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作业许可管理制度4篇.docx
2023年作业许可管理制度4篇 书目 第1篇生物公司平安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第2篇危急作业许可平安管理制度 第3篇平安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4篇设备内平安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平安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1 各部门应对动火作业、受限制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急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因素分析和平安措施等内容。 2 申办平安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a.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指定专人向安办提出申请。 b.平安作业许可证由安办签发并进行监督,签发部门应注意时效性。 3平安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a.注明作用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b.规定详细的防护措施和作业区域。 c.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详细的防护要求。 d.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 平安作业许可证的运用要求 a.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刚好补办相应手续。 b.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记。 c.防范措施应告诫全部作业人员,并根据规定穿戴和运用防护用品。 d.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e.作业完成后应刚好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拆除警戒标识,并刚好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f.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限制措施。 4.2 作业行为管理 4.2.1 各部门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平安管理。对生产作业中人的担心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限制措施。 4.2.2 对危急性大的作业实行许可制、工作票制。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 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4.2.3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爱护用品,并监督、教化从业人员根据运用规则佩戴、运用。 4.2.4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a.拉闸断电,并实行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b.验电、放电。 c.各相短路接地。 d.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识牌和装设遮拦。 生物公司平安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危急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爱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平安,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区域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急性作业。 3、职责 3.1、平安部为相关危急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危急性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的划分、存档、现场检查。 3.2、各作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危急性作业的详细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现场监护等。 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领导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4、作业内容 4.1、作业内容 4.1.1、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接、切割等。 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包括入储罐、塔、釜、槽车、地下池、炉膛、沟道、烟道、排气道等。 4.1.3、临时用电作业 4.1.4、高处作业,二级以上高处作业状况下。 4.1.5、吊装作业,起吊5 吨以上重物等状况下。 4.1.6、动土作业 4.1.7、抽堵盲板作业 4.1.8、设备检修作业 4.2、作业申请 4.2.1、作业单位进行风险分析,列出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签名必需由本人签写。 4.3、审批 4.3.1、作业单位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平安措施和留意事项逐一落实,确认全部措施都落实到位后,签字批准。 4.3.2、审批权限 动火作业,二级、一级动火由车间、部门审批,特别动火由平安部审批。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由作业单位制定措施签字后,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抽堵盲板作业由作业单位审核后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批。 临时用电作业由电仪科审批。 动土及断路作业由生产部审批。 4.3.3、审批流程 由作业单位填写相关内容后,由平安员现场确认平安措施落实状况后,由作业单位交最终审批人签字,审批部门存档。 4.3.4、如因特别状况下的危急性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作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共同会签后交分管平安副总审批。 4.4、作业 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必需存档,作业人员和审批部门各持一份,审批部门存档备查。 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 5、平安作业许可相关规定 5.1 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特别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5.1.2、动火作业区域划分 特别动火作业区域: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别危急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别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亚临界萃取车间、精制车间、燃油锅炉周边20 米范围内、其他密闭性容器动火;公司走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除特别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5.1.3、动火作业平安防火基本要求 5.1.3.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平安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或高处作业的平安规定。 5.1.3.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四周的易燃物品,或实行其它有效的平安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平安防火措施。 5.1.3.4、在设备、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应进行除油预处理工序。 5.1.3.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须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3.6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实行防火隔绝措施。 5.1.3.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3.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平安程度,保证平安牢靠。5.1.3.9、运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3.10 、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和监火人以及参加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1.3.11、特别动火作业的平安防火要求 特别动火作业在符合5.1.3.15.1.3.10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1.3.11.1、在生产不稳定的状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1.3.11.2、应事先制定平安施工方案,落实平安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1.3.11.3、动火作业前,工段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样状况下能刚好实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5.1.3.11.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1.3.11.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1.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4.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平安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1.4.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实行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5.1.4.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别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1.4.4、运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1.4.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1.5、职责要求 5.1.5.1、动火作业负责人 5.1.5.1.1、负责办理动火平安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具体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四周状况,参加动火平安措施的制定、落 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平安留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2、作业人 5.1.5.2.1、应参加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平安措施的制定。 5.1.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平安措施的落实状况。 5.1.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1.5.2.4、若发觉不具备平安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5.3、监火人 5.1.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觉异样状况应马上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刚好联系有 关人员实行措施。 5.1.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当发觉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马上制止。 5.1.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 场。 5.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1.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平安负责。参加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平安措施,负责生产 与动火作业的连接。 5.1.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刚好制止动火作业。 5.1.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样状况,应马上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5.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依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 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5.6.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平安措施落实状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5.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四周状况,检查、完善防火平安措施。 