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务外包服务(第2次)招标文件.pdf
2023年 劳 务 外 包 服 务(第 2 次)招 标 文 件(电 子 招 投 标)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招 标 公 告 第 二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三 部 分 采 购 需 求 第 四 部 分 拟 签 订 的 合 同 文 本 第 五 部 分 应 提 交 的 有 关 格 式 范 例 第 六 部 分 评 标 办 法第 一 部 分 招 标 公 告 浙 江 金 穗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2023年 劳 务 外 包 服 务(第 2 次)的 公 开 招 标 公 告 项 目 概 况 2023年 劳 务 外 包 服 务(第 2 次)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在 政 采 云 平/获 取(下 载)招 标 文 件,并 于 2023年 01月 13日 14:30(北 京 时 间)前 递 交(上 传)投 标 文 件。一、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编 号:ZJJS-20220216(第 2 次)项 目 名 称:2023年 劳 务 外 包 服 务(第 2 次)预 算 金 额(元):790000最 高 限 价(元):790000采 购 需 求:标 项 名 称:2023年 劳 务 外 包 服 务(第 2 次)数 量:不 限 预 算 金 额(元):790000简 要 规 格 描 述 或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介 绍、用 途:2023年 度 永 兴 填 埋 场 垃 圾 渗 滤 液 外 运 和 粪 便 处 理 粪 渣 运 输 驾 驶 员、重 要 部 门 安 保、卫 生 保 洁、食 堂 及 渣 土 路 面 巡 查 等 人 员 的 劳 务 服 务,具 体 详 见 采 购 需 求;备 注:/合 同 履 约 期 限: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本 项 目(是)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二、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未 被“信 用 中 国”(www.creditchina,),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无。三、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间: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至 投 标 截 止,每 天 上 午 00:00至 12:00,下 午 12:00至 23:59(北 京 时 间,线 上 获 取 法 定 节 假 日 均 可,线 下 获 取 文 件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地 点(网 址):政 采 云 平 台 https:式:投 标 人 登 录 政 采 云 平 台/在 线 申 请 获 取 招 标 文 件(进 入“项 目 采 购”应 用,在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菜 单 中 选 择 项 目,申 请 获 取 招 标 文 件)售 价(元):0四、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2023年 01月 13日 14:30(北 京 时 间)投 标 地 点(网 址):政 采 云 平 台(https:标 时 间:2023年 01月 13日 14:30开 标 地 点(网 址):政 采 云 平 台(https:购 意 向 公 开 链 接 六、公 告 期 限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七、其 他 补 充 事 宜 1.投 标 人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可 以 自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招 标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公 告 期 限 届 满 后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以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为 准)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对 招 标 文 件 需 求 的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质 疑,对 其 他 内 容 的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质 疑 人 对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投 诉。质 疑 函 范 本、投 诉 书 范 本 请 到 浙 江 政 府 采 购 网 下 载 专 区 下 载。2.其 他 事 项:(1)电 子 招 投 标:本 项 目 以 数 据 电 文 形 式,依 托“政 采 云 平 台()”进 行 招 投 标 活 动,各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和 政 采 云 平 台 的 要 求 编 制、加 密 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不 接 受 纸 质 投 标 文 件。(2)投 标 准 备:1)注 册 账 号 一 点 击“商 家 入 驻”,进 行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资 料 填 写,通 过 审 核 后 可 成 为 正 式 供 应 商;2)申 领 CA数 字 证 书-一 申 领 流 程 详 见“浙 江 政 府 采 购 网-下 载 专 区-电 子 交 易 客 户 端-CA驱 动 和 申 领 流 程”:投 标 人 应 在 开 标 前 完 成 CA数 字 证 书 办 理,完 成 CA数 字 证 书 办 理 预 计 2 周 左 右,各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办 理 时 间 等 因 素。办 理 流 程 详 见:CA证 书 办 理 操 作 指 南 https:/service,otq/lwV6GXABiyELHE-oVMj3CA热 点 问 题 汇 总:https:/service,装“政 采 云 电 子 交 易 客 户 端”一 一 投 标 人 通 过 政 采 云 平 台 电 子 投 标 工 具 制 作 投 标 文 件,前 往“浙 江 政 府 采 购 网-下 载 专 区-电 子 交 易 客 户 端”进 行 下 载 并 安 装。政 采 云 电 子 交 易 客 户 端:http:/标 文 件 的 制 作:在“政 采 云 电 子 交 易 客 户 端”中 完 成“填 写 基 本 信 息”、“导 入 投 标 文 件”、“标 书 关 联”、“标 书 检 查”、“电 子 签 名”、“生 成 电 子 标 书”等 操 作。(4)投 标 文 件 的 传 输 递 交: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加 密 的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至 政 采 云 平 台。(5)投 标 文 件 的 解 密:投 标 人 按 照 平 台 提 示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在 开 标 时 间 起 30分 钟 内 完 成 在 线 解 密。(6)具 体 操 作 指 南:详 见 政 采 云 平 台“服 务 中 心-帮 助 文 档-项 目 采 购-操 作 流 程-电 子 招 投 标-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电 子 交 易 管 理 操 作 指 南-供 应 商”:浙 江 省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政 采 云 平 台 学 习 专 题 https:/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质 疑、投 诉,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第 二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2.1 行 业 划 分 采 购 标 的 对 应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所 属 行 业:(1)标 的:劳 务 外 包 服 务,属 于 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 行 业;2.1 项 目 属 性 服 务 类 2.1 分 包 不 允 许 2.1 偏 离 不 允 许 6.1标 前 答 疑 会 或 现 场 考 察 不 组 织 10.4样 品 的 提 供(适 用 于 货 物 类)不 要 求 提 供 10.4 讲 解 或 演 示 不 要 求 13.3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要 求 投 标 报 价 包 含 的 内 容:1、包 括 承 包 区 域 内 提 供 物 业 服 务 所 需 的 人 工 费(包 括 工 人 工 资、奖 金、节 日 加 班 费、劳 保 福 利、社 保、意 外 保 险、工 伤 费、教 育 培 训 费 及 处 理 一 切 伤 亡 事 故 等 费 用)、工 人 管 理 费、企 业 应 缴 税 金 和 应 得 利 润 等 完 成 合 同 所 需 的 一 切 本 身 和 不 可 或 缺 的 所 有 工 作 开 支 等 全 部 费 用 和 中 标 人 要 求 获 得 的 利 润 以 及 应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的 义 务、责 任 和 风 险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2、采 购 代 理 服 务 费,收 费 标 准:按 国 家 计 委 计 价 格 2002 1980采 购 服 务 类 标 准 8(*1.5计 取,最 低 9 0 0 0元,由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前 支 付 给 招 标 代 理 机 构,代 理 服 务 费 包 含 在 报 价 总 价 中。