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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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docx
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十八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为项目施工单位提供临时设 施用地及施工净地,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存在的纠纷、林木迁 移、管线迁改及建(构)筑物拆除等问题,为施工建设创造 便利条件。第十九条代建单位高度重视施工安全,组织各参建单 位每周进行内部安全巡查并形成整改清单,限期完成整改工 作;对于安全方面监管不到位、工作未落实的项目施工、监 理单位进行从严、从重处罚,同时报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加强项目使用材料、设备质量管 控,一是参考湛江市主管部门发布的湛江建设工程造价信 息和湛江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数据库询价单位清单 的品牌档次,项目使用材料、设备对应招标时概(预)算清 单档次;二是强化实施样板引路,样板间及样板区域由项目 使用单位确认后实施。第二H"一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工期定额并结合项目要 求,合理制定总体工期计划,严格按照合同工期进行管控。 市场化代建单位负责每月28日前将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报市 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及项目使用单位。第二十二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图的差、错、漏 及设计明显不合理,以及对施工条件变化等不可预见原因或 由项目使用单位书面提出功能性调整而产生的变更,代建单 位应组织专题会议,项目使用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共同参加研 究确定变更事项并盖章确认会议纪要,经过会议各方研究同 意后,即可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变更通知单和相应图纸,各 单位配合尽快完善等变更手续,并按关于简化市本级财政 投资项目资金审核流程和实施方式的通知(湛财建函 202215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呈批表(办文 编号:综一 B21591)要求上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见或其他原因产 生的工程签证,增加签证时,一是变更签证须提供充分依据, 二是变更签证涉及的增减造价须明确。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使 用单位、代建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现场拍照核实确认,各参建 单位共同确认工程签证具体类别、工程量等,项目使用单位 及各参建单位共同参加研究确定工程签证事项并盖章确认 会议纪要,会后各单位配合尽快完善签证手续,并按要求上 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第五章 代建项目竣工和保修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各专 项验收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项目使用单位应参与工程竣工 验收。在竣工工程验收合格后60天内代建单位组织各参建 单位将工程实体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或政府指定的管养单 位,项目使用单位或政府指定的管养单位按竣工图纸和实际 工程内容接收,并尽快投入使用。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通、水利、能源等各行业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日常维护管理 工作,代建单位在质保期内负责因建设原因造成的项目质量 问题保修管理工作,承建施工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第二十五条 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 组织各参建单位在2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报 市财审部门或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 算报告审核意见出具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 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竣工验收备案后30天内与项 目使用单位或政府指定的管养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在完成资产移交手续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或政府指定的管养 单位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资产 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第六章代建的履约考核第二十八条对市场化代建项目实施履约评价,具体为:(一)履约评价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牵头,项目使用 单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参建单位代表组成履约评价小 组,负责实施履约评价具体工作。(二)履约评价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资料 备案全部完成后1个月内。(三)履约评价主要为服务质量、各手续完成情况、资 料收集汇总、施工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管控及廉洁评价 等方面。(四)项目评价实施等级评定,分为不合格、合格、良 好、优秀四个等级,评价等级由履约评价小组根据履约考核 情况集体研究确定并正式出具书面结果,由市代建项目管理 中心负责将书面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参评市场化代建单位。第二十九条对项目市场化代建单位进行履约评价,结 合项目履约评价结果进行奖优罚劣,具体为:(一)对施工期间未出现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到约定 标准;项目按合同工期完成;合同工程建安费结算价未超出 审定预算、项目总投未超出发改批复对应的概算总投。主要 人员管理工作扎实到位,服务质量得到使用单位肯定的市场 化代建项目,由履约评价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将项目评价结 果判定为优秀等级,对判定优秀等级的市场化代建单位,除 进行书面通报表扬外,按程序报批准同意后,可在项目节省 投资中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进行奖励。(二)对施工期间未出现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以上;项目未能按合同工期完成但不超过按广东省建设工 程施工工期定额(执行日期:2022年1月1日)计算的定 额工期;合同工程建安费结算价超出审定预算,但项目总投 未超出发改批复对应的概算总投;主要人员管理工作基本到 位,未出现不良反馈的市场化代建项目,由履约评价小组根 据实际情况可将项目评价结果判定为良好或合格等级。(三)对于施工期间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不合 格导致的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工期过度延误超广东省建设 工程施工工期定额(执行日期:2022年1月1日)计算的 定额工期;工程投资管理失控超出发改批复对应的概算总 投;主要人员管理不到位(实名制考勤不达标),发生严重 违法违纪案件的市场化代建项目,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由 履约评价小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等级,对于被评定为不合格 的市场化代建项目,其市场化代建单位在评定结果经公示5 个工作日后无异议起3年内,不得参与湛江市市场化代建项 目代建单位的投标活动,不得成为湛江市市场化代建项目代 建单位,因上述情况造成的损失在代建费中扣除,代建费不 足以扣除的,不足部分由市场化代建单位赔偿。