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合同范本1.docx
保证担保合同范本15篇保证担保合同范本1 编号:_ 反担保保证书 (法人反担保) 反担保保证书 (法人反担保) 致:(以下简称贵公司) 依据贵公司与(下称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_ 的托付担保协议书的规定,贵公司为债务人向 (下称债权人)所申请的期限为(年/月)金额为(币种) 万元 (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供应担保。 本公司 (下称反担保人)应债务人的恳求,情愿以反担保人的身份向贵公司供应反担保,现出具以贵公司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行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书(下称反担保书): 1、本反担保书担保的债权种类为: 依据债务人与贵公司签订的托付担保协议书的商定,由贵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供应的金额为 (币种)_万元的(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项下债务担保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详细的内容以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贵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以及债务人与贵公司签订的托付担保协议书之商定为准。 2、本反担保书担保的范围包括: 21 贵公司为债务人担保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担保费、逾期担保费、滞纳金、利息、违约金、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2 债权人及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3、本反担保书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反担保人按反担保书商定担当责任之状况下,如还有其他保证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担当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4、本反担保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反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贵公司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归还担保债务之日后两年止。 5、本反担保人保证对债务人的上述全部债务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相关合同或协议以及其与贵公司签订的托付担保协议中商定的义务,本反担保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代为清偿,不得有任何异议。 6、本反担保人特殊保证:如贵公司还同时享有由债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供应的物的反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不管贵公司是否向上述物的反担保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提出担当反担保责任的恳求,本反担保人自愿优先担当对贵公司的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并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 本反担保书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务人供应物的担保的,贵公司有权要求本反担保人先于物的担保担当保证担保责任。 债务人供应了物的担保的,贵公司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本反担保人同意连续根据本反担保书的商定供应并担当连带责任保证。 7、若贵公司在保证期间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则本反担保保证债权同时转让,本反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担当反担保保证责任。若在保证期间,贵公司为债务人担保的债务的主合同发生变更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方式等内容变更),则本反担保人同意连续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向贵公司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8、本反担保书的效力独立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贵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以及债务人与贵公司签订的托付担保协议等相关合同或协议,本反担保书不受上述合同或协议效力的影响,上述合同或协议无效不影响本反担保书的效力。 9、本反担保人在此确认并保证: 91 本反担保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照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财务状况,本反担保人有权作出并有力量履行此项担保; 92 本反担保人将按贵公司要求供应企业财务报表及其它有关文件,并保证供应的全部资料均是真实的,对其真实性担当法律责任; 93 本反担保人承受贵公司以任何方式进展的定期或随时的检查和监视; 94 未经贵公司同意,本反担保人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分企业资产清单上所列财产; 95 如需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地址、电话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发生企业分立、合并以及其它重大经营决策的转变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贵公司,并不得影响贵公司的权益。 10、本反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债务人分立、合并、重组、改制、破产、无力清偿、丢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或发生其他任何变化而有任何转变。对本反担保人的违约情形,贵公司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展公告催收。 11、本反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反担保书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以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壹)向本反担保书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本反担保书自反担保人签字或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贵公司的任何通知以及向反担保人提出的要求可以书面形式按本反担保书列明的地址送达反担保人,反担保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反担保人在变化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贵公司。任何通知或要求根据该联系方式发送,应视为在下述时间送达: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的,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任何文件或要求送到达反担保人的地址或指定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反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按指模): 电话: 指定联系人: 年月 日 保证担保合同范本2 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鉴于借款人与贷款人将根据本合同的商定,由贷款人为借款人供应借款,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供应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南信外授字200 第 号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社联社国际贸易中小企业融资授信额度协议的规定,经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充分协商达成全都,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货币、金额、期限和借款用途。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货币为 。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最高限额为(大写) 。指本合同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借款余额合计总额,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金额、期限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借款凭证为准。 在该借款最高限额内,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在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向借款人逐笔审核发放。 三、本合同的期限为200_年_月_日起至200_年_月_日止。 四、在本合同商定的限期和最高限额内,借款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 本合同项下的每一笔借款的种类、用途、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提款条件等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只能转账支出,不得提现。 其次条: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一、借款利率:在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详细利率,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二、计息方法: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利息按借款人实际借款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贸易中小企业融资合同另有商定的,按商定执行。 三、借款人须根据每一笔借款的付息日当日付息,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也可以从借款人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 四、如借款人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规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就逾期借款局部按日息万分之 的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五、如借款人未按商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违约使用局部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息万分之 的利率计收罚息。 六、对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第三条:借款的归还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还款方式为 。 二、借款人必需严格按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确定的还款期限或还款规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根据商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 三、借款人如需就上述还款期限或还款规划的任何局部作调整,必需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在相应贷款到期日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是否同意调整还款期限或还款规划,由贷款人最终打算。 四、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支付的款项和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扣收的款项应首先用于支付到期利息,然后用于归还到期本金。 五、借款人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规划还款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第四条:保证 一、担保范围 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商定以及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局部,保证人自愿担当担保责任。 二、担保方式 保证人供应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对依据本合同发放的每一笔借款都供应担保,在发放每一笔借款时不再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三、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依据本合同发放借款中以最终还款期限的借款所商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保证人保证有足够的清偿力量担当上述担保责任,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索偿通知后 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五、保证人保证不因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财务状况的转变或主管部门的任何指令等任何缘由拒绝担当保证责任,并承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视。 