14 投 标 保 证 金 无 需 提 交 15 投 标 有 效 期 组 天 17备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地 点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发 送 到 邮 箱: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28.1 履 约 保 证 金 需 要,签 订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中 标 人 需 提 供 合 同 价 的 现 作 为 履 约 保 证 金。供 应 商 可 登 录 政 采 云 平 台-【金 融 服 务】一【我 的 项 目】一【已 备 案 合 同】以 保 函 形 式 提 供 履 约 保 证 金:(1)供 应 商 在 合 同 列 表 选 择 需 要 投 保 的 合 同,点 击 保 函 推 荐。(2)在 弹 框 里 查 看 推 荐 的 保 函 产 品,供 应 商 自 行 选 择 保 函 产 品,点 击 立 即 申 请。(3)在 弹 框 里 填 写 保 函 申 请 信 息。具 体 步 骤:选 择 产 品 一 填 写 供 应 商 信 息 一 选 择 中 标 项 目 一 确 认 信 息 一 等 待 保 险/保 函 受 理 一 确 认 保 单 一 支 付 保 费 一 成 功 出 单。政 采 云 金 融 专 线 32 其 他 说 明 1、招 标 文 件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中 出 现 的 措 辞“发 包 人”和“承 包 人”,或 者“甲 方”和“乙 方”(或“中 标 供 应 商”)等,在 采 购 阶 段 应 当 分 别 按“采 购 人”和“投 标 人”进 行 理 解,其 中“中 标 供 应 商”与“中 标 人”同 义。2、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互 为 说 明;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的,以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内 容 为 准,且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文 件 优 先 顺 序 解 释;仅 适 用 于 采 购 阶 段 的 约 定,按 招 标 公 告、投 标 人 须 知、评 标 办 法、应 提 交 的 有 关 格 式 范 例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投 标 人 须 知、评 标 办 法 及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前 附 表 与 正 文 的 约 定 不 一 致 的,以 前 附 表 的 约 定 为 准;同 一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约 定 不 一 致 的,以 逻 辑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同 一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按 本 款 前 述 约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由 采 购 人 负 责 解 释。3、本 项 目 采 用 电 子 招 投 标,开 标 现 场 组 织 人 员 在 政 采 云 平 台 在 线 公 布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情 况 并 组 织 签 署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现 场 确 认 声 明 书(投 标 文 件 解 密 结 束 后,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以 E-mail电 子 邮 件 形 式 统 一 向 所 有 成 功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送 达“要 求 签 署 和 提 交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现 场 确 认 声 明 书”的 通 知。投 标 人 应 当 在 送 达 通 知 后 30分 钟 内 完 成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现 场 确 认 声 明 书 的 提 交);4、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应 提 供 与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一 致 的 纸 质 投 标 文 件(一 正 二 副)。一、总 则 1.总 说 明 本 项 目 采 购 是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若 干 意 见 等 法 律 及 有 关 法 规 组 织 和 实 施 的。2.采 购 项 目 2.1 采 购 项 目 的 基 本 情 况 见 招 标 公 告,采 购 需 求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部 分“采 购 需 求”。项 目 采 购 标 的 对 应 的 行 业 划 分、项 目 属 性、是 否 允 许 分 包、是 否 允 许 偏 离 等 情 况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2.2 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的 货 物 类 采 购 项 目,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的 不 同 投 标 人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投 标 的,以 其 中 通 过 资 格 审 查、符 合 性 审 查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参 加 评 标;报 价 相 同 的,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人 委 托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一 个 参 加 评 标 的 投 标 人,招 标 文 件 未 规 定 的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其 他 投 标 无 效。使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的 货 物 类 采 购 项 目,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且 通 过 资 格 审 查、符 合 性 审 查 的 不 同 投 标 人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投 标 的,按 一 家 投 标 人 计 算,评 审 后 得 分 最 高 的 同 品 牌 投 标 人 获 得 中 标 人 推 荐 资 格;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人 委 托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一 个 投 标 人 获 得 中 标 人 推 荐 资 格,招 标 文 件 未 规 定 的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其 他 同 品 牌 投 标 人 不 作 为 中 标 候 选 人。非 单 一 产 品 采 购 项 目,多 家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核 心 产 品(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品 牌 相 同 的,按 前 两 款 规 定 处 理。2.3 货 物 类 是 否 允 许 采 购 进 口 产 品、是 否 要 求 节 能/环 境 标 志 产 品 等 情 况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3.