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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卫工作管理规定3篇 书目 第1篇z学院校内平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第2篇消防、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第3篇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消防、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保卫工作,确保施工顺当进行,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标准,同时结合本公司的详细状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建筑、安装、装饰及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各处、厂的材料、设备基地等部门参照有关内容执行。 3、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执行有关的法规和规定,国家及本市颁布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消防工作管理 4、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并应按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在开工前到公安消防机关备案。 5、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方案、措施必需编入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绘制出消防道路、设施、器材的平面布置图。 6、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领导机构,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应签订责任书,但不得以包代管。 7、义务消防队的人数应与工程项目的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15人。 8、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预案,消防演习应按预案进行,当发觉预案不合理时,应刚好进行调整。 9、消防演习应在工程开工时进行,以后应每隔一个季度组织一次,并将演习状况记录备查。 10、施工现场应有明显的防火宣扬标记。职工进场时,必需进行消防平安教化。 11、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布局合理,生活区、食堂、仓库、木材堆放场地、木工加工棚、固定动火区及建筑物的出入口等处必需配备消防器材。 12、消防器材应分组设置,每组包括灭火器5瓶、水桶5个、铁锹3把、火钩2个斧子2把。 13、消防器材应摆放(或悬挂)在消防架上,消防架应有防雨和防潮措施,并喷红色油漆。 14、消防器材应常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灵敏有效。消火栓和消防管线在冬季应实行保温措施。 15、灭火器应定期进行检测,新购置或检测的器材在进场时应进行检查验收。 16、施工现场的消火栓应布局合理,消防栓的爱护半径不宜大于25m,消火栓的主干管不得小于100mm,消火栓要昼夜有明显的标记,并配备足够的水龙带。 17、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每层楼应设消火栓接口,并应按爱护范围配备水龙带。 18、消防竖管应保证有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将消防竖管做为施工用水管线。 19、消防泵房的位置应设置合理,应采纳非燃材料建立,消防水泵应有专用的配电线路,配电线路应由施工现场的总断路器的上端接线,以保障消防水泵连绵不断供电。 20、施工现场必需规划出消防车道,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消防车道不能环行的,应建回转车辆场地。禁止在消防车道堆放物料或挤占车道。 21、施工现场的宿舍、仓库及其它临建设施禁止运用可燃材料搭建。 22、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宿舍或将建设工程做库房运用,工程内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禁止存放氧气瓶和乙炔瓶,禁止在工程内调配油漆、稀料,因施工须要进入工程内的易燃可燃材料,必需依据安排限量进入,并有牢靠的防火措施。 23、宿舍内住宿超过20人时,必需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平安门,居住超过100人时,必需有消防通道及人员疏散预案。 24、食堂运用的燃料必需符合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准同放一个房间,停火时,应关闭燃料的总阀门,防止气体泄露。 25、易燃易爆物品必需专库储存,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6、易燃易爆物品及可燃物品存放的库房、油漆配料房、木工加工场所、防火作业场所及油漆粉刷场所不得运用明露或高热、强光源的灯具。 27、施工现场、木工加工棚等部位的废弃物品和刨花、锯末,必需刚好回收和清理。 28、严禁在建设工程中运用明火保温施工,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29、宿舍内禁止采纳明火取暖,禁止卧床吸烟。 30、施工现场及生活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运用电炉和其它电热器具。 31、施工现场运用的水平平安网、密目平安网、密目防尘网及保温材料,不得运用易燃可燃材料,进场时应检查验收。 32、从事电、气焊的操作人员必需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33、在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必需经消防负责人批准,用火证当日有效,当变换用火地点或变更用火人时,应重新办理用火手续。 34、从事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应先清除可燃物品,不能清除时,应实行隔离措施,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和看火人,作业后,应检查用火场地,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 35、氧气瓶、乙炔瓶之间的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m,两瓶与用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m。 36、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施应符合消防规定。 三、治安保卫管理 37、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8、施工现场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治安保卫工作,职工进场时应首先进行治安保卫教化。 39、加强对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管理,务工人员必需手续齐全,并建立务工人员档案。 40、施工现场应制定治安防范措施,对重点部位要重点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41、施工现场要建立预警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务要定期分析,化解冲突,发生治安事务时,必需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42、施工现场建立门卫和巡逻制度,护场保卫人员的年龄不宜超过50岁,在值勤时,应佩戴标记,门卫应有值勤记录。 43、夜间或节假日期间必需有领导在施工现场值班,并填写值班记录。 44、非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留宿,特别状况必需经主管保卫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45、施工现场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 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保卫工作,确保施工顺当进行,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标准,同时结合本公司的详细状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建筑、安装、装饰及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各处、厂的材料、设备基地等部门参照有关内容执行。 