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6篇).docx
2023年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6篇) 书目 第1篇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6) 第2篇公司职业卫生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第3篇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 第4篇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5篇煤化工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6篇宣钢公司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6)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六)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限制和消退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爱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平安保卫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状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平安保卫部职责: 5.2.1宣扬、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帮助烟台市工业卫生监测站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缘由,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办理职业健康监护证; 5.2.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 5.2.6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7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化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学问,提高自救、互救实力。 5.3人力资源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相宜接着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当安置。 5.3.3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安保部依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刚好照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状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爱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化、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实行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供应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运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指责、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加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议权力。 7.2尘、毒、噪场所规定 接触石棉绒场所,生产、储存、运用氯气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7.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3.1预防措施 7.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探讨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需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运用。 7.3.1.3要依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平安技术措施安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退尘、毒、噪危害。 7.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需事先进行防毒学问教化,驾驭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学问、防护器材的运用学问,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3.2生产过程中的限制 7.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纳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实行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3.2.4若变更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实行牢靠的预防性措施,根据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需加强修理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3.2.6对尘毒危害严峻、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刚好赐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需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常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运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用。 7.3.2.7要仔细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实行综合措施,消退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平安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3.2.8有毒、 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需符合平安要求。 7.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相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运用。 7.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急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3.3职业卫生管理 7.3.3.1必需贯彻执行有关爱护妇女的劳动法规,支配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须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平安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供应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状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状况,应马上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实行相应处理措施。 7.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平安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平安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马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7.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根据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8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8.1平安保卫部进行检测的项目为作业场所毒物(氯气)指标和噪声指标,检测点的分布见氯碱公司危害因素分布表,检测频次为每月一次。 8.2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司确定的危害因素分布点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每半年一次。 8.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平安保卫部与超标单位应马上分析缘由,实行有效的防治措施,马上整改。 公司职业卫生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限制和消退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爱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公司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其次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有限公司等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危化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书目的内容比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第四条:企业各主管为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依据本部门的实际状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部门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担当责任。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与针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员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其次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各部门主管组成公司级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第八条: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当,各主管任副组长,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安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办公室负责全公司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扬、教化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落实状况。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部门有效执行。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照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本企业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员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担当。 第十三条:不得支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支配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第十四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觉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置,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无职业病危害岗位时也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需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查项目由医疗机构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的相关内容确定,须将员工各时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并有将检查结果告之员工的义务。 第十六条:以上十一至十五条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劳动用工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条款,凡因违反以上条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职业病纠纷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担当其法律责任。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确保进行曰常管理和修理,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正常、灵敏、有效。 第十八条:在大中修设备、设施改造时,要同时大中修或改造改进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并与主机装备同时投入运行并确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条: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废置不用或随意改装,如需对上述设施、设备装置进行更新或改装,必需经职防领导小组同意,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 其次十条: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供应个人运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劳保用品,爱护用品应到市卫生部门认证的劳保用品商店或公司家购买。 其次十一条:劳保器具要依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防护器具性能和防护范围进行正确选用,不准超出防护范围的运用或代用。 其次十二条:建立健全劳动爱护用品的购买(领取)、验收、保管、发放、运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根据劳保用品的运用要求,在运用前和运用中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其次十三条:以上十六、二十二条是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个人应采纳防护管理的措施,也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以上所列条款的的主要领导将以100-300元惩罚,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测与员工体检的管理 其次十四条:定时、定点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及评价,并向员工定期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违反此项条款,不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评价的,将担当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责任。 其次十五条:职防领导小组和各主管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曰常观测,发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标准时应刚好实行措施,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做出现场监测报告。 其次十六条:在做好职防监测评价工作的同时要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监查纪录,部门曰常职防工作由部门主管负责,办公室要不定期的进行现场监查,做好职防卫生监查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存档工作。 其次十七条:办公室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定期与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本企业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体检,各部门主管必需做好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否则将对部门或个人处以300元罚款。 其次十八条:各部门主管要主动协作公司职防工作,按公司职防小组的要求组织好本部门体检工作,做到不遗漏岗位,不遗漏应体检的员工,不遗漏项目。 其次十九条:凡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一年的员工均应参与健康体检,健康体检职防监测及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费用均在生产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条:办公室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要建立健全有关其个人的健康档案,主要内容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对于离退或调离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的个人健康档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遗失,遗失一份处以200元罚款,并担当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二) 一、目的 本企业作业场所不行避开地存在一些有害因素,这些有害因素对人的生理功能会产生不良效应,或对健康造成损害而导致职业病,为削减和避开职业损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 本企业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主要有生产车间、仓库、试验室,作业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主要有:噪音危害、中毒等。 三、职责 职业卫生由企业平安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主管帮助,企业平安委员会应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四、操作规程 1.个人防护 (1)本部门依据岗位须要,给员工配置有平安帽、过滤式防毒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工作鞋、工作服等防护用品。 (2)员工上岗前必需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平安管理人员以及车间主任、班组长均有责任监督员工佩带及正确运用防护用品。 (3)勤剪指甲、勤换衣服,工作服弄脏时要刚好更换和清洗。 (4)员工上岗前、下岗后,均应运用清洁剂洗手,严禁运用有机溶剂洗手及洗衣服。 (5)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对检查结果异样的员工必需马上调离该岗位。 (6)严禁员工带病工作,身体不舒适或精神状态不佳的员工禁止上岗作业。 2.公司区 (1)公司区道路应平整畅通,夜间生产时应有足够的照明。 (2)公司区应保持清洁,并做好绿化工作。 (3)建筑物必需坚实平安,损坏、危急设施应刚好修理。 3.工作场所 (1)工作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光线足够。当自然采光不足时,应打开照明设施,保证光线足够。 (2)生产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生产前应将车间内的排气扇及窗户打开,保证有足够的空气流通,以免造成易燃蒸气以及粉尘积聚。 (3)分散研磨时必需盖上挂缸盖,尽可能削减溶剂的挥发。 (4)当在天气燥热的状况下生产时,应由食堂供应绿豆汤等,以防中暑。 (5)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实行8小时/天工作制,无特别状况下,严禁加班加点疲惫工作。 4.