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复习大纲.docx
2023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复习大纲(依据新刑事诉讼法修订)专题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一、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一)司法公正内涵实体公正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觉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值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 受到公允的对待构成要素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同等性、司法 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二)司法效率1)司法机构精简;2)司法人员专业;3)权责科学明确;4)程序简明终局;5)期间适度严格;6)诉讼费用分担合理(三)司法独立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2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的各项规定。二、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主体的特定性指特地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 人员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法律职业的政治属性;法律 职业的法律属性;法律职业的行业属性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更强的约束性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 法律职业人员要担当更大范围的责任三、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律师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敬重 与合 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阻挠或者拒绝托付人再托付其他律师和律师事 务所参与同一事由的法律服务就同一事由供应法律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相互协作,看法不一 样时应当刚好通报托付人确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传媒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 声誉的言论在庭审或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相互敬重,不得运用挖苦、讽刺或者羞 辱性的语言禁止 不正 值竞 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托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纳下列不正值 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有意低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信 誉、声誉;无正值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 或采纳承诺赐予客户、中介人、举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 业务;有意在托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向托付人明示或示意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 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 结果作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承诺;明示或示意可以帮助托付人 达到不正值目的,或以不正值的方式、手段达到托付人的目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接触中,不得采纳下列 不正值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 力,或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 断的方式争揽业务;没有法律依据地要求行政机关超越行政职权,限定 托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供应的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 正值的业务竞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纳下列不正 值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 正常处理和审理;在司法机关内及旁边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 其他宣扬媒介;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散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 得实行下列不正值竞争的行为:限制托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 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供应法律服务;强制托付人接受其供应的或者由 其指定的其他律师供应的法律服务;对抵制上述行为的托付人拒绝、中 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纳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允竞 争,损害托付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以 低价收费,不正值获得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供应法 律服务的条件;非法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供应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 公开的信息,损害所属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非法运用社会特出名称或知名度较高的 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记、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托付人。所 称的社会特出名称或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有关政党、国家行政机关、 行业协会名称;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名称;为社会公众 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 所名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质量名优标记、荣誉称 号。运用已获得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质量名优标记、荣誉称 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专题四:公证制度和公证 员职业道德、不予办理和应当终止办理的情形不予办理公 证的情形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 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供应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供应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反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依据规定支付公证费的应当终止公 证的情形因当事人的缘由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接着办理 公证或者接着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当事人阻挠、阻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 公证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二、公证程序的特殊规定1、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 理。2、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3、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4、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依据债权人的申请二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57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 人的恳求进行调解。三、公证的效力1、证据效力。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 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27强制执行效力。对公证机关依法赐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 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 应当执行。 37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必需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在办 理公证后方具有法律效力;未办理公证的,该法律行为不能成立,不受法律爱护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严明纪律,保守隐私。4、相互敬重,相互协作。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6、清正廉洁,遵纪遵守法律。专题二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一、法官的条件和任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二十三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任职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和良好的品德、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学历本科、 条件专业学问以及工作年限高级以上法院3年,一般法院2年、没有受过刑事惩罚或开除公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 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法官的任免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的状况:丢失国籍的;调出本法院;职务 变动;不称职;健康缘由;退休的;辞职或者被辞退的;违纪、 违法犯罪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即: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二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当下列职务:同一人民法院的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 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二、法官职业道德保障司 法公正全面实现公正、遵守回避规定、抵制关系案人情案、公开审判、保持中 立地位禁止单方接触、审慎处理法官与法官、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之间的关系、 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维护司法独立提高司 法效率勤勉敬业、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保持清 正廉洁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他利益、法官不得经商、保持正常的生 活方式、不得以其地位、身份、声誉谋取利益遵守司 法礼仪仔细、耐性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看法;开庭时不得随意 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运用规范、精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专题三EE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加强自 身修养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精良的业务素养;良好的道德素养约束业外活动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开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 洁产生合理怀疑法官必需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反的活 动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 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法官可以参与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探讨和其他社会活动。 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阻碍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 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看法,不得针对详 细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开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 产生合理的怀疑法官退休后应当接着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开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 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三、法官职业责任法官职业责任责任类型内容法官的纪律责任(是指法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准 则和工作纪律应当承受的纪律处 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 除法官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8章(贪污贿赂罪)、 第9章(读职罪)的有关规定,法 官的职务行为违反刑法规定的,可 能构成以下犯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 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滥用 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隐私罪、 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 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师职业道德一、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法的规定,我国的律师事务全部以下三种类型:律 师合伙律师 事务所律师法第15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 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事务所类型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纳一般合 伙或者特殊的一般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依据合 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担当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全部,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 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职能由合伙人会议 行使个人律师 事务所律师法第16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 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 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担当无限责任。”国资律师 事务所我国律师法第20条规 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 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 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 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担 当责任。”国资律师事务所由国家出资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自主经营,其业务活动 不受干预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安排制度实行效益浮 动工资国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担当民事责任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终止律师事 务所的 设立、变 更、终止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 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担当责任。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居处、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 原审核部门备集。