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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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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docx

    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 理和工资支付保障落实,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 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 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 办发(2017) 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 11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 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 11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 74号)等有关法规、政策,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贝! (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全省范 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 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 内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 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 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 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 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 信息可作为核验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施 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 工资保证金,审核施工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情况,建筑工伤保险理赔等事项的依据。各地应建立与企业 诚信等级挂钩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2年内未发 生工资拖欠或被评为劳动用工诚信以上等级的企业,按照不 少于50%比例减免缴存,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视情况按照 不少于50%比例提高缴存。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 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 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10 纳入重点监控对象、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 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 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 诚信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 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 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 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制定本 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 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 业。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以 下简称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建筑工程项目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 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 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 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范畴。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负责对全省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市(州、直管市、林区)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 制管理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管理服 务信息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 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实施建 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 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合同时 应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明确责任分工 和权利义务;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 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第六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 理职责,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负责对所招用工人的实名数据信息录入,包括建筑工人的派 遣、建筑工人花名册、出入施工现场考勤、建筑工人工资支 付时限设定、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完成施工任务建筑工人派 遣解除,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和人员变动等相关信息的及时更 新和系统操作管理,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 确、完整上传至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第七条实名制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总承包企 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 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 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并负责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实 名制信息录入上传等工作;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 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服从总承包企业的用工实名管理,在 施工现场配备用工管理劳资专管员,编制作业工人工资支付 表,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分包企业应当及时向总承包企业 申请退场,总承包企业应当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 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者诚信记录,并上传至工程项目所在地 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筑工人对用工评价有异议 时,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诉。第八条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 合同,与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建筑工人签订 简易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县级以上相关 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 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第九条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 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 基本安全培训再进场作业,出入施工区域应按实名注册识别 方式进行考勤。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对建筑企业落实用工实名情况进 行监理。对建筑企业未按本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工作的,发出 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建筑企业逾期未整改的, 向建设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报告。第三章实名制信息管理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 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 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或执 业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 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 记录等信息。第十二条建筑企业应按照先采集后用工的原则,以真 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需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 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 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 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实名信息及时 上传至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已录入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 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 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 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实现建筑工 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 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 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 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为自工程竣 工验收之日起不少于2年。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按实列入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费。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当对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 台中本企业的信息数据真实性负责。在承揽的建设工程开工 前及时完善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数据完整准确。第十五条 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县级以上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所承建的 工程项目分配实名管理系统账号。建筑企业开通实名管理系统账号后,应当在项目施工现 场设立信息提取点,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提取个人实名管理信息,并将审核后的信息实时传送至工程 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监管。第十六条为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提供服务的 技术开发单位,应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 确定。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与技术规范由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施行。建筑工人 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技术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数据标准和技术 规范,做好本区域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与上级建筑工 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工作,不得设置任何技术屏 障。自建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市(州),按此规定 实施。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发 应用等单位应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遵循合法、正当、 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防范涉及个人隐私的身份 信息泄密。信息安全技术措施应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 台的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确保建筑工人实 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 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 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 人的能力。第四章工资支付第十九条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实行银行代发制度。建 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确保实 行实名信息采集的建筑工人使用银行卡领取工资,总承包企 业可以在项目较多的地市或县市银行只开设一个工资专用 账户,减少企业因一地多项目开设多账户的负担。第二十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度款实行 分账管理制度。工程开工前交纳的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由建 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 纳,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实行银行保函、保 险担保等第三方担保制度;项目建设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 算,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中的建筑工人工资 款项按时足额拨付至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 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发放建筑工人工资。工程进度款 中所含建筑工人工资的额度,应当不低于当期应发工资总 额。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 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 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 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 告。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建筑工人工资专 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 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将相关信息 公开。第二十一条 建筑企业在完成个人实名信息审核后,应 当为建筑工人统一办理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卡。银行卡由建 筑工人本人保管,建筑企业和其他个人不得非法代持建筑工 人银行卡。已有银行卡的建筑工人,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并与 实名管理信息绑定后,可以不再办理新的银行卡。第二十二条建筑工人的工资表应由建筑工人管理服 务信息平台的工资支付程序自动生成,在经施工现场公示和 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作为银行代发工资的依据。建筑 工人有权要求复印或拍照留存本人签字的工资表。经建筑工 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建筑企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保 存2年以上备查。第二十三条 建筑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管理银行,应 将工资按时足额转入建筑工人的个人账户,同时向建筑工人 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反馈工资发放信息,由平台自动以短信或 其它电子信息的形式告知相关建筑工人。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设置欠薪预警功能,对 未按预定时限及额度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及时进行报警。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 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 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 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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