生产协助设施 (1)应保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足够供应。 (2)水源、水泵、储水、水管都应妥当管护,保证用水不受污染。 (3)企业依据须要设置紧急冲淋设施和员工休息室。 五、相关文件 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危害防治安排和实施方案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限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爱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平安部、制造部、中心探讨所、工程部、选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担当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平安、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需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爱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果突出的个人或单位赐予嘉奖。 4.2机构与管理 4.2.1 公司平安部在集团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平安科在平安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详细工作。 4.2.2 企业平安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安排,探讨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扬教化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状况。 4.2.5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扬教化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安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 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帮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平安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需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峻职业病危害状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刚好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精确供应有关状况,并协作做好救援救援及调查工作。 4.3.6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运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运用;应依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详细状况,为职工供应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8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平安隐患治理安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23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23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平安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4.1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照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 全部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状况,应刚好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指责、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看法和建议。 4.4.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值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别作业体检、企业不 得支配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支配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5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依据新聘请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平安科鉴定看法支配其相应工作。 4.4.6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依据健康平安科提出的处理看法,支配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视察。 4.4.7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根据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当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8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遇或者可能遭遇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刚好组织救治或医学视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9 体检中若发觉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刚好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10 全部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看法,均需照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11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爱护法规条例,刚好支配女工健康体检。支配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看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支配女工从事特殊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支配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支配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5作业场所管理 4.5.1 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5.2 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削减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运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峻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3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马上实行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主动进行治理。对严峻超标且危害严峻又不能刚好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需停止生产运行,实行补救措施,限制和削减职业病危害。 4.5.4 要在可能产生严峻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5 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6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需按规定正确运用防护用品,严禁运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7 加强对检修理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峻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加,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修理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峻职业危害的装置检修理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记,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5.8 要加强检修理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状况的检查。 4.5.9 对担当检修理的特别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修理前体检,发觉健康状况不适者,应马上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开职业损害。 4.5.10 要加强检修理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依据检修理现场状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驾驭现场尘毒浓度,刚好做好防护工作。 4.5.11 做好检修理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修理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状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削减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损害。 4.5.12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运用状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运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6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4.6.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照实供应有关职业卫生状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6.2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觉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 4.6.3 应支配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接着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平安部提出调整岗位看法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4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5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刚好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视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职业健康教化与培训 4.7.1 平安生产委员会应定期探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需熟识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驾驭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状况、治理状况和预防措施。 4.7.2 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学问与法律法规的教化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 ,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 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化和基础学问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仔细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遵守法律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平安活动中支配一次职业卫生学问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4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需驾驭并能正确运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驾驭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学问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需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化、岗位劳动爱护学问教化及防护用具运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6 要做好生产检修理前的职业卫生教化与培训,结合检修理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驾驭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状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8附则 4.8.1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8.2 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8.3 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状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方法和实施细则。 4.8.4 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方法。 煤化工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为预防、限制和消退职业病危害,削减职业病发生,爱护职工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集团公司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方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公司建立、健全职业卫生防治责任制,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加强对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管理,并为本单位职业卫生危害担当责任。 一、组织机构 为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在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确定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在安环部设立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袁宏波兼任办公室主任,详细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二、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通过各职能部门组织落实和实施; 2.探讨和确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的重大问题,确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部署,确定对职业卫生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嘉奖和事故责任者的惩罚; 3、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详细负责公司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职业卫生例会制度。制定安排,探讨工作,布置任务,通报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扬教化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状况;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 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健康监护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教费、培训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安排,做到专款专用; 7、公司工会、人劳、生产技术和机动等部门,在其职责中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帮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职业病前期预防、诊断处理、报告和调查统计管理 1、前期预防 (1)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对“三建”项目职业卫生设计进行审查。 (2)生产过程中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应当实行相应治理防范措施。 (3)努力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削减生产作业场所尘、毒、噪声及辐射对人体的损害。依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详细状况,为职工供应有平安有效牢靠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职工所在单位要做好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把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纳入公司平安隐患治理安排。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整改。 2、诊断处理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统一管理。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应照实供应有关状况说明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总医院确诊为职业病的病人应在确诊15日内,持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到安环部备案。 职业病患者由公司支配进行医疗。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接着在原岗位工作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复查费用和伤残等有关待遇及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报告、调查统计分析管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依法实行临时限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刚好组织抢救病人。同时,应马上向安环部报告。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迟报、漏报。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状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的缘由、已实行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事故发生后,在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安环部会同生产技术部、机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