六、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如遇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缘由导致偿债力量下降,致使担保力量明显减弱或丢失时,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准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更换保证人或采纳其它担保方式。 七、本合同解除后,保证人对债务人因本合同产生的债务应当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八、即使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款关系被确认为无效的,保证人仍应对借款人的债务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不得与借款人串通哄骗贷款人发放贷款。由于保证人与借款人串通造成贷款人损失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全部损失应当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九、保证期间内,贷款人与借款人可以协议变更借款内容的有关条款,不必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担当保证责任。 但贷款人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内容明显加重借款人债务的,借款人应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对借款人加重的局部不担当保证责任,但因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加重借款人债务的,保证人应对由此加重的债务担当保证责任。 十、除非本合同另有商定,对于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贷款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以下挨次清偿:(1)实现债权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5)主债权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金。 第五条:借款人、保证人的承诺和义务 一、借款人、保证人保证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而向贷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二、借款人必需依照本合同的商定使用借款。 1、与借款人、保证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索赔大事; 2、未审结的诉讼、仲裁大事; 3、借款人、保证人担当的债务,或向第三人供应的抵押、质押担保; 4、在本合同项下及其与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辖下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人、保证人不能依合同商定履行义务的; 5、借款人、保证人经营消失严峻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借款人、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高级治理人员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构造的调整等; 7、借款人、保证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大事; 8、借款人、保证人进展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 9、借款人、保证人因停顿工程生产经营、终止营业、责令停业或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撤消营业执照、撤销的; 10、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宅等工商登记事项,以及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的; 11、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偿债力量的状况。 四、借款人、保证人实施以下行为,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1、转变资本构造或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 2、保证人、借款人为第三人债务供应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 即使贷款人同意保证人、借款人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供应保证担保或以其他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该担保也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五、借款人、保证人的声明与承诺 1、借款人、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力量和行为力量,能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2、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供应担保。 3、借款人、保证人供应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精确、完整的。除已向贷款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贷款人披露。 4、借款人未履行债务,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 如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的商定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和/或对贷款人合法占有和治理的保证人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 六、借款人按本合同商定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七、借款人、保证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供应最新财务报表、报告。 借款人、保证人应定期或随时应贷款人要求,随时供应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八、借款人、保证人应承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视,并赐予足够的帮助和协作。 九、借款人在本贷款项下工程有关产品的销售结算以及结、售汇等业务在贷款人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其结算业务量到达贷款人的要求。 十、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登记费、评估费、审计费等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十一、本合同解除后,借款人和保证人对因本合同产生的债务及赔偿责任应当担当连带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发生以下大事之一即构成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归还或支付到期本金、利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3、借款人、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或借款借据及相关债权凭证等法定或商定的义务。 4、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承诺、保证等为不真实、不精确、不完整或有意使人误会,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保证人应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5、其它任何违反合同商定义务的情形。 二、消失上述任何违约大事,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实行以下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订正违约大事: 2、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 3、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可从借款人在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款项; 4、要求保证人马上担当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款项; 5、实行其它制裁措施。 第七条: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各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本钱合同不行分割的一局部。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解释,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进展解释。 第八条:法律适用和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有效期内,各方如有任何争议或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全都同意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附件 以下附件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局部: 1、借款申请书; 2、 3、 4、 5、 6、 7、 8、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各方全都同意,本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若借款人、保证人不履行义务,贷款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各执 份,其余 份送 备案。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地点: 保证担保合同范本3 ( )农信(银)高保字( )第 号 特殊提示:本合同系借款人与保证人双方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依法协商订立,全部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保证人对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殊是黑体局部内容予以充分留意,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熟悉全都。 贷款人(全称): 保证人(全称): 1. 2. 3. 由于借款人(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第一条商定的期间及最高额订立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保证人愿为债务人依上述主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供应保证担保。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的各类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人民币(大写)供应保证担保。 其次条 在本合同商定的期间和最高额内,债务人可以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用。每一笔业务的起止日、到期日、种类、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第三条 在本合同商定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商定的贷款时无须另行办理担保手续。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仲裁)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担当连带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担保的每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连续担当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商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商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七条 保证人承诺 (一)供应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信息,并承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视检查; (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商定履行债务的,保证人自愿担当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不按合同商定担当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开立于甘肃省内任何一家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 (四)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贷款人可以就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展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五)发生以下事项时,保证人应于事项始发后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隶属关系变更、高级治理人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构造调整; 2.