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经理调查统计报表制度(2022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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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经理调查统计报表制度(2022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docx
®采购经理调查统计报表制度(2022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国家统计局制定2022年10月15当前国际经贸环境对贵企业的主要影响:(可多选)口新签订境外订单减少口原材料或中间投入品供应中断口国际商务往来和经贸磋商趋于停滞 口国际应收账款的回款周期延长 其他(请说明):已签订境外订单被延后或取消口国际物流不畅口员工海外任职或海外人才引进受阻口有新的机遇口无影响填表人姓名:职务:电话:报出口期:2 0 年 月 日说明:L本表由非制造业企业主管运营的负责人或采购(或供应)经理填报,并通过网上直报或移动终端报送。2 .本表为月度报表,报送时间为当月2225 口 (16: 00前)。3 .选项的界限:对“基本持平”“变化不大”“差别不大”选项的界限由非制造业企业填表人根据经验进行选择判 断。本调查的报告期为一个自然月,请填报人根据业务完成进度、工作经验等对当月剩余时间的业务总量、新 订单量(客户需求)等指标进行估算,综合判断得到整个自然月的指标变化情况。4 .本表中第13-15问题可根据经济运行情况酌情调整具体内容。四、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1 .调查范围、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1)调查范围:采购经理调查覆盖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 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卫生利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调查对象:上述调查范围内的各法人单位以及视同法人单位进行统计的产业活动单位。(3)调查内容: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详细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详 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登记注册类型、国有控股情况、单位规模、行业代码、2022年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资产总计、年末从业人员和主要业务活动等。2 .指标解释单位详细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 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 批准的名称填写。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 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使用简称、缩写等。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 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T997), 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 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 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 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 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单位按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填写。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八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 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 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0、Z、S、V)组成,第1位为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为组织 机构代码、第18位为校验码。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1机构编制;2外交;3司法 行政;4文化;5民政;6旅游;7宗教;8工会;9市场监管;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N农业; 丫其他。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1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9其他;2外交:1外国常驻新闻机构,9其他;3司法行政:1律师执业机构,2公证处,3基层法律服务所,4司法鉴定机构,5仲裁委员会,9 其他;4文化:1外国在华文化中心,9其他;5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9其他;6旅游:1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2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内地(大陆)代表机构,9其他;7宗教:1宗教活动场所,2宗教院校,9其他;8工会:1基层工会,9其他;9市场监管: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1军队事业单位,9其他;N农业:1组级集体经济组织,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9其他;Y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 码(GB/T 2260) ) o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 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 ) o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 或其他证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由统计部门赋予统计用临 时代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按照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填写, 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指单位对外联系使用的电话号码。在填报法人单位的联系电话时,还应包括单位所在地 的区号。单位所在地 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处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以及具体街(路)的 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区划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2022年统计用区划代 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邮政编码 单位对外邮寄信函所使用的邮政编码。是否有出口业务 指经过洽谈,收到国外(客户)正式的订单(需求),并按订单安排生产计划。上市公司 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授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 市买卖其有价证券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类型 企业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机关、事业 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 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1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 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2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 册的经济组织。3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 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4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 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 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5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 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 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6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 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7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 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 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8 .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1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 和亏损的企业。11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 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12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 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 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13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原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等。