合 格 的 投 标 人 3.1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应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部 分“招 标 公 告”对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3.2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投 标 人,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规 范 编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监 理、检 测 等 服 务 的 投 标 人,不 得 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3.3 投 标 人 可 授 权 投 标 人 代 表 以 投 标 人 名 义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的 投 标 活 动(包 括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澄 清、说 明、补 正、递 交、撤 回、修 改 等 以 及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如 果 投 标 人 代 表 不 是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须 持 有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授 权 书。4.投 标 费 用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费 用,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5.保 密 参 与 采 购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采 购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否 则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6.标 前 答 疑 会 或 现 场 考 察 6.1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标 前 答 疑 会 或 现 场 考 察 的,投 标 人 可 以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地 点 参 加 标 前 答 疑 会 或 现 场 考 察,以 了 解 采 购 项 目 的 场 地 和 相 关 周 边 环 境 的 情 况、要 求 采 购 人 澄 清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6.2投 标 人 考 察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除 采 购 人 的 原 因 外,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考 察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7.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7.1 本 项 目 原 则 上 采 购 本 国 生 产 的 货 物、工 程 和 服 务,不 允 许 采 购 进 口 产 品。除 非 采 购 人 采 购 进 口 产 品,已 经 在 采 购 活 动 开 始 前 向 财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获 得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同 意,且 在 采 购 需 求 中 明 确 规 定 可 以 采 购 进 口 产 品(但 如 果 因 信 息 不 对 称 等 原 因,仍 有 满 足 需 求 的 国 内 产 品 要 求 参 与 采 购 竞 争 的,采 购 人、采 购 机 构 不 会 对 其 加 以 限 制,仍 将 按 照 公 平 竞 争 原 则 实 施 采 购)。7.2 支 持 绿 色 发 展 7.2.1采 购 人 拟 采 购 的 产 品 属 于 品 目 清 单 范 围 的,采 购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依 据 国 家 确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处 于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节 能 产 品、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认 证 证 书,对 获 得 证 书 的 产 品 实 施 政 府 优 先 采 购 或 强 制 采 购。投 标 人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产 品 认 证 证 书。采 购 人 拟 采 购 的 产 品 属 于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的 节 能 产 品 品 目 清 单 范 围 的,投 标 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国 家 确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处 于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的,投 标 无 效。7.2.2为 助 力 打 好 污 染 防 治 攻 坚 战,推 广 使 用 绿 色 包 装,政 府 采 购 货 物、工 程 和 服 务 项 目 中 涉 及 商 品 包 装 和 快 递 包 装 的,供 应 商 提 供 产 品 及 相 关 快 递 服 务 的 具 体 包 装 要 求 要 参 考 商 品 包 装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标 准(试 行)、快 递 包 装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标 准(试 行)。7.3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7.3.1中 小 企 业,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依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确 定 的 中 型 企 业、小 型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但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或 者 与 大 企 业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除 外。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的 个 体 工 商 户,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视 同 中 小 企 业。7.3.2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货 物、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的,享 受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1)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制 造,即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生 产 且 使 用 该 中 小 企 业 商 号 或 者 注 册 商 标;(2)在 工 程 采 购 项 目 中,工 程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建,即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为 中 小 企 业;(3)在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中,服 务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接,即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 为 中 小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从 业 人 员。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货 物 既 有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货 物,也 有 大 型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的,不 享 受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中 小 企 业 的,联 合 体 视 同 中 小 企 业。