 批 准 文 献 无 效;对 非 法 批 准 征 用、使 用 土 地 直 接 负 责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她 直 接 负 责 人 员,依 法 予 以 行 政 处 分;构 成 犯 罪,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非 法 批 准、使 用 土 地 应 当 收 回,关 于 当 事 人 拒 不 归 还,以 非 法 占 用 土 地 论 处。

    注意事项

    本文(2021年度全国自考房地产法模拟试卷.pdf)为本站会员(奔***)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