1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15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 亏损的企业。16 .外资企业:指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 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17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 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18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原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国有控股企业 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 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 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 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 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 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单位规模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银发(2015) 309号)规定,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单位划分为 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此指标为计算指标,填报单位免填。行业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对照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行业小类代码。营业收入指企'也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 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 数填报。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实现的收入。如果会计“利润表”列示“主营业务收入”项 目,则根据其本年累计数填报;或者,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本年各月贷方余额(结转前) 之和填报,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资产总计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 益的资源。包括企业拥有的土地、办公楼、厂房、机器、运输工具、存货等实物资产和现金、存款、应 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金融资产。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 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 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根据会计“资 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月度或年度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 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其中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和在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非全日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 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 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 不坐班人员。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 工还包括:(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2)处于试用期人员;(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在岗职工不包括:(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 指标中;(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 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 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 员、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主要业务活动 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增加值所占比 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2017)相关规定填写。填写时,按照“动词+ (修饰性定语)名词”或“(修饰性定语)名词+动词” 的形式填写,动词用于描述业务活动的类型,名词用于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如“铝矿采掘” “纯棉 服装加工”“市政道路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五金制品批发”“普通小学教育”等。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名称。3.填报要求和报送时间本调查表为年度报表,由企业统计人员填写,填报时间为2023年4月15日前。(二)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1 .指标解释生产量 指企业报告期内生产的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主要产品的实物数量。订货量指企业报告期内接到的订货数量,即报告期内签订的生产订、供货合同或接到的其他形式 的需求总量,不考虑是否完成。对于下面三种类型的企业在填报订货指标时,具体处理如下:(1)自建销售网点的企业,订货量应包括各销售网点报告期内向企业生产总部申请的要货量。(2)由代销商负责销售产品的企业,以双方报告期内商订的供货量作为订货量。(3)采取来料加工或提出技术耍求进行定制产品生产的企业,以最初签订加工合同的时间核定订 货量。出口订货量 指企业报告期内主要产品订货数量中用于出口的部分。国内订货量 指企业报告期内主要产品订货数量中用于国内销售的部分。剩余订货量 指企业报告期末尚未兑现的订货数量,即企业现存的订货数量。对于下面三种类型的 企业在填报剩余订货量指标时,具体处理如下:(1)自建销售网点的企业,期末剩余订货量只包括到本期末止,销售网点向企业生产总部申请的 要货量中,还没有发货的数量,生产总部已经发送的要货量不作为期末剩余订货量填报。(2)由代销商负责销售产品的企业,期末剩余订货量只包括到本期末止,双方商订的供货量中还 没有发货的数量,企业已经发送的供货量不作为期末剩余订货量填报。(3)采取来料加工或提出技术要求进行定制产品生产的企业,期末剩余订货量只包括到本期末止, 按加工合同签订时间核定的订货量中还没有实现的订货数量,企业已经实现的订货量不作为期末剩余订 货量填报。产成品库存 指企业报告期末尚存在企业产成品仓库中而暂未售出的产品的实物数量。采购量 指企业报告期内购进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零部件)的实物数量。进口 指企业报告期内进口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零部件)的实物数量。购进价格 指企业报告期内购进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零部件)价格的加权平均水平。出厂价格 指企业报告期内生产的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主要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水平。主要原材料库存 指企业报告期末已经购进并登记入库但尚未使用的主要原材料的实物数量。生产经营人员指企业报告期末生产经营人员的数量。供应商配送时间 指企业报告期内收到的主要供应商的交货时间。生产经营活动预期 指对企业未来3个月内生产经营活动整体水平的预测。2 .注意事项对比期的确定:对于流量问题(时期指标,如生产量、采购量等),对比期为上个月;对于存量问 题(时点指标,如库存量、人员等),对比期为一个月前。主要产品的确认:根据企业产品产量比重或主要经营活动进行确认,通常是指产量比重较大或企业 通常认可的一种或若干种主要产品。主要原材料的确认: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消耗量较大或经常使用的一种或若干种原材料,包括能 源、中间产品、半成品和零部件。主要原材料名称列示:在列示价格上升或下降、供应短缺的主要原材料名称时,一般使用通用名称, 不使用专用名称。原材料提前订货时间:指企业所使用的各类原材料(分为国内采购的生产用原材料、进口的生产用 原材料、生产或维修用零部件、生产用固定资产)需求提前多长时间(大约数)进行订货,不包括套期 保值或投机用的原材料。3 .填报要求和报送时间本调查表为月度报表,由制造业企业的采购(或供应)经理通过网上直报或移动终端报送,填 报时间为每月 2225 日(16: 00 前),网址为:. stats, gov. cn0(三)非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1 .指标解释业务总量 指企业报告期内完成的业务活动的总量。企业可根据客户数、销售量、工程量或完成投 资等实物量进行综合评价。新订单(客户需求)指企业报告期内签订的服务、生产订货合同或收到的其他形式的需求总量。 不考虑本月是否能完成。客户需求和业务同时发生,没有新订单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量情况填报。国(境)外新订单 指企业报告期内与国(境)外的企业签订的服务、生产订货合同或收到的其他 形式的需求总量。未完成订单(业务)指企业报告期末尚未完成的业务量。各行业可根据行业特点选取对应的指标 反映未完成订单(业务)的变化情况。例如:建筑业参照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参照业务预订完成情况;批发和零售业参照购货合同完成情况等。存货 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 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 料等。金融业等企业可填“没有”选项。投入价格指企业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购买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若没有,可参照人 均薪酬情况填报)等加权平均价格水平。收费价格 指企业报告期内提供的主要商品(或服务)销售(或收费)的加权平均价格水平(如商 品销售价格,工程合同单价、房屋销售价格、客货运价格、客房价格、餐饮价格、租赁价格等各类服务 的收费价格)。