律师事务全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 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自行确定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 书三、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律帅事务所主 任负责制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执行律师会议的决议和 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律师事务所主任由律师民主选举 产生。国资律师事务所主任除民主选举外还采纳任命方式统一收案、收 费和依法纳税 制度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 一接受托付,与托付人签订书面托付合同,依据国家规定向当 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照实入人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 纳税。”律师法第40条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 得私自接受托付,私自向托付人收取费用,收受托付人的财物 或者其他利益重大、疑难案 件的探讨汇报 制度律师执业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个别律师的学问水平难以保 证办案质量。遇到这种状况,承办律师应刚好向律帅事务所主 任或主管副主任汇报,由主任或主管副主任确定是否召开全体 律师或部分律师会议进行探讨,并依据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确 定办理该案的方案或步骤案件归档管理 制度律师业务档案分为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律师办结业务后, 应在3个月内将承方法律事务的有关材料整理归卷交给档案 员安排及奖惩制 度安排及奖惩制度是律师事务所依据按劳安排和奖勤罚懒的原 则制定的有关安排、工资、奖金、嘉奖、惩处等方面的管理制 度度四、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刑诉法修正案一新增点)查阅 案卷 权律 师 执 业 的 权 利同犯罪嫌调查 取证 权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托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 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托付的律师 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 全部材料 新刑诉第38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律师法有33豕项定7羽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实行 强制措施之日起,受托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 托付书或者法律救济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 案件状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刑诉第37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 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从事以上 活动。辩护律师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者法律救济公函要 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管所应当刚好支配会见,至迟 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平安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殊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 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 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管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状况, 供应法律询问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托付的律师依据案情的须要,可以申请人 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 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亘 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方法律事务有关的状况新刑诉第39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 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40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 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刚好告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 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 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托付后,无正值理由的,不 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托付事项违法、托付人利用律师供应的服务 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托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因为托付人与 律师事务全部托付合同关系;属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拒绝辩护的, 须经人民法院同意新刑事诉第182条(原151条)“人民法院确定开庭审判后,应 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 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解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了解状况,听取看法。“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 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 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民事诉讼法第H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 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第12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 他诉讼参与人律师法 第36条规 定:律师担 当诉讼代 理人或者 辩护人的, 其辩论或 者辩护的 权利依法对法庭不当询问的拒绝回答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 代理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均不得询问其姓名、年龄、籍贯、 住址和职业等,否则律师有权拒绝回答发问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 鉴定人、勘验人和被告人发问,也可以经审判长许可,干 脆向以上人员发问提出新证据的权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或辩护 律师有权提出新的证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 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法庭作绝护代权拒辩或理得人法开通权有到民院庭知法审阶的利在庭理段权受到保障出确定质证权。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对法庭和对方当事人正永 的物证、书证和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 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权提出 自己的看法;对于到庭的证人,有权进行质证参写法庭辩论的权利。律师有权发表辩护词或代理词,阐 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并与公诉人、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 人相互辩论刑事诉讼法菊180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代为上诉的权利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民事诉讼法第59条也规定,诉讼代理人提起上诉,但 必需有托付人的特殊授权律师法第28条第项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各类诉 讼案件的申诉代理申诉或控告 权律师法第28条第项规定,律师有权接受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代理申诉、控告(新增加一条)新刑诉第3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 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供应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 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和案件有关状况,提出看法。”律师法第3条第4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爱护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 受侵扰。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看法不受法律追 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平安、恶意诽谤他人、严峻扰乱 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 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 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 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获得本案诉讼文 书副本的权利律师承办诉讼案件,有权获得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的 副本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抗诉书的副本;律师参与仲裁 活动,有权获得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的副本新刑诉第97条(原7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实行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 公安机关实行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律师执业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不得私自接受托付,私自向托付人收取费用,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以熏依法纳税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值手段争揽业务的义务必需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并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必需依据国家规定担当法律救济义务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隐私和当事人的商业隐私,不得泄露当事 人的隐私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当代理人不得利用供应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 的财物律师接受托付后,无正值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 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不得供应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逼、利诱他人供应虚假证据,隐瞒事实 以及阻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五、托付代理关系的建立(一)托付代理关系的基本要求1、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学问,依据法律的规定完成托付事项,维护托付人的利益;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殊授权,应事先取得托付人的书面 确认。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托付人目的的方法。3、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托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托付事 项;对托付人了解托付事项状况的要求,应当刚好赐予答复。4、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应当谨慎保管托付人供 应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57不得泄露托付人的商业隐私、隐私以及通过办理托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 托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刚好阻挡发生人身伤亡等 严峻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峻损害的除外;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 保密义务。6、律师可以公开托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 到托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托付人的相关信 息。(二)接受托付的权限 律师接受托付后,只能在托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律师接受托付时必需与托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托付权限; 律师在未征得托付人同意的状况下,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托 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律师接受托付后,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丽 或代理。(三)禁止虚假承诺 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托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 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看法;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 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定获得无罪的结果。律师依据托付人供应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托付 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看法,但应当留意避开虚假承诺。(四)禁止非法牟取托付人的利益 律师不得与托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托付人约定胜诉后将 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托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托付人 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不得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托付人的经 济利益。非经托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托付人供应法律服务时所得到 的信息牟取对托付人有损害的利益。(五)利益冲突和回避(不用背,人之常情)1、接受托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2、拟接受托付人托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托付人签发豁免函的 除外。3、律师在接受托付后知道上述第2条状况,应刚好将这种关系明确告知托付人。 托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予以回避。4、涉案双方聘请同一家律所两个律师的应协商解除一方,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托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托付关系。5、曾经在前案中接受过一方托付的,不能再接受与前任托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 相对方托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二除非前任托付人作出书面同意。67不得利用以前代理案件中获得的信息在以后相像法律事物中侵害原托付人 利益,除非经该前任托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7、托付人拟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 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应当回避。(六)转托付 未经托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托付人托付的法律事务转托付他人办理。律师在 接受托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状况,须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刚好告知托 付人。托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刚好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 理相关手续。非经托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托付而增加托付人的经济负 担。六、律师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