3、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执行有关的法规和规定,国家及本市颁布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消防工作管理 4、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并应按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在开工前到公安消防机关备案。 5、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方案、措施必需编入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绘制出消防道路、设施、器材的平面布置图。 6、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领导机构,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应签订责任书,但不得以包代管。 7、义务消防队的人数应与工程项目的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15人。 8、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预案,消防演习应按预案进行,当发觉预案不合理时,应刚好进行调整。 9、消防演习应在工程开工时进行,以后应每隔一个季度组织一次,并将演习状况记录备查。 10、施工现场应有明显的防火宣扬标记。职工进场时,必需进行消防平安教化。 11、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布局合理,生活区、食堂、仓库、木材堆放场地、木工加工棚、固定动火区及建筑物的出入口等处必需配备消防器材。 12、消防器材应分组设置,每组包括灭火器5瓶、水桶5个、铁锹3把、火钩2个斧子2把。 13、消防器材应摆放(或悬挂)在消防架上,消防架应有防雨和防潮措施,并喷红色油漆。 14、消防器材应常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灵敏有效。消火栓和消防管线在冬季应实行保温措施。 15、灭火器应定期进行检测,新购置或检测的器材在进场时应进行检查验收。 16、施工现场的消火栓应布局合理,消防栓的爱护半径不宜大于25m,消火栓的主干管不得小于100mm,消火栓要昼夜有明显的标记,并配备足够的水龙带。 17、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每层楼应设消火栓接口,并应按爱护范围配备水龙带。 18、消防竖管应保证有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将消防竖管做为施工用水管线。 19、消防泵房的位置应设置合理,应采纳非燃材料建立,消防水泵应有专用的配电线路,配电线路应由施工现场的总断路器的上端接线,以保障消防水泵连绵不断供电。 20、施工现场必需规划出消防车道,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消防车道不能环行的,应建回转车辆场地。禁止在消防车道堆放物料或挤占车道。 21、施工现场的宿舍、仓库及其它临建设施禁止运用可燃材料搭建。 22、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宿舍或将建设工程做库房运用,工程内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禁止存放氧气瓶和乙炔瓶,禁止在工程内调配油漆、稀料,因施工须要进入工程内的易燃可燃材料,必需依据安排限量进入,并有牢靠的防火措施。 23、宿舍内住宿超过20人时,必需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平安门,居住超过100人时,必需有消防通道及人员疏散预案。 24、食堂运用的燃料必需符合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准同放一个房间,停火时,应关闭燃料的总阀门,防止气体泄露。 25、易燃易爆物品必需专库储存,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6、易燃易爆物品及可燃物品存放的库房、油漆配料房、木工加工场所、防火作业场所及油漆粉刷场所不得运用明露或高热、强光源的灯具。 27、施工现场、木工加工棚等部位的废弃物品和刨花、锯末,必需刚好回收和清理。 28、严禁在建设工程中运用明火保温施工,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29、宿舍内禁止采纳明火取暖,禁止卧床吸烟。 30、施工现场及生活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运用电炉和其它电热器具。 31、施工现场运用的水平平安网、密目平安网、密目防尘网及保温材料,不得运用易燃可燃材料,进场时应检查验收。 32、从事电、气焊的操作人员必需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33、在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必需经消防负责人批准,用火证当日有效,当变换用火地点或变更用火人时,应重新办理用火手续。 34、从事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应先清除可燃物品,不能清除时,应实行隔离措施,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和看火人,作业后,应检查用火场地,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 35、氧气瓶、乙炔瓶之间的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m,两瓶与用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m。 36、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施应符合消防规定。 三、治安保卫管理 37、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8、施工现场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治安保卫工作,职工进场时应首先进行治安保卫教化。 39、加强对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管理,务工人员必需手续齐全,并建立务工人员档案。 40、施工现场应制定治安防范措施,对重点部位要重点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41、施工现场要建立预警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务要定期分析,化解冲突,发生治安事务时,必需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42、施工现场建立门卫和巡逻制度,护场保卫人员的年龄不宜超过50岁,在值勤时,应佩戴标记,门卫应有值勤记录。 43、夜间或节假日期间必需有领导在施工现场值班,并填写值班记录。 44、非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留宿,特别状况必需经主管保卫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45、施工现场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 z学院校内平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内平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治安秩序,优化校内治安环境,搞好综合治理,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在校内内发生的违犯治安管理行为的,除国家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外,适用本规定。执行中,坚持教化与惩罚相结合,精神激励与物质嘉奖相结合。 其次章治安保卫管理组织 第三条:学院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在院党委和地方政法部门领导下,立足宣扬教化,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指示,制定学院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协调全院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例会,探讨分析全院治安形势,探讨部署治安工作,刚好处理学院发生的治安消防事务。 第四条:保卫处是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领导和上级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治安保卫工作。保卫处具有行使院内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权、执行权、处分权、检查监督权及上级公安部门和本规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校卫队在保卫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负责学院大门的警卫和院内治安巡逻工作。