其 中,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微 企 业 的,联 合 体 视 同 小 微 企 业。7.3.3对 于 未 预 留 份 额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采 购 项 目,以 及 预 留 份 额 项 目 中 的 非 预 留 部 分 采 购 包,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符 合 规 定 的 小 微 企 业 报 价 给 予 20%(工 程 项 目 为 10%)的 扣 除,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加 评 审。适 用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建 设 项 目,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但 未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价 格 分 的,评 标 时 应 当 在 采 用 原 报 价 进 行 评 分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其 价 格 得 分 的 10%作 为 其 价 格 分。接 受 大 中 型 企 业 与 小 微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或 者 允 许 大 中 型 企 业 向 一 家 或者 多 家 小 微 企 业 分 包 的 采 购 项 目,对 于 联 合 体 协 议 或 者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约 定 小 微 企 业 的 合 同 份 额 占 到 合 同 总 金 额 30%以 上 的,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联 合 体 或 者 大 中 型 企 业 的 报 价 给 予 6%(工 程 项 目 为 4%)的 扣 除,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加 评 审。适 用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建 设 项 目,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但 未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价 格 分 的,评 标 时 应 当 在 采 用 原 报 价 进 行 评 分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其 价 格 得 分 的 4%作 为 其 价 格 分。组 成 联 合 体 或 者 接 受 分 包 的 小 微 企 业 与 联 合 体 内 其 他 企 业、分 包 企 业 之 间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不 享 受 价 格 扣 除 优 惠 政 策。价 格 扣 除 比 例 或 者 价 格 分 加 分 比 例 对 小 型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 同 等 对 待,不 作 区 分。具 体 采 购 项 目 的 价 格 扣 除 比 例 或 者 价 格 分 加 分 比 例,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六 部 分 评 标 办 法。7.3.4符 合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财 库(2017)141号)规 定 的 条 件 并 提 供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微 型 企 业;7.3.5符 合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财 库 201468号)规 定 的 监 狱 企 业 并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戒 毒 管 理 局(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证 明 文 件 的,视 同 为 小 型、微 型 企 业。7.3.6可 享 受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投 标 人 提 供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的,不 享 受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声 明 内 容 不 实 的,属 于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成 交 的,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7.3.7中 小 企 业 享 受 扶 持 政 策 获 得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小 微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中 型 企 业,中 型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型 企 业。7.4为 支 持 和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进 一 步 发 挥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温 州 市 财 政 局 出 台 了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温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 的 通 知(温 财 采(2020)3 号),供 应 商 若 有 融 资 意 向,可 直 接 登 录 http:/,查 看 信 用 融 资 政 策 文 件 及 各 相 关 银 行 服 务 方 案,也 可 直 接 向 各 银 行 咨 询 相 关 业 务。7.5 加 大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力 度7.5.1.优 先 推 荐 专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业、创 新 产 品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7.5.2.对 省 级 以 上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首 台 套 产 品,自 纳 入 省 推 广 应 用 指 导 目 录 起 三 年 内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视 同 已 具 备 相 应 销 售 业 绩,业 绩 分 为 满 分。8.询 问、质 疑、投 诉 8.1询 问 投 标 人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可 以 提 出 询 问,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投 标 人 依 法 提 出 的 询 问 作 出 答 复,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商 业 秘 密。投 标 人 提 出 的 询 问 超 出 采 购 人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委 托 授 权 范 围 的,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告 知 投 标 人 向 采 购 人 提 出。8.2 质 疑 8.2.1 提 出 质 疑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是 参 与 所 质 疑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潜 在 投 标 人 已 依 法 获 取 其 可 质 疑 的 招 标 文 件 的,可 以 对 该 文 件 提 出 质 疑。8.2.2投 标 人 认 为 招 标 文 件、采 购 过 程 和 中 标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可 以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机 构 提 出 质 疑,否 则,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机 构 不 予 受 理:(1)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质 疑 期 限 为 投 标 人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计 算。(2)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质 疑 期 限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起 计 算。