5.1.6、动火平安作业证的管理 5.1.6.1、动火平安作业证的区分 特别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平安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1.6.2、动火平安作业证的办理和运用要求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具体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四周状况,参加动火平安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平安留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2、作业人 5.1.5.2.1、应参加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平安措施的制定。 5.1.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平安措施的落实状况。 5.1.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1.5.2.4、若发觉不具备平安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5.3、监火人 5.1.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觉异样状况应马上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刚好联系有关人员实行措施。 5.1.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当发觉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马上制止。 5.1.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1.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平安负责。参加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平安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连接。 5.1.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刚好制止动火作业。 5.1.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样状况,应马上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5.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依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5.6.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平安措施落实状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5.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四周状况,检查、完善防火平安措施。 5.1.6、动火平安作业证的管理 5.1.6.1、动火平安作业证的区分 特别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平安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2.4.3、采纳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2.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2.5 、监测 5.2.5.1 、作业前30 min 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5.2.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运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实行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5.2.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 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改变,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作业中断超过30 min 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状况异样 时应马上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复原作业。 5.2.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实行强制通风措施。 5.2.5.6 、采样人员深化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实行5.2.6 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5.2.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5.2.3 的要求时,应实行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5.2.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5.2.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运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2.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5.2.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2.7 、照明及用电平安 5.2.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及金属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5.2.7.2 、运用超过平安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爱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牢靠。 5.2.7.3 、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按规定架设和拆除。 5.2.8、监护 5.2.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5.2.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平安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5.2.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5.2.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驾驭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5.2.9 、其它平安要求5.2.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平安警示标记。 5.2.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2.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实行相互之间避开损害的措施。 5.2.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2.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5.2.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5.2.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实行轮换作业。 5.2.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平安规定进行,应搭设平安梯或平安平台。 5.2.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平安规定进行。 5.2.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5.2.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2.10、职责要求 5.2.10.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2.10.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平安负全面责任。 5.2.10.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平安要求后,可支配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2.10.1.3、在受限空间及其旁边发生异样状况时,应停止作业。 5.2.10.1.4、检查、确认应急打算状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2.10.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10.2 、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0.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平安负有监督和爱护的职责。 5.2.10.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样行为能够刚好警觉并做出推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沟通,视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10.2.3、当发觉异样时,马上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命,同时马上呼叫紧急救援。 5.2.10.2.4 、驾驭应急救援的基本学问。 5.2.10.3、作业人员的职责 5.2.10.3.1、负责在保障平安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实行的平安措施。 5.2.10.3.2 、确认平安防护措施落实状况。 5.2.10.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平安操作规程,正确运用受限空间作业平安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2.10.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平安、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沟通。 5.2.10.3.5、听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觉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2.10.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样状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马上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快速撤离现场。 5.2.10.4 、审批人员的职责 5.2.10.4.1 、审查动火平安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2.10.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状况。 5.2.10.4.3 、督促检查各项平安措施的落实状况。 5.2.11、受限空间平安作业证的管理 5.2.11.1、受限空间平安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5.2.11.2、受限空间平安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平安措施栏应填写详细的平安措施。 5.2.11.3、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受限空间平安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变更时,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平安作业证。 5.2.11.4、受限空间平安作业证一式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审批部门存查。 5.3、临时用电作业 5.3.1、临时用电作业必需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3.2、安装架设临时用电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接用电源,电气故障应由电工解除。 5.3.3、在防爆场所运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5.3.4、临时用电应实行牢靠的接地、接零措施。 5.3.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线路不得采纳裸线,架空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 米,道路不低于5 米,横穿道路时应用牢靠的爱护措施。 5.3.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识”和平安标识,电缆埋深大于0.7 米。 5.3.7、现场临时配电盘、箱应有防雨设施。 5.3.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漏电爱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爱护。 5.3.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5.3.10、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殊潮湿的场所或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5.3.111、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意要求后方可送电。 5.3.12、临时用电单位必需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随意增加用电负荷。 5.3.12、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马上拆除,由用电单位和电仪科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5.4、高处作业 5.4.1、高处作业前的平安要求 5.4.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急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平安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平安作业许可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平安措施。 