第三十条 采用直接代建模式的,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 心建立、完善内控机制,参考本细则第二十九条对直接代建 项目进行评价考核。第三H一条在代建管理工作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实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新 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及时组织修订本细则。各县(市、区) 可参照本细则对本地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进行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 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19号),本细则以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湛府2023) 3号,下称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结合湛江市代建项目管理工作实 际情况,明确代建项目各阶段工作程序及各方的责任和义 务。第二章代建的模式及要求第二条 项目立项阶段,依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 定,由项目使用单位会同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在组织编制项 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论证并明确是否实施代 建。由项目使用单位将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前需征得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的,由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前征求意见,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依 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明确项目建设 管理模式,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代建管理和自行组织建 设。原则上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直接代 建;基于业务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报市政府批准可 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管 理工作。第三条 经报市政府批准,实行市场化代建的项目,由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选 择,在确定市场化代建单位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场化代 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第四条市场化代建单位是指按照约定代行项目建设单 位建设管理职责的市场化、专业化机构,具备一定的项目建 设管理能力。同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市场 化代建单位原则上不接受联合体形式,不允许转包和分包代 建项目工作内容。第五条 市场化代建单位承接代建业务的,每个项目须 配备5人及以上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 的专业人员,同一内设机构或团队及其成员同时承接市场化 代建项目数量最多为2个且必须在湛江市辖区范围,且分工 明确、岗位职责清晰。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全过程(或阶段性)的 管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检测、监测、 材料设备采购(专业设备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负责,特殊 情况由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另行约定)等纳入代建服务范围。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市场化代建服务招标采购文件, 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项目范围、代建内容、投 资控制要求、工期要求、质量安全要求、工程技术要求、投 标报价要求、代建合同等。第三章代建费用的管理第七条 代建管理费用列入项目概算,原则上参照财政 部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 504号)的限额标准执行;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 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用确需超过规定限 额标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代建方案中提出,报市政府审 批。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的代建管理费用由市财政纳入年 度预算统筹安排,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按程序申请支付; 市场化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由项目 建设单位统筹按合同约定支付。第八条 实施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分阶段计 取,前期阶段代建管理费与施工(及后续)阶段代建管理费 原则上按照3: 7的比例确定;实施前期阶段的项目,代建 管理费按照全过程代建管理费的30%计取;实施施工(及后 续)阶段(即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备案、决算等)的 项目,代建管理费按照全过程代建管理费的70%计取。第九条实施市场化代建的,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依 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并与代建项目履 约考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市场化代建管理费的支付应报 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出具审查意见。第四章代建的组织管理第十条代建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以 “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四个方面为项目建设管理 控制目标,围绕管控目标制定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在建设 过程中应注重服务理念,将项目使用单位需求和项目管理经 验相结合,各参建单位共同协助配合,快速推进项目建设工 作。第H一条代建单位组织开展立项阶段文件审查,主要 为:一是审查相关部门审批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包括规划、 土地、资金、环保、节能、稳评等立项所需的批复文件;二 是审查造价指标,参考湛江市相关部门最新发布的工程建设 经济指标及类似项目工程造价指标,审查项目估算造价的指 标。对于缺乏关键的部门批复文件或需大幅度调整规模、造 价,不具备项目前期工作条件的项目,代建单位可根据情况 向项目使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新立项的政府投资(含PPP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市 政工程(城市桥梁)、城市综合管廊等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 造方式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包括前期工作计划、项目招标方案、施工工作计划等。