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质 疑 人 须 一 次 性 提 出。(3)对 采 购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质 疑 期 限 自 采 购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计 算。8.2.3投 标 人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1)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地 址、邮 编、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2)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编 号;(3)具 体、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4)事 实 依 据;(5)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6)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质 疑 函 需 一 式 三 份。投 标 人 为 自 然 人 的,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投 标 人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主 要 负 责 人,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并 加 盖 公 章。8.2.4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机 构 应 当 在 收 到 质 疑 人 的 书 面 质 疑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质 疑 人 和 其 他 与 质 疑 处 理 结 果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政 府 采 购 当 事 人,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商 业 秘 密。8.2.5询 问 或 者 质 疑 事 项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结 果 的,采 购 人 应 当 暂 停 签 订 合 同,已 经 签 订 合 同 的,应 当 中 止 履 行 合 同。8.3 投 诉 8.3.1 质 疑 人 对 采 购 人、采 购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人、采 购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投 诉。8.3.2投 标 人 投 诉 的 事 项 不 得 超 出 已 质 疑 事 项 的 范 围,基 于 质 疑 答 复 内 容 提 出 的 投 诉 事 项 除 外。8.3.3投 标 人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8.3.5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其 投 诉 应 当 由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所 有 供 应 商 共 同 提 出。8.4根 据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的 规 定,投 诉 人 在 全 国 范 围 12个 月 内 三 次 以 上 投 诉 查 无 实 据 的,由 财 政 部 门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二、招 标 文 件 9.招 标 文 件 9.1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由 招 标 文 件 目 录 所 列 内 容 及 相 关 资 料 组 成。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期 限、地 点、方 式 及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等 情 况 详 见 招 标 公 告。9.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9.2.1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在 浙 江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发 布 公 告,政 采 云 系 统 将 自 动 发 送 消 息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9.2.2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 5 日 前,在 浙 江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发 布 更 正 公 告,政 采 云 系 统 将 自 动 发 送 消 息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不 足 1 5日 的,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三、投 标 文 件 10.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包 括 资 格 文 件、商 务 技 术 文 件、报 价 文 件 三 部 分。1 0.1资 格 文 件 须 包 括 下 列 内 容:10.1.1符 合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应 当 具 备 的 一 般 条 件 的 承 诺 函;10.L 2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如 有);10.1.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如 有)。1 0.2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部 分:10.2.1投 标 函;10.2.2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法 定 代 表 人(单 位 负 责 人、自 然 人 本 人)身 份 证 明;10.2.3 符 合 性 审 查 资 料;10.2.4 评 标 标 准 相 应 的 商 务 技 术 资 料;10.2.5 商 务 技 术 偏 离 表;10.2.6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相 关 资 料。1 0.3报 价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部 分:10.3.1开 标 一 览 表(报 价 表);10.3.2 价 格 组 成 表;1 0.4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样 品、讲 解 或 演 示 的,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11.投 标 文 件 编 制 1 1.1 本 项 目 通 过“政 采 云 平 台(w w)”实 行 在 线 投 标(电 子 投 标)。投 标 人 应 通 过“政 采 云 电 子 交 易 客 户 端”,并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和“政 采 云 平 台”的 要 求 编 制 并 加 密 投 标 文 件。投 标 人 未 按 规 定 加 密 的 投 标 文 件,政 采 云 平 台 将 拒 收 并 提 示。1 1.2 投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部 分“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规 定 的 内 容 及 顺 序 在“政 采 云 电 子 交 易 客 户 端”编 制 投 标 文 件。各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请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部 分 规 定 的 格 式 进 行,混 乱 的 编 排 导 致 投 标 文 件 被 误 读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查 找 不 到 有 效 文 件 的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1 L 3使 用“政 采 云 电 子 交 易 客 户 端”需 要 提 前 申 领 CA数 字 证 书,申 领 流 程 请 自 行 前 往“浙 江 政 府 采 购 网-下 载 专 区-电 子 交 易 客 户 端-C A驱 动 和 申 领 流 程”进 行 查 阅。12.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盖 章 1 2.1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部 分 格 式 要 求 进 行 签 署、盖 章。1 2.2 为 确 保 网 上 操 作 合