保证人停业、歇业、停业整顿或者被申请破产、整顿,被撤消营业执照、注销登记、责令关闭或者消失其它解散事由;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大事; 4.保证人变更名称、住宅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六)保证人转变资本构造或经营体制,包括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行为,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七)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供应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被担保债权确实定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一)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商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债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商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商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商定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行能发生,或债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保证责任的担当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项缺乏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一)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商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债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商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债务人、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三)债务人、保证人被撤销、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消失其他解散事由; (四)债务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五)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六)其他严峻影响债权实现的情 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商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保证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 %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赐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按本合同商定供应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3.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的情形,未马上通知债权人; 4.实施本合同第七条第(六)项、(七)项的行为,未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 5.其他违反本合同商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担当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由进展仲裁。 (二)在债权人住宅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效力一样。 保证担保合同范本4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宅: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贷款银行(乙方): 住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乙方与 签订的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情愿向乙方供应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全都,商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其次条 本合同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担当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担当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打算的机构担当。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力量,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打算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承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展监视,有权要求甲方供应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照实供应。 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供应超出其自身负担力量的担保。 第十条 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担当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担当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商定或者发生其他严峻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商定使用贷款、卷入或马上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力量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状况。 第十一条 甲方不担当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缺乏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担当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二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全都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托付代理人) (或托付代理人) 保证担保合同范本5 合同编号:_ 保证人:_法定代表人:_职务:_ 债权人:_法定代表人:_职务:_ 为确保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情愿根据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承受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全都,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担当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商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局部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制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其次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 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商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供应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商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担当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局部,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商定的比例分担。没有商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连续担当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担当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担当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假如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担当保证责任;假如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局部不担当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商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担当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供应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担当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行抗力的缘由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商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担当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削减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局部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气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力量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担当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承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供应超出其自身负担力量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担当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担当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供应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供应保证的。 5.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 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安排,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供应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展监视,有权要求保证人供应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照实供应。 2.发生以下状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担当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担当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商定或者发生其他严峻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供应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力量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力量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保证担保合同范本6 合同编号:_ 保证人(甲方):_ 住宅:_ 法定代表人: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 贷款银行(乙方):_ 住宅: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 为确保乙方与_签订的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情愿向乙方供应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全都,商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元,贷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其次条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