第十二条实施市场化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 项目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在30日内签订代建合同,严格按 照发改批复的概算总投资进行项目投资控制。如发生项目投 资超过发改批复概算总投资的情形,超出部分在估算总投资 10%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逐项说明超出估算总投资的必 要性和核算依据,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报原审批部门据实 审核批准;超出部分在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由项目使用 单位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因市场化代建单位原因 或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项目投资超过发改批复概算总 投资部分的金额由市场化代建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以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 报告有关内容为依据和目标,项目使用单位提出功能需求, 组织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不得随意增减建设内容;代建单 位组织设计、造价咨询、监理单位(如已确定)按项目批复 估算为控制目标,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划条件、规模、指标、 参数等进行限额设计,如因造价控制需调整设计内容的,由代建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与项目使用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后实施。若是涉及规模、功能、政策、重大设计变更等变更 内容的,应报原投资批复部门批复。项目设计方案经代建单位审查后组织设计单位向项目 使用单位汇报,由项目使用单位审定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项目设计单位以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工程规划、人防 批复等文件内容为依据开展施工图设计,应按项目批复概算 控制预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概算对应造价)进行限 额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图预算编制在保证 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可分部分项并行,提高设计工作效率。第十四条 凡是使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项 目预(结)算须报财政部门审核。以项目在批复的概算总投 资以内的对应项目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工程招标或采购控制 价(或合同价)的依据;特殊、赶工情况采用概算招标的, 以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以内的对应项 目概算作为工程招标或采购控制价的依据,同时须在招标公 告前联合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将概算招标事项向市财政部门 报备,且须在项目发出开工令之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预算报 财政部门审核。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作为控制项目工程费用 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没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项目施工图预算以由 项目使用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共同认定的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方审核咨询机构出具的施工图预算为准。采用概算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须明确:一是招标时, 建安工程费、设备费等对应细目(指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 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类别细目, 下同)须以发改部门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细目(不含预备 费)为最高限额,二是结算时,若项目竣工结算价超出发改 部门批复概算的对应细目,超出部分需满足使用预备费条 件,以发改部门批复概算的对应细目费用(含其对应部分预 备费)为最终结算总价;三是不能随意增减或变更项目实施 内容,所有实施项目须在批复的设计概算内容范围内;四是 不采用包干价、固定总价模式,在审定施工图预算后,根据 审核结论确定合同价款、综合单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费,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含预付款、进度款等)作相应退补 调整。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预结算审核结论。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行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执行,对于项目立项批复中要求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内容及 服务,必须按规定实施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编制由代建单位组织选取招标代理单位后开 展实施,招标文件内容、合同、标的等重要内容需与项目使 用单位协调并征求书面意见后按需进行备案挂网招标,按概 算审核部门核定的概算或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作为招标控 制价,不属于财政监管范围的以第三方审核机构审定(概) 预算作为招标控制价。代建单位应综合考虑项目规模、工期、造价等因素,科 学合理招标选取相关参建单位。代建单位对确需分标段招标 施工且已进入施工阶段的标段,每标段应配备至少2名专职 驻场施工管理人员进行管理,驻场人员每月考勤不少于22 天。第十六条 市场化代建合同生效前,市场化代建单位需 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不低于代建管理费。市场化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前,应要求施 工单位提交履约保函,且担保的受益方为项目建设单位。第十七条 市场化代建单位定期向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 呈报项目建设情况,按要求将项目重要节点工作向市代建项 目管理中心进行报备,同时相应提交招投标文件、合同、投 资造价(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派驻本项目管 理人员架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等扫描件(盖章)电子版资 料。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按程序受理核查项目行业主管部 门、市场化代建单位反映的存在问题,出具指导解决实施建 议或意见。市场化代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与市场化代建单位 上级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并反映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