校卫队员对进出大门的人员、车辆、物资具有询问、检查、登记及授予的处理权,对院内治安事务有调查、报告、劝解和当场制止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章学院内部人员管理 第六条:在本院注册常住户口的人员为学院内部人员。院内人员应自觉维护学院治安秩序,主动支持和协作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禁止一切违法违纪和危害本院治安秩序的现象发生。 第七条:院内人员应听从门卫的管理和纠察,骑自行车必需下车通过,机动车必需停车示意,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八条:院内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治安管理惩罚条例。在本院必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打架斗殴,酗酒滋事,高声叫骂,乱扔杂物,侵扰或危害他人人身平安,损害或诽谤他人声誉。 (二)不准损坏、侵扰或偷窃公私财物。 (三)不准赌博,不准放映、观看、传播、复制淫秽音像制品;不准调戏妇女和对女学生运用下流语言;不准私自引入院外人员滞留在学生公寓、职工宿舍过夜。 (四)不准私自闯入办公区、教学区影响扰乱工作和教学秩序;不准威逼、阻碍或干预治安人员执行任务。 (五)不准加入*组织,不准聚众闹事、散布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鼓动罢工罢课。 (六)禁止在院内违法经商、兜售迷信物品;不准制造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九条:院内人员应遵纪遵守法律、见义勇为,主动向治安保卫部门举报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刚好劝阻、调释、消退民事纠纷,制止不法行为。 第四章 外来人员管理 第十条:外来的施工队、民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必需遵守学院治安管理规定。各用工主管部门、单位应对外来人员刚好进行遵纪教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与保卫部门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和办理有关规定的手续。 第十一条:外来人员必需在两天内到保卫处办理以下手续: (一)登记注册。进行登记注册个人必需持有身份证、工作证或能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件,并出示工作单位或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介绍信。集体登记注册必需出示其上一级单位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并按规定注册登记所属人员及状况。 (二)凡在学院两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均须办理本院“临时出入证”,并交纳用证押金。 (三)凡在学院十五天以上者除办理“临时出入证”外,还须办理“暂住户口”(不住宿者不办)。“暂住户口”可自行到派出所办理,也可由保卫处代办,收费标准按派出所规定数额交纳,但自行到派出所办理者必需刚好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办“暂住户口”跨年度的,必需按规定验证。 (四)外来人员必需按规定交纳治安管理费。 (五)学生、临时工家属来院探亲者一般担心排住宿,确须住宿者两天以上必需办理“临时出入证”,住十五天以上者必需办理“暂住户口”。 第十二条:外来人员除必需遵守学院有关制度和本规定第三章条款外,还必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隐瞒身份、冒名顶替、伪造涂改证件、转证出租、出卖“暂住户口”或“临时出入证”。 (二)严禁进行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不准隐瞒、窝藏违法犯罪分子。 第五章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不准在学院内随意停放、鸣笛。外来车辆门卫一律进行登记,指定停放位置,不准在院内乱跑乱放。过夜外来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四条:严禁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在学院内随意乱放,全部进入本院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在停车区,并放牢上锁,有序排列。保卫人员发觉随意停放或不上锁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有权扣押,车主认领必需持车证和身份证。不按规定停放丢失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保卫部门不予受理报案。 第十五条:凡拉运物资出院门的车辆,必需持有相关部门盖有公章、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出门证,经保卫部门检查登记方可放行。出入证由保卫处统一印制,加盖保卫处公章。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发出门证时,应注明物资名称,主要价格和数量。私人物品出门,门卫有权检查询问。凡手续不全或不能证明物资来路及违章出门的人,门卫有权扣押。 第六章 重点要害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院领导办公室、财务处、档案室、图书馆、微机室、化学药品库、试验中心、爆炸物品存放处、木工房、食堂、水泵房、配电室、锅炉房、物资仓库、车库等为重点要害部门。治安管理规定如下: (一)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对要害部位要明确责任人,学院与其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所属重点要害部位具有领导、检查、监督等义务和权力,并对该部位的治安平安负有领导责任。 (二)各重点要害部位要确定详细的平安管理负责人,详细落实平安管理措施,发生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三)个别重点要害部位必需夜间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在值班期间发生的问题,要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四)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需制定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打印上墙。对所配防盗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加强保管,严格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窃密、防毒等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凡有现金存放的部门、单位,必需有专人保管,设立防护措施,存放金额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送现金数额较大,要有平安防范措施,专车专人押送。 第七章商业摊点治安管理 第十八条:严禁外来人员进院摆地摊、收破烂杂物或到处叫卖。 严禁院内人员在办公场所、教学区、学生公寓、教工宿舍内部违法经商和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治安保卫人员一经发觉,有权当场制止和取缔,对不听劝阻者,有权没收物品。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学院内指定范围经商的商业摊点,必需在开业的同时完备防火、防盗等平安措施及有关工商卫生手续。夜间有人看管,并按规定交纳治安管理费。 第八章治安管理惩罚 其次十条:凡师生员工有违犯治安管理惩罚条例和本规定条款的行为,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均应赐予治安管理行政惩罚。惩罚的程序和实施,由保卫处根据惩罚程度,与有关部门协商探讨,依据当事人或责任人违纪的情节轻重提出建议或做出确定,按各级惩罚的权限执行。 其次十一条:凡师生员工有违犯治安管理惩罚条例和本规定条款的行为,应依据事务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附以必要的经济惩罚。 第九章治安管理嘉奖 其次十二条:凡对我院治安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对维护学院秩序,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或抢救国家财产、 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有功者,可参照国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学院的奖惩规定赐予表彰和嘉奖。 第十章附则 其次十三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说明,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