从业人员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劳 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供应商配送时间 指企业报告期内收到的主要供应商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时间。金融业等企业可 填“没有”选项。业务活动预期 指对企业未来3个月内业务活动整体水平的预测。2 .注意事项对比期的确定:对于流量问题(时期指标,如客户需求等),对比期为上个月;对于存量问题(时 点指标,如存货、从业人员等),对比期为一个月前。列示项:在填写051和10项的“主要投入中价格上升或下降的项目”“经营活动中需要的商品(或 服务)”时,一般使用常用名称,不使用专用名称。3 .填报要求和报送时间本调查表为月度报表,由非制造业企业主管运营的负责人或采购(或供应)经理通过网上直报或移 动终端报送,填报时间为每月2225 H (16: 00前),网址为:. stats. gov. cn0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 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 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四)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采购经理调查涉及的部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采购经理调查涉及国民经济15个行业门类,74个 大类,具体如下:1.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N241表)包括1个门类31个大类:C制造业13农副食品加工业14食品制造业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也16烟草制品业17纺织业18纺织服装、服饰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1家具制造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也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3金属制品业34通用设备制造业35专用设备制造业36汽车制造业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仪器仪表制造业41其他制造业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2.非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N242表)包括14个门类43个大类:E建筑业47房屋建筑业48 土木工程建筑业49建筑安装业50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F批发和零售业51批发业52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3铁路运输业54道路运输业55水上运输业56航空运输业57管道运输业58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59装卸搬运和仓储业60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61住宿业62餐饮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3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66货币金融服务67资本市场服务68保险业69其他金融业K房地产业70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1租赁业72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73研究和试验发展74专业技术服务业75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8公共设施管理业79 土地管理业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0居民服务业81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82其他服务业P教育83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84卫生85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6新闻和出版业87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88文化艺术业89体育90娱乐业(五)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国017) 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 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 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 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 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 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 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 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 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 统字(2011) 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20000500<Y<2000050WYV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X21000300X<100020X0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2400002000WYV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N800006000Y<80000300WYV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2800005000WZV80000300WZV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20020WXV2005WXV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WYV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230050WXV30010WXV50X<10营业收入(Y)万元Y220000500WYV20000100WYV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X21000300X<100020WXV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300003000Y<30000200WYV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N200100WXV20020WXV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2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IOOO300<X<100020WXV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2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N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IOOOO2000Y< 10000100WYV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2300100WXV30010WXV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IOOOO2000 WYV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2000100X<200010WXV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2300100X<30010WXV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IOOOO1000Y< 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IOOOO5000 WZV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IOOO300X<1000100WXV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YN50001000Y<5000500WYV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N300100X00010WXV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1200008000 WZV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2300100WXV30010WXV100X<10说明:1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 中的一项即可。2 .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 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 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 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 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 .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 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 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 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 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六)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 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9) 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 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 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