5.4.1.2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平安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 年老体弱、疲惫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4.1.3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高处平安作业许可证,落实平安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4.1.4 、高处平安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平安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4.1.5、高处作业中的平安标记、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运用。 5.4.1.6、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命路途和救援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4.1.7 、在下列状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接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4.1.8、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平安教化,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平安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援方法。 5.4.1.9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平安作业许可证,检查验收平安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4.1.10 、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爱护用品。 5.4.1.11、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平安措施并填入高处平安作业许可证内。 5.4.1.12 、高处作业运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平安标准要求。 5.4.1.13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依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平安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平安要求,两端应捆绑坚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平安设施是否坚实、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5.4.1.14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牢靠的平安措施。固定式钢直梯、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要求。 5.4.1.15、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运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运用,应有牢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运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坚固,并应有牢靠的拉撑措施。 5.4.2、高处作业中的平安要求与防护 5.4.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4.2.2 、作业中应正确运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平安带,平安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坚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平安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坚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平安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平安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4.2.3 、作业场全部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运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运用时应系平安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实行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阻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刚好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4.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实行牢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刚好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平安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觉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马上修理完善。 5.4.2.5 、在接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实行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4.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 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 的有关要求。 5.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依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旁边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高处平安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4.2.8 、不得在不坚实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实的结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纳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4.4.3、作业负责人应依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平安作业许可证。 高处平安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交作业人员、交平安管理部门存查。 5.4.4.4、高处平安作业许可证有效期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 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常常深人现场检查,发觉隐患刚好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应重新办理高处平安作业许可证。 5.5、吊装作业 5.5.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5t 至小于40t。 (4)四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小于5t。 5.5.2、作业平安管理基本要求 5.5.2.1 、应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觉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5.5.2.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5.2.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态困难、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珍贵,以及在作业条件特别的状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平安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5.2.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平安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平安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2.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实力的80%。 5.5.3、作业前的平安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平安检查:5.5.3.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5.5.3.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平安事项的探讨和探讨,对平安措施落实状况进行确认。 5.5.3.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平安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5.5.3.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运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5.3.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平安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平安警戒标记,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平安警戒标记应符合gb 16179 的规定。 5.5.3.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状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不应支配吊装作业。 5.5.4、作业中的平安措施 5.5.4.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记;应佩戴平安帽。 5.5.4.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晰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5.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状况,发觉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解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5.4.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4.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4.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马上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5.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5.4.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实力的80%。 5.5.5、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5.5.5.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马上执行。 5.5.5.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刚好报告险情。 5.5.5.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5.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5.5.5 、在制动器、平安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状况下严禁起吊操。 5.5.5.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运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实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5.5.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5.5.5.8、不准用吊钩干脆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运用。 5.5.5.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5.5.5.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状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5.5.5.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凹凸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平安距离,不能满意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5.5.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5.5.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修理;在有载荷的状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5